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域下環境權與主權分析
時間:2022-09-16 1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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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問題的國際化以及與國家主權的實際交集,引發了人們對環境法領域環境權與國家主權關系的思考。環境權是伴隨著人類環境危機而產生的一種新的權利概念或社會主張,是人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作出全面深刻的反省之后形成的新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觀。從我國提出“人類運共同體”理念范疇考量,環境權和國家主權關系之間應是互趨并重并相互合作的關系。
[關鍵詞]環境權;國家主權;相互影響
當今世界面臨著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各國間的聯系和依存日益加深,不論人們身處何國,實際上已經處在應對人類共同挑戰為目的的全球價值觀中。面對世界復雜形勢和全球性問題,主席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構想在國際社會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在“命運共同體”理念中,國家主權和環境權也構成“命運共同體”中基本要素,關乎到國家生存大計。
一、環境權與國家主權的交集
環境權是人們對人與自然的關系作出全面深刻的反省之后形成的新的生存與發展的權利觀。在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中,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的基本人權為世界所接受,該《宣言》也成為人權發展歷史上的一座里程碑。環境權現已成為當代人權的核心內容之一。對于環境權的討論和研究始于上世紀60年代。1960年,原西德一位醫生向歐洲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認為向北海傾倒放射性廢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歐洲人權條約》中關于保障清潔衛生的環境的規定。由此引發要不要把環境權追加為歐洲人權的討論。在美國,與此同時也掀起一場萬眾矚目的爭論,即公民要求保護環境,要求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憲法根據是什么?因為按傳統的憲法及民法理論,公民無權對與自己無關的財產主張權利,所以公民對作為無主物的空氣、水、陽光等環境要素是不能提出權利要求的。其中,密執安大學的薩克斯教授提出的“環境公共財產論”和“環境公共委托論”倍受推崇。此理論認為,空氣、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在當今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至威脅到人類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不應再被視為“自由財產”而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極端重要性來說,它應該是全體國民的“共享資源”,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占有、支配和損害。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共有財產”,共有人委托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權的,因而不能濫用委托權。隨其理論備受矚目,有人便在“公共財產論”和“公共委托論”的基礎上提出了環境權的觀點,認為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應該在法律上受到確認并受法律的保護。之后,美、日兩國開始了環境權的立法實踐。1969年美國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對國家公民在保護環境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日本同年也在《東京都公害防止條例》序言中規定:“所有市民都有過健康、安全以及舒適的生活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能因公害遭受侵害?!边@些立法實踐對于環境權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進作用。在此之后,1970年3月在東京召開的一次關于公害問題的國際座談會所發表的《東京宣言》第52頁中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環境權和當代人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蓖?月召開的日本律師聯合大會第13屆人權擁護大會上,仁藤一、池尾隆良兩位律師作了題為《“環境權”的法理》報告。該報告倡議將各種有關環境的權利稱為“環境權”,并指出:“為了保護環境不受破壞,我們有支配環境和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基于此項權利,對于那些污染環境、妨害或將要妨害我們的舒適生活的作為,我們享有請求排除妨害以及請求預防此種妨害的權利?!倍鴼W洲人權會議歷經10年的討論和研究,終于在20世紀70年代接受了環境權的觀點。197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將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的人權加以肯定,同時還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以上關于環境權的研究討論和立法實踐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1972年聯合國召開了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113個國家和一些國際機構1300多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普遍接受了環境權的觀點,并在會議所發表的《人類環境宣言》中加以明確確認,“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薄鞍凑章摵蠂鴳椪潞?a href="http://www.trq119.com/lunwen/faxuelunwen/gjflw/202109/747930.html" target="_blank">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照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主權,并有責任保證在各自管轄和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該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國家主權,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法上的獨立權力。