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婦女法庭判決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7 07:12:00

導語:國際婦女法庭判決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際婦女法庭判決分析論文

本文所提的“東京國際婦女法庭”是指2000年12月8日至12日,曾經遭受日本侵略的8個亞洲國家和地區,為控訴日本軍隊推行的性奴隸制度罪行,而在日本東京舉行的民間性質模擬法庭活動。該法庭的正式名稱是“審判日本軍隊性奴隸制度的女子國際戰犯法庭”,人們習慣上將它簡稱為“東京國際婦女法庭”,其歷時四天的庭審及作出的初步判決,受到國際法律界人士高度重視,并引起全球范圍的關注。

一籌備和庭審過程

該法庭是1997年起,由亞洲7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國際實行委員會負責籌備的。為此在東京、漢城等地多次召開過準備工作會議。設在上海師范大學的中國慰安婦問題研究中心參與籌備并成為法庭的發起單位之一。本人作為中國大陸的國際法教授,自1999年12月赴日本參加關于亞洲各國對日本戰爭罪行民間索賠的東京市民大會后,一直投入此項活動,同中國慰安婦問題研究中心主任蘇智良教授一起,出席了2000年4月在上海、同年7-8月在菲律賓馬尼拉、同年9月在中國臺北的三次法庭籌備會議。正在是臺北會議上,最后確定了法庭活動的日程及與會各國和地區檢察官團的名單。

國際實行委員會的菲律賓籍英黛女士說,2000年9月初,是中國大陸檢察官團最早完成向法庭提交的指控日本軍隊性奴隸制度罪行的起訴書中、英文初稿的。這份初稿,經過多次修改,在2000年10月1日改定,正式向法庭總檢察處上報。起訴書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綜述,即提出將日本政府作為集體被告,裕仁等人作為個人被告,列明了四項訴請,并在注釋中說明“本訴狀主要敘述中國大陸方面受害情況,戰時作為日本殖民地的中國臺灣地區將另行單獨提出起訴書”。第二部分為日本對中國的侵略和實施性奴隸制度的事實。第三部分為日本軍隊的罪行構成刑事責任事實。第四部分為起訴被告的法律依據。全文共約3萬余字。

2000年12月6日晚,中國大陸一行28人全部抵達東京,其中有組成中國大陸檢察官團的7名人士,除本人外,為蘇智良教授、管建強副教授(來自本人同一單位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龔柏華副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朱成山先生(南京大屠殺紀念館館長)、康健女士(來自北京的律師,曾多次被奴役勞工和慰安婦的對日民間索賠訴訟)和陳麗菲女士(從事中國現代史和日本問題研究的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副編審)。還有中國大陸日軍性奴隸制度受害者代表萬愛花、袁竹林、楊明貞、何君子(朝鮮籍)、郭喜翠、李秀梅等6人。順帶提一下,原定赴日參加庭審活動的中國海南省受害者陳亞扁、胡月玲、黃有良等,因不及辦理出國手續,遺憾地未能成行。

中國大陸檢察官團全體參加了2000年12月7日的法庭公訴人員預備會議。由法庭總檢察官潘切西婭·塞拉茲(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和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檢察辦公室法律顧問,美國籍)和依斯梯娜·多葛波爾(澳大利亞佛林德斯大學國際法高級講師)分別布置8個國家和地區檢察官團在法庭上的起訴、質證事宜。

12月8日上午10點,庭審活動于東京市區的九段會館開始。先由國際實行委員會的松井耶依(日本)、尹貞玉(韓國)、英黛三位扼要報告了法庭籌備的過程,并介紹了組成審判庭的四位法官。庭長是來自美國的曾任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庭長的加波莉納·麥克唐納。另三位法官是:英國籍的倫敦大學法學教授克莉斯蒂娜·琴律、阿根廷籍的格曼·瑪莉亞·阿爾西波(國際女法官協會會長)、肯尼亞籍的威廉·穆通加(肯尼亞大學教授)。原定的另一名法官,印度籍的巴格瓦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印度最高法院前任首法官)因故未能到庭。許多人注意到,該法庭的法官和總檢察官除肯尼亞的穆通加外,是清一色的女性法律專家,而且全部來自未對日軍性奴隸制度提起指控和索償的所謂“中立”國家。這反映了法庭的公正性和女權運動特色。

