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本原則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4:04:00
導語:經濟法基本原則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本文從法理學、民法學基本原則的分析入手,結合經濟法產生的根源、其他重大基本理論,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探討,以期對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以及經濟法立法司法實踐提供有益作用。本文通過對民法基本原則的分析得出,基本原則應從法律制度、行為和后果三大范疇進行歸納提煉。提出三大經濟法基本原則: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國家市場行為原則、高效市場原則,并對三大基本原則進行了闡釋,勾勒了經濟法的體系和行為理論以及法律后果和責任理論。
關鍵字:基本原則,國家干預,市場行為原則,高效市場原則
經濟法基本理論中有很多重要的問題,基本原則是重中之重?;驹瓌t是聯系宗旨和規則的橋梁,而且,基本原則最集中地體現一個部門法的特征??梢哉f沒有經濟法基本原則,就沒有經濟法部門。因此,在停止了經濟法概念的爭論之后,經濟法學界將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經濟法基本理論的實質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經濟法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試圖從法理學、民法學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徑,對基本原則理論做出詮釋,進而提出經濟法基本原則,并進一步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闡釋,以期對實踐中的經濟法問題進行解釋、應用于實踐。已經有多篇論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方面的論著中都有這方面的論述。
一、分析方法及標準
首先來看在法學理論中對基本原則的定義:
張文顯主編的《法理學》中給出的基本法律原則的定義:體現法的根本價值的法律原則,它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
周旺生編著的《法理學》中給出的法的基本原則的定義:這是體現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原則,是法的原則體系的上位階原則。他給法的原則下的定義:法中所存在的可作為法的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
其他法理學著作大同小異,法的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出幾個方面:1、體現法的根本價值,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則應體現該部門法的根本價值;2、在法的體系中具有上位階性質,具有指導、規范法的規則的性質;3、是一定的法的體系的中樞。
在法律英語中,法的基本原則包含兩層意思: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和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門。
綜上,筆者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定義為,體現經濟法宗旨和根本價值,對經濟法的活動具有普遍指導作用,集中體現經濟法的特性,是經濟法最高的法律原則。
民法理論研究在法學理論中是最成熟的,我們非常有必要對民法關于基本原則的研究進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門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徑對我們研究經濟法有非常強的指導、借鑒作用。在開始經濟法基本原則探討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則的一些情況。
民法基本原則初時有三: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過錯責任原則。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門法-合同法中,我們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這三大原則分別是:構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則,行為的基本原則,以及后果責任的基本原則。那么這中三大基本原則,跟法理學中關于法的規范的構成要素:前提假設,行為模式,法律后果。(當然法律學界現在較流行二要素說,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分析,“前提假設”部分可能是一個很強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個法律條文中沒有必要反復的重述,否則有失精煉)現在我國民法學理論中有許多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些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作為基本原則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實務中被視為“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雖然它在實務適用甚廣而且普遍適用于各個子部門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則仍然無法匹敵。