在對內方面,每個國家都有權自由選擇自己的社會政治制度,對自己領土內的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轄權,對本國的資源和財富享有永久主權;在對外方面,每個國家都是相互平等的,有權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的對內對外事務,并排除任何外來的干涉。國家不論大小,都擁有自己的主權,也自然包括擁有自己的環境主權,即對于本國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問題擁有在國內的最高處分權和國際的獨立自主性。當前我們強調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對于開展國際環境保護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家主權原則是整個國際法的基礎,它當然也是國際環境法的基礎和核心,它在國際環境法上的表現形式為國家環境資源主權原則。在國際環境法領域,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上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并在一系列的國際文件中都有所體現?!端沟赂鐮柲π浴返?1條表述了國際環境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即: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享有根據它們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其資源的主權權利,各國也有義務使其管轄范圍內或控制下的活動不對其他國家的環境和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區造成損害。在聯合國通過的決議體現的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里,就包括了一國的活動不得損害他國環境和各國管轄范圍以外的環境和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國家享有公法意義上的環境資源管理權。國家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享有對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和管理權。
二、環境權對國家主權的影響
當前法學界對環境權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將環境權理解為各種環境法律權利的總和,即環境法律權利,有的認為環境權僅指公民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也有學者提出環境法的法權理論[1],其中,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的標準可以通過從科學上對環境品質與人類健康與良好生活的函數作用關系的研究,算出各種環境標準,作為法律保護的依據。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尺度可以通過申報許可證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來把握,由此界定環境權的法律保護范圍為:所有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均享有在不受一定程度污染和破壞的環境里生存和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這一概念既把所有環境法律關系主體的健康作為其保護的范圍,又沒把各主體優美環境享受權排斥在外;既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國家乃至全人類的環境利益兼顧在內,又包括了當代人和后代人的環境權益;既明確界定了環境質量的標準和資源利用的尺度,又兼顧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二者利益的綜合衡量,從而較為全面地概括了環境權的性質和內容反映了環境權的實質。國家主權的內容很多,其中,主權的環境內容就與國家環境權有著密切聯系。應該認為,國家主權包括國家對其主權管轄范圍內的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的權利。隨著地球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國際環境法不斷發展,人們認識到在環境問題上既不能否定國家主權也不能濫用國家主權。國家環境權既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加強,也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合理的自我限制。我國環境權利的保障及法律訴訟模式選擇和機制建立也是必要內容[2]。首先,環境權的提出加強了國家主權原則。國家環境權最早可追溯至1939—1941年特雷爾冶煉廠仲裁裁決中,特雷爾冶煉廠仲裁裁決在肯定國家主權的同時,還認定國家還具有不損害國外或其管轄范圍以外的環境的責任(任何人在使用自己的財產時不應損害他人的財產————古老的法諺)。國家環境權進一步得到確立是在196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天然資源之永久主權宣言》之中,它明確各國對其生存環境和資源享有永久主權的權利,各國有權自主決定對其開發利用。它把環境權包含在主權之中,作為主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尤其是在20世紀60年代民族獨立運動風起云涌之后,在各新獨立國家奮起反對新老殖民主義的經濟侵略,保衛新興國家之主權獨立方面,其意義格外重大。隨后,國家資源開發主權權利又在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之原則21和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之原則2中得到進一步的確認。各國幾乎毫無疑義地通過了這些確認環境權的內容,并把它寫在這些重要的國際環境法文件的醒目的位置上,以昭示全人類的共識。其次,環境權的提出也對國家主權構成了某種程度的限制。就在確認各國具有環境方面的主權的同時,由于地球的整體性與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世界各國認識到國界的人為性無法對抗大自然的規律性,為了解決人類面臨著的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嚴重的環境問題,在尊重主權的基礎上對主權進行某種程度的限制,進行國際間的全方位的合作,以謀求環境權的實現。