國際法發展新趨勢論文

時間:2022-08-26 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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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發展新趨勢論文

隨著冷戰結束以來國際社會的結構性變化,國際法也出現了許多新現象、新特點。值此世紀之初,對晚近國際法發展新趨勢及其制約因素作出適當的總結和評估,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際社會的結構性變化

國際社會結構的變化是國際法發展的前提。法律往往反映其運作中的社會條件和文化傳統。作為調整國際關系、特別是國家間關系的國際法,也是社會環境本身的產物,它按照國際關系盛行的概念發展,它的繼續存在必須符合時代的現實性。[1]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40多年中,由于美、蘇兩大軍事集團的對峙和意識形態的沖突以及第三世界的興起,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沖突使國際法與國際組織的運作受到阻礙,特別是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與國際法院方面。但自20世紀80年代下半期,國際社會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1988年11月,英國首相瑪格麗特.撒切爾宣布冷戰已經結束。后來,美、蘇兩國首腦在馬耳他舉行了會晤,并肯定了冷戰結束的事實。隨后發生的一系列事件增強了這些聲明。東歐的劇變,兩德的統一,華沙條約集團的解散,特別是1991年12月,蘇聯在經歷了急劇的內部變革之后通過了《阿拉木圖宣言》正式解體,之后11個原加盟共和國自愿組成一個獨立國家的聯合體。所有這些,標志著兩極對峙的冷戰國際格局的終結,一個新的國際格局正在形成。

晚近國際法就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國際社會的結構上的。要了解后冷戰時期國際法的發展趨勢,就必須科學地研究這一國際社會的結構。

國際社會的“這些深刻變化對國際法在世界范圍內的進一步發展將產生決定性的影響”[2].它使國際法從冷戰時期的共存(Co–Existence)走向后冷戰時期的合作(Co–Operation),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CommonInterestsinInternationalCommunity)日益成為主流。

二、國際法發展的新趨勢

縱觀近年來國際法的發展變化,我們可以概括出以下幾個新特點。

(一)國際社會的組織化

1.國際組織的數量呈爆炸性增長

國際聯盟的設立是國際社會組織化(Institutionalizationof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的最初嘗試。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建立的聯合國,是國際社會組織化的決定性步驟。[3]聯合國成立以后,隨著殖民體系的瓦解和新興獨立國家的增多,科技、交通和通訊的巨大進步,以及國家間交往的增強,50多年以來,各種全球性與區域性國際組織的發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國際經濟組織和各種各樣的專門性機構,在數量上更是有了爆炸性增長。據統計,目前各種影響較大的國際組織已達4000多個,其中政府間的重要組織早已超過500個。它們的90%以上是在20世紀50年代之后發展起來的。[4]

2.國際組織的活動范圍不斷擴大、職能日益膨脹

各種類型的國際組織活躍在國際社會的眾多領域。無論是政治、經濟、軍事,還是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各個方面,都成了國際組織工作的對象。大到全球的氣候變化、世界戰爭,小至人類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均與國際組織的活動密切相關??梢哉f,國際組織職能的擴張是與國際生活緊密相聯的。“國際組織數量的增加與職能的擴大,使地球上彼此影響的各種國際組織,已經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國際組織網,出現了國際社會組織化的一種新趨勢。”[5]

3.國際社會的組織化使國家主權的保留范圍相對縮小

冷戰結束以來,隨著國際格局向多極化方向發展,國際組織的潛力很快被釋放出來。國際組織的觸角不斷地深入國家主權的管轄范圍,使國家軍備、人權、貿易、關稅、投資、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等諸多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與此同時,有關國家還甘心讓國際組織暫時行使主權權利,或將部分主權權利持久地轉讓給國際組織。

僅就聯合國在會員國的國家重建方面來說,其對國家管轄權的滲透,可以說是前所未有的。例如,自1988年以來,聯合國先后在納米比亞、柬埔寨、索馬里、薩爾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盧旺達、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國組織和實施國際監督下的民主選舉。聯合國在上述有關國家中,實際上行使的是國家主權權利。

再就區域組織而言,歐洲聯盟是主權權利持久地轉讓給國際組織的最突出的代表。歐盟不僅其內部組織結構象一個主權國家,而且在許多領域實際上行使過去屬于國家的主權權利,如:從關稅、貿易到整個商業政策,從勞動就業、人員流動到社會福利政策,從運輸、農業、漁業、競爭到環境與科學發展政策,從司法協助到內務合作政策,從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等等。可以說,無論是內政還是外交,歐洲聯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或者是排他性的,或者是與成員國并存或混合的。況且,這種主權權利的轉讓還具有持久性,因為它經國際條約固定下來了。[6]

