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的防范

時間:2022-03-28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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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險的防范

1980年以來,全球金融服務業進入了全面的結構性整合時期,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傳統的業務限制被拆除,金融機構的集團化、全能化、全球化成為金融業領域突出的現象。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該法案取消了美國自1930年代實施的限制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跨業的法律。英國早在1986年10月就通過了《金融服務法》,并以此為標志開始“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促進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金融服務的聯合。英國的金融大爆炸全面改變了其本土及英聯邦國家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促進了商人銀行業務與股票經紀業務相融合,以及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相互結合,形成了沒有業務限制的多元化金融集團。其后1992年,歐共體全面推廣“全能銀行”體制。

在當今經濟信息化全球化和各國金融業在激烈競爭中走向全面開放的背景下,堅持分業經營必然會大大降低中國金融業的國家競爭能力。這些年來的實踐已表明,分業經營的運行管理模式非但沒有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反而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經營一直處于困境,形成了大量誘發金融危機的隱患,極大地束縛了我國金融業發展。我國銀行業的利潤來源主要限于貸款業務,且50%以上的貸款都投向了國有企業,呆帳比例過大。同時,就證券業而言,我國證券市場在很長時間內都以中小投資者為主,投機氛圍十分濃厚。

金融混業經營須采取一定的組織形式,就目前而言,各國立法與實務中主要的組織結構有四種:(1)全面結合制:fullintegration;(2)部分結合制:partialintegration;(3)母銀行制:bankparentstructure;(4)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structure其中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我國比較多涉及的。對于控股的標準通常有兩種不同的理解方式:形式標準是以持有多數比例的股份為判斷標準。而實質主義標準則認為,只要有對其他公司具有實際上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即可。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形式分為三類:一類是純粹的控股公司??毓晒緸槟腹?,其本身不從事任何具體業務的經營,主要任務是投資管理。如國家級的國家投資開發公司、平安保險集團等。第二類是事業型控股公司或稱經營型控股公司??毓晒咀鳛槟腹?,本身有主營業務,同時控股兩個以上從事不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由金融機構形成的控股集團和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如山東電力集團、海爾集團。第三類是管理型控股公司,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控股公司多是逆序組建,即母公司先投資設立或控股若干個金融機構,后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把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它們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資的兩類公司。重組后的中信集團公司便是此種模式的典型。

中信公司是由前國家副主席榮毅仁先生創始的。在改革開放之初,中信公司是中國展示對外開放政策的一個窗口。1994年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時,又被國務院定為試點單位,要求其緊縮國內投資業務,積極開展金融業務,改善資產結構和財務狀況,用經營計劃管理取代目標管理方式。而今,在全球混業經營的大趨勢下,中信公司又率先成立了金融控股公司。2002年,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成立,負責投資和管理所屬境內外金融企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資產管理、期貨、租賃、基金、信用卡等金融企業,以強化風險管理,統一配置和有效利用資源,發揮品牌效應和協同效應,提供全方位服務,以實現效益最大化。中信控股是中國第一家國有獨資“金融控股公司”,雖然公司的名稱中沒有“金融”字樣。與此同時,還有光大集團、匯金公司、平安保險開設平安銀行,國有銀行涉足投行業務等等。

可以說,金融控股正在我國被小心翼翼的試驗。但不論是哪種模式,我們都應該首先在制度上對金融風險加以防范。金融風險是指經濟主體在從事金融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所遭受損失的可能性。1995年世界銀行在一項研究報告《國內金融集團的監管》中,指出金融集團產生的問題主要存在四個方面:風險傳染、資本重復計算、透明度、利益沖突。199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集團內部交易與風險集中度原則》,對控制內部風險提出了原則性要求。直到現在,國內外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研究仍是在這一框架內,實踐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關注也主要集中在上述風險當中。

風險傳染是由于在經營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是一個整體,某一子公司危機會通過控股公司作用機制的傳遞作用,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和“蝴蝶效應”,將風險擴大和傳播,使整個金融控股公司都面臨風險。一般而言,風險傳播途徑有業務傳播和心理效應傳播。在分業經營模式下,不同的金融行業、處在不同行業的金融經營機構嚴格分開,金融風險在不同行業和機構之間較難傳播。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中,子公司間不同金融業務的經營活動只具有相對性分離性,它們之間的交易會導致風險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進行蔓延。此外,由于各金融子公司與外部其他經營主體發生的交易關系,會使這種風險可能傳染到其它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它金融企業,然后傳染到其它經濟主體。二是心理效應傳播。當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金融子公司出現經營問題時,由于在社會公眾的眼中,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是一個整體,因此對某一公司的信心動搖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整個金融集團的信任危機,最終可能使控股公司總體償付能力和穩定性下降。

資本重復計算是所有控股公司中都存在的問題。母公司的一筆資本,可以經過投資到子公司,子公司投資到孫公司,孫公司反過來投資到另一個子公司,通過復雜的投資關系非常容易重復計算,尤其是相互持股關系非常復雜。同樣一筆資本會在多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都以資產形式反映出來,即同一筆資金已利用和計算多次,于是就產生了由于轉投資而形成的資本放大效應。由于金融集團的內部結構和股權關系非常復雜,即使集團中的每個金融機構都可能滿足該行業的單一監管的資本要求,但整個集團范圍內的資本可能是不充足的。

