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造法對國際法的意義
時間:2022-02-23 03: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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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國際社會中,并沒有一個統一的立法機關,各個主權國際作為國際法的造法主體,其建立的國際法必須要經過國際的批準和同意才能夠生效?;诖?,本文以國際造法作為研究核心,先對國際造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介紹,然后詳細分析了國際造法對國際法的重要意義,希望能為國際造法的發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論參考。
關鍵詞:國際造法;國際法;多邊合作
所謂的“國際造法”,指的是國家利用條約或習慣等多種方式,對國際法進行制定、修改、承認、廢止等一系列的活動;而所謂的“國際造法原則”,指的是各個國家在造法的行為過程中必須要遵守的準則。實際上,國際造法原則是幫助國家實現造法工作的基本前提,可以將國際造法的內在品格體現出來。因此,研究國際造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國際造法對國際法的意義,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國際造法的基本原則
(一)國際造法的普遍性原則。在國際造法中,普遍性原則是最基本的原則之一。國際造法的普遍性原則是在國際法經過數千年的發展之后漸漸確立下來的。在17世紀,《威斯特伐利亞合約》是一種在締結之后產生的國際法,它是在西歐地區的基督教基文明基礎上出現的產物,其主體是歐洲地區的一些信仰基督教的國家,在這個合約中,美洲、非洲和亞洲的大量不信仰基督教的國家都被定義成了“野蠻”國家,并不處于該國際造法規定的主體范圍。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人類文明的進步,國際社會所包含的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當現代的國際法出現之后,這種以基督教文明為標志的狹隘的國際法也相應的被時代所淘汰。如今,國際聯盟里面的會員資格不會再受到文化、地域、宗教等因素的限制。當前,《國際常設法院規約》里面的第九條例明確指出了世界上各地區的文化和法律為人類社會作出的巨大貢獻,而《聯合國憲章》也明確提出會員資格是面向所有國家開放設立的,這些變化充分地表明,國際造法必須要堅持普遍性的原則,這也是現代社會對國際造法提出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二)國際造法的平等性原則。除了普遍性原則之外,平等性原則也是國際造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目前,國際法上已經明確規定了主權平等原則,這就意味著國際造法的平等性原則已經不再是一個法律方面的問題,而是一個事實方面的問題。隨著國際上各國的力量對比在不斷地變化,以及國際關系之間的民主化正在加快進程,各個國家以往在國際規則上的參與權和話語權所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這就說明,以往的“霸權穩定論”是非?;闹嚨?,這一理論也受到了很多的國際關系領域的學者的批判。以往的“霸權穩定論”指出,國際造法需要由國際權力的結構特點來確定,而國際法只不過是霸權國家所創造出的、給其他國家所使用的一種全球公用的物品,霸權國家可以按照自身利益來定制國際造法,但這并不能符合事實情況。實際上,霸權國家雖然能夠推動國際法律建立更加完善的秩序,但它并不是進行國際造法的必要條件。如果過分地夸大霸權國家所發揮的作用,那么人們所期待的國際關系民主化是無法實現的。因此,國際造法必須要堅持平等性的原則,決不允許霸權主義在國際關系中橫行[1]。
二、國際造法對國際法的意義
(一)促進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國際造法對國際法的一個最主要的意義,就是它可以促進國家于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這種以國家作為獨立身份所參與的合作,可以按照合作方的實際數量分成兩種形式,分別是雙邊合作以及多邊合作。下面對這兩種合作形式展開詳細的探討。1.雙邊合作。雙邊合作是只有兩個國家作為合作方的合作方式,它是最早出現的一種合作方式,但是現在仍然是很多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國際合作方式。采用雙邊合作,可以使兩個締結出雙邊條約,并形成可以適用于合作雙方的“地方習慣”。從雙邊條約涉及的數量來看,雙邊合作的制度規范只要求相互合作的兩個國家應盡到的義務,如果其規定的事項存在一般性,那么它將會構成國際法的規范。例如,兩個國家之間以談判的方式締結出和睦的雙邊條約雖然只符兩國之間的獨特關系,但是在一些大的事項上卻存在著普遍性的特征。2.多邊合作。多邊合作是有兩個以上國家作為合作方的合作方式,可以分為有限性多邊合作以及開放性多邊合作。其中,“有限性多邊合作”指的是只有數目有限的幾個國家能夠直接參加的事項,并且這些事項只和這幾個國家有關;而“開放性多邊合作”指的是所有的國家都能夠直接參加的事項,并且這些事項和所有的國家都有關。在多邊合作的方式下建立的國際法叫做“普遍國際法”,但不管是有限性多邊合作,還是開放性多邊合作,都必須要借助特定的載體才能夠開展,所以這兩種合作方式存在著一定的共通性。(二)協調國家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國際造法對國際法的意義除了能夠促進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之外,還能夠協調國家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平等主體之間存在的相互利益關系。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著名的法律格言可知,主權國家之間的合作在安排利益關系的制度時,必須要重點考慮“相互”這一因素,堅持平等、互利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在合作的基礎上建立出符合“互惠”要求的國際法規則。國家之間在進行合作時,如果其中一方所提出的主張在利益層面上沒有對“相互”這一因素加以重點考慮,不重視對方國家提出的實際利益訴求,那么該國家提出的主張是不可能被其他國家接受的,在制度上的安排也不可能達成一致。所以,不同國家在相互的利益關系上安排制度時,必須建立在“相互”這一重要因素的基礎上,這樣所提出的主張才會被其他合作方所接受[2]。例如,1945美國的總統杜魯門在《關于大陸架的公告》中所提出的對于大陸架權利的利益主張,就充分考慮了其他一些沿海國家的自身利益。在這個公告中,杜魯門用謹慎縝密的話語提出:“在公海的范圍內與美國大陸相鄰且上覆蓋面的水深低于600英尺的土地,其大陸架構中存在的自然資源都歸屬于美國,并且這片區域都由美國來管轄;在大陸架構接觸到其他國家的海岸線或者和相鄰國家區域共享的狀況下,其分界線需要由雙方國家按照‘衡平’原則來確定;大陸架構中包含的公海性質水域以及周圍國家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權不會受到邊界線的影響?!边@個公告一經頒布,就得到了很多沿海國家的普遍贊同,這充分說明,國際造法可以協調國家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國際造法有著普遍性、平等性這兩大原則,其對國際法的意義至關重要。對于國際法而言,國際造法不僅能夠促進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還能夠對國家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起到一定的協調作用。因此,各個國家在進行國家造法時,必須要堅持國際造法的基本原則,這樣才能使國際法在國際社會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真正實現國際法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志雄.國際法在網絡空間的適用:秩序構建中的規則博弈[J].環球法律評論,2016,38(03):5-18.
[2]何志鵬.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迷失:動因與出路[J].當代法學,2017,31(02):32-45.
作者:姚宣印 張藝丹 單位:中央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