4.國際社會的組織化使國際法的約束力增強

一方面,國際社會已公認有若干強制規范的存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國際社會出現了強行法(JusCogens)理論。尤其是,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和第64條明確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強行法)抵觸者無效”。當今,雖然國際法的主要規范仍為意志法,但國際社會已公認有若干強制規范的存在。這無疑增強了國際法的約束力。

另一方面,國際組織執行行動(EnforcementAction)的約束力也有明顯加強。《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以較大的篇幅對此作了詳細規定。二戰后,紐倫堡和遠東兩個國際軍事法庭所進行的兩次國際審判;冷戰結束以后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和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近年來國際社會出現的對國家領導人的公職行為進行刑事追訴的事例;[7]以及1949年《日內瓦公約》關于對嚴重違約者加以制裁的規定,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體現了國際法在執行方面的效力。

此外,國際社會還約定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加以規定。這反映現代國際法對傳統的“自助原則”作了嚴格的限制。[8]

(二)國際法的全球化

“全球化”(Globalization)是近年來大眾傳媒廣泛應用的一個術語。然而,準確界定這一術語的真正含義,實踐證明有較大困難。[9]我們只能在某一具體領域知曉其內容。就國際法而言,國際法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ofInternationalLaw)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國際法適用于整個國際社會。

依據傳統的見解,國際法是所有文明國家間的行為規則,并普遍適用于全世界的國際關系領域。然而,十月革命后社會主義國家——蘇聯的出現,對這種看法提出了挑戰。前蘇聯的法學家否認有共同的國際法存在。[10]特別是在二戰后,隨著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以及越南、朝鮮及中國革命的勝利,世界劃分為兩大陣營,國際關系的形態大為改變。因此,逐漸有所謂社會主義國際法體系出現的趨勢,使原有國際法的單一體系發生了動搖。這種情況也使歐美國際法學界的一些學者對國際法是否仍有單一體系的問題,抱有悲觀的看法,如,英國法學家史密斯(H.A.Smith)[11]、美國法學家孔慈(J.Kunz)[12]與威爾克(KurtWilk)[13]等。

此外,戰后亞非拉地區有大批新興國家的出現,形成所謂的第三世界,他們對國際法的態度也使一部分學者憂慮國際法的普遍性。[14]這些國家對現存國際法的內容表示許多不滿意的地方,要求修正或采納一些新的原則。

然而,由于國際社會結構的變化,兩極對峙的冷戰格局的結束,目前沒有任何國家集團或意識形態再對國際法體系作有力挑戰,使國際合作有可能加強。在當今和可預見的將來,世界各國將奉行一個國際法的體系,[15]但這個國際法體系由于許多新興國家的參加,其內涵已不是原來以西歐基督教文化為主的國際法體系,而包括世界各個不同文化國家所貢獻的內涵。

值得注意的是,詹寧斯(RobertJennings)和瓦茨(ArthurWatts)在其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九版中指出:“國際法律秩序適用于整個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并在這個意義上具有普遍的性質?!盵16]

第二,許多全球性問題更加需要國際法來調整。

各國日益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影響國際法的發展。當今,國際社會更加需要發展普遍性的國際法規范以應付全球性問題。特別是在近年來,無論是匯率、貨幣政策,還是軍備控制、化學武器、地雷、氣候變化、臭氧層、瀕危物種、森林保護、少數民族權、國際貿易或地區一體化、政策的選擇權等等,都日益受國際法的約束。[17]

在這些關系到全球性的問題中,最明顯的是保護地球環境。[18]許多環境破壞活動也許只對個別地區有損害,但是其它一些環境破壞活動則有超出國界的影響并能引起整個地球環境的變化。例如,一些物資排入大氣能對全球氣候或臭氧層有不良的影響。今天,學者們已廣泛地討論這些活動如何真正威脅人類以及國際社會應采取什么行為來對付它們。[19]在這方面,國際法應該能夠建立一致的普遍性規范來處理這些威脅。對大洋的污染也有全球性的影響,因此同樣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切。當前對環境的威脅使得確立國際規范日益重要,以控制危及所有國家和人民的活動,不管這些活動發生在何地。