上午10點20分,麥克唐納庭長宣布正式開庭??倷z察官塞拉茲宣讀了綜合起訴書,指明被告為日本天皇裕仁及戰時首相東條英機等人。早在2000年11月9日,該法庭就將出庭通知送達日本政府,但直至開庭之日,未見日本政府代表到庭。按照一般庭審程序,法庭專門指派一名日本籍辯護律師,由其概述日本政府的正式見解,并對日本國內相關法律作了解釋。這位模擬辯護人就是今村嗣夫,他本人長期致力于促進日本戰后賠償立法運動,認為日本軍隊的戰時性暴力違背人道和國際法。但在法庭上,他還是客觀地敘述了日本政府的有關立場,主要是提出裕仁天皇等被告均已死亡,根據日本刑法,可駁回公訴,中止審判。此外,日本明治憲法規定天皇“無答責”,因此,沒有回答法庭之責任。麥克唐納法官在聽取日本律師的辯護詞后說,無論日本政府態度如何,審判繼續進行,而日本政府對本法庭的態度,也將作為法庭文件記錄存留。

從12月8日上午11點30分起,8個受害國家和地區先后在法庭上起訴和作證,歷時整整3天。本來在2000年8月馬尼拉會議和9月臺北會議上,都鑒于中國是最大受害國以及是二戰時遭日本侵略的唯一主權國家,將中國大陸的起訴、作證排在最前面。但在臺北會議期間,南北朝鮮順應統一談判的新趨勢,宣布合并起訴書,組成聯合檢察官團。與會代表無不為其民族團結精神所感動。應韓國代表請求,中國大陸人士(蘇智良教授和我本人)同意南北朝鮮檢察官團首先在法庭上陳述。然后,依次是中國大陸、菲律賓、中國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東帝汶。而在印度尼西亞之前,還安排了荷蘭檢察官亨利·格蘭特先生指控日軍侵占荷屬東印度(即現印度尼西亞)時,在荷蘭籍僑民中實施的性奴隸制度。日本檢察官團以日本既是加害國而民眾又是實際受害者的特殊身份,也在法庭上對日本軍國主義給本國婦女帶來的深重災難提起了控訴。開庭期間有75名中外受害者勇敢地出庭作證或旁聽。6名日本專家、學者和2名當時日軍士兵也到庭提供了證詞、證物。

12月9日上午,中國檢察官團向法庭提起公訴。因按規定,每個國家和地區的起訴和作證限于一個半小時,故先由本人宣讀經過重新簡化的中國大陸起訴書,指控作為集體被告的日本政府以及裕仁等6名個人被告,對中國大陸婦女實施殘暴的性奴隸制度罪行(全文見附錄,這是中國大陸起訴書的首次公開發表)。接著,萬愛花、袁竹林、楊明貞這三名日軍性暴力的受害人為提出的控告作證。半途,71歲的萬愛花悲憤過度,暈倒在庭上,急送醫院救治,九段會館內外轟動,法庭因此中斷約15分鐘。

法庭的宣判于12月12日上午10點,改在東京市區青年會館進行。有1300個座位的三層會堂坐滿旁聽者,但全場一片肅靜。四位法官輪番闡述了本法庭的憲章原則和取證結果,認定二戰期間日本在亞洲一些國家和地區施行性奴隸制度的事實,并指出1946年至1948年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等審判沒有涉及這一問題,50多年來,日本政府拒絕承認日軍征召隨軍慰安婦的事實,也拒不對其性暴力的受害者作出正式賠償。法官們強調指出,婦女的人權無論在任何時期都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尊重。法庭判決并非對日復仇,只是在于申張正義,要為日軍性奴隸制度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找回人格的尊嚴。經過法庭取證認定,麥克唐納庭長作出初步判決

,根據戰爭罪、違反人道罪以及國際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判決日本當時的昭和天皇(即裕仁)和日本政府犯有反人道的罪責。對于其它27名日本個人被告的定罪和判決,即法庭的最后判決,將在核對全部起訴和質證事實后,另擇時間和地點作出。

