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價值批判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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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價值批判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探討了劃分部門法價值的標準,批判了各種經濟法價值觀點,論證了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保護和促進社會公共經濟利益,而且社會公共經濟利益主要由經濟法來保護和促進,因此,經濟法的目的價值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

[關鍵詞]部門法價值;經濟法價值;社會公共經濟利益

法的價值是一個充滿爭議的法學范疇?!霸诜墒返母鱾€經典時期,無論是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1]法律實證主義學派認為:法律價值“這個問題是根本不能科學地加以回答的?!盵2]而自然法學派則熱衷于法律價值的研究。如古希臘的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古羅馬的烏爾比安、西塞羅,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洛克、盧梭、杰菲遜等以及當代的羅爾斯、德沃金等都曾對法律價值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表達了這些價值在法律體系的建構及現實運作中的重要作用與功能。從形式上看,兩派的態度截然相反,真理也好像非此即彼。筆者認為:兩個學派都犯了一個錯誤,即認為公平、正義等法律價值是一個永恒的、絕對的、超驗的存在物。事實上,公平、正義等是一個歷史的、辯證的范疇。不同的歷史形態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不同的階級、階層、社會、個人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這樣,形而上學地研究公平、正義等法律價值,只能是兩個結果:或者如法律實證主義學者凱爾森那樣認為:“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盵1]或者如自然主義法學派,在公平、正義等問題上紛爭不休,莫衷一是。因此,只有我們認識到:我們所認識的公平、正義等法律價值只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公平、正義,才能從根本上理解法律價值,我們對法律價值的研究才不至于自說自話。

一、法的價值概論

法的價值一詞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個是法,一個是價值。要研究法的價值,首先必須理解價值一詞。價值一詞源于經濟學,后來,價值一詞被引入哲學、社會學等領域。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時使用價值一詞。因此,價值一詞在不同的層次與含義上被使用著。美國學者培里歸納出價值的三層含義:(1)“價值”有時被用作抽象名詞。在狹義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美德”等術語來恰當地表示的東西;在廣義上則包括了各種正當、義務、美德、美真和神圣;(2)“價值”作為一個更具體的名詞(譬如:當我們談及一種價值或多種價值時)。往往是用來指被評價、判斷為有價值的東西、或被認為是好的、可取的東西;也被用來指是有價值或是有價值、是好的東西,“各種價值”就意味著“有價值的各種東西”、“好的各種東西”或“各種善”;(3)“價值”一詞還在“評價”、“作出評價”和“被評價”等詞組中用作動詞。[3]價值一詞既然在多種含義上被應用,人們對法的價值也就有不同的理解與應用。歸納起來,學者們對法的價值的理解大體上仍然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指功能作用;另一方面指目標。[4]在應用上,法的價值在多種含義上被使用。有的學者將其歸納為:第一,它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第二,指稱法律所包含價值評價標準;第三,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價值因素。[5]法律價值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認為,法律價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義、效率等方面。[6]

筆者認為,一方面,法的價值是立法者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一種不可或缺的手段。由于立法者的目標可以為善,也可以為惡,因此,法也就有惡法、善法之分。另一方面,目的和手段是一對辯證的范疇。例如,舍身護法的人就在一定意義上把法作為一種目的。此時法的價值就有了目的性,這樣看來,有的學者僅看見法的手段價值,有的學者僅看見法的目的價值,都有失偏頗。

法的價值有如此多的含義,因此,我們在研究法的價值時就必須小心謹慎,明確區分自己是在哪種含義上使用法的價值一詞。為了不至于引起理解上的混亂,筆者所指法的價值是法所追求的社會價值,即在目的范疇上使用法的價值一詞。

