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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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探究論文

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在任何一種經濟體制下,要使經濟生活正?;?,就要有一定的經濟秩序。計劃經濟的經濟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梢哉f,計劃經濟實質上是行政經濟。而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在于宅的經濟秩序是通過法制形式和維持的,或者說,是一種法律秩序?,F代市場經濟并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來實現的。與計劃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資源。但是,市場只有具備合理而完備的法律前提,才能發揮有效配置資源的功能。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布坎南新說:“沒有合適的法律和制度,市場就不會產生任何體現價值最大化意義上的效率?!雹購倪@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或者說,法制是市場經濟的法律特征。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具體表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規則、政府行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規范,即一切經濟活動法制化。

(一)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內在要求。

1、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需要法律規范。

市場主體是經營的企業,它有兩個廣大,兩個方面需要法律規范:一方面企業的產權問題,企業能夠行使全部法人財產權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經營需要法律保證;另一方面企業在自主經營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那么,一旦企業對利益關系采取非正當競爭手段,損害其他自主經營的企業或國家的利益時,這也需要法律規范。沒有上述法律規范,市場經濟就難以正常運行。

2、市場運行的規則需要靠法律來構筑維系。

市場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市場運行就是市場經濟的運轉,而市場運行的各次規則要靠法律來構筑。市場運行有眾多的規則,如生產資料市場規則、金融市場規則、勞動力市場規則、技術市場規則,等等。這些規則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定。因為法律手段具有嚴密性、規范性、公開性,以及國家的法制性和相對穩定性等特點,可以從根本上規范經濟和社會生活運行。沒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場經濟就不可能有效運轉。

3、市場競爭的公平競爭需要法律保障

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就是自由、等價交換。沒有自由交換,商品就很難流通;生產再多的產品,不能實現等價交換,就不能實現其內在價值和獲得利潤,生產者就沒有生產和再生產的積極性。商品生產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價交換,進行公平競爭,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樣,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求法律保護。沒有這種法律保障,市場經濟同樣不可能有效運轉。

4、市場經濟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來強制體現

市場經濟的一般性表現為在各個市場經濟國家都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這些規律一旦為人們所認識,就將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來規范,使遵循經濟規律成為具有法律得來的行為,市場經濟的特殊性反映社會制度的本質特征,體現一定歷史時期社會制度的要求,它不僅表現在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之中,更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確立起來。

5、市場經濟的自主性需要法律來確認

市場經濟是自主性的經濟,即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的意志自主性。這就要求用法律確認市場主體資格,明確產權,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及其意志自由。同時,規定市場主體行使權利的方法、原則和保障權利的程序。如果沒有法制,市場主體的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市場就是一句空話。

6、市場經濟的契約性需要法律來確認保護。

市場經濟的基地在于市場,而市場交換或市場經濟的具體動作,主要是通過市場主體之間經過自由、平等的協商新訂立的契約來進行的。契約是市場的法律原型,市場經濟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經濟關系的契約化。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契約成為經濟交往的主要形式。通過契約的形式來建立經濟關系和實現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不同于計劃經濟的最本質的區別,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市場經濟就寸步難行。而契約這種法律形式對契約原則、方式和法律的確認與保護為前提。

7、市場經濟的競爭性需要法律來保障。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命脈,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經濟。通過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這是市場經濟的優越性之一。但競爭必須是公平合法的競爭,否則,市場經濟就可能失靈或扭曲。因為在競爭過程中,有些競爭者為了貪圖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風險,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如制造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資取別人商業秘密等,這就必然妨礙市場競爭的正常運行。如同球賽一樣,球員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比賽。沒有規則,比賽就無法進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維護正當競爭的保障。

8、市場經濟的主體地位平等原則需要法律來確認和維護。

與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是通過契約發生關系的,這就是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須通過法律確認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如果沒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場經濟開放性要求有完備的法律制度以適應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場國際化。統一的、開放的市場體系必須有統一的調整手段和相應的規則。要使我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就必須按照現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國際經濟法律體系。