在整個宣判過程中,法官們發表的意見和宣讀的判決書,多次被長時間的掌聲打斷。尤其是在青年會館一樓會場前排就座各國和地區慰安婦幸存者們,在法庭作出初步判決后,激動地站起來,邊放聲呼喊邊擦拭著淚水。最后,來自中國等8個國家和地區的受害者代表們站到一起,合影留念,列隊向全場旁聽者致意。

二提起訴訟的法律依據

日本在實施對中國大陸的侵略戰爭期間,在其占領區內極其殘忍地對廣大中國女性進行了性奴役,犯下了國際法上認定的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由于日本政府在戰后的掩蓋,使得該罪行沒能及時揭露。作為二戰結束后紐倫堡法庭審判德國戰爭罪犯的法律基礎文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在其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了“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同樣地在東京法庭依據其審判日本戰爭罪犯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章中也確認了這兩種戰爭罪行。

“戰爭罪”所指的是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此種違反包括謀殺、為奴役或為其它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領地平民以及戰俘。而“違反人道罪”則是指,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奴役、放逐及其它任何非人道的行為。對德盟國管制委員會1945年在德國頒布的法律對違反人道罪所下的定義為:“暴行和犯罪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殺害、消滅、奴役、押解出境、監禁、酷刑、強奸或其它對平民的不人道行為……”。一般認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往往是一起處理的,因為對它們有必要采用類似的措施加以禁止和懲罰。

凡參與犯上述任何一種犯罪之共同計劃或陰謀之決定或執行之領導者、組織者、教唆者與共犯者,對于執行此種計劃之任何人所實施的一切行為,均應負責。犯罪人之正式地位,不問其為國家元首或政府部門應負責官員,不應視為可免于責任或減輕懲罰的理由。即使執行上級命令,也不應免除其責任。不僅應追究犯罪參與人的國際刑事責任,而且,應將某些犯有這些罪行的團體或組織宣布為犯罪組織。需要強調指出的是,1968年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即違反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該公約主要是參照1945年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對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下定義的,但不考慮犯罪的日期,并進而規定應采取措施,保證法定的時效不適用于這兩種罪行的追訴和懲罰。

(一)早在1912年日本就加入了《海牙公約》體系。1899年和1907年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制定了限制戰爭手段和行為的一批法律文件。這兩次海牙會議的先后兩個《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都做出了保護戰時平民的規定。其中涉及到對婦女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應防止強奸、強迫和對婦女任何其它形式的非法侵犯。另外,按照1907年海牙《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中的“馬頓斯條款”,即使是在締約國所簽定公約規定沒有包括進去的情況下,戰時平民仍然受到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支配。這些國際法原則是“來自文明國家之間已確定的慣例、人道法則和公眾良心的要求”。

日軍的“慰安婦”制度大量囚禁、強迫婦女充當軍事性奴隸,完全違反了上述公約和國際法原則。在侵略中國的戰爭期間,日本軍隊強擄中國大陸20萬以上的婦女,向其官員提供性服務,甚至不分晝夜地進行蹂躪,這既是粗暴地違反了戰爭法規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而且已嚴重地侵害了中國大陸包括20萬以上受性奴役婦女在內的全體民眾的人權。

(二)此外,日本軍隊在戰時實施的性奴隸制度,還與下列公約明顯地相抵觸:

1.違反禁止奴隸制度的公約

1815年維也納會議的有關條約、1814年的倫敦《制止非洲奴隸貿易條約》、1885年的《柏林公約》和1890年的《布魯塞爾公約》等條約中,就有關于譴責和制止奴隸販賣的條款。1919年的《圣日耳曼公約》中,簽字國承諾,將設法完全消滅奴隸制度和海上與陸上的奴隸販賣(日本是簽字國之一)。在國際聯盟的監督下,有關國家又于1926年制定了《禁奴公約》,再次作了重申,該公約把奴役定義為人所處于的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他(她)的與生俱來的任何權利都受到了限制。這項公約隨后便成為國際習慣法。而日本實施的“慰安婦”制度就是使婦女、尤其是使敵國或殖民地婦女淪為軍隊的性奴隸的獲取、運送使用、買賣人身的制度,它再現了奴隸買賣的殘暴與滅絕人性,因此,強制征集和使用“慰安婦”的各項行為都是違反《禁奴公約》的。