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原則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則推導得出(推導過程還是比較簡單的),所以原則要想作為基本原則,除了要具備高度、普適、特色等特征外,還必須具備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門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個基本原則的獨立性和整體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與西方管理學中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在基本構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結構表現為制度;法律規范中的行為是模式化的行為;行為績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對該涉法行為的評價,即法律后果。因此,兩種分析方法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這兩個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為法律所關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體的一定行為的法律判斷(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學中的“結構—行為—績效”理論,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企業環境)下,企業(或企業中的員工)的行為能夠如何產生的效用。理論的契合的原因載于實踐中評判標準的制度化,只能對外在的表現進行評判。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分析基本原則的方法,就是從本部門法法的規范的各個構成要素群中各提煉出一個基本原則,由此構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體系。即,分別對經濟法制度進行分析,并得出關于制度構建方面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進行分析,讀出在經濟法主體行為上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的法律后果的產生以及形式等進行分析,得出構建經濟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則。
回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分析中來,現在中國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取得共識,經濟法的產生在于市場失靈的突顯,因此政府(除非特別說明都是指廣義政府)進入市場進行干預,根據傳統公法理論,政府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對政府失靈的事前控制),即“無法律授權即無行為”。由此,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中產生了經濟法。因此在許多經濟法學家看來,經濟法就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當然,許多經濟法學者對于“干預”一詞的稱謂進行了諸多探討,得出了管理、協調、調制等等政府行為的稱謂,,在探討的過程中,對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的特征進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對經濟法行為理論的構筑,以及經濟法其他基礎理論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導。在此,筆者使用干預而不用其他(因為其他三個詞我認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顯行為的經濟性,協調排斥了不當行為的法律管轄,調制似乎不夠包容(經濟法體系寬狹,雖屬觀點差異,總覺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有三個;
二、這三個基本原則分別屬于制度、行為、后果范疇;
三、它們都是經濟法中最高的原則,可以推導出一系列子原則,包括一些普遍適用于經濟法的原則;
四、三個基本原則普遍適用于經濟法各子部門法。
本文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觀點:
一、制度范疇的基本原則: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
二、行為范疇的基本原則:市場行為原則;
三、后果范疇的基本原則:高效市場原則。
二、原則各論
本文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重在闡釋,對其論證從簡,以節約篇幅。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闡釋也盡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則規范的范圍非常的廣泛,因此,闡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將盡量展現基本原則規范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
該原則在滿足高度、普遍原則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來說,也是沒有問題的,經濟法根源于市場失靈,直接來源于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即授權國家干預并對干預行為進行規范。因此,從制度層面來說,國家干預市場失靈是整個經濟法建立的基礎,其他經濟法制度的都是因為干預的需要而建立的。從該原則出發,經濟法必須遵從以下制度原則。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首先體現在,國家對市場基礎的認同;其次,體現在國家在引進新制度時的態度必須優先考慮市場機制;再次,國家干預主體事關經濟全局,其職能、行為方式必須由法律規定;最后,經濟法的干預行為必須本著干預的目的而作為,即以維護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為直接目的。
本原則從它的反面進行解釋也就是,非市場失靈部分國家不應干預。因此,可以得出經濟法是處于不斷的變動狀態的。經濟法存在的基礎即市場失靈,市場又是不斷變化的,此時的市場失靈到彼時市場也許就運行正常了,此時市場無法自我調節,到彼時市場就可以自我調節了。因此,經濟法一個顯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執行部門應當對經濟法存在的基礎進行監控、條件改變以后必須相應改變相關法律制度。在市場主體來說,有權要求在市場能夠自我調節時要求放寬或者取消國家干預,或者改變干預方式。