(二)、通過法律來治理是市場經濟發展形態的反映。

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場經濟形態的特點。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經歷了自由競爭階段的市場經濟和壟斷階段的市場經濟兩種發展形態,每個時期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

在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原始積累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得以確立的前提,即在“劍與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產者轉化為工資勞動者,把貨幣轉化為資本。經濟法在這一過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國最為典型。從17世紀開始,英國就推行了“圈地運動”,把廣大農民從耕地上趕走,土地改作“牧場”。為此,英國國會于1700—1760年頒布了208個圈地法規,1761—1801年又通過了2000個土地法令。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為資本主義所有制,使農民從土地上游離出來,為適應資本主義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雇傭勞動者。與此同時,為了轉化和積累資本,開展自由貿易與自由競爭,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制定和實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證讓“看不完的手”調節市場的運行。

19世紀未到20世紀初,金融機構與工商業相結合,以金融為主的壟斷資本形成以后,美國國會于1899年制定了《謝爾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萊頓法》和《聯邦委員會貿易法》,統稱為反托拉斯法。它壟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出發,對托拉斯進行了若干限制,以調節資本主義的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壟斷資本主義發生了新的變化,由一般壟斷階段轉變為國家壟斷階段?,F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進一步社會化,促使資本主義的壟斷程度進一步提高。同時,為了減弱經濟危機對經濟的實現調控。因此,經濟法得到全面的發展,深入經濟生活的主要手段。

隨著生產社會化和經濟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擴大和提高,自由市場經濟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復出現的經濟危機和周期性波動,表明自由市場經濟無法有效地完成資源配置任務。因此,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需要國家通過經濟杠桿、法律手段和非經濟手段間接調控市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不論資本主義市場還是社會主義經濟,無不通過法律來反映不同發展形態的要求,體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不同調控形式。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強對市場經濟實現調控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法治的過程。法律制度同市場經濟發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在質的方面,市場經濟所需要的法律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所需要的法律有著根本的區別。與自然經濟和產品經濟相比,市場經濟在法律上表現出來的獨特之處,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這些法律體現了不同的原則,精神和程序。例如,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都要求經濟主體合法經營,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意味著它對行政權力的絕對無條件地服從。法律的任務就在于用強制力將經濟主體限制于行政權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計劃經濟的法律是以行政權力為核心的命令法體系。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首先在于經濟主體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權力都不得侵犯的獨立權利。法律為經濟主體的合法經營留下了廣闊的、可以選擇的自由空間。因此,市場經濟的法律是以經濟發主體的權力為核心的選擇法體系。

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了經濟和政治的分離,這就更要求對行政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方式進行限制。市場經濟造就了獨立于行政權力之處的經濟力量—市場主體,它可以對抗行政權力的不合理、不正當行使,改變過去那種行政權力不受約束的狀況。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來實施控制和干預,但政府的權力本身已經受到了法律的嚴格限定。市場經濟對行政權力的經濟限制構成了對權力法律約束的基本條件。總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經濟市場化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的。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備,也不可能實行法制。市場經濟需要以權力為核心,具有極大權威和獨立運行機制的法律制度,這正是法制形成和發展的經濟動因??墒?,并不是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可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為市場經濟提供它賴以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形式。

從法制史來看,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經濟無法提供法制生長的土壤。法制是伴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出現而產生和發展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為法制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的國家的產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國家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否定市場經濟,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結果導致法律長期以來不僅得不到重視和發展,反而屢屢遭到削弱和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加強社會主義的法制。從此,我國社會開始朝著法制化方向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從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提示出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動因,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標志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目前還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初始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是一個有待實現的目標,而不是已經建成的現實。因此,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這就決定了我國現階段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為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

二、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而經濟法制則是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為了適應自由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F代意義上的運用經濟立法手段調整經濟關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在主要參戰國出現的。當時在世界范圍內,資本主義已經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國家干預經濟已成為壟斷階段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為了克服戰時經濟中出現的物資供應困難,有關國家采取經濟立法手段,進一步實行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控制。為什么經濟法首先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并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經濟關系日益復雜,原有氏法雖然還是調節市場經濟的重要手段,但已遠遠不能適應調節更方形態的市場經濟的要求,于是經濟法便逐步從民法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體系,以推動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壟斷資本組織、企業集團的巨大發展及其權力體系的擴張,對社會生活發生了重大影響,在國際間進行廣泛的經濟活動,使市場經濟向全球化發展,因而必然要求通過國家立法在世界范圍內爭奪資源和分割利潤。