2.違反禁止強迫勞動公約

1929年,國際勞工組織就許多國家強制居民離開家園,到偏遠地區從事強制勞動一事向第12屆勞工大會遞交了報告書,呼吁國際社會對此引起應有的重視。接著次年通過了《禁止強迫勞動公約》。公約制定后,日本政府于1932年11月承諾加入。在二戰期間,日軍采用種種惡劣手段強迫中國婦女到戰火彌漫的戰場或日軍占領區,充當日軍的性奴隸,受到非人的待遇。脅迫充當“慰安婦”就是一種嚴重的、特殊的強迫勞動。上述公約的第11條明確規定,禁止女性從事強迫勞動,因此,日本政府和軍隊實施“慰安婦”制度是難逃其強迫勞動的罪責的。對此,國際勞動組織(ILO)在1997年也曾明確指出:“對‘慰安婦’的虐待絕對符合《禁止強迫勞動公約》所禁止的事項”,因此,日本政府在法律上負有責任。

3.違反禁止婦女公約

1904年5月,世界主要國家在法國巴黎召開了爭取婦女權利、禁止買賣婦女的國際會議,并通過了《關于取締為經營丑業而買賣婦女的國際協定》。6年后的1910年,各國在該項協定的基礎上通過了《關于取締為經營丑業而買賣婦女的國際條約》。到1921年9月,各國又在日內瓦簽署了《關于禁止買賣成年婦女和兒童的國際條約》,1933年更進一步補充制定了《關于禁止買賣成年婦女的國際條約》。概而言之,這些條約的主要內容有三點:第一,凡以經營為滿足他人情欲的丑業為目的,勸說、引誘或拐帶未成年婦女(21周歲以下)者,雖已得到本人的同意,將構成犯罪。第二,凡以經營為滿足他人情欲的色情業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濫用權力及其他一些強制手段,勸說、引誘或拐帶成年婦女者,將構成犯罪。第三,無論任何人,凡以在別國經營為滿足他人情欲為目的,勸說、引誘、拐帶成年婦女者,雖已經得到本人的承諾,將構成犯罪。

關于成年婦女的年齡,1910年條約中規定為滿20歲,1921年的條約規定為21歲,日本政府當時以滿18歲為成年作為保留條件而承諾了上述條約,但因樞密院有損于“帝國體面”的責難而于1927年撤回了保留條件。也就是說仍承認21歲為成年的標準。而在40萬日軍征用的“慰安婦”中,除大部分是年滿21歲的成年婦女,還有大量的未成年女子。據日軍的官方文件,曾征用14歲的臺灣少女運至中國南方。在中國各地幾乎都有未成年的日軍“慰安婦”,云南、海南和廣西等地的一些少數民族少女被擄掠為日軍性奴隸時,年齡很多只有十四、

五歲。

對于以上四項國際條約,除了1933年的條約日本政府以國情不同為由未予批準外,對于其它三項條約均于1925年交存批準書,成為這些條約的締約國。不過日本在批準這些條約時,也曾利用這些條約中歧視條款和對殖民地的歧視等條約本身的漏洞,作了相當大的保留。但盡管如此,日本作為國際聯盟的創始成員國,理所當然必須遵守《國際聯盟盟約》(1919年6月28日列入《凡爾塞條約》第一部分),該盟約明確規定禁止販賣婦女、兒童等。日本軍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使用欺騙、勸誘、綁架等暴力手段強征“慰安婦”,毫無疑問的是屬于“經營為滿足他人情欲的丑業為目的”而買賣婦女的行為。而且大量的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在這一過程中,自始至終都有日本政府的參與,這當然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國際性犯罪,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國際法律責任。

三初步判決的影響與意義

法庭的初步判決書指出,日本昭和天皇并非“傀儡”,當時他有著獨特的決策權力,他知道或應當知道“南京強奸”等事件的發生,他應該采取措施阻止而不是同意或至少允許這類事件在所謂“慰安婦”的名義下繼續發生。初步判決書還指出,日本政府未能履行責任,真誠地向日軍性奴隸制度的受害者作出道歉和賠償。法庭敦促日本政府真誠道歉,并對受害者造成的所有經濟和精神損失予以賠償,公開有關“慰安婦”問題的檔案材料,建立紀念碑、紀念館,成立教育基金幫助受害者后代……

