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2 04:34:00
導語: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在全球將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謀求協調與持續發展理論基礎的今天,經濟法的價值觀體系中應注入可持續發展理念并樹立全人類整體利益價值觀,人和社會、自然和諧發展價值觀與代際公平價值觀。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價值觀;代際公平;和諧發展
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科學的發展觀,一種更高層次的文明的生產方式,是21世紀全人類能持續、均衡、協調、理性發展的必然選擇??沙掷m發展所體現的全局觀、整體觀、發展觀理念正在徹底洗禮既存的社會生產方式與社會意識形態。經濟法作為社會意識形態的一種,也不可避免地承受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強烈沖擊。如何從可持續發展的新視角重新審視與定位經濟法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就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略作初步探討。
一、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的特征
(一)全球一致性
可持續發展理論是基于現代工業文明所造成的負面效益即對生態平衡的破壞和對自然資源的浪費以及“人口爆炸”所引發的全球問題而提出來的。現在它已經超越了環境資源保護的初衷而演進為一個全方位發展的概念、模式和戰略,成為在全球范圍內引起思想、生產和生活方式變革的社會活動。為在全球范圍內徹底滲透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理念,183個國家政府首腦于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共同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國際文件,其中的《21世紀議程》實際上成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行為綱領。
此外,雖然世界各國的立法模式與法律價值取向存在較大差異,但大多數國家都主張一國的法制建設應注入可持續發展理論,特別指出應在協調一國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如經濟法中引入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念,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奠定立法與普法上的基礎。
(二)持續發展的目的性
可持續發展價值觀要求社會資源與社會利益的分配合理。這種合理的分配不僅是指在當代人之間進行的分配,還包括在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進行的分配。只有分配存在合理性,才能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能為子孫后代留下其應享有的社會資源與社會利益。顯然,經濟法只有以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為指導,科學地設計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法律制度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的終極目標,即社會的、經濟的、自然的可持續發展。
二、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的內容
(一)經濟法應樹立可持續發展的全人類整體利益價值觀
可持續發展是以人為本的全人類的共同行為。全球問題是人類可持續發展中共同面臨的挑戰。因此,經濟法所僅追求的一國整體利益的價值觀理念顯然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的實際需要??沙掷m發展價值觀應深入到人類利益的基礎,并強調全球的整體利益、全人類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的生存利益實現只有通過全人類生存利益的實現才能實現。任何個人的行為如不受約束都有可能威脅到全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單個人的行為必須納入到全人類行為的規范之中。
為此,筆者認為,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的經濟法價值體系必須突破國界,樹立全球化觀念,由追求一國之整體利益發展為追求全球全人類之整體利益。經濟法的效益觀相應地也不再只是一國的整體效益觀,而是全球整體效益觀。這種效益在計算方式上既不能用投入產出的量化方式來計算,也不能在衡量標準上以經濟效益成果的最大化來評價,同樣,更不能以一國的整體利益最大化來估算。它是綜合了局部與整體、一國與世界、社會與經濟、人文與環境、存在與發展等諸多因素后的一種著眼于持續發展的優化結果。因此,經濟法也應把對經濟主體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一國乃至全球全人類。經濟法只有把一國整體利益與全球整體利益、全人類整體利益結合起來,從而與國際接軌,才能獲得經濟法的可持續發展。
(二)經濟法應樹立可持續發展的人與社會、自然和諧發展的價值觀
可持續發展是建立在經濟可持續發展(生產、開發、利用、生活、消費等方面)、社會可持續發展(個人、國家、世界、民族、區域等方面)以及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等方面)諸多方面之上的一個系統工程,它要求系統內部縱橫之間應保持和諧的發展。歷史上發生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里的多次經濟危機已足以證明社會對個體效益的盲目倡導只能導致競爭的無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公共產品的匱乏、基礎產業的薄弱、生態環境的惡化、產業結構的失調等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可持續發展價值觀要求經濟法必須樹立社會的發展與環境、人口、資源等各方面相協調,社會發展必須建立在生存與經濟持續發展能力、社會公正與人民積極參與決策基礎之上的價值觀念。
我國作為《21世紀議程》的參加國與締約國,正逐步取締“高消耗、高污染和高消費”的傳統發展模式,并已將這種可持續發展模式融入到了立法者和整個社會的普遍法律意識之中,融入到了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中。經濟法應采取人與社會、自然和諧發展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并以之為導向完善宏觀調控法律制度,規范計劃、財政、稅收、金融、國有資產投資等經濟調節手段以合理配置社會資源,形成有利于國民經濟穩定、健康、持續發展的產業結構、增長模式和供求均衡格局,營造和保持符合社會經濟總體安全要求的宏觀環境;另一方面,經濟主體在選擇自身活動的內容或方式時應以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為指導,充分注意個別目標與社會目標保持相互銜接的要求,自覺強化對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保護。否則,人類過度地掠奪、占有自然就必然會破壞人類自身的平衡,破壞生態平衡,破壞國際發展的平衡。為此,經濟法必須走出誤區,確立人與自然、社會和諧發展的法律價值觀即可持續發展價值觀,以實現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社會福利、人文與自然環境、人與自由及自身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與可持續發展。此外,這種和諧的價值觀從一定程度上也能引導經濟主體在動態中求平衡、求穩定,在良性循環中求發展,從而使經濟、社會與自然的發展永遠不斷、源遠流長。
(三)經濟法應樹立可持續發展的代際公平價值觀
以往的經濟法將享有公平分配的權利主體僅界定在民事主體的范疇里,即僅僅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經濟權利主體,而將尚未出生的子孫后代及未來可能設立的組織團體排斥在經濟權利主體之外,由此導致了經濟法的狹隘公平價值觀念。
可持續發展價值觀強調的公平實質上已突破了在既存的經濟權利主體間分配公平與利益的價值觀念,包括了當代公平價值觀和代際公平價值觀。所謂當代人的公平即指滿足當代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并給予機會以滿足其追求較好生活的愿望。這里所稱的當代人當然應突破國界而泛指世界范圍內的所有活著的人。所謂代際公平是指當代人不能因自身的發展與需求而損害未來人滿足需求與發展的資源、環境與利益等,即子孫后代與當代人應具有同等的機會分享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人類利益等權利。因此,為了切實實現代際公平的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經濟法不僅要保障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而且要規范政府的行政方式與限度,使政府行為及其所控制的市場行為對后代的負面影響得以限制,從而做到當展不損害后代的發展,當代的利益不損害后代的利益。
- 上一篇:保險公司的總經理助理競聘演講稿
- 下一篇:經濟法價值的定位研究論文
精品范文
10經濟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