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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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司法制度研究論文

“在加拿大,法官被放在這樣的一個位置:即使他做得正確他不會失去什么,而且即使他做錯了也決不會得到什么報應?!?/p>

-旦森

雖然加拿大有兩套法院:省級法院和聯邦法院,但它也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省級法院和聯邦法院管轄著它們各自范圍內的司法權。

一、省級法院:

1、省級最高法院:

省級法院由各自治省立法確立。雖然省與省之間的法院名稱不同,但它們的結構卻大致相同。從地區法院提升到省級法院的法官,由總督根據內閣的建議任命。法官以其品德高尚執行職務,年滿七十五歲退休。法官的薪水、津貼和退休金由自治領議會規定。

省級法院審理涉及省和聯邦法律的案件。它們也審理選舉請求案和受理基層法院的上訴案。省政府也對省最高法院的任何一項法律條款提出建議。省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在加拿大自治領和省的領導下工作。自治領任命、支付酬金和罷免法官,各省建立、組織和管理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程序。

2、縣法院:

每一個縣都有縣法院??h法院法官由地方立法委員會總督任命,要求其品行高尚。自治領擁有任命、支付酬金和罷免法官的權力,各省控制縣法院的建立、組織和維持。雖然縣法院或區法院沒有無限的貨幣管轄權,但它們擁有中等的司法管轄權和裁決不屬于小額債務法庭管轄的案件;它們也審理除了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除了審案外,縣法院和區法院還擁有有限的治安法院審理的上訴案件的司法管轄權。魁北克省沒有縣法院或區法院這一體制。

3、較小的省級法院:

這種法院的有關的組織、維持、法官任命、支付酬金和服務條件完全置于省的控制之下。這些法院的法官的任期也很隨意。它們審理有關死者遺產案和涉及輕微人身行為、違反合同、債務等小額的民事案件。

治安法院根據治安法案建立,審理輕微刑事犯罪和一些特殊身份的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城鎮和城市設有諸如少年犯法院、家庭法院、驗尸法院和仲裁法院之類的法院。

二、聯邦法院:

《英屬北美法案》第101條賦予議會隨時建立和組織一個加拿大普通上訴法院和設立外加的更好實施加拿大法律的法院。議會至今已建立了一個最高法院和現在稱之為聯邦法院的財政法院以及各種各樣的法院,諸如稅收檢查委員會、軍事上訴法院和移民上訴委員會。

1、聯邦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法院系統的最高機構。它建于1857年。它有權審理有關自治領民事和刑事上訴案。起初,它由首法官和五名其他法官組成。1927年增加到六名法官,現在由九名法官組成,其中至少有三名來自魁北克。目前,最高法院是根據1962年的最高法院法案設置。法官由總督根據內閣建議任命,以其品行高尚擔任職務,七十五歲退休。法官由加拿大議會提議,由總督罷免。最高法院設在首都渥太華。首席法官每年薪金25000美元,其它法官每年20000美元。

2、聯邦最高法院管轄權:

1)上訴案:

聯邦最高法院主要擁有上訴案管轄權。首先,它審理省級法院審理的其爭議價值超過10000美元的民事案件上訴案。第二,如果涉及法律問題,最高法院可以受理此類上訴案件。第三,它審理來自省最高法院有關許可的其他任何終審判決的上訴案。如果省最高法院不給予的許可,聯邦最高法院可以許可。第四,涉及憲法的解釋和自治領或省立法的合法性的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第五,如果省法院對上訴案的決議意見不一致的刑事案件,那么最高法院可以提審。第六,最高法院審理選舉爭議的上訴案。第七,加拿大財政法院和交通委員會的上訴案,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2)咨詢:

與美國不同,跟印度最高法院一樣,加拿大最高法院擁有咨詢管轄權。最高法院在涉及有關法律或事實方面的問題時,必須向總督提出建議。然而,最高法院在任何特殊案件方面的意見既不約束總督也不約束法官。

可以恰當地指出,雖然1933年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停止受理刑事案件,但在1933年以前,刑事案件的上訴是由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受理。同樣地,到1949年,最高法院決定的民事案件是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由于1949年修正案的通過,授予議會制定有關憲法和法律的權力,取消了樞密院的上訴審權,使最高法院成為一個所有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雖然在重要事務上,所有法官出庭是慣例,但是,通常是由五個法官一起出庭審理案件。

3)聯邦法院:

財政法院,即目前聯邦法院的前身。它于1887年從加拿大最高法院分離出來。它由首席法官和五名其它委員會首腦任命的法官組成。他們以其品行高尚擔任職務。法官年滿七十五歲必須強制退休,由總督根據議會兩院的建議罷免。

聯邦法院享有省法院涉及的王國政府稅收案件的初審管轄權。它對在聯邦事務中指控王國的訴訟案件享有排它的管轄權。它審理指控王國侵犯財產、任何由公共建設或公共工作引起的訴訟案和由于任何官員和王國公職人員在工作中過失而給公民造成死傷引起的訴訟案。它也審理有關專利權、版權、商標權和工業設計的案件。它也行使一定的鐵路案件管轄權。聯邦法院分為審判和上訴兩部分。上訴法院審理對審判的決議不服和其他很多機構部門決議不服的上訴案件。

聯邦法院也扮演了海事法院的角色。在這方面,它擁有初審管轄權,也擁有上訴審管轄權。

最后強調的是,加拿大的司法機構是獨立的、公正的,而且受到高度的尊重。國家依據法律來管理,而且訴訟當事人信仰法官的公正、獨立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