盡管這僅僅是法庭的初步判決,且因本法庭系民間組織設立,有人稱之“人民法庭”或“道德法庭”,故其判決并無強制執行效力。但本法庭的審判程序和人員組成嚴格依據法律規范,完全體現了公開、公正、公平審判的嚴肅性。法庭認真地采納證據,遵照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作出初步判決,其審判結果在國際社會產生了不可估量的影響力,無論在道義上還是在法律上都具有強大的說服力。

從法庭公布的數字來看,來自中國等8個國家和地區的檢察官和受害者代表團,共390人。在4天庭審期間,有5855名旁聽者。本法庭顯示了國際實行委員會卓越的組織能力,所有服務人員都是盡義務的志愿者,為數超過200人,其中大多數是日本的年青女大學生。法庭人員中擔任警衛工作的佩紅袖標,提供翻譯、文印、飲食服務的佩黃袖標,而登記的媒體人員佩綠袖標。截止2000年11月28日,已有298個團體參與了贊助法庭的專項基金,但法庭仍有財務“赤字”,在會館內設置了募捐箱。法庭活動一時成為世界各國新聞媒體報道的焦點。各國共有143家媒體、305名記者申請采訪法庭審判過程。臨時到場的記者更是不乏其人,難以計數。九段會館二樓的媒體席位天天滿座,連二樓過道上也常見各類媒體記者在緊張工作。

相比之下,日本媒體的態度較為消極。雖有日本48家媒體的105名記者報名到庭采訪,但鮮見對法庭活動的公開報道。唯有《朝日新聞》在2000年12月9日發了帶照片的法庭開庭大塊新聞。有的日本媒體對于本法庭未報一字。有關人士分析,可能日本某些媒體顧慮日本右翼分子的壓力,在庭審的4天中,日本右翼勢力或開宣傳車,或在場外成群滋擾,他們打著標語牌,上面寫著:從軍慰安婦不是強迫的……云云。12月10日還發生了日本右翼分子多次沖擊法庭所在地九段會館的事件。

本法庭的初步判決意義十分顯著,可大致歸納為四點:

1.通過庭審,達到了進一步公開和證實二戰期間日軍推行性奴隸制度的預期目的。由于日本政府長期以來否認或掩蓋這種罪行的真相,使得許多日本民眾對此所知甚少。特別是日本政府和一些右翼學者曾編造若干所謂“資料”,抹殺從軍慰安婦制度的國家性質,竟說這是戰時民間企業的商業性活動。但正如一位日本經濟學者所指出的,二戰期間日本實行的是國家統制經濟,所有活動都是國家管理。當時根本不存在為日本軍隊服務的民間企業。在本次庭審中,大量事實證明了日本軍隊的性奴隸制度,日本昭和天皇是知情者,戰時日本政府是策劃者、組織者、經營者。本次庭審及其初步判決,讓日本現政府包括日本司法機構,也讓廣大的日本人民更充分地了解和更清醒地認識當年日本軍隊對亞洲國家和地區的婦女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以及某些人掩飾這種罪行的丑惡嘴臉。

2.彌補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不足之處,并為日軍性奴隸制度受害者尋求以法律途徑討回公道、獲得賠償作了有益的探索。二戰后,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對于日軍性奴隸制的罪行幾乎毫無觸及,而日本作為侵略國對其軍隊實行的此類罪行已構成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則迄今加以否認,更惶論承擔其應負的國際法律責任了。中國、菲律賓、韓國、中國臺灣地區的受害婦女已向日本法院提出8起要求賠償的訴訟,有4起被判敗訴,另幾起則被久拖不決。2000年12月6日,48名菲律賓慰安婦在東京最高法院的訴訟又以敗訴告終。正因為日軍性奴隸制罪行無法在日本通過正常法律程序得以懲治,隨著歲月流逝,一些高齡的性暴力受害婦女已在哀怨無望中離開人世。此乃次法庭試行“模擬審判”的動力之一,本法庭是歷史上第一次宣判二戰時的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有罪,冀望探求今后通過各國國內法程序和國際司法機關,追究日本政府有關國際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和方法。