1、市場基礎原則
一國只有先建立市場經濟才有所謂的市場失靈,才稱得上干預市場。在非市場經濟國家,指計劃經濟,國家統一計劃,各個企業單位都只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執行國家計劃,沒有獨立的行為能力,根本就無所謂市場,那么在這樣的國度中,國家對于資源配置的調整,收入分配的改變,投融資制度的存廢,以及經濟運行中的破壞秩序的行為的規制都通過行政行為來完成,即使有市場,也是嚴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場基本調節機制的半市場。該原則在“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下,為國家的干預圈定了一個范圍。它要求國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為時,都絕不能破壞市場的基礎調節作用。這點在我國尤其應該強調。戰后,世界分裂為兩大陣營,資本主義陣營實行了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實行計劃經濟,許多實例(如東西德,朝韓)都表明,在現在的生產力條件下堅持市場的基礎地位是國家經濟健康穩定增長的需要。市場機制的堅持,是經濟法立法必須首先堅持的原則。其次,在其他經濟力量破壞了市場的基礎地位時,國家就應當介入進行干預。
2、市場優先原則
國家干預的是失靈了的市場,那么市場失靈與否由誰說了算就是關乎市場基礎地位的問題。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原則,就是要求國家應該在市場失靈時予以干預以期矯正,也就是說,市場失靈在先,國家干預在后。國家干預的是被市場證明了市場辦不到或者辦不好的事(當然是在當時的條件下),而不是國家任意圈定范圍,設置莫須有的限制。在中國,對該原則的違反比比皆是,但凡有點權力的部門亂設關卡,各地方亂設許可,辦事瞎吹風憑長官個人意志。前一階段中國金融法學界最引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業對內的開放問題,中國決策層考慮的不是如何開放而是是否開放,不是進入門檻有多高而是是否該有門,不是監管問題而是扼殺。在沒有經過市場的洗禮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為畏懼市場會破壞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而封鎖市場,那么這個市場將問題百出,最終被市場所否定。因此,市場優先原則可以明確我國在市場經濟建設中關于國家不敢放開的制度上的行為。
3、機關職能法定原則
由于經濟法涉及國家市場秩序和制度建設,因此,對于經濟法的執法機關必須由最高權力機關指定法律。首先,突顯機構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種因素的充分考慮。國家對于國家機構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經濟秩序公民財產安全的重要部門的建立,必須以法律形式予以規定。法律的制定有嚴格的法定程序,經過辯論,協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開討論,對于各方面因素考慮比較周全,能夠比較正確的反映市場的需求。機構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導致市場的反對。其次,機構的職能由法律規定,可以明確分工,明確職責,避免有利爭權力,無利相推委,搞得國家機構逐利行為滋生,辦事效率低下,權力的自由性導致機構權力的膨脹,國家權威的喪失。最后,根據公法原理“無法律授權既無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國家機構的建立將導致其任何行為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效,用中國人的話說就是“名不正則言不順”。在此可以舉出一例:證監會。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定位于事業單位,如此重要的一個國家職能部門竟然是一個事業單位著實無法滿足設立的初衷,因此,國務院以及最高院認可了它的規章制定權,使其擁有地地道道的部級機關的權能,但是設立它的依據僅僅是行政法規。經濟法中的干預主體比如中央銀行、反壟斷機構,從各國實踐看,都是具有非常強的獨立性,為了保證其獨立性,必須以法律形式規定其組織機構和行為方式,以保證其獨立行使職權。
4、公共目的性原則
國家進入市場是為了矯正市場失靈,建立有效競爭并穩定增長的市場秩序,并非為了獲取收益,一般情況下是為了讓大部分市場主體從國家的行為中獲益,以刺激他們繼續留在市場中,增強對市場的信心。現在中國還有許多國家部門借口干預市場從事營利性活動。在此要區分消費性活動和經營性活動。經營性活動是違法的,而消費性活動并不是干預市場的行為,而是本部門作為一個民事進行的民事活動。經濟法規范所期望的干預行為,必須是以經濟法為依據,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對市場進行干預的行為。干預的公共目的性,是區分公法主體市場行為的主要標準,也是連接國家干預“市場失靈制度”與市場行為原則兩大基本原則的橋梁。
(二)市場行為原則
經濟法的兩個特性:經濟性和規制性,其實就是國家經濟行為的兩個特性。國家的市場行為既是市場行為必然具有經濟性,由于是出于國家意志,是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同時具有規制性,所以國家市場行為是經濟性和規制性的統一。下面將就國家的市場行為種類以及其權源作一探討。
市場行為原則要求經濟法的兩大主體,國家和市場主體都要遵循市場行為原則。市場主體的行為必須遵循市場運行的規律,一旦破壞了市場競爭的的原則,就會收到國家的干預;同時國家的干預行為也要本著市場行為的原則進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市場能夠自我調節的不干預,市場調節不好的適當干預,市場無法調節的主動承擔,第二,要求國家的干預行為能夠遵循市場行為原則就是要求,能夠用市場行為解決的用市場行為,能夠不限制市場主體權利的不限制其權利。
遵循市場行為原則最主要的是要遵循產權明確和價格決定機制。國家市場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信息相關、交易、財稅、贈與、訴訟。這些行為的性質在下文會逐一詳細分析。