此外,國際恐怖主義行為、國際犯罪行為(如種族滅絕罪和戰爭罪)和使用核武器都產生了同樣的全球性問題,它們被提上國際議程已有一段時間,迫切需要用國際法來加以解決。

第三,國際法向國內法滲透。

現在,許多國際法原則、規則都要求各國制定相應的國內法規范,切實履行國際法上的義務。1995年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其有關規定尤為典型。世貿組織制定的規則具有雙重的法律效果:“不僅使通過規定的途徑達到國家的法律體系,而且使國際一級的準則法律化。”[20]《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例如,第2條:“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中的各協議及其法律文件均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并約束所有成員。”第16條則進一步規定:“每一成員應當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币虼?,世貿組織確定了其有關規范優于成員方的國內法的這種憲法性原則。

世貿組織所確定的這種國際法效力優先的原則,不但得到大多數國家國內法的認可,而且也為其他的國際條約所證實。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贝送猓谒痉▽嵺`中,同樣要求國內法院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適用國際法,否則就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三)國際法研究新方法的不斷涌現

傳統上,國際法是按年代學的方法進行研究。這種方法在19世紀特別明顯。[21]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政府檔案的公布,使國際法的研究資料更加豐富,從而促進了外交史的研究。同時,國際組織如國際聯盟和常設國際法院的設立,也推動了對國際組織的研究。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出現了用社會學方法來研究國際法的現象。同時,美國的一些學者還積極倡導用政策科學(PolicyScience)來研究國際法,產生了所謂的“政策定向學派”(Policy–OrientedSchool)。此外,在60年代哈佛大學法學院的蔡斯(AbramChayes)、埃利希(ThomasEhrlich)和洛溫菲爾德(AndreasLowenfeld)等人創立國際法律過程學派(InternationalLegalProcessSchool),主張探尋國際法作為一種法律在強制、判斷和影響國際事務過程中的作用。

近年來,國際法理論又有了新的發展,產生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概言之,主要有下列幾種:

1.批判的國際法方法(CriticalInternationalLegalStudies)

批判的國際法律研究方法構成了“一種所謂的后現代國際法方法”(ASo–CalledPost–ModernApproachtoInternationalLaw)[22].這一新學派,最先在美國出現,他們基于分析的語言哲學和一種解釋的法律理論,從方法論的角度對傳統的實在法學派的國際法觀念提出了猛烈的挑戰。[23]這種挑戰主要集中在國際法的淵源方面。例如,一般習慣法實際上是否涉及國家間的一種強制性的共同同意,而這種共同同意又來自于國家之上的有強制力的法律規則?這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批判的國際法方法對以經驗主義的方式探求國家對有約束力的規范的真正同意表示懷疑。在他們看來,國際法語言應歷史地理解為僅僅一種自由政治理論論述的分(子)系統。

批判的方法并不是否定國際法的真正存在,因為它把自由主義看成一種傳統。為此,它采取兩種方式。首先,它承認缺乏一個能作為國家行為主體參照物的公正的主要國際法律秩序。同時,它支持國際關系中成熟的無政府狀態,承認國家是獨立的法律文化的中心。

總之,這派學者試圖超越法律的構成、法律與政策的相關性,并著眼于國際法律論述的矛盾和缺點。這派學者經常認為自己是“新主流”的重要組成部分,強調文化對法律發展的重要性,并對法律在面對國家主權中所取得的進步提供了一種批判的觀點。批判的法學研究方法特別注重語言的重要性。[24]在某種意義上,批判的國際法方法是最激進的一種方法論,它困惑于國際法的性質。此外,自從80年代以來批判的國際法方法也經歷了一些變革。

2.女權主義者的國際法方法(FeministApproachtoInternationalLaw)

女權主義國際法學者檢討法律規范和過程如何反映男性的支配地位,并要求改革這些規范和過程以考慮婦女的權益。

第一,“國際法的造法過程排斥女性”[25].

首先,女權主義者認為在國際關系中婦女沒有被充分代表。國際造法過程剝奪婦女接近和參與的機會。國際法律秩序的結構反映了一種男性的觀點,并確保其支配地位。在各國政府的權力結構中,壓倒性多數是男性,婦女只在極少數幾個國家占據有限的幾個重要位置。國際組織是國家職能的一種擴張,它把婦女限于不重要的和從屬的地位。雖然聯合國就其成員國的普遍性來說,幾乎包括世界上所有國家,它是國際社會的一個主要成就;但是,聯合國的這種普遍性并不適用于婦女。聯合國婦女平等權利工作組認為在聯合國每周、每月、每年的人事制度中,性別歧視已成為慣例。[26]