(三)壟斷資本與國家政權緊密結合,通過經濟立法手段,干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控市場經濟運行,緩和爆發經濟危機。

上述分析表明,經濟法是從市場經濟的母體中孕育出來的,或者說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為資本主義法制制度的調整和完善提供了實踐舞臺。那么,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怎么樣呢?概括起來講,法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有四個方面:

(一)引導作用。法律對市場經濟的引導作用,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決定的??陀^地認識這些規律,真實地反映這些規律,并通過對市場的引導使之符合這些規律的要求,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務。市場經濟經歷著復雜的生產、分配、流通和消費的過程,實質上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為了使密集的、復雜的、且隨機性很在的社會互動井然有序,必須運用法律對人的活動進行引導。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搞市場經濟既要借鑒現代市場經濟的一般經驗,又要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并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的要求,這也必須借助法律的引導。必須明確的是:現代市場經濟覆蓋面越來越大,無論是市場機制,還是市場體系規模,都是復雜而龐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場經濟那樣單純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發運行與發展,必須實行高層次宏觀調控,并使這種調控的形式多樣化、精密化,并以引導為主要形式。

(二)促進作用。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直接促進作用。那些直接調整市場經濟的法律,如氏法、經濟法以及經濟行政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等等,不僅促使市場經濟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而且為市場的進一步完善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任何一項直接調整市場關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反映市場規律的,就定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2、間接促進作用。這主要指那些以調整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家庭關系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訴訟法、家庭婚姻法等等。雖然它們不直接或多數不直接調整市場經濟中的各種行為,但由于通過對各種政治關系、管理關系和家庭關系的調整,正確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從而調動人們從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的積極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這種保障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利益保障。市場經濟關系的各種行為,大都為了實現一定的物質利益并體現為一定權利。法律通過及時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來保障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

、秩序保障。市場行為只有在良好的、穩定的、有序的秩序中進行才能達到預期目的效果。沒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場,更不可能進行商品交換,也就談不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了。市場秩序實質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約作用。法律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和同時,還發揮制約限制市場經濟發展中某些消極因素的作用。我國市場經濟雖然尚處于初始階段,但市場競爭中的某些消極因素已開始出現,必須運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這些消極因素,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萎縮,市場機制逐漸進入了社會經濟生活。推動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不斷出現新的社會經濟問題嚴重影響和干擾了經濟的順利發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經濟立法、司法、執法,特別是缺乏保障和規范市場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

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起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呼喚并依靠著與之相適應的法制建設的發展與變革。法制建設必須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為中心,推動社會全面進步。所謂“立法是對現行行為的規范和對經驗的總結和固定”這一傳統觀念,已經不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一傳統觀念是導致我國的法制建設長期滯后于經濟生活和改革開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過去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來管理,而在改革開放,特別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各種新經濟關系層出不窮,日益錯蹤復雜,如不事先加以規范和調控,就可能對市場經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危害。如果立法沒有預見性、超前性,就適應不了新形勢的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無論以哪種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這就是:建立在明確界定的產權基礎上,獨立自主地進行決策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有權自由進行平等競爭的能提供正確價值參數的市場;政府的宏觀管理和調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證。

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及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影響。

一般來說,經濟的市場化必然伴隨著社會法制化,但是,在市場經濟發育的不同時期,由于市場經濟發育方式的差異,社會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發育過程,從一開始就帶有不同于西方國家的特點。這些特點不可避免地影響了經濟市場化過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發育起點是封建的自然經濟。而且,從封建自然經濟向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是通過所有權的徹底私有化完成的。作為資本主義法制基本內容的財產法、契約法等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發展起來的。

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起點是計劃經濟。而且,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是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前提下進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過國家所有權的形式表現出來,產權關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權力的國家,其法律調控的方式,程序顯然不同于私有制。

