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自由化與WTO法律體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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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與WTO法律體系研究論文

該議題主要討論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以及WTO法律體系對金融自由化的影響,討論WTO法律體系是否會將金融自由化全面地納入到其管轄范疇中。與會的專家、學者基本認同金融自由化已是目前國際金融的基本表現,并且金融自由化的趨勢還將進一步走向深入,由此,法律上如何適應國際金融的此種發展變化顯得至關重要。目前WTO的法律體系中有關金融服務貿易的規范已基本形成體系,那么WTO法律體系是否已全面涉及了金融自由化的問題,正在進行的多邊談判能否將金融自由化全面推向深入等都值得探討。

一、金融自由化概述

(一)經濟全球化與金融自由化

20世紀國際經濟最重要的變化莫過于經濟全球化,雖然對于經濟全球化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但對于國際經濟中呈現的經濟全球化的事實是為各方所認同的。經濟全球化使得經濟中最活躍的要素-資本、貨物、人員及技術跨越國界緊密地聯系在一起,表現為生產一體化。經濟全球化將隨著貿易自由化、投資自由化以及金融國際化的進程而不斷深入,在法律上表現為支持貿易自由化、投資自由化以及金融國際化的國內和國際法律體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在金融方面,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性的金融體制不斷發生變革,表現為發展中國家先后開展的從金融抑制到金融深化的金融體制改革,以及發達國家相繼實施的以放松金融管制為表現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這兩方面的改革逐漸形成了金融自由化的趨勢。所謂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紀80年代初西方國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現的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充分經營、公平競爭的趨勢。在發達國家金融自由化不斷深化和發展的過程中,以亞洲的泰國和拉美的阿根廷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著手進行以“金融深化”為指導的改革,金融自由化由此不斷走向深入。

(二)金融自由化的表現

20世紀80年代,金融創新風起云涌,金融創新理論著重分析了管制制度的利弊以及創新對金融效率的提高、資本流動的促進以及對世界經濟發展的推動等積極作用,提出全面放松對利率、匯率、業務范圍及信貸規模的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張,從而引發了對原有以嚴格管制為主要特征的金融體制變革。金融自由化具體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價格自由化,即取消對利率、匯率的限制,同時放寬本國資本和金融機構進入外國市場的限制,充分發揮公開市場操作、央行再貼現和法定儲備率要求等貨幣政策工具的市場調節作用;二是業務自由化,即允許各類金融機構從事交叉業務,進行公平競爭,即所謂混業經營;三是金融市場自由化,即放松各類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場的融資工具和技術;四是資本流動自由化,即放寬外國資本、外國金融機構進入本國金融市場的限制。

與會的專家、學者們就金融自由化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不同的意見:有學者認為金融自由化即要求在法律上放寬對金融的管制,由此可能引發更大的金融風險,特別是對于象我國這樣金融體系不太完善的發展中國家而言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東南亞金融危機、阿根廷金融危機無不是金融自由化進程操之過急引發的后果;而另外一些學者認為,金融自由化在法律方面的要求主要表現為各國調整金融管制的法律,建立一套新的適應金融自由化的監管體系,建立適應充分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的法律以及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實現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金融自由化不僅不是在法律上放寬對金融的管制,恰恰相反是應該加強金融監管,只不過是放寬了傳統意義上的管制,而強化適應金融自由化的監管體系。與會的專家、學者們認同金融服務自由化是金融自由化的一個方面,從法律上推動金融服務自由化是金融自由化在法律方面的一個基本要求,但金融服務自由化不是金融自由化的全部。

