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與經濟法產生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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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期經濟體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形成有著緊密的聯系,經濟體制改革的市場取向下的“漸進式”發展進程為經濟法的形成創造了深厚的經濟基礎,經濟法也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本文從新時期經濟體制改革最初的進程,來分析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及其特點。
一、計劃經濟體制不需要經濟法
經濟法在資本主義社會發端原因,是社會化大生產與財產私有制之間的固有矛盾,促使這一新型的法律部門得以出現。經濟法作為新型法律部門,其產生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觀條件,簡而言之,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國家自覺、主動、適度地介入經濟生活,發揮其經濟管理職能,既需要發揮市場的積極調節作用,又要防止走向反面,阻礙經濟競爭與自由,還需要維護社會整體、長遠利益。
那么,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尤其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社會個體利益及意志不一致的情況下,經濟法是否仍有存在的必要呢?
1949年年2月,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立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其直接后果是新中國幾乎從零開始它漫長的法制建設歷程,但遺憾的是,一張白紙上并沒有畫出最新最美的圖畫。其實,將舊法制一概否定與對新法制的不太重視并片面理解,深層的原因是新的政治經濟體制和當時的社會結構。經濟的運作是靠計劃和行政命令,民間的糾紛靠老百姓所在的基層社會組織調解處理了。在這樣的法制建設以及計劃經濟體制的背景下,關于經濟方面的法制建設呈現出強烈的計劃性、行政性、臨時性,在國家整個法律體系中也是處于低位階的狀態。因為在否定價值規律、否定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下,經濟活動主要通過行政系統以計劃的方式、行政管理的手段去實施完成經濟任務,必然具有濃重的經濟行政法特點。尤其在法律虛無主義盛行,對法律作片面理解看待的年代,經濟立法只不過是配合國家經濟政策執行的一種工具。
以“一化三改”時期為例,過渡時期總路線在1954年寫進了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相關的經濟立法也陸續頒布。但是,隨著私有制的逐漸削弱,公有制逐漸強大,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成型,商品交換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越來越少,經濟立法的計劃性逐漸增強,“有些法規規定合作社采取合同經營制,但這些合同逐漸失去了傳統民事合同的一般含義,計劃因素一再增強”,總體來說,“這些法規體現了當時的政策并從屬于政策,法規實施的結果往往融人政策實施的后果之中,很難單獨加以考察”,“同時也表現出政策優于法律法規的傾向,甚至出現了因政策而棄置法律的現象?!?/p>
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的特點與經濟立法實踐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在這樣的體制下,作為新興法律部門的經濟法,既不具備其產生與發展所需要的主客觀條件,現實經濟生活中也不需要,因為經濟關系主要依靠有形的國家之手去調節,而忽視甚至否定無形的市場之手的調節;主要是持續地強化縱向經濟關系,而抑制橫向經濟關系的發展;過重地強調經濟集中,卻忽視應有的社會主義的經濟民主。
這也就如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階段一樣“公私分明”,國家仿佛扮演著私有財產的“守夜人”的角色,嚴格信奉亞當。斯密“干預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這一信條,民法成為調整經濟生活最重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沒有必要也無從產生。
二、經濟體制改革開始起步,經濟法應運而生
既有的體制已嚴重制約了經濟的發展。片面地依靠國家的經濟職能,通過行政體制、運用行政手段管理經濟的模式,使得縱向經濟關系及其發達,甚至是違背客觀經濟規律而畸形發展,商品經濟受到壓制,橫向經濟關系極其萎縮,市場在社會資源配置中幾乎不起作用。事實說明現行經濟體制需要進行重大改變,以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需要。
歷史轉折發生在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及其此前召開的中央工作會議,成為黨史、國史上最重大的轉折,成為全局性的撥亂反正和開創局面的重要會議。鄧小平在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還極有預見性地提出了市場經濟法律關系諸多問題:“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等等之間的關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
1978年,胡喬木在《人民日報》發表了《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一文。在文章中,他分析了傳統的經濟體制,提出在計劃前提下,必須考慮價值規律的要求,明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他還專門寫了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一節,提出“必須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工作,把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和各種利益關系,用法律形式體現出來,并且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辦法處理”。他認為過去的許多條例、規定,往往不具備嚴格的法律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作為黨內著名理論家,胡喬木的文章引起了法學界的重視。
1979年、1980年,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人、彭真等人都指出了關于經濟立法的重要意義,他們都分別使用了“經濟法規”、“經濟法‘’等字眼。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的文件中也都使用了”經濟法‘’這一概念。在中國當時的政治環境下,這樣的講話與提法對理論研究的推動意義是特別重大的。法學界開始發表經濟法的文章,并于1979年編出《經濟法概論》教材,從1980年起在一些院校陸續開設經濟法課程。
