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調整對象市場化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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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市場經濟的體系構成出發,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當由市場主體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市場準入和社會保障五部分組成,把市場準入關系視為經濟法調整對象之一是本文的最新觀點。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經濟;調整對象
在中國法學界,除了很少一些學者根本不承認或者實際上不承認經濟法的存在以外,都認為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要明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必須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根據改革開放的需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生產力的需要正確地確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有一定的范圍的。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經濟法促進、限制、取締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范圍[1].或者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需要由國家予預的經濟關系。事情都是發展變化的,經濟關系也不例外。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經濟關系發展的總趨勢是越來越復雜多樣的。然而,隨著經濟法基本理論研究的深入,人們對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的認識必將逐步接近真理。筆者認為,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場主體調控關系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在市場主體體系中,企業是最主要的主體,企業是構成一國國民經濟體系的不可缺少的基礎環節。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的依附關系。這就為各市場主體提供了自由發展的空間[2].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場主體可以為所欲為,國家不對其進行任何調控。當今社會企業已經成了擔負社會責任的主體。國家為了全局性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必須對市場主體的組織及活動進行必要的、適度的調控。市場主體在自己的運作過程,為了滿足自己生存和發展的需求,也要對其內部機構及成員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管理,這就是對市場機構及成員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管理。這種管理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為謀求發展,必須有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而這個外部環境,靠一個經濟個體是不能創造的,這就需要國家通過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的空間。針對各經濟個體的局限性,在經濟法制的前提下,為各經濟個體把握全局,出面組織協調和提供服務。當經濟個體的行為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必須以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限制其不法行為。但國家各法律部門對市場主體行使其權利時,不應超過法律賦于其的職能,盡力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生存和發展的法治空間。二是對企業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企業的財務、會計管理等進行的必要的干預。但同時又不能管的太多、太濫。因此要明白對其組織機構和成員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調控,其目的在于優化經濟個體的結構,實現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完善其計劃、生產、勞動、質量、成本、財務等管理體系。但干預行為必須基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以間接手段干預,以實現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目標為目的?;谝陨嫌^點,由經濟法對市場主體進行調控,有助于從法律上保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合格主體,積極地參與市場活動,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二、市場秩序調控關系
市場經濟是市場機制在社會資源配置中起基礎作用的一種經濟體制,其作用的發揮必須以健全、有序的市場秩序作為條件,可見市場秩序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與靈魂[3].沒有完善的市場秩序,人們追求的資源配置優化的目標就難以實現。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要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結構合理的市場體系。因此,國家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同時,必須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各個法律部門要為培育和發展市場體系提供法律支持,其中最能起影響作用的是民法和經濟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培育和發展的市場體系,要滿足經濟個體自身利益及全局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依靠體現公權力的經濟法的作用才能形成,任何一個國家都謀求建立一個在法制管理下的有序化的市場。依靠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對影響市場秩序的壟斷、不正當競爭、假冒偽劣商品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的行為給予有效調控。市場秩序的混亂,必將導致整個經濟秩序并最終導致政治秩序的混亂,因此,世界各國都利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頒布、實施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用以保護、建立、有序的國內市場及國際市場秩序。實現這一目標需要許多法律部門的配合,利用國家權力對市場秩序適當干預,防止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過程中曾出現過的由普通的自由競爭而發展成為普遍的壟斷的現象在中國重演。經濟法對市場秩序的調控有助于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三、宏觀調控關系
宏觀調控是指為了實現經濟總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的調節和控制。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簡稱宏觀調控關系。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建立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宏觀調控體系。在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出現過不同程度的經濟過熱、通貨膨脹、經濟總量的不平衡、結構不合理、經濟秩序混亂等問題,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宏觀失控所造成的結果。市場調節雖然能夠解決一部分經濟問題,但對于這些涉及全局性的經濟關系它是無能為力的,而這些問題的解決既不能單純運用行政手段去解決,也不能用民法的辦法通過當事人之間設定契約關系去解決,最好是通過經濟法律、政策的辦法予以解決。市場經濟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但政府對其的管理應積極地轉變職能,使國家職能只限于國家公權力對市場進行管理和宏觀調控。基于市場本身的弱點和政府職能的決定,宏觀調控關系由經濟法調整有助于發揮宏觀調控的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防止經濟中的總量失衡和結構失調,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把國家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
四、社會分配關系
社會分配關系是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社會分配是指對物質生產部門的勞動者所創造的國民收入所進行的分配,它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國家對國民收入的分配是通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實現的。社會分配關系之所以由經濟法調整是因為我國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必須受物質利益規律的支配,必須正確解決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當前利益,這就決定國家必須從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經常調節和正確處理在分配中所存在的各種矛盾。對于在國民收入的分配尤其是再分配中建立效率和公平尤其是公平分配機制,顯然是當事人自身難以解決的,必須由國家在社會范圍內進行必要的干預。而作為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終用途的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使用也必須是按比例進行的。正確地調控兩者的適當比例,將會有助于我國的擴大再生產速度,盡一步提高人民的消費水平。而正確解決積累和消費之間的矛盾,確定兩者之間的適當比例,就需要國家從全局利益出發,進行有效的調控才能完成。綜上決定了在整個國民收入的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國家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社會分配關系所具備的性質,調整這種分配關系的法律,既不可能是以調整組織行政關系為已任的行政法,也不可能是以調整平等經濟關系為已任的民商法,而主要的應是以干預經濟生活為自任的經濟法,將社會分配關系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符合國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的要求和社會分配關系自身的內在要求。
對于社會保障關系是否應該納入經濟法調整,筆者認為社會保障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種方式,是國家運用經濟手段解決特定社會問題和實施特定社會政策的一項宏觀調控措施[4],社會保障關系就是發生在社會保障過程中的經濟關系,符合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征。經濟法對其調整有助于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五、市場準入
之所以將市場準入納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因為市場準入是作為國家對具體市場主體進行管理的開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必須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制度。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人們逐步認識到通過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對于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市場成為連接生產和消費、需求與供給的主要紐帶,成為人們賴以生存的一般條件。在建立在高度專業化社會分工基礎之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主要通過市場獲得,作為交易對象的商品和服務通常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特征,如果某種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者不具備從事該項產品和服務經所必須具備的物質條件和能力,讓其進入市場,無疑是對消費者和用戶的不負責任,最終導致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同樣建立在高度發達的信用之上的市場經濟,交易雙方的利益是否能夠獲得充分的保障,很大程度上決定于資信、能力和經營條件,允許一個沒有任何資產信譽和經營條件的個人或組織參與市場交易,對于其他交易者無疑是一個重大交易安全隱患。國家通過經濟法律、政策的辦法建立市場準入制度,對市場資源的配置,預防市場可能發生的負面影響,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各國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決定著各國在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過程中有著不同的政策考慮,即使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一些特殊的經濟部門例如電信業、銀行業、保險業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進入市場的限制,例如在注冊資金或技術方面的要求,從而實行許可經營制度。我國現在的問題是國家對進入市場的限制包括進入一般市場的限制,突出表現為太多太濫,以及透明度低,不能適應世界貿易組織提出的貿易自由化,便利跨國投資流動和保護自由競爭的要求。此外許多本來應當由企業自主決定和市場調節的事情現在仍大包大攬在政府手中。一個企業能否贏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取決于市場,政府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而要通過經濟法律的手段,對市場干預,才能保證市場的有序化,從而達到了經濟法對市場準入調控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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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云良。經濟法應當有所作為———論經濟法的任務[J].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11)。46。
[4]沈敏榮WTO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J].現代法學,20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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