其次,國際法的創造過程幾乎專屬男性。在國際法的創造和逐漸發展過程中,漠視女性的現象同樣存在,多年來,只有一位女性擔任國際法院的法官。然而,至今還沒有婦女成為國際法委員會的委員。國際法院盡管在促進“代表世界各主要文化體系及各大法系”方面已有所進步,但是,在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婦女代表方面仍然躑躅不前。

第二,國際法的內容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

一方面,國際法規則總體上賦予男性以特權,它允許忽視或逐漸損害特別關系到婦女的問題。另一方面,國際法原則是損害和壓迫婦女的工具,它維護男性在國際法律秩序中的統治地位。

女權主義學者的目標是“向現存的規范提出挑戰,并建構一種新的理論藍圖”[27].她們從性別的重要性這一角度來強調需要進一步研究國際法的傳統領域。在女權主義者看來,把性別作為一種分析類型及實施性別上的真正平等,對國際法的許多領域,如國家責任、難民法、使用武力和人道主義戰爭法、人權和國際環境法等等,有啟迪的意義。女權主義者研究認為如果同意徹底重建傳統國際法的論述和方法,能提供一種選擇的世界觀。女權主義者的方法論對許多已經接受的學術傳統提出了挑戰。

3.國際法和國際關系交叉研究的方法[28]

這是一種跨學科的研究方法,它是試圖在國際關系理論和國際法理論之間架設一座溝通的橋梁。[29]它把國際關系中有關國際行為主體的理論并入國際法。過去10多年,國際關系理論作為政治學的一個分支,已經激勵和推動了一些國際法上最激動人心的學術成就的產生。[30]最近,這派學者試圖吸收國際關系理論中的最新發展,其研究領域非常廣泛,從國際法執行的研究,到國際組織穩定性和有效性的分析,以及國際行為模式對國際法規范的內容和主體的影響方式的探討。[31]

4.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

這種方法又稱為法律和經濟的方法。它在國內法中的運用,已經證明是非常重要和持久的。法律和經濟既有描述性的成分,以用來解釋反映經濟學上最有效的結果的現存規則;也有規范性的因素,以估計法律上提出的變化并努力適應這種變化,從而實現財富的最大化。游戲規則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經常被視為法律和經濟學的一部分。在國際領域,這種方法已經開始用來研究商業和環境問題。[32]

(四)國際法的領域進一步擴大(TheGreatlyExpansionofInternationalLawConcernScope)

1.國際法的主體不斷增加

眾所周知,源于歐洲的近代國際法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它把美、亞、非各洲均排除在當時適用國際法的國際社會之外,稱非基督教各國為非“文明”國家。直到19世紀中葉的巴黎會議,才開始接受非基督教國家——土耳其加入國際社會。而到現在,國際社會的普遍性已大大增強,國際法主體的數量也不斷增加。至今聯合國已擁有了191個會員國。這誠如有學者指出的:“國際法的歐洲中心性質已嚴重弱化,其它文化和文明的觀點、愿望和要求正開始在世界法律思想的演進中發揮愈來愈大的作用。”[33]

在上一個世紀,只承認國家是國際法上唯一的主體。但在今天,國際組織和爭取獨立的民族已分別被承認是一種單獨的國際法主體,能夠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此外,關于民間團體和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問題,也有不同程度的新發展,從而被納入了國際法的范圍。

2.國際法的客體愈益擴張

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的生存空間和活動天地極大地拓寬。人類的足跡上到外層空間,下至海床洋底。國際法的適用范圍也隨之擴大。人類探索宇宙空間的活動,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和海底資源的開發,極地的法律地位,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國際犯罪的預防及懲治,全球環境的保護等一系列新的領域都進入了國際法的適用范圍。

國際法適用范圍的擴大、調整對象的增多,必然引起國際法律規范總量的大幅度增加,導致新的法律部門和制度的不斷出現,如國際組織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環境法、國際發展法、國際刑法、國際旅游法、外層空間法、國際原子能法、極地法等等。同時,傳統國際法受到多方沖擊,有了顯著發展。海洋法是一個古老的部門,現在已從過去的海面法規延伸到了海底開發制度,在深海資源、大陸架、專屬經濟區、領海范圍、遠洋捕魚等方面,都有了很多新規定??臻g法雖是個較年青的部門,但在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人類為解決月球及其它天體的歸屬和使用問題,已使它由空氣空間發展到了外層空間。

此外,由于國際干預經濟生活的趨勢加強、國際經濟的日益國際化和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要求,過去主要以調整國家間政治關系為任務的國際法,迅速向經濟領域伸展。[34]在此過程中,逐漸形成了有關國際貿易法、國際貨幣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產品責任法、國際反托拉斯法等的許多原則及規則,從而使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實體法大大增加,擴展了國際法的調整范圍。