國家主權原則與環境事項相聯系的一個較早的例子發生在1895年,因位于河流上游的美國將其境內河段改道的單方面行為影響了河水的流量并對下游墨西哥的農業生產造成了危害,美國與墨西哥就流經兩國邊界的里格朗德河水資源的使用問題發生了糾紛。當時的美國司法部長哈曼認為:墨西哥政府無權就里格朗德河水資源在美國境內的使用問題向美國提出訴求,因為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規則、原則和先例表明美國對此問題負有責任或者義務,所以墨西哥所受到的損害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這種強調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擁有絕對主權的觀點后來被稱為“哈曼主義”(HarmanDoctrine),亦即所謂的“絕對主權論”。為了防止利益沖突的激化,國與國之間必須相互尊重國家環境主權,不影響各自國家環境主權的行使。單方面強調一方的所謂“絕對主權”不可能使沖突得到公平合理的解決,也不利于國與國之間的和平共處。因此,“哈曼主義”不可能成為解決跨國界環境問題的國際法原則,完全是濫用主權,所以在后來國際關系的實踐中也鮮見其適用。特萊爾冶煉廠排放大量二氧化硫氣體對華盛頓州造成嚴重空氣污染仲裁案[4]是第一個處理環境糾紛和跨國界責任問題的案例,對國際法上國家責任和國際環境法的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尤其是此判例中所確定的領土無害使用原則,被很多國際文件和國際公約所采納。例如,1972年聯合國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發表的《斯德哥爾摩宣言》第21條原則規定:“各國……有責任保證在他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法律文件中都作了類似的規定,這一原則已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國際環境法中的一項原則。此外,該案裁決中提出的國家應有義務制止在其境內的活動造成跨界環境損害和國家應為其境內的活動所造成的跨界損害負責任也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并被規定在一些國際環境法的條約中,在世界各國的國內法中,學者借鑒國際條約進行逐項論證,也有學者提出環境法的法權理論[3]。
三、國家主權與環境權互趨并重
在傳統國際法中,國家主權是一項完全的排他的權利。作為公權的環境權與私權的環境權有著密切的關系[4]。顯然,這種主權觀是不利于國境環境保護的,在國境環境保護領域中,在尊重國家主權的同時也不能忽視了尊重境外環境。因此,國家主權原則需要發展,在充分強調各國的環境主權的同時,亦要強調其應承擔的環境保護義務。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人類環境宣言》原則21指出:“各國有按照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自己的資源的主權,并且有責任保證在他們管轄或控制之內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者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薄度祟惌h境宣言》所宣示的原則21所確立了國家環境主權和不損害國外環境原則。該項原則是指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權利,但是同時還負有確保在其管轄范圍內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至損害其他國家或在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的責任。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2指出:“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擁有按照其本國的環境與發展政策開發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并負有確保在其控制下的活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或在各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的責任。”《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重申了《人類環境宣言》原則21,它不僅在措辭中將“環境政策”改為“環境與發展政策”,更加強調了發展的重要性,而且將該原則的位置提前,作為《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的第二項原則。之后,該原則更是不斷在許多其他重要的國際環境法文件與司法判例中得到重申確認,并逐漸發展成一項國際習慣法原則。在系列國際法規的指引下,環境保護與國際主權利益并重,并形成國際合作趨勢?!爸挥幸粋€地球”、“為了全人類千秋萬代的共同利益”,“持續發展”等基本思想己被普遍接受,尤其是中國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為開展切實有效的國際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各國結合各自的具體國情來尋求環境與經濟的同步、協調、持續發展,在此基礎上尋索出系列實踐原則,如: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協調發展的原則;共同的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尊重各國主權、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兼顧發展中國家需要的原則;發展中國家的廣泛和有效參與的原則等等[5]。
[參考文獻]
[1]姬振海.環境權益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史玉成.環境法的法權結抅理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
[3]吳衛星.環境理論的新展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
[4]陶信平.環境資源法學[M].西安:西安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
[5]徐祥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
作者:楊銀霞 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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