所謂內部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間所發生的資產和負債。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間所進行的內部交易包括相互服務的提供、資金和商品的相互劃撥、相互擔保、相互抵押以及為了避稅和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等。同時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優勢地位,在集團內部進行不正當的內部交易,有可能會損害普通公眾客戶以及企業客戶的利益,從長遠發展角度分析也不利于集團本身。比如信息提供的公正性風險,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存在為存款人提供咨詢服務與為證券公司承銷的矛盾。商業銀行作為商業性金融機構沒有為存款人提供公正建議的義務,并且整個金融控股集團必然首先考慮證券公司的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有失公正性。又比如貸款損失轉嫁風險。當發現貸款客戶經營困難時,而該問題的內部信息還未被公眾知曉,由于具有這一信息優勢,銀行可通過證券附屬機構發行證券,以此來償還貸款,從而轉嫁貸款風險。久而久之,這種風險將會影響證券公司的正常營業。還有搭配銷售,商業銀行利用貸款為條件,迫使公司利用銀行的證券附屬機構發行證券,即將證券發行與政權信貸一起搭配銷售,這既扭曲了信貸決策,又造成了競爭的不公平。在信貸市場完全競爭的條件下,優質客戶是各商業銀行競相貸款的對象,這種情況不會發生。但是,在我國信貸市場,市場化程度還不高,這種情況還是有發生的可能。

同時,還有利益沖突的問題。盡管在經營上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整體,但事實上在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間及子公司間存在著各種利益沖突。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法人主體,作為子公司在人格、財產、人員及經營管理上是獨立的。但由于控股公司對其控股關系,這種獨立又是具有相對性,作為成員的子公司的自主經營權必然受到限制甚至剝奪,子公司作出客觀判斷的能力將打折扣,由此帶來風險的增加。比如在資源的分配上,由于控股公司各種資源的有限性,在向各個子公司進行分配時要進行總體權衡,緩解利益沖突;同時業務性質存在差異,如銀行儲蓄的投資者的主要目的是金融資產的安全性。但如果把銀行資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證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額利潤,則違背了投資者的安全性的意愿。此外,利益沖突還表現為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成員與外部金融業務參與者,如金融集團成員與客戶、投資人及監督部門等之間所發生的利益沖突。

鑒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諸多風險,我們應該在法律體制的構造上對其加強監管,防患于未然。

首先,應加快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解決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問題。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是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最大障礙。因此,盡快制定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監管責任等予以明確,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

其次,建立資本充足情況監管機制。為保障公司有最低的運營資本及保證擁有最低的債權人保障資金,多數國家公司立法都設有公司最低資本金制度,公司在設立時和存續期間應達到規定的金額,否則不得設立或解散。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也須遵守這種規定。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測量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的幾種方法,并認為該機制應達到以下目的:能夠識別出重復計算資本金的情況;能夠識別出母公司通過舉債向下屬企業進行權益投資,而導致過高的財務杠桿的情況;查明不受監管的中間層的控股公司所造成的重復或多次計算資本金的情況,中間層控股公司持有經營金融業務的子公司或隸屬企業的股份;查明和指出金融集團內部不受監管的實體所面臨的風險,確定其資本金要求。

再次,設置內部防火墻。防火墻通常是指隔離金融各業尤其銀行業和證券業的一系列措施。防火墻主要有法人防火墻和資金防火墻。法人防火墻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把金融業務與非金融業務分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業務的機構分離,分別設立獨立的子公司。資金防火墻限制同一控制權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在資本、業務、資金的聯系,以防止不同業務機構的風險相互傳播,特別是保護銀行不受其它機構的風險傳染。在金融控股公司內設置防火墻,其目的在于消彌金融集團內存在的利益沖突,防止金融機構損及客戶的權益,促進金融集團交易的安全和穩定。

同時,還應加強信息披露。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金融控股公司內外關系的不透明是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產生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應要求其定期并以法定形式披露以下內容:第一,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第二,內部交易披露。應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對組織結構和重大的內部交易進行披露,特別是披露那些將對集團財務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內部交易。第三,風險提示和報告。每一個被監管的子公司必須滿足專業監管機構制定的對風險集中的限制標準;控股公司向某一交易對手或附屬機構的信用風險暴露超出控股公司資本的一定比例時,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并說明情況等。第四,財務報表申報和公告。

最后,應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層實施任職資格審查。與一般公司不同,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內容是建立起內部稽核制度。內部稽核制度的目的是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量營運的效率,并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同時,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控股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子公司的母公司,因此,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應當更為健全,以嚴格其任職要求,防止高管人員因金融知識的缺乏或進行不當交易而造成巨大的經營風險。比如日本對高管人員的要求是具備從事金融業務所必須的知識和經驗,必須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德國對高管人員的要求是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資格,專業負責經理的人數必須在2人以上等等。

混業經營趨勢之下,各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和爭奪會給金融業的運行帶來特殊的經營風險,法律上的監管應該成為防范金融風險的堅實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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