可見,今天國際法的范圍已非常寬廣:從外層空間探測的規則到大洋洋底劃分的問題;從人權的保護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管理。其所涉領域已從以維護和平為主擴大到包括當代國際生活的所有方面。[35]

(五)國際法刑事化現象(TheCriminalizationofInternationalLaw)的不斷增多

國際法刑事化現象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但在90年代國際法的發展中尤為明顯。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戰勝國設立的紐倫堡和東京戰犯法庭是這一過程的第一個步驟。[36]許多德、日法西斯戰犯被指控違反了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并受到了相應的懲罰。后來,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還把兩個軍事法庭所闡明的國際法原則加以編纂。

60年代,國際法學者弗雷德曼(WolfgangFriedmann)出版了其名著《變動的國際法結構》。他認為紐倫堡憲章的影響將擴大國際罪行。這種擴大,是通過正在確立的對某些國際承認的犯罪行為如屠殺、驅逐和計劃、準備以及發動侵略戰爭等的個人責任來完成的。[37]因此,他預見這種個人責任將對國家和政府的法律責任產生重大影響。除了這些規范性的分析以外,弗雷德曼的著作還從制度方面作了探討。他斷言:“國際法的擴展最終將會要求創建國際刑事法庭?!盵38]他的這一預言現已通過聯合國的努力實現了。

自弗雷德曼的書出版后,除了一些對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國內起訴外,并沒有太多的國際實踐推動國際法的刑事化。然而,在這一時期在法理上對紐倫堡審判原則的合法性的國際認同、對國際罪行的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性以及懲罰那些大規模違反國際人道法的需要卻加強了。此外,許多條約都采用了有關國內起訴國際罪行的規定。因此,對于危害民航安全和海上航行以及大規模侵犯人權的普遍管轄權都予以承認。這種趨勢在起草《為大規模侵犯人權和人道法的受害者提供補償權的基本原則和方針》中十分明顯,它規定:“各個國家應對構成國際罪行的大規模侵犯人權和人道法提供普遍管轄權”。[39]

“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反映了國際法的日益刑事化現象?!盵40]在前南斯拉夫境內的暴行震驚了人類的良知。在短時間內,這些事件引發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頒布了《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規約》[41]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規約》[42],同時也推動了國際法委員會通過提議的《國際刑事法庭規約草案》。

這兩個特別法庭規約代表了紐倫堡憲章的一個重要發展。

首先,關于嚴重違反《日內瓦公約》和滅種罪的規定占居了規約的中心地位。

其次,前南規約確認了非國際武裝沖突(不限于國際戰爭)中的反人道罪。而盧旺達規約則承認即使在平時也能產生這種罪行。[43]海牙法庭在Tadic一案的上訴裁決中對這種違反人道罪的廣泛性給予了司法上的確認。

再次,強奸已被定性為一種反人道罪。[44]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承認共同違反《日內瓦公約》第三條及其第二附加議定書是犯罪行為,盧旺達規約構成了一個涉及國內暴行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特別積極的聲明。

可見,在個人的刑事責任方面,國際法已經明顯地走向更廣泛的刑事化。[45]就國際范圍而言,它體現在國際人道法和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46];而在國內方面,它擴大了法人的刑事責任。在國內法體系中,普遍性管轄和保護性管轄的概念已經增強。國際組織,特別是國際刑事法庭促進了國際刑法的發展。國際法刑事化的命運將主要取決于國際刑事法院的建立及其功效以及前南斯拉夫法庭和盧旺達法庭在將來的成就。

值得注意的是,前南斯拉夫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進一步激起了國際社會對建立一個常設刑事法院以起訴大規模屠殺和戰爭犯罪的興趣。1998年7月17日,160個國家在羅馬開會,討論建立一個常設的國際刑事法院以審判那些嚴重違反滅種罪、戰爭罪和反人道罪的人,并通過了《羅馬公約》。2002年7月1日,國際刑事法院在海牙正式成立,將對戰爭罪、反人道罪和滅種罪等重大罪行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三、影響國際法新發展的因素

(一)科學技術

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斷為人類活動開辟新領域。世界的范圍相對地縮小了,人類的關系空前地密切了??茖W技術對國際關系的深刻影響,也必然會反映在國際法的發展上,從而使國際法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而不斷變化。近現代國際法是如此,當代國際法亦然。今天,科學技術的進步對人和社會的深遠影響尤為明顯,它也深刻地影響國際關系的發展,[47]推動了國際法各個分支的演進。

