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合伙誠信義務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9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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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合伙誠信義務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

論文摘要:信義義務作為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和事后的救濟手段,能夠彌補契約不完全而產生的人承諾的空白,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利益。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有限合伙制度,但關于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規定還不完善。因此。借鑒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完善我國普通合伙人信義義務的相關規定,是發展我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然選擇。

信義義務又稱為誠信義務,指當事人之間基于信義關系產生的義務?!恫既R克法律詞典》將信義關系定義為這樣一種關系:一個人在該關系范圍內的事項中,有義務為另外一個人的利益服務。其中,服務者處于一種被信任者的地位,他為之服務的一方就是這一法律關系中的授信者。一般來說,信義義務主要包括積極的注意義務和消極的忠實義務兩個方面。

一、美國《統一有限合伙法》關于信義義務的規定

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第408條規定,除非普通合伙人沒有得到在特定事項中有限合伙行事的授權,并且與普通合伙人進行交易的人知悉、已經收到通知或被告知普通合伙人沒有獲得授權,作為有限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的人,普通合伙人應對有限合伙及其他合伙人承擔信義義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的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兩個方面的內容。第408條(b)款規定合伙人在開展和終結有限合伙的活動中對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是指不得從事重大過失或不計后果的行為、故意瀆職、或故意違法。第408條(b)款規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實義務包括:(1)向有限合伙說明,并作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開展和終結有限合伙活動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財產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機會,獲得的任何財產、利潤或利益:(2)不得在開展或終結有限合伙活動中作為或代表與有限合伙利益有沖突的一方與有限合伙進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開展或終結有限合伙活動中與有限合伙競爭。

美國的制定法雖然對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出于效率的考慮,并沒有味的將信義義務施加給普通合伙人,而是根據特定情況有所放松。作為判例法國家,法院的判例具有更為重要的闡釋性意義,并能突破和發展制定法。

二、注意義務的歷史沿革

1914年《統一合伙法》制定之初,并沒有對注意義務的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合伙人究竟承擔什么樣的注意義務,由法官根據普通法中的法規則、以往的類似判例以及具體的案情決定。在實際判例中,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詳細規定普通合伙人注意義務的標準,法院多適應法中的一股謹慎規則,當普通合伙人的行為標準沒有達到一般謹慎的程度時,就必須為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個人責任,合伙只承擔第二位的替代責任。

1994年修訂的《統一合伙法》規定,“合伙人在開展和終結有限合伙的活動中對合伙和其他合伙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是指不得從事重大過失或不計后果的行為、故意瀆職、或故意違法”,第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地規定了合伙人的注意義務。2001年《統有限合伙法》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從該條規定來看,《統一合伙法》關于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明顯低于法院先例所確立的“一般謹慎”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司法中“商業判斷規則”(Busi.nessJudgmentRule)對董事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的影響。

三、忠實義務的歷史沿革

在1914年《統一合伙法》之前,沒有關于合伙人信義義務的法律規定。0Lattav.Kilb0um0一案雖然不是有關合伙人信義義務最早的判例,司法判例中也沒有使用忠實義務一詞,但是它幾乎總結了當時已經獲得法院承認的合伙人的各種信義義務,在那些仍然按照普通法的信義義務觀點進行判決的州,法院依然按照該案中的原則來確定合伙人的信義義務。01914年頒布的《統一合伙法》,吸收了Lattav.Kilboum中的部分規則,將合伙人的忠實義務表述為“每位合伙人應向合伙說明,并作為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合伙人成立、開展或清算有限合伙活動中,或自其利用合伙的財產中,獲得的任何利潤。公務員之家”

1992年修訂的《統_合伙法》從三個方面限制了合伙人忠實義務的范圍。首先,忠實義務只限于說明其利潤所得的來源、避免利益沖突和竟業禁止三種;其次,如果合伙人的行為促進了合伙人本身的利益,并不構成忠實義務的違反;第三,改變了從前禁止合伙人所有自利行為的做法。

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全部繼受了1992年《統一合伙法》中有關合伙人忠實義務的規定,第408條(b)款規定普通合伙人的忠實義務包括:(1)向有限合伙說明,并作為有限合伙的受托人持有,由普通合伙人在開展和終結有限合伙活動中、或自普通合伙人利用有限合伙的財產中,包括利用有限合伙的機會,獲得的任何財產、利潤或利益;(2)不得在開展或終結有限合伙活動中作為或代表與有限合伙利益有沖突的一方與有限合伙進行交易;并且(3)不得在開展或終結有限合伙活動中與有限合伙競爭。

現行的2001年《統一有限合伙法》中,普通合伙人的忠實義務要比一般信義義務中忠實義務的內容要狹窄很多。正如我們所指出的那樣,忠實義務是一個范圍廣闊且程度極高的行為標準,它不僅有著信義人必須避免利益沖突的消極要求,還有著信義人只能為受益人而使用職權的積極要求。V而現行法只規定了普通合伙人消極的忠實義務,而沒有要求普通合伙人積極的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