3.這次庭審及其初步判決體現了國際社會的良知,是國際正義力量的重大勝利,并對日本政府是否深刻反省并承擔日軍性奴隸制度的罪責,形成了強大的壓力。有不少日軍性奴隸制度受害人在聽取法庭初步判決后紛紛表示,這是一個難忘的時刻,她們盼望這一天,等待聽到這一正義的聲音已經等了50多年。在20世紀最后一個月開展的國際婦女法庭活動,就是要呼應受害婦女們“不懲罰責任者就無法恢復名譽和尊嚴”的訴求。參與這次法庭活動的國家和地區人士已達成一致意見:在作出最后判決、結束法庭工作后,將一份“促使日本政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文件送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有些人還主張向聯合國提議,日本在解決慰安婦遺留問題之前,沒有資格成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理事國,正如日本東京大學國際法教授大治保近期著文指出的,日本以何種方式對待自己的過去,是一個如何向過去負責,同時又如何面對未來的問題。日本的侵略戰爭,日軍對亞洲的婦女犯下的罪行,并不會與20世紀一塊兒消失。在新世紀來臨之際,日本更應該本著對歷史和民族負責的態度,對半個世紀前的那段歷史進行認真的總結。

4.對于維護女性的人權,恢復和提高婦女的地位將產生一定的作用。本法庭的籌辦單位之一“戰爭與對女性的暴力日本網絡”負責人松井耶依女士認為,20世紀是充滿了戰爭和對女性暴力的世紀,其中,太平洋戰爭期間日軍的性奴隸制度,以慰安婦等名義虐待、摧殘了許多亞洲女性,是20世紀最大規模的戰爭犯罪。如今,許多受害婦女打破半個世紀的沉默,對日本政府發起了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闡明真理,正式謝罪,國家賠償和懲處責任者,同時要求日本政府改變不追究和處罰戰時性暴力行為的錯誤政策,以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這些都表明亞洲各國婦女的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F在世界上,仍然存在著和平時期和武裝沖突中,形形色色的對女性嚴重的人權侵犯,有組織的強奸,強制妊娠,誘拐或強迫婦女,甚至對于女童的性暴力

在不少國家和地區延續著,并得不到及時的有效的補救和懲治,因而,本法庭的初步判決將成為一種警示,侵犯婦女人格者,必將予以嚴厲的揭露和懲罰.有人指出,國際婦女人格運動將會感受其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人們的眼光依然在關注著這一跨世紀的東京國際婦女法庭活動,期待著定于在2001年12月4日法庭將于荷蘭海牙作出的最后判決。

附錄

中國檢察官2000年于東京國際婦女法庭提交的起訴狀(全文)

各位尊敬的法官:

在1931年至1945年,中國大陸遭受日本軍國主義侵略的漫長過程中,有著許許多多的日本軍隊性奴隸制度的受害者。今天,她們中間的三位走上了這個莊嚴的法庭。她們三位是:

萬愛花,1929年出生于內蒙古。1943年間,她曾被3次抓到日本軍隊在山西省盂縣的據點,被日軍強行當作性奴隸。現在她住在山西省太原市。

袁竹林,1922年生于湖北省。1940年,她被誘騙至湖北省鄂城的日軍慰安所,直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她的現在住址是湖北省武漢市。

楊明貞,1931年生于江蘇省,1937年12月15日遭日軍強暴。她目前住在江蘇省南京市。

我們指控的被告分成兩類,第一類是作為集體被告的日本政府,第二類是6名個人被告:

第一名裕仁,即“昭和天皇”,他作為日本當時的最高決策者,對日本在亞洲各地廣泛地長期地實施侵略戰爭中的性奴隸制度,造成萬愛花、袁竹林、楊明貞等大量中國婦女的受害,負有不可推卸的罪責。

第二名松井石根,原日本上海派遣軍司令、華中方面軍司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中的甲級戰犯。被告在率部侵占上海、南京等地期間實施集體強奸并推行慰安婦制度。使得像楊明貞這樣成千上萬的中國良家婦女成為日軍性暴力的對象而備受摧殘。

第三名岡村寧次,原日本上海派遣軍副參謀長、第11軍司令、山西派遣軍司令、中國方面軍司令。被告1932年在上海最早開始實施慰安婦制度。后在侵華日軍中普遍推廣這一罪惡制度。在日軍侵占中國山西期間,對萬愛花等無數抗日婦女實行的殘忍的性奴役。