(二)在西方國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來自市場本身,即商人和市民階層。所謂市場經濟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商人和市民階層的利益要求。商人和市民階層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進入市場,在市場交易過程中不斷擴大市場的規模,并且力圖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利益,解決隨市場擴張而日益增多的糾紛。在市場經濟發育守稆商人不僅形成了商業習慣法,而且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墒?,商人和市民階層不僅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啟動力量,而且他們的法律活動直接推動了法律的發展。

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啟動力量直接來自于國家,即政府。這一點無疑是影響市場主體法律要求的一個重要因素。在中國古代,由于缺乏獨立于中央集權政府的“第三等級”,商人即無動機也沒有機會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和發展自己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由于實行了高度集中控制的計劃經濟,商人作為一個獨立階層基本消失,企業作為政府的附屬物完全喪失了獨立經營的法律資格和能力。如果說在西歐封建自然經濟中商人和市民階層還可以有機會生成并逐步發展為啟動市場經濟的獨立力量的話,那么,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任何來自于社會自身的啟動高層經濟的力量都難以生存,更談不上發展。因此,當中國社會面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重大扶擇時,卻由于缺乏真正獨立自主的市場主體而顯得底氣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國家作為市場經濟的啟動力量便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了。

由于市場之外的力量——國家來啟動市場經濟,從幾方面影響了這一進程的法律要求:首先,法律要求受到市場主體狀況的制約。西方國家對市場的干預是在市場主體力量已相當強大之后出現的,前提在于市場主體必須有足夠的力量和法律要求對國家干預進行控制。而我的市場主體從一開始就不得不由國家來培育。這一方式本身就限制了市場主體的形成和發展。企業自身不具備充分的條件參與市場競爭,它們或者依賴于政府的行政優惠,或者采取投機冒險的手段來實現自己的利益,還未形成自覺的法律求。其次,產生法律要求的利益主體在定意義上與其說是市場主體,不如說是政府。有些法律要求從名義上來看,似乎是以市場主體利益為基點,實現上是以國家或某個政府部門利益為基點的??烧f,在獨立的行為合法化的市場主體形成之前,很難產生真正體現市場主體利益的法律要求。再次,市場主體的法律要求在很大程度不是由市場主體自身行動而是依靠政府的行政行為來實現的?!稗D變企業經營機制的核心是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而落實自主權的關鍵又是政府職能的轉變”。這一流行的公式充分說明了政府對市場主體法律要求實現程度的制約作用。

(三)在西方國家,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的過程是一個自發的逐步過渡的過程。同樣,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也是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不斷形成變化和完善的。起初,商人訓試圖同封建法律體系保持關系,在封建法律體系中為貿易的地位尋求法律依據。隨著商人將其活動領域擴展至創立商業制度的城市、港口、商店、銀行、工業等等時,他們開始與封建領主的政治和經濟利益發生正面的沖突。11世紀和12世紀的都市化運動創立了保護城市經濟角色的新的法制制度,商人們開始要求立法權、司法權和控制一個經常性市場的權利。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發展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游離干國家之外的,17、18世紀以后,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才完全納入國家的法律體系,并在國家的力量推動下,開始了大規模的法律發展時期。

中國走向市場經濟的進程起步于計劃經濟并由政府直接啟動,所以,這一進程一開始就有其不可避免的特點,即國家有計劃地設計和市場經濟的發育過程。這不僅表現在經濟生活中,也反映在法律發展過程中。從積極意義上說,由政府有計劃地推進經濟的發育,可以盡可能地縮短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時間,減少這一進程中的阻抗。但是,將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全納入政府的計劃,又可能導致市場的非正常發展。政府的改革時間各很可能與市場經濟發育的客觀現狀和要求不吻合。這一現象勢必影響到以政府改革計劃為依據而擬定的立法規劃,將導致法律發展與社會實際需求相脫節。因為,由政府運用行政權力有計劃地培育出來的市場會產生出某些虛幻的“法律需求”。