二、經濟法的價值諸說

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學的一個重要范疇,與經濟法的其他范疇一樣,學者們對經濟法的價值的看法五花八門,不盡一致。歸納起來,主要觀點有:(1)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通過其規范和調整所追求的目標。它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的和諧,他們本質上是統一的,但又表現為不同的方面。[7](2)經濟法的價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它的價值鏈的中心環節也是效率與公平;它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當20世紀與21世紀之交,它還要兼顧國際社會利益。經濟法的中心價值環節應是: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實質)經濟公平。[8](3)經濟法價值主要指社會整體效益和公平。[9](4)經濟法的價值是“整體效益”。[10](5)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是權力與權利交融的系統化秩序。[11](6)經濟法的價值是“公平、效率”。[12](7)經濟法的價值是“發展、安全、公平”。[13](8)經濟法的價值是社會公平、經濟民主。[14](9)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整體利益”。[15](10)經濟法的主導價值理念是“社會公益”。[16](11)經濟法的價值包括“存在價值(商品經濟的普遍法)、法權價值(權力規制)、資源價值(發展公平)、社會價值(經濟安全)”。[17](12)經濟法的價值主要有二:一是社會經濟福利價值,二是經濟民主價值。[18](13)經濟法價值目標體系分為兩個層次,工具性價值包含結果公平、經濟安全和體制效率;目的性價值包含可持續發展。[19](14)經濟法的價值體系分為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使用價值。經濟法的價值是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經濟法的使用價值是經濟法的功能,其有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終極使用價值,表現為保障和促進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的提高的功能;第二層次是主導使用價值,表現為保障和促進和平時期或戰爭時期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的提高的功能;第三層次是集合使用價值,表現為保障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有效實行的功能;第四層次是分類使用價值,表現為保障政府經濟管理主體及其職權、職權運行、運行方式等協調、穩定和發展的功能。[20]

三、確立部門法價值的準則

筆者認為,要確立一個部門法的價值,必須遵循以下五個準則:第一,必須反映該部門法總的價值,即不能將一個部門法的子部門法的價值作為整個部門法的價值。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是經濟法的一個子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價值是消費者利益,但不能將消費者利益作為整個經濟法的價值;第二,該價值主要由該部門法體現,即法的一般性價值不能作為部門法的價值。例如公平、正義、秩序等是法的一般性價值,每一個部門法、子部門法、孫部門法等都必須在自身的領域內反映和追求公平、正義、秩序。一個國家的全部的法律在各自領域的公平、正義、秩序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就在整個社會領域反映和追求整個法的公平、正義、秩序等。但不能把公平、正義、秩序作為各部門法的價值;第三,必須明確界定是在手段屬性還是在目的屬性上使用法的價值一詞。例如,在法的手段屬性使用法的價值,必然會看見法的背后是國家,從而得出經濟法的價值是政府經濟管理體制也就順理成章。在法的目的屬性上使用法的價值,則必然會看到經濟法的各層次目的,經濟公平、經濟民主、經濟安全、經濟效率、經濟秩序、正義等的觀點也就天女散花、層出不窮;第四,必須體現出部門法的價值層次與體系。前文已指出,目的和手段是一個辯證的范疇,目的是一個多層次的體系。一個部門法的價值總是各個子價值構成的價值體系。此時,必須在部門法的各層次目的的基礎上進行抽象和概括。即必須區分子價值與終極價值、次要價值與主導價值、手段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例如,經濟秩序對于效率來說是手段性價值,利益可分為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和社會利益。以此為標準,經濟法主要保護與促進經濟利益,行政法主要保護與促進政治利益,社會法主要保護和促進社會利益。所以籠統地以社會整體利益來概括經濟法的價值,就沒有區分開社會利益與經濟利益;第五,必須鑒別部門法的價值競合與互補。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個社會價值目標往往由幾個部門法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來實現。當然,各部門法的功能有主次之分。比如社會公共利益主要由經濟法實現,但民法也會體現這一點,即表現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但不能由此而認為,民法的價值目標是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當一個部門法的價值目標與另一部門法的價值目標相沖突時,必須有所取舍。例如,民法的所有權絕對體現了權利本位價值,但與社會公共利益價值相沖突。因此民法的所有權絕對就受到限制。但民法的價值并不因此而改變。

四、經濟法價值諸說之評價

根據上述標準,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與評價。本文認為:

觀點(1)有一定道理。但在理論的概括和抽象上有失簡單。其沒有將法的目的性價值分層次系統考慮,抽象出最根本的價值,而簡單列舉幾個方面,失于凌亂和簡陋。而且把實質正義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根本不能反映經濟法的獨特價值,難道民法追求的正義就不包括實質正義?實質正義是法的一般性價值,只有通過各個部門法相互協調配合、共同追求和維護,實質正義才能夠實現的。

觀點(2)比較系統,有層次。不過本文認為,該觀點也有所不足。以社會整體經濟公平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是不妥當的。因為社會整體經濟公平更多地屬于社會法的范圍(主要是社會保障法)。

觀點(3)把公平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混淆了法的一般性價值與部門法的價值。例如,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把公平作為它們各自的基本原則,難道民法就不追求公平?

觀點(4)的缺陷在于沒有區分經濟效益、政治效益與社會效益。因為“整體效益”是經濟效益、政治效益與社會效益的上位概念,所以把整體效益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是犯了邏輯上的錯誤的。

觀點(5)把權力與權利交融的系統化秩序作為經濟法的價值則在價值的層次上低于利益的價值層次。因此該觀點在理論的抽象與概括上還可以深入。

觀點(6)、(7)的缺陷與觀點(3)的缺陷如出一轍。

觀點(8)將經濟公平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經濟公平更應該是社會法的價值范疇(如社會保障法),而不應是經濟法的價值;第二,經濟民主也不是經濟法的價值。恰恰相反,經濟民主是民法的價值范疇。我們知道,民法以權利為本位,強調意思自治與自由。而權利本位與自由是與民主一脈相承的。因此,將經濟民主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是南轅北轍的。

觀點(9)、(10)與觀點(4)有相同的缺陷。

觀點(11)有三點缺陷。第一,“存在價值、法權價值、資源價值、社會價值”過于抽象,難以反映經濟法的價值。例如,難道民法價值就不包括“存在價值、法權價值、資源價值、社會價值”;第二,權力規制作為經濟法的價值沒有很好的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第三,經濟安全并不僅僅是經濟法的價值,民法必須而且也能夠以經濟安全為其價值。很難想象,沒有民法,經濟法能夠單獨維護經濟安全。

觀點(12)有兩點值得商榷。第一,將經濟民主看作經濟法價值顯得過于牽強。該觀點把經濟民主歸納為“規范政府對市場的干預,矯正經濟過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場失靈為己任?!盵17]但我們知道,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對市場失靈的矯正,而市場機制本身才充分代表了民主與自由。例如壟斷,只是經濟民主的負面結果,而不能說是經濟專制。這樣,恰恰相反,經濟法并不體現經濟民主,反倒是體現經濟集中。當然,本文作者并不由此得出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集中的結論。第二,社會福利價值也不能概括經濟法的價值,而應該是社會法的價值的概括。

觀點(13)的長處在于比較系統:把經濟法價值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工具性價值,一個是目的性價值。但其也存在不足。第一,把經濟法工具性價值歸納為經濟安全、結果公平。以筆者的觀點,結果公平應當是社會保障法的內容,不是經濟法的價值。因為即使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只是維護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不是追求什么結果公平;第二,將經濟安全作為經濟法的價值不能自圓其說。這與觀點(11)的缺陷是相同的;第三,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的目的性價值也是片面的。理由是:首先,通說認為,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是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主要作用與克服市場失靈,也就是說經濟法的主要任務并不是可持續發展。當然經濟法要體現可持續發展,但這屬于部門法的價值競合問題,而不能說可持續是經濟法價值;其次,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目標是法的最高價值目標,所以不能可持續發展作為經濟法的價值。例如,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價值與可持續發展沖突時,都必須定位于可持續發展價值,但可持續發展并不因此成為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的獨特價值;最后,可持續發展應當是環境法的價值,環境法也主要把可持續發展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

觀點(14)視角獨特,可謂獨樹一幟。其對經濟法手段性價值———政府經濟管理體制的法律形式的論述無疑是極富創見的。把經濟法的使用價值歸納為四個層次也可成一家之言。但是該觀點似乎偏重于法的形式和功能,忽略了法的背后內容(利益、正義等)。