1、信息相關行為
現代社會被稱之為信息社會,足見信息在我們社會的重要性。國家在社會信息的采集、公布、預測等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信息相關的行為,權力來源主要是,市場主體的知情權。雖然,市場主體是獨立的個體,但是作為市場的構成元素,必須公開一部分作為獲得市場信息的交換,必要的信息公開時市場交易進行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有關市場的信息越充分,市場主體做出的市場行為就越理性,良好經濟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維護,也更容易傳導國家的政策傾向。市場信息的良好把握是進行其他經濟法行為的前提,因此,國家必須非常重視、并做好信息相關行為。
經濟法學研究的信息相關的行為,主要有:國家關于市場主體的信息公開以及國家的要求,該部分構成了企業法、監管法、規制法的主體;國家對于市場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預測等,該部分構成了統計法、預算法、計劃法等。
2、市場交易行為
交易行為是國家市場行為的主要形式,也是經濟法主要子部門法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宏觀調控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交易行為權力來源于經濟的波動性和國家的公共性。由于經濟規律的作用,任何經濟體的經濟都帶有明顯的波動性,而且這種波動具有相當的規律性,這就為國家對經濟進行調節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時國家作為一個公共機構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擁有國內其他機構無可比擬的財力和信息,其行為在一國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國家調節經濟成為各國的主要職能之一。
該行為要求國家在進入市場時應當作為交易的一方,當然由于國家進入市場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區別于一般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國家的交易行為并非為了賤買貴賣,謀取經濟利益,而是為了維護一個穩定增長的市場,避免市場的大起大落。由于經濟規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經濟都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波動性,由于國家擁有巨大的財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賦予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從西方社會的發展來看,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對市場都進行一定程度的調節,只是調節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國家的調節行為是為了熨平經濟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為應當是在經濟過分高漲時打壓,經濟低迷時拉升。由于經濟周期的原因,是的價格普遍低于正常價格時,國家予以高價的收購,保護生產者利益;同樣在由于經濟周期原因使得價格普遍過高,國家通過大量平價投放基礎資源,如糧食、原油等等儲備物質,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來抑制經濟過熱。
(3)基礎性:由于國家調節經濟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選擇一些比較重要而商品進行,比如,基礎生活資料-糧食、汽油;基礎生產資料-煤、石油、鋼鐵、棉花等;金融交易行為,如貨幣、期貨。
由于交易行為市場化程度最高,因此,其執行機構必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因為市場信息瞬息萬變,如果沒有充分的權限,則很有可能貽誤最佳的調節時機。
3、財稅行為
財稅行為是國家的主要經濟行為,稅收是組建國家的經濟基礎,財政則是國家經濟活動的主要方面。財稅行為是國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而且其對市場的扭曲是基于國家的強大信息庫的分析基礎上得出的,是對市場長遠發展的一種適當扭曲市場的行為,這樣引導其向有利于經濟法目標的方向發展。由于財政和稅收的對于國家的特殊意義,而且該行為的特殊性質,無法歸入其他行為種類。對于財稅行為,論述頗豐。
4、贈與行為
國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權,而人權中最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穩定增長市場的存在必須以穩定社會為前提,因此,為了獲得穩定的發展機會,收入高的人群必須忍受國家對于收入過低人群的資助。同時,國家這部分支出可以使國家的經濟選擇權轉移到個人手中,使得國家的經濟增長更加理性。該行為的理論基礎從中國人的觀點來看,主要在于以眾人之仁代替個人之仁。
國家的贈與行為,主要是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行為。
(1)失業救濟: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我們沒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個企業都擔負保障職員的生命健康養老等等問題。我們應當以國家的公共利益行為基點,釋放企業在這方面的負擔,讓所有的市場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國家應當盡量引導企業注重經濟效率,不斷的開發新技術提高經濟效益,同時發揮國家的優勢,擔負起企業在員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業,而給這部分人以一定的資助。
(2)救助:個人沒有義務負擔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國家則有責任。國家對于該國的國民的社會救助義務已經為很多國家的憲法所肯認。個人的財力都是有限的,我們不能有求任何個人承擔如此的義務。