上述情況表明,我國市場發育的方式制約引導法律發展的方式。其中最突出的特點在于法律仍然被視為一種手段,而不具有制約行政權力的功能。70年代末以來,我國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但是,其中大多數法律并具有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所要求的內容和品格。我們已經建立和健全了有關法律制度。但是,這些法律制度的法制化程度還很低,還不能成為經濟市場化的法律前提。市場經濟需要一個全新的法律制度——法制,但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的特點又嚴重地制約著法制的發展,這是一個不容問題。要解決這一矛盾,關鍵還在于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市場經濟發育模式,為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奠定堅定的基礎,促進法律制度的變革。

五、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大膽借鑒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和經驗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相比,其運行基礎、作用媒介和運行規則是完全不同的,經濟方法的任務必然發生根本的改變。實現這種轉變,加快經濟方法,直接關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程度。這就要求立法必須跟上改革開放的步伐,及時用法律手段來確立市場經濟規則和秩序;同時,大膽借鑒外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及其經驗,使立法更具科學性。

市場經濟作為法治經濟有其一般性,反映這種一般性的法律本身是人類的文明和共同財富。市場經濟在當今世界經濟中占主導地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僅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現實選擇,也是把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銜接起來的客觀需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成熟法律,作為規范經濟關系的具體手段,具有世界通用性,我們應該勇于吸收和借鑒。從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其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是用以調整一定范圍經濟關系的行為規范和法制。人類社會一開始,就離不開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

為了維護社會的存在,使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能正常運行,人們需要有一個共同的行為規則。恩格斯指出:“在社會發展某個最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雹诂F代市場經濟在世界范圍內已經形成行為規范,這是社會化大生產和世界市場一體化的歷史必然。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體現這種現代的世界性的法制是大勢所趨。

綜觀歷史,世界各資本主義國家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不僅首先都盡快制定了經濟法,而且很注重吸收外國市場經濟的法律。1804年實施的法國民法大典—拿破毛法典,就是“世界各地編纂新法典時當做基礎來使用的法典”③此后,各國相繼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作為調整資本主義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基本法美國在20世紀以前的民商法規范,幾乎都是照搬和抄襲英國有關的規范。例如,美國1906年的統一買賣法就與1893年的英國貨物買賣法雷同。日本1868年開始走上市場經濟的道路就聘請法國專家著手起草民法典,初稿完全是按照法國氏法典的體系和內容的,1881年日本又聘請德國專家起草商法典這兩部法典于1890年通過,后因延期派的反對而未能實現。但,日本后來改由本國人起草并實施的日本氏法典和商法典,仍然完全是以法國和德國的法典為基礎的。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以及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標志著近代民商法制度和學說的形成。這兩部法典對各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及其立法影響很大。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國家,北美洲國家的許多地方的市場經濟的法律,都受到了宅的巨大影響。除了雇傭契約外,這兩部法典詳細規范了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

當然,近200年來,這兩部法典也做了不少修改,各國民商法實際上也經歷了巨大的變化。但是,有關市場經濟的基本規范沒有什么變動??梢哉f,對于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范,各國都應吸收借鑒。

西方國家調整財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法律,狹義地可分為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不論民法是否分立,民法的基本原則規范,如所有權制度、制度、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制度等適用于商法。另一方面,商業交往沒有國家、民族和地區限制,各國的商法雖然就有這樣那樣的差別,但有點商法制度和商品買賣制度的規范都相差不大。商法制度方面都有關于商人和商業行為,以及公司、票據、保險和海商等比較相同規范。商品買賣制度都規范了商品買賣及其相關的擔保、質權、票據、權利證書等內容。隨著國際貿易規??涨皵U大。繼30年代在票據方面訂立了國際公約后,自60年代起可相繼在國際貨物買賣,國際支付、國際航運、國際商業仲裁等方面訂立了國際公約,統一了商法實體規范。應該說,上述民法制度、商法制度、商品買賣制度以及國際商法等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范,都是我國市場經濟中值得借鑒的。

目錄

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二、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法律制度

四、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育及發展過程中對市場經濟法制化的影響

五、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應大膽借鑒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和經驗

①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第79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539頁。

③《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48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