新時期我國改革是從農村起步的,但農村改革的初期主要是解決一個經營權的問題,真正在體制上進行改革還是從城市開始的,不過,這時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處于試點階段,主要是圍繞著企業擴權試點、試行經濟責任制等。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出《關于擴大國營工業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等5個經濟法規,以規范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工作。此外,這一時期還陸續制定了一批經濟法(含法規),如《經濟合同法》等等。另外,各省市區和國務院各部門也頒布了一大批經濟法規和規章。經國務院和人大法制委員會批準,還制定了1982年至1986年經濟立法五年規劃,規劃制定145個重要的經濟法律和法規。1981年以來,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還設立了經濟法室,國務院建立了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全國有22個省市區以及36個國務院部委局先后建立或確立了主管經濟法制的機構;經濟糾紛案件也開始改變長期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的慣例,全國法院基本上都設立了經濟審判庭??梢哉f,我國的經濟法在很短的時間里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成為法治建設中的亮點,在中央高層以及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和學術界受到空前的重視。盡管學術界關于經濟法是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還爭論不休,但經濟法制的實踐已應運而生。
這一時期制定的首批經濟法律法規還具有比較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保證國家計劃的實現是經濟法的主要作用。1981年通過的《經濟合同法》,在立法說明中指出:“隨著經濟管理體制的改革,經濟中的縱向橫向聯系,除必要的行政辦法外,大量的要靠經濟合同來解決”,“經濟合同既是使國家計劃具體化和得到貫徹執行的重要形式,又是制定計劃的主要依據和必要補充”。這樣,經濟合同這種本來屬于橫向聯系的形式,卻被賦予了縱向管理的任務,并從立法上把縱向和橫向經濟關系“統一”在一起。
“縱橫統一”論和當時的改革初期的經濟體制是一致的。當時“由于我國是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計劃機制與市場機制同時并存,縱向經濟關系和橫向經濟關系在客觀上互相交織,很難截然分開”,所以,有學者評價說“該論比較客觀地反映了我國現實的經濟立法和國家管理經濟的方式,對我國運轉著的經濟體制以及現實經濟關系的錯綜復雜性能夠作出較為明確的解釋和說明”,“我國的經濟法學也就以‘縱橫關系統一論’為中心建立了體系并得到了發展”。
在改革的初始階段,當時的主流思想,還是在計劃經濟的“鳥籠子”里給市場機制劃出一塊補充計劃經濟不足的空間。這就是1982年黨的十二大所確定的“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原則。當時雖然認識到要大力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盡管也有學者認識到并提出商品經濟的概念,但意識形態領域總體還是對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諱莫如深,認為“絕不能把我們的經濟概括為商品經濟”,否則“必然會削弱計劃經濟,削弱社會主義公有制”,“模糊有計劃發展的社會主義經濟同無政府狀態的資本主義經濟的本質區別”。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還要走艱難曲折的道路。
總之,不管怎樣,中國的經濟體制已開始發生重大變化: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管理,承認并按照價值規律來辦事,利用市場調節的手段來刺激經濟發展等等,都為新時期經濟法產生創造了積極的條件。經濟立法成為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重要方式,我們的經濟法制建設以及學科建設也開始走上正常發展的軌道,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建設的進程中不斷發展。
三、經濟體制改革的路徑與我國經濟法的特點
在以三中全會為起點的改革開放的社會潮流中,在人們對社會主義本質開始探索的條件下,在確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經濟法制,進行大刀闊斧的體制改革的進程中,隨著人們認識的逐步深化和市場化取向的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現代經濟法產生所需要的因素已經開始不斷增強,而否認商品經濟、否認利潤、否認價值規律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通過行政系統、運用行政權力調節經濟關系的作法,其經濟基礎已經開始動搖。
在社會經濟發展到相當社會化階段,需要在市場調節與國家的宏觀調控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即“市場之手”與“國家之手”兩者的結合要達到某種平衡。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則是要遵循經濟規律的要求,大力發展商品經濟,充分發揮社會個體的積極性、主動性,促進以聯合、協作和競爭為內容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另一方面,還要改變過去那種過度“發達”的縱向經濟關系,最終使這兩大類經濟關系達到平衡結合,也就是在這個過程中,現代經濟法得以產生。
改革是十分艱難曲折的,盡管趨向是市場化,但保守的觀念、勢力還是十分強大,在放開一部分經濟關系的情況下,用經濟法這種帶有“公法”性質的法律來進行管理原來用計劃或行政的手段統制起來的經濟關系,這不涉及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而且是有利的,因而這也就為各方面所希望且能接受,從而既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也將這些經濟關系有效管理起來。這時對經濟法制的認識還是把它作為一種配合經濟改革所采取的新的經濟管理手段,這就決定了我國的經濟法特別是早期的經濟法帶有濃重的計劃色彩,加強管理有余,刺激發展不足,在加快立法的過程中,主要由政府部門來起草,使得過于擴大了部門權力。
中國經濟法是在中國改革開放的過程中形成的,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總體呈現一種“漸進式”的趨勢,有一個探索曲折,不斷深化、推進的過程。從中國改革的進程與西方逐漸加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介人參與看,都是在“市場”與“計劃”之間尋找平衡點,以更好地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盡管途徑不一樣,但實際上的目標帶有某種相似性,經濟法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基礎。這種經濟體制轉型的途徑,決定了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經濟法產生的途徑和過程的不一樣,經濟立法的思路是先市場主體再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這也決定了我國的經濟法具有很強的政府主導性、過渡性和漸進性特征,因為經濟體制不斷深入,決定了經濟法往往具有較大的可變性以及與經濟政策密切聯系等特征。當然,這也使得我國的經濟法在一定時期,總是難以形成完備的體系,適應不了急劇變化的經濟生活的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入,關于經濟法的立、改、廢工作十分頻繁也就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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