5、訴訟行為
市場行為中難免引起糾紛,所以,訴訟行為作為市場行為的附帶權利也是實體權利實現的保障。除了國家為了執法引起的訴訟之外,國家還擔負著涉及面廣、眾多個人提起訴訟會造成極大的非效率的訟行為。這部分訴訟行為的權力來源于被侵害人的訴訟權利,以及社會秩序遭受破壞而引起的自身的訴訟權利。這部分可以借鑒外國的集團訴訟以及公益訴訟制度。該部分訴訟行為在我國可以設計為經濟法中的公訴,它構成了經濟訴訟制度的基礎。
(三)高效市場原則
經濟法法律后果范疇下的基本原則歸納為高效市場原則。此處后果范疇的基本原則被稱之為后果原則,而非歸責原則或者責任原則,主要是基于如下考慮:歸責原則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稱謂,是法的后果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問題的法律責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沒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則稱為歸責原則。而經濟法則不然,經濟法中后果模式的分類應當以獎勵、維護、否定、制裁為主要,并不以簡單的合法和非法為根據。民法體現個人意志,國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糾紛裁判者;而經濟法中,國家卻是最主要的行為主體,體現自己的意志。因此,經濟法中的后果范疇的有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評判,也有國家行為的評判。
在經濟法中,高效市場有其比較特定的含義,指一種持續快速穩定健康增長的經濟秩序,很多學者歸納的平衡協調原則也是應有之一。持續快速穩定健康增長的市場秩序是各國追求的有效經濟環境,因此,以此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適法性判斷標準體現了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和法制目標,在具體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審判時使用法律。高效市場有別于有效競爭市場,有效競爭市場是一種競爭狀態,而高效市場是一種動態的有利于長期高速發展的市場狀態。
在適用該基本原則中,雙方當事人提供其行為對經濟秩序的影響的證明,由執法機關綜合考慮法治、社會環境以及市場經濟秩序來評判其行為的法律正當性。比如,反壟斷法中,對壟斷行為定義的易變性就是高效市場原則的具體體現,充分考慮市場環境和壟斷行為對市場的影響,而對壟斷行為的定義作出適當的修正。
以下就高效市場原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后果產生的原因、后果的作用原則、后果的種類。
1、導致經濟法后果的原因
經濟法中后果的產生原因在于主體行為對高效市場(具體指持續快速穩定健康增長的經濟秩序)的影響。獎勵的行為是對高效起到創建、促進作用的行為;維護的行為是與國家追求的高效市場精神相符合的行為;否定的行為是與高效市場相違背的行為,但是國家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行為;制裁的行為是違反高效市場社會的要求,法律明確規定其違法性并做出制裁規定的。
2、經濟法后果作用的原則
對于國家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則依法辦理;如果該行為是新出現的行為,則應當視其對高效市場的作用對該行為予以評價。由于經濟法規范一般都比較原則,因此,在經濟法中,不必拘泥于其他公法中嚴格的后果法定原則,而可以適用類推。由于經濟法執法機構一般兼具司法、行政性質,因此,在法的規范創制方面可以給予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以更好地促進持續快速穩定健康發展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
3、經濟法后果的總結與設計
后果種類設計中,筆者一秉高效市場原則,在此處體現高效市場原則的最主要的的方面是,保護現存生產力,并進行高效率的改造,同時盡最大可能的保護私法的主體地位,而限制其亂法行為的可能性。對經濟法主體的不同性質的行為設計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的涉及考慮到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最小損害原則,這樣對社會經濟發展是最有利的。
對經濟法主體的后果模式設計主要著眼于市場主體,對干預主體關注較少,是由于,公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形式基本上是一樣的,經濟法沒有必要特例獨行另搞一套。而對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后果則必須重新進行設計,是因為經濟法的特定法律價值和目標以及作用方式。
(1)獎勵:
物質獎勵:獎金、免稅、資源(含土地等)優惠使用
精神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獎勵后果是對市場主體的行為對高效市場起到創建、促進作用,而由國家代表社會對其進行表彰獎勵的法律后果。在經濟法上,這種法律后果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國家對其所控制的資源進行優惠分配,這樣可以給國家提供一個非常好的引導市場主體行為的行為方式。這也是各國都廣泛使用的方法。
(2)維護:確認、保護、引導
維護后果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認可,或者追認。私法上所謂“法無禁止即是自由”,但是近代法制對私權主體,在經濟法上體現為市場主體,基本上是被框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被視為合法。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市場行為工具日新月異,因此,有必要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創造性,在經濟法中規定對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市場行為予以確認和保護,并進行引導。
(3)否定:僅僅制止該行為,不予處罰。
由于市場主體的投機性,很可能引至市場主體的行為違反市場經濟規則和經濟法精神,破壞高效市場經濟秩序。對于法律未明確做出制裁規定的行為,國家只能否定其法律上的正當性,而不能要求其承擔公法上的制裁。
