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時間:2022-03-28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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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民二庭受理的40件案件中,其主要類型為:
1、承包人不按時交納承包金,共25件計62.5%,這類糾紛占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往往拖欠承包金,或者合同到到期后繼續占有土地卻不再交納承包金,發包方往往以違約為由,要求承包人返還承包土地,并給付承包金。例如淮陰區西宋集村在窯廠改制過程中,將村里的數口漁塘承包給數個村民,承包人一直未繳納承包金,在合同到期后亦未返還漁塘,后西宋集村委會將這十余名村民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漁塘承包合同,并給付欠繳的承包費。
2、發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或單方提高承包金,或不能及時交付土地,共4件計10%,這些類型的案件都是承包人起訴要求發包人繼續履行合同,或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例如某村委會為鼓勵種植蔬菜大棚,以優惠的條件將土地承包給村集體以外的個人,后來某合資企業需開辦廠區,在優惠條件的引誘下,村委會又將土地租賃給企業,并蓋上了廠房,原承包人起訴要求返還被占有的土地。
3、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異議,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5件計12.5%,這類合同往往是村組將土地發包后,第三人提出發包違法或損害其利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4、其他類型,占15%。
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承包人的承包利益凸顯后,其他農戶因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后期以來,因農村稅費名目煩多,農民認為種地無利可圖,往往外出打工,致使土地拋荒,村、組或上一級政府經農民同意,將土地以較低價格租賃給第三人使用。而現在進行稅費改革,取消了農業稅,進行“水稻直補”,加之糧價及農副產品價格上漲,廣大農民認識到種地有利可圖,加之第三人承包利益顯現時,農民在心理上產生不平衡,要求收回土地承包權成訴。
2、合同不規范,權利義務不明確缺乏必要的書面形式。有的土地承包多是發包方“畫地為牢”或“指河為界”,條款不完善,表述不準確,對土地的面積或位置沒有明確規定,致使許多情況下雙方發生糾紛案件事實很難查明。如某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實行指定地片進行發包,也就是經這塊地按照習慣起一個簡單的地名,如“村南崗東地”、“河西洼地”等,然后把承包戶叫到該地確認一下就直接簽訂合同,在該村32份承包合同中,其中13份就是采用這種方法發包的,占承包合同的40.6%,因合同中沒有確切的畝數,對土地的四至也僅能說出大體方位,致使其中5份在履行中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還有的合同中沒有保證合同履行的規定,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缺乏制約機制,影響承包效果,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等。經發包方和具有農村土地資源管護責任的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侵害農民承包經營權益制造了條件。
3、發包程序不合法?,F行法律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概念模糊,“農民集體”沒有明確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體權力時,作為所有權人的農民集體的真實意愿難以得到真正體現,對于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在發包土地時,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村民小組會議決定,一些農村干部利用其地位,充當所有權代言人,為自己牟取利益,一旦發生爭議,又以合同訂立程序違法為由進行抗辯,使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實現。如某村民小組的原任組長以組里將土地承包給自己父親使用,但未經過組民小組會議進行決定,現其父親長期占有小組土地并不交納承包費,致使村民小組起訴。
4、沒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權當作農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利。對農民權益的保護現行法律中缺少最直接、最具體的規定。農民的積極性不能得到很好的發揮,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能得到很好落實,歸根結底還要落實到法律在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規定上。
5、缺乏必要的矛盾調處機制。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訴訟、調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發生時沒有相應的機制及時調處,有個別糾紛案件已經上升為刑事案件。同土地侵權引起的村民集體上訪案時有發生。大量糾紛直接到法院起訴,而法院審理案件受相應程序法律的限制,不能及時審結,往往造成延誤農時,使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和農民權益得不至及時的處理和保護。
三、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對策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大幅上升當前中央解決“三農”問題的新形勢下,不可避免的農村社會問題,此類案件處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農村穩定,農民切身利益,農村社會的和諧發展。對于解決這一問題,應先從制度上加以保障,同時應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一)對完善農村承包經營制度的幾點建議
1、提高對法律形式確認和保護的農村土地承包戶的市場主體的認識。保持在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為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提供基本的制度保證。在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依法、規范、有序地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多種形式的流轉,穩步實現社會化服務與家庭承包經營的緊密結合。
2、保持與時俱進的精神狀態,更新理念和觀念,對農村集體土地推行自主承包。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緩解因為土地承包經營帶來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使農民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土地承包經營中得到保障。正視農民對土地的承包使用權,保護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
3、加大對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保護力度,杜絕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法現象?!捌跫s必須被遵守”,這是自羅馬法起就已確立的古老法則,在當代,仍有其意義。土地承包合同的實質是一個物權契約,合同一旦生效,契約一方的承包經營人便取得了土地的部分物權權能,由于物權的位階高、效力強,權利人具有追及力、請求力、排他力和優先力,這都是土地承包權利人受侵害時可以依據要求保護的法律理由。
4、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視為農民的財產權,并予以嚴格的法律保護。穩定農民對土地收益的預期。將土地承包權通過法律硬化為一種財產權,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的商品化,促進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有利于鄉村社會的穩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由于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產,它具有明顯的區位性,所以明確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也不能一概而論。
5、規范土地承包合同,明晰權利義務,健全土地流轉條件。在適當時機,將已經失去實際意義的現行土地承包合同,通過民主程序予以解除。吸取先進地區土地承包的經驗,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明晰土地產權關系。從而達到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放活生產者土地經營權的目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設立土地承包權的流轉條件。農民土地承包權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可以采取不同形式進行流轉。流轉年限必須在二輪承包期內,即可以在土地承包權持有者之間流轉;也可以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通過一定民主程序,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流轉。無論是土地在承包權持有者之間進行流轉還是向其它社會主體流轉,都必須履行土地承包權流轉手續,簽訂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要對土地承包權流轉實施有效管理。
(二)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手段解決好這一問題,職能突出,責任重大。
1、普及農村法律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制意識。人民法庭要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前沿陣地作用,積極開展巡回審理工作,讓法院裁判深入基層、深入到人心。要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普法教育,著重宣傳與農業承包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以案說法,通過對典型案件的處理,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
2、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切實做到定紛止爭。要進一步加大調解力度,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的氛圍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加強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聯系,依靠黨政組織和民調組織,發揮他們情況熟、人頭熟、政策熟的特點,讓他們參與協調,疏導調解、做好善后工作。這一點,對于切實有效的解決農業承包合同,是行之有效的途徑。
3、供強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時,要充分利用簡易程序的簡便、快捷的特點,及時調查、組織開庭、調解;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及時采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充分注意案件的時間季節的特點,及時作出判決,確保不誤農時種植或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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