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4 0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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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條件的變更
1.人數
2006年對于企業法律制度的修訂中加入了有限合伙的內容,也從根本上解決了合伙企業資金來源渠道狹窄之弊端,這樣就滿足了公司形式的多樣化需求。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數也由原來的5人以上變更為2—200人,兩個人就能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簡化了程序。
2.注冊資本
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以生產經營和商品批發為主的注冊資本不能低于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零售為主的注冊資本不能低于人民幣30萬元;以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能低于人民幣10萬元。這樣的話門檻較高,限制了很多人創業的積極性,而新的有限責任公司將注冊資本統一降低為人民幣3萬元。這樣創業就成為可能,促進了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同時新的公司法還引入授權資本制度,允許公司分期出資,改變了一次性足額繳納的弊端,使公司的資金能夠更有效的流通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也由原來的人民幣1000萬元變更為人民幣500萬元,降低了公司的準入度。
(二)組織機構的變更
1.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為了保障更廣大股東的權益,當公司遇到突發事件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的時候,新公司法規定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表決權
新的公司法加入了累積投票制條款,這樣,那些中小股東就能夠把自己擁有的表決權集中使用在一個人的身上,更有利于中小股東選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監事。
(三)股份轉讓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由3年內不得轉讓變更為1年內不得轉讓,使發起人能夠相對自由的轉讓公司股份,從事其他方面的活動。對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也由任職期間不得轉讓變更為可以轉讓,只不過每年轉讓的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從而使得民主和自由更加凸顯。
當然,上面所述僅僅是公司法變更的一小部分,但是從中我們體會到,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國家的經濟法律制度更加人性化,對經濟的發展和對擴大就業等各個方面都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建議
(一)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安排
我國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們雖然都屬于法人企業,對外承擔有限責任。但是有限責任公司不對外公開募集資本,所以社會影響相對較小,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本,其行為后果往往涉及到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二者而言,其組織機構的要求也應該是不一樣的。而我國公司法雖然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區別了大小公司,但在其構成、運作和機構的職權方面與股份有限公司幾乎沒有差別。
(二)組織機構的職能
1.股東會和董事會
我們國家是以“股東會中心”,這樣的話不利于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核心作用,也會影響到公司效率的提高。比如股份有限公司,隨著其規模的擴大,股權相對分散,“冷漠”股東越來越多,很多股東在進行表決時形式化越來越嚴重。雖然從本質上來講股東大會可以行使公司的一切權力,但是,由于它不是常設機構,只定期召開,因此,讓它去決定公司的很多日常管理工作,這顯然是不現實的。我們可以借鑒某些國家的做法,實行“董事會中心”,讓董事會不僅僅成為制定方案者,同時也是日常事務的決策者,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
2.監事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有權對董事會等機關享有監督權,但是公司法還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而職工的工資待遇以及今后的發展又依賴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這樣的話監事會就不能獨立行使其監督職能。所以實際上,監事會的法律地位嚴重依賴于董事會的情況比較嚴重,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很難真正發揮其監督功效。我們可以考慮改變一下監事會成員的構成和產生辦法,可以從外部引入,也可以讓中小股東參與,同時包括內部職工等,提高監事會的職權等。
3.董事長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樣對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形象,并且可以代表公司行使部分執行職權,這樣的話不利于充分尊重公司的自由意志。如果公司的董事長濫用公司的職權而對公司造成損害時,公司法基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必須履行董事長對外做出的決定。那么對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而言,就很可能進一步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三)公司財產所有權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公司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定,出資人一旦出資,可以轉讓但是不得擅自抽回出資。所有人的出資加上經營期間以公司的名義所得的收益就是公司的資產。那么當公司經營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公司的資產應該歸誰所有呢?是屬于其他股東還是屬于公司呢?如果屬于股東則公司就沒有自己的任何財產;如果這部分資產屬于公司,則對其他股東又明顯的不公平。另外公司法人人格的規定,使公司產生了許多弊端:公司承擔責任的有限性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導致對債權人不公平、不公正;可能會造成股東盲目投資、過度投資,這樣必然造成資源的浪費,削弱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能力;還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將公司的大筆資金從銀行貸出,通過賤買貴賣等手段轉移到其他企業中,然后宣告本
企業破產等等。所以,我們應該一方面確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外還要確立公司法人的否認制度,辨證的處理出現的問題。
三、總結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中國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已經在原有的基礎上更進了一步,日趨和世界接軌,特別是公司——這一重要的現代企業制度的組織形式,通過多次修訂和補充,基本反映出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和本質內涵,但是我們還存在一些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仍然需要借鑒世界各個國家公司法發展的先進成果和經驗,使公司法律制度得到更進一步的完善,更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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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相應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尤其是作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重要的組織形式——公司,自其頒布之后又進行了三次修訂,本文簡單闡述公司法律制度的變更以及現在仍然存在的缺陷,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一點思考。
【關鍵詞】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組織機構財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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