(4)制裁:
①積極制裁:強制提高技術水平、強制合作
經濟法中的制裁行為,同樣本著有利于促進生產力,建立高效市場的原則,對市場主體能夠但是殆于促進生產力時,強制其采用提高生產力水平的一種制裁措施。這也是在現代社會,防止壟斷者在榨取超額壟斷利潤的同時阻礙生產力的發展。是基于公共利益,對私權的一種干涉,但具體實施仍是市場主體。
②消極制裁:
Ⅰ、行為能力限制:
定價權:我國價格法的規定就可以看出,還應擴展到壟斷行業;
股權:表決權的限制:法國等已經在法律中明確做出規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條件下不得行使表決權;
交易權:國家可以限制其交易對象,主要是外國交易者;
收購權:反壟斷法關于兼并的規定;
人事權:董事制度,從業資格的規定,特殊行業董事的任職資格
資金使用權:法律關于收益的用途的規定
在市場主體行為違法法律,并且有進一步違反法律的可能性時,法律可以設置其行為能力限制,這樣,可以即保證市場主體的相對獨立地位,又保護公共利益,而且,這種制裁方式對生產力發展的弊端相對于其他方式來說更加小。有進一步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Ⅱ、市場主體資格否定:強制分拆、國有化、解散
對市場主體資格的否定,是在市場主體的存在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發展,對高效市場的秩序無法協調時,所采用的制裁性最強的制裁方式。這些制裁措施在各國已經廣泛使用,反壟斷法中要求的分拆;早期各國對承擔部分央行職能的私人銀行進行國有化成為獨立的公法組織;現在行政法對主體的否認。
三、結語
該三大基本原則,全面揭示并體現了經濟法產生的基礎、經濟法主體行為的規范、以及經濟法主體的責任體系。三大基本原則分別統管經濟法規范構成要素的一個方面:制度前提、行為模式、后果模式,為經濟法立法和司法活動提供強有力的基本原則規范?;谌蠡驹瓌t的確立,經濟法的獨立性不言自明,其與民商法、行政法的區別顯而易見。
本文限于篇幅,未對經濟法基本原則同經濟法的其他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交叉研究。經濟法基本原則問題的解決,將對經濟法其他基本范疇理論帶來革命性的突破,也將更好的銜接各主要的經濟法基本理論問題,比如,經濟法上的主體理論、行為理論、訴訟理論,筆者將陸續在本文基礎上推出自己的觀點,希望不啻批評指正。
注釋:
[1]傅智文(1981—),男,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國際金融本科畢業。
王淇(1980—),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訴碩士研究生,該校經濟法專業本科畢業。
[2]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79。
[3]周旺生編著:《法理學》,北京大學法學院組編,北京大學遠程教育法學試用教材,P86。
[4]轉引自:錢玉林:經濟法基本原則之初探,《法學》1995年第1期,見《布萊克法律辭典》“原則”條,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
[5]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P28。
[6]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
[7]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
[8]應飛虎,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9]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10]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論,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版。
[2].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3].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4].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楊紫烜.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邱本。經濟法原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7].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J],中國法學。2000(5)。
[8].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J],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2)。
[9].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的價值和基本原則芻論[J],法商研究。1998(6)。
[10].應飛虎。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論[J],中國法學。2001(2)。
[11].劉江琴。法國三大民法原則歷史發展之探析[J],荊州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2(4)。
[12].李永清。經濟法基本原則芻議[J],當代法學。2002(5)。
[13].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J],現代法學。2000(5)。
[14].李君。本質的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J],當代法學。2002(4)。
[15].張永清。經濟法基本原則芻議[J],當代法學。2002(5)。
[16].劉桂清,佘勝勇。論經濟法基本原則[J],當代法學。2000(5)。
[17].張曉華。經濟法基本原則初論[J],江西科技師范學院學報。2003(6)。
[18].錢玉林。經濟法基本原則之初探[J],法學。1995(1)。
- 上一篇: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貧困生資助意見
- 下一篇:鄉鎮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