外層空間法是在科學技術的推動下產生的一個國際法的新分支。隨著人類外空活動的增加,有關月球和其它天體的法律問題提上了國際社會的議事日程,產生了諸如“探索和利用”以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等概念。此外,諸如無線電波段和頻率的分配、地球靜止軌道的合理利用、衛星遙感地球、衛星直接電視廣播問題等等,都需要國際法規范的進一步調整。

海洋法雖是一個古老的法律部門,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它已從過去的海面法向縱深方面發展直至海床洋底,產生了新的海底開發制度,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1994年的《關于執行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部分的協定》,就是明顯的例子。可以說,“大多數新的海洋法規,包括大陸架、海床、航行、國家管轄和海洋科學研究都是科學技術的巨大變化的結果”[48].

國際環境法是國際法上全新的一章,它也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近年來,國際社會日益關注臭氧層的問題,并制定了《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國際社會還多次召開了世界性環發會議,呼吁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另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國家責任等受科學技術的影響也非常明顯。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英國愛丁堡羅斯林研究所用“克隆”(Clone)技術(人工誘導無性繁殖方式)復制出綿羊“多莉”的消息,在世界各國引起轟動,被譽為20世紀最重大的科技成果之一。然而,這一新技術如果被用來復制人,那就會引出諸多嚴重的社會問題。因而,許多科學家和社會倫理學家頗感不安。

為此,1997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大會在巴黎通過一項《世界人類基因組與人權宣言》(UniversalDeclartionontheHumanGenomeandHumanRights),宣言指出:基于教科文組織憲章序言“互相尊重人的尊嚴、平等這一民主原則”,不允許進行與人類尊嚴相違背的做法,比如生殖性克隆人。各國與有關國際組織將要合作在國內或國際上,識別這種做法,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本宣言原則得以實施。包括中國在內的80多個國家及一些國際組織委派的專家參加了這一宣言的起草工作。1998年1月,19個歐洲國家,正式簽署了《在生物學與醫學應用中保護人權與人類尊嚴公約禁止克隆人的附屬議定書》(AdditionalProtocoltothe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DigntyoftheHumanBeingwithregardtotheApplicationofBiologyandMedicine,ontheProhibitionofCloningHumanBeings),締約國同意頒布法律禁止克隆人。

2001年8月,當美國政府宣布給予人體胚胎干細胞研究有限的聯邦經費資助后,法國與德國立即向聯合國提議,在2001年9月召開的聯合國大會討論是否通過在全世界范圍禁止克隆人的條約。12月12日,聯大正式通過了《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國際公約》。[49]

2002年12月27日,美國邪教組織雷爾教派的法國女科學家布里吉特。布瓦瑟利耶對外界宣布,一名稱為“夏娃”的克隆女嬰已經在本日11時55分來到人世。“一石激起千層浪。”“克隆嬰兒”降生的消息一經傳出,便立刻在全球掀起了一片抗議之聲。首先舉起反對大旗的就是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按規定,未經該機構的事先許可,在美國進行克隆人試驗屬于違禁行為。在科學界和醫學界,克隆人的誕生也遭到了專業人士的廣泛質疑。聯合國安南秘書長的發言人表示,在沒有科學數據的情況下,有關克隆人問世的消息無法作為一個事實被接受。更有媒體聲稱,經過臥底探班,發現了該邪教組織“濫愛斂財”的可恥行徑。拋開上述消息的真假不論,克隆人將使人類固有的有關生育、繁殖、遺傳等規范有序的倫理道德和法律法規面臨嚴峻挑戰。人類的生老病死有著其內在的必然規律,對自然的扭曲或許將給人類帶來災難。

可見,“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了國際造法過程、加速了習慣法的形成”[50].

總之,回顧國際法的演進,我們能夠找到許多反映科學技術對國際法規則的產生和發展有影響的例證。然而,國際法的發展經常滯后于科學技術的進步,不能很好地適應國際社會的需要。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學技術的進展所帶來的嚴重的利益沖突所導致的。這幾乎體現在國際法的各個領域。例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外層空間的探索和利用、國際海底開發制度、人權的國際保護、知識產權以及如何彌補南北經濟發展的鴻溝等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茖W技術本身當然不能為自己制定規則,人類也同樣不能成為科學技術的奴隸。唯一的選擇是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不斷制定新的國際法規范以適應國際社會的需要。