第四名朝香宮鳩彥,日本皇族成員,原日本上海派遣軍司令。在上海等地縱容日軍設立慰安所通過強擄、欺騙等手段將大批像袁竹林這樣的中國婦女強占為慰安婦。

第五名谷壽夫,原日本華中方面軍第6師團長,在日軍侵占南京,實行大屠殺的同時,縱容日軍官兵對中國婦女實施大規模的性暴力犯罪,迫使楊明貞等成千上萬的中國女子成為日軍性暴力的犧牲品。

第六名中島今朝吾,原日本華中方面軍第16師團長,在日軍侵占南京,實行大屠殺的同時,縱容日軍官兵對中國婦女實施大規模的性暴力犯罪,迫使楊明貞等成千上萬的中國女子成為日軍性暴力的犧牲品。

我們的訴請有四項:

1.請法庭確定被告犯有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

2.要求日本政府公開地、正式地謝罪;

3.要求日本政府對已故受害者和幸存者給予賠償;

4.要求日本政府在日本國內為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亞洲各國和地區的日本軍隊性奴隸制度受害者樹立慰靈碑。

下面我們向法庭簡要陳述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基本事實和依據。

自1993年以來,中國大陸各地對日本軍隊性奴隸制度受害人進行了調查,并且尋找到一些幸存者。萬愛花、袁竹林、楊明貞就是中國大陸20萬慰安婦和無數的遭受日軍性暴力侵犯者中間的三位。

1943年,日本軍隊駐扎在山西省盂縣,當時,擔任進圭村抗日救國會主任的萬愛花,因不及躲藏,在這一年的6月、8月和9月曾經3次被日軍抓捕,關在日軍據點的一個窯洞里,遭到日軍野蠻的輪流強奸。

日本侵略軍在中國大陸20多個省的占領區,用各種手段設立了慰安所。1941年8月,袁竹林被用到一個旅館做工的名義,誘騙到日軍在湖北鄂城的慰安所,被迫充當慰安婦。1942年春天,袁竹林試圖逃離慰安所,不幸被抓回去,日軍對她施以酷刑,從此,袁竹林永遠地喪失了生育能力。直至1945年8月日本投降,她才結束了長達5年悲慘的慰安婦生活。

1937年12月13日,在日軍侵占南京的當天,5至6名持槍的日軍士兵強行闖入楊明貞家中,其中一名日軍士兵一進門就將楊抱住,解開她的衣褲,楊嚇得大哭,日軍士兵于是對楊的額頭連砍兩刀,至今楊額頭上刀疤還在。楊父從日軍士兵手里將女兒奪了回來,日本兵就朝楊父脖子上連砍三刀,楊父不久便死去。12月15日,日軍占領南京的第三天下午,兩個日本兵又闖入楊家,其中一人強奸了楊明貞的母親,另一人將當時年僅7歲的女孩楊明貞殘暴地強奸了。

眾所周知,從1931年至1945年,延續了15年的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是受到日本侵略的亞洲各國和地區中,抵抗日本侵略時間最長的一次反侵略戰爭,而中國大陸的日本侵略軍的受害者,包括日軍性奴隸制度的受害者的人數也是最多的。例如,日本軍隊的第一個慰安所就是1932年在中國大陸上海市沈家宅地區建立的。中國大陸的日本軍隊性奴隸制度受害者大體上可分為三種,第一種是中國的抗日民眾,包括中國各地抗日組織、抗日軍隊被日軍抓捕、俘虜人員,如萬愛花這樣的。第二種是遍布中國大陸南北的慰安所里像袁竹林這樣的所謂慰安婦。第三種是在日軍占領區被集體或個別強暴的如楊明貞這樣的中國女性。

日本軍隊的性奴隸制度完全違背了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在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戰爭期間,強迫中國大陸婦女充當了日本侵略軍的軍官和士兵的性奴隸,遭受他們日以繼夜的摧殘。這些令人發指的事實,充分證明日本政府和軍隊的犯罪行為,粗暴地違反了戰爭法和人道主義法。日本政府的歷史責任本來已經十分清楚,現在應該是到了用法律方法申張正義,確定和清算日本政府的法律責任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