二、wto法律體系與金融自由化

(一)WTO關于金融服務的規則

WTO有關金融服務的規則主要包括《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金融服務附件》、《金融服務第二附件》和《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以及1997年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斗召Q易總協定》作為調整國際服務貿易的最一般的規則,對金融服務自然也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為成員方開放服務貿易提供了基本原則和規則,至于成員方選擇什么服務部門做出什么樣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則有賴于各方的談判。在對《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談判時,各談判方普遍認為對金融服務需要作特別的處理,最后達成了《金融服務附件》、《金融服務第二附件》和《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督鹑诜崭郊返闹匾饬x在于將金融服務納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約束之下,對相關的術語進行了定義,把通過行使政府權力提供的服務,如央行或其他執行貨幣政策或匯率政策的機構的活動排除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適用范圍之外,該附件最重要的內容是有關“審慎監管”原則的規定,依此規定,成員方為保護金融體系及其使用者,可以自由采取審慎監管措施(prudentialmeasures)。這一規定為金融自由化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礎.《金融服務附件二》的目的在于使談判方在WTO成立后繼續進行金融服務的談判。《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是談判妥協的結果,它規定了許多發達國家成員同意做出金融服務承諾的基礎。但WTO關于金融服務最重要的規范卻是在WTO成立后經過艱苦談判最后于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該協議記載了有關成員在金融服務市場開放方面所作的承諾。

(二)WTO關于金融服務規則的特點

如前所述,WTO關于金融服務的規則最重要的《金融服務協議》,該協議主要的內容就是有關成員在金融服務市場開放方面所作的承諾。在這些承諾中發達國家因其金融業發展水平高而普遍愿意開放金融市場,只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規定了極少的限制;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也普遍提高了金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承諾水平;從允許提供的形式來看,發達國家允許其他國家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國設立金融機構和向本國消費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務,同時也保障本國公民在境外接受金融服務,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卻有較多的限制;從承諾開放的具體部門來看,絕大多數國家愿意開放再保險服務和存貸款業務,而對于人壽保險服務、清算和票據業務以及證券業務發展中國家則有較多限制。由此可見,在金融服務開放方面,發達國家的開放程度較高,發展中國家的開放程度較低,一些業務相對成熟、國際化程度較高的服務部門開放程度高,其他部門開放程度較低。與會的專家、學者們由此認為目前在WTO體系內并沒有實現全球金融服務的全面自由化,《金融服務協議》所反映的僅是成員方現有的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程度。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還注意到,即便如此,金融自由化的其他方面的法律要求,如關于監管的法律體系、關于構建國內金融市場充分經營、充分競爭的法律體系等在WTO有關金融服務的規則中并未顯見。

三、WTO談判新議題與金融自由化

(一)WTO談判新議題概述

WTO新一輪談判正在進行中,新一輪談判涉及的議題眾多,農產品與非農產品、服務貿易、知識產權、WTO規則的實施、爭端解決、貿易便利化、政府采購透明度、競爭政策以及貿易與環境、貿易與投資等問題。這些新議題如果談判成功,將不僅使得WTO的法律體系更加完善,更有利于WTO宗旨的實現,而且也將擴大WTO的管轄范圍。但與會的專家、學者們也注意到在新一輪的談判中并未繼續就金融服務自由問題進一步討論,金融服務仍將遵循逐步自由化的原則,不僅如此,新一輪談判中也未就金融自由化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如關于金融監管等問題,進行討論。由此可見,全面規范金融自由化并非是WTO的目標。

(二)WTO體系與金融自由化的法律規制

即便如此,與會的專家、學者們都認為WTO法律體系中關于金融服務的規則對金融自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從法律上為金融自由化奠定了基礎,金融服務的開放程度越高,則金融自由化的程度越高,而且隨著各國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必然要求其在國內建立起充分經營、完全競爭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從而有利于金融市場運行法律的完善。金融開放了,國內建立起了充分競爭的金融運行機制,則必然要重新探討和研究新的關于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包括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的相關法律體系??梢哉f,WTO關于金融服務以開放、自由化為主導的規則體系推動了金融自由化法律框架的構建,隨著金融服務自由化的程度提高,關于金融自由化的法律體系也將構建得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