(二)國際政治

國際法不可能是一種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國際社會各個方面,特別是國際政治的制約。[51]事實證明,公正、合理的國際關系有助于國際法的發展,而國際強權政治會窒息國際法的生機,因為它為國際法劃定了一個非常狹窄的天地。人們從國際法的歷史演進中可以發現,國際法對國際政治有一種畸形的從屬性。中世紀和近、現代國際法,都是如此。

強權政治在近代國際法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主權平等原則實質上只適用于所謂的歐洲文明國家。即使在所謂的歐洲文明國家之間,主權平等原則也大打折扣,受國際強權政治的制約。進入20世紀,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是帝國主義國家公然無視國際法的具體體現。二戰后,國際社會成立了聯合國,再次重建世界。然而,在戰后歷史的各個時期和全球的各個地區,以強凌弱的事件,時有發生;恣意干涉別國內政及其他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迭出不止。在強權的陰影下,現代國際法常常顯得蒼白無力,屢遭踐踏。

盡管在國際法的發展過程中,國際政治不時制約國際法的發展,但是從國際法的發展前景來看,減少或逐步擺脫國際政治的影響和束縛是其發展的必然趨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是世界和平與發展的需要。雖然在強權政治依舊存在的今天,國際法的作用受到綜合國力強大的國家以及一些地區性軍事大國的束縛,有時仍不免成為這些國家推行其霸權主義、擴張主義和新殖民主義的工具。特別是對于那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尚不能采取強制、有效的制裁措施。但是,國際法律關系和國際司法行為畢竟已成為國際政治與國際關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成為制約國際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況且,世界需要和平,人類需要發展。因此,時代要求一切國家,特別是在軍事和經濟上強大的國家,依法履行國際義務,真誠進行國際合作。否則,國際法的全部建筑就將瀕臨崩潰。

第二是國際法的民主性逐步加強。國際法主體的迅速增加,國際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使國際法由過去大國控制下的、用以為其壟斷地位服務的工具,逐漸變為廣大中小國家用以反對強權政治、制約大國行為、維護自身利益和國際正義的重要武器。國際法的原則及內容,越來越朝著國際民主化、平等化的方向發展,并成為改革舊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政治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

第三是國際法的“硬”性因素呈逐漸增加之勢。[52]前已述及,國際社會的組織化趨勢,使國際法的實質內容正處于變動之中,國際法的約束力不斷增強。

(三)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TheCommonInterestsoftheInternationalCommunity)

人類社會的發展推動了人類認識的進步。在當代的國際社會中,各個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原則追求各自的利益,但也尊重相互的利益,這就是主權獨立、平等互利的國際社會的發展,使人們越來越多地對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關注。[53]一個國家的民族利益離不開全人類的共同利益。

今天,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已比以前更深刻地滲透到國際法中。[54]國際法已從傳統的雙邊主義(Bilateralism)擴展到有組織的國際合作,特別是經濟、社會、文化、交通等方面的合作。此外,海洋資源的開采、外層空間的利用、國際環境的保護、核武器的擴散、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建立等等都體現了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這種認識已使人們超越了過去那種國際關系的局限,逐漸懂得全人類的相互依存。盡管這種發展還受到民族利己主義的嚴重干擾,但人們對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關注這一因素越來越影響新的國際法規則的制訂,體現著國際法進步發展的一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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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eeMalcolmN.Shaw,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36.

[2]ManfredLachs,ThoughtsonScience,TechnologyandWorld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6,1992,p.676.

[3]SeeBrunoSimma,FromBilateralismtoCommunityInterestinInternationalLaw,RecueildesCours,1994,VI,pp.257–258.

[4]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修訂第五版),22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5]梁西:《國際組織法》(修訂第五版),328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6]參見曾令良:《論冷戰后時代的國家主權》,載《中國法學》,1998(1)。

[7]例如,1998年10月,應西班牙法官加爾松等人的要求,英國司法機關拘禁了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直到2002年7月1日,智利最高法院才作出終審判決,同意終止對前總統皮諾切特的審判,從而宣告皮案結束);1999年5月,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檢察長阿爾伯爾決定起訴時任南聯盟總統的米洛舍維奇及其他4位南聯盟高級官員并發出了國際逮捕令;2001年,西方國家對柬埔寨審判原紅色高棉領導人的干預等。

[8]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修訂第五版),333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9]SeeSergeSur,TheStateBetweenFragmentationandGlobalization,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no.3,1997,p.428.

[10]SeeM.Chaskste,SovietConceptsoftheState,InternationalLawandSovereignty,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43,1949,p.27.

[11]SeeH.A.Smith,TheCrisisintheLawofNations,London,1947,pp.1–32.