五、結論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在經濟法的目的范疇意義上(至于經濟法其它范疇意義的經濟法價值,不在本文范圍之內)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這個定義既在理論有足夠的抽象和概括,又反映了經濟法的本質和重要功能。

第一,從經濟法的功能來看,經濟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無論學者們的關于經濟法范疇的觀點有多大的分歧,但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是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這一點,學者幾乎空前的一致。我們知道,競爭法和宏觀調控法主要就是作為市場失靈———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對策法而產生發展的。

第二,從社會公共經濟利益來看,社會公共經濟利益主要是由經濟法來保護、促進的。而這又是由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決定的。而其它部門法雖然也對社會公共經濟利益有保護和促進的作用,但并不是主要的,例如,民商法以權利為本位,強調自治,主要保護和促進的是個人利益。行政法以政治統治為本位,主要保護和促進國家統治利益;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主要保護和促進社會利益。

第三,從價值范疇的抽象與概括來看,經濟效率、社會經濟公平、經濟民主、經濟安全等范疇都不是經濟法的獨特的或者主要的價值。因此,雖然經濟效率、經濟安全、經濟公平、經濟民主是經濟法所要追求與維護的,但它們并不是經濟法的主要和根本的價值所在。例如,經濟法的性質之一是經濟集中,所以經濟民主并不是經濟法的主要目的,甚至相反。學者們的經濟公平強調結果公平,則導致經濟法的價值更加混亂。因為:首先,這就使經濟法理念倒退回計劃經濟時代的平均主義。其次,經濟公平本應是社會法(主要是社會保障法)的價值。即使學者們會辯解,那結果公平與社會保障法的價值又有什么區別呢?

第四,從部門法價值體系的角度來看,民商法價值是權利本位,行政法價值是政治利益,社會法價值是社會利益,經濟法價值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從而清楚地區分了經濟法價值與其他各部門法的價值。

第五,從部門法價值的概念體系來看,利益分為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社會利益等,因此“社會公益”、“社會整體效益”、“整體效益”等概念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上位概念,因此,把這類概念作為經濟法的價值,必然過于寬泛。

第六,從法的價值層次來看,“秩序”、“安全”、“發展”、“民主”、“公平”、“正義”等顯然不是同一層次的法的價值,因此,把它們并列為一個部門法的價值,顯然是犯了邏輯體系上的錯誤。

概而言之,經濟法的價值是社會公共經濟利益,這樣既突出經濟法的獨特的價值取向,從而與其它部門法價值區別開來,又反映了經濟法的根本的價值取向,從而將一些層次較低的價值和次要價值概括進來,避免了經濟法價值概念的龐雜。

[參考文獻]

[1]〔美〕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中譯本)[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2]〔奧〕凱爾森。法律與國家的一般理論[M].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3]〔美〕培里。價值和評價[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4]翁文剛,盧東陵。法理學論點要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教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6]王啟富。法律辭海[Z].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7]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9]莫俊。論現代經濟法的價值取向[J].濟南:山東法學,1998,(4)。

[10]歐陽明程。整體效益: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的主導價值取向[J].武漢:法商研究,1997:(1)。

[11]李金澤,丁作提。經濟法定位理念的批判與超越[J].武漢:法商研究,1996,(5)。

[12]徐士英。經濟法的價值問題[A].漆多俊。經濟法論叢:第1卷[C].北京:方正出版社1999。

[13]程信和。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體[J].上海: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1)。

[14]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J].北京:法學研究,1996,(5)。

[15]顏運秋。論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取向及其實現[J].武漢:法商研究,1999,(4)。

[16]尹小貝。從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審視經濟法的價值理念[J].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0,(5)。

[17]單飛躍。經濟法的法價值范疇研究[J].成都:現代法學,2000,(1)。

[18]魯籬,蘇明。經濟法價值新論[J].成都: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3)。

[19]呂忠梅,陳虹。論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與目的性價值[J].武漢:法商研究,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