[12]SeeJosephL.Kunz,TheChangingLawofNation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51,1957,pp.73–83.

[13]SeeKurtWilk,InternationalLawandGlobalIdeologicalConflict,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45,1951,pp.648–670.威爾克認為在主要國家間意識形態沖突的世界,已不可能有共同的國際法的存在。

[14]SeeOliverJ.Lissitzyn,InternationalLawinADividedWorld,InternationalConciliation,no.542,1963,pp.37–62.

[15]參見丘宏達:《現代國際法》,32頁,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95.

[16][英]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1卷,第1分冊,50頁,王鐵崖等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

[17]SeePhilipAlston,TheMyopiaoftheHandmaidens:InternationalLawyersandGlobalization,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no.3,1997,p.435.

[18]SeeJonathanI.Charney,UniversalInternational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7,1993,p.529

[19]SeeChristopherD.Stone,BeyondRio:“Insuring”AgainstGlobalWarming,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6,1992,pp.445–447.

[20]潘抱存:《論國際法的發展趨勢》,載《中國法學》,2000(5)。

[21]SeeMalcolmN.Shaw,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p.44–45.

[22]AnthonyCarty,CriticalInternationalLaw:RecentTrendsinTheTheoryofInternationalLaw,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2,no.1,1991,p.66.

[23]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London,1997,p.33.

[24]SeeStevenR.Ratneretc.,AppraisingTheMethodsofInternationalLaw:AProspectusforReader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3,1999,p.294.

[25]FernandoR.Teson,FeminismandInternationalLaw:AReply,Virginia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33,no.3,1993,p.650.

[26]SeeHilaryCharlesworthetc.,FeministApproachestoInternational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5,1991,p.623.

[27]Thornton,FeministJurisprudence:IllusionorReality?AustralianJournalofLaw&Society,vol.3,1986,p.23.

[28]SeeAnne–Marieetc.,InternationalLaw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ADualAgend,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7,1993.

[29]See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London,1997,p.33.

[30]SeeAnne–MarieSlaughteretc.,InternationalLaw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ANewGenerationofInterdisciplinaryScholarship,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2,1998,p.367.

[31]SeeStevenR.Ratneretc.,AppraisingTheMethodsofInternationalLaw:AProspectusforReader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3,1999,p.295.

[32]SeeStevenR.Ratneretc.,AppraisingTheMethodsofInternationalLaw:AProspectusforReader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3,1999,p.294.

[33]MalcolmN.Shaw,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37.

[34]參見梁西主編:《國際法》,33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35]SeeMalcolmN.Shaw,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p.36–37.

[36]SeeMalcolmN.Shaw,InternationalLaw,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38.

[37]SeeW.Friedmann,TheChangingStructureofInternationalLaw,London,1964,p.168.

[38]W.Friedmann,TheChangingStructureofInternationalLaw,London,1964,p.168.

[39]UNDOC.E/CN.4/Sub.2/1996/17.

[40]TheodorMeron,IsInternationalLawMovingTowardsCriminalization?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no.1,1998,p.18.

[41]ReportoftheSecretary-GeneralPursuantParagraph2ofSecurityCouncilResolution808(1993),UNDoc.S/25704&Add.1,1993,Annex.

[42]StatuteoftheRwandaTribunal,SCRes.955,UNSCOR,3453rdMtg,UNDoc.S/RES/955,1994.

[43]SeeMeron,InternationalCriminalizationofInternalAtrocitie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9,1995,p.557.

[44]YugoslavStatute,Article5.

[45]SeeTheodorMeron,IsInternationalLawMovingTowardsCriminalization?Europe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9,1998,p.30.

[46]除了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外,塞拉利昂法庭、東帝汶法庭及柬埔寨法庭已經建立或即將建立。

[47]SeeManfredLachs,ThoughtsonScience,TechnologyandWorld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6,1992,p.683.

[48]ManfredLachs,ThoughtsonScience,TechnologyandWorld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6,1992,p.691.

[49]參見張乃根、[法]米雷埃?德爾瑪斯-瑪爾蒂主編:《克隆人:法律與社會》,264-266頁,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50]ManfredLachs,ThoughtsonScience,TechnologyandWorld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vol.86,1992,p.684.

[51]參見梁西:《論國際法的發展》,載《武漢大學學報》(哲社版),1990(5)。

[52]參見梁西:《國際組織法》(修訂第五版),332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

[53]參見潘抱存:《中國國際法理論新探索》,93–95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4]SeeBrunoSimma,FromBilateralismtoCommunityInterestinInternationalLaw,RecueildesCours,1994,VI,p.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