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找礦立法建設論文

時間:2022-06-05 09: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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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找礦立法建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地質找礦法律制度亟待完善;進一步完善地質找礦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努力為地質找礦提供法律支撐服務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地質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于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當前地質找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商業性地質勘查不愿進入,良性的地噴工作投入機制尚未形成、保障和促進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必須做好現行制度的法律化、深入開展立法專題研究、加快《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研究制定《地質調查法》、制定其他配套法規和規章、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作為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法律中心將緊緊圍繞主動為部監管和決策提供服務的總目標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當前地質找礦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體制不傾、機制不活、投入不足,良性的地質工作投入機制尚未形成,地勘單位改革滯后,歸根到底是法律制度不健全。保障和促進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必須加緊構建地質找礦法律體系,按照基本法律和專門法律相結合的原則,加快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研究制定地質調查法》等,全方位加強地質找礦法律制度建設

論文關鍵詞:地質找礦;法律制度;法律體系

地質工作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服務于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做好地噴工作,對于緩解資源約束、開展國土整治、防治地質災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土資源部黨組決定用半年左右時間開展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是部進一步鞏固和擴大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成果,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一系列精神的重要部署。當前地質找礦改革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缺乏明確和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在這次大討論中應當全面總結經驗,系統梳理問題,提出解決措施,不斷加強地質找礦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為地質找礦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1地質找礦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當前地質找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中央對地質找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非常明確,大政方針已定,但尚未在立法中有效落實;地質找礦的布局和思路逐步形成,但尚未在實踐中Ⅲ貞暢落地;構建地噴找礦新機制的課題已經提出,但尚未在改革中真正破題。地質找礦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整體上存在體制不順、活力不足、投入不夠、功能不強和人才缺乏等問題,特別是礦產資源勘查滯后,重要資源吖采儲量下降,難以滿足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公益性地質和商業性地質的定位問題。在整個地噴找礦工作鏈條中,公益性工作是商業性工作的基礎。但是,對于公益性工作的定位仍然沒有從觀念上、制度上真正明確,對公益性工作的理解存在分歧。當前存在公益性地質工作不公益,“公益性”和“商業性”邊界不清,導致公益性地噴勘查投入不足,商業性地質勘查不愿進入,良性的地噴工作投入機制尚未形成。二是地勘單位改革滯后問題。地勘單位經過幾十年的改革,雖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改革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中央出臺扶持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的政策,有的地方難以落實到位。大部分地勘單位歷史包袱重,遺留問題多,求生存、求發展的壓力大,原來承擔的地質找礦工作受到較大的影響。二是探礦權管理問題。隨著礦產資源開發的熱潮,探礦權管理也存在較大混亂,有的地方“跑馬圈地”、“圈而不探”的現象較為嚴重;有的地方探礦權流轉秩序混亂,出現“找礦不如開礦.開礦不如炒礦”的情形;有的地方政策界限把握不準,對探礦權取得方式選擇不當;有的地方有法不依,非法干預探礦權設置,這些問題都嚴重影響了地噴找礦的積極性。四是地質勘查工作環境問題。近年來,地勘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外部干擾不斷加大。有的地方政府考慮地方利益,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不予配合,阻礙地質勘查工作。有的地質勘查工作網施工占地補償問題,被漫滅要價,協調起來困難重重,拖延了工作時間,增加了工作成本。五是地噴資料信息服務問題。地質資料是地噴工作服務社會的主要載體。但當前地質資料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水平不高,社會主體很難查詢和取得所需的地質資料。同時,公益性地質調查項目預算標準低、投入不足,難以保障調查資料數據的準確性,造成地質資料質量下降。

地質找礦工作體制不順、機制不活、投入不足,工作環境不好,社會服務不到位,歸根到底還是法律制度不健全。雖然中央對地質找礦高度重視,曾出臺多個專門文件。但在現行法律體系中缺乏地質找礦相關法律規定,地質找礦工作在許多方面屬于法律空白區?!兜V產資源法》、《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主要涉及地質找礦的法律法規中,除《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是對地質調查成果的專門規定外,其他法律法規對地質找礦只做了原則性或者附帶陛規定。相比較而言,土地、測繪、氣象等基礎工作都有專門的法律規范,明確基本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對于地質找礦存在的地勘單位改革、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定性和管理、探礦權設置和管理、地質找礦工作環境、地質資料社會服務等重大問題,都應當通過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明確基本制度,細化操作規定,提高地質找礦工作的法律保障程度。

2進一步完善地質找礦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保障和促進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必須加緊構建地質找礦法律體系,按照基本法律和專門法律相結合的原則,全方位加強地質找礦法律制度建設。

2.1必須做好現行制度的法律化

黨中央、國務院對地質找礦立法工作高度重視。《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中,多次要求對探礦權管理和地質環境進行立法?!秶鴦赵宏P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地貢勘查法規體系,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維護地質工作秩序,為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边M行地質找礦立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將當前的地質找礦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法律化。近些年國家對地質找礦工作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的文件,對地質找礦中一些基本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實踐證明,這些規定方向正確,效果顯著,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必須上升為法律制度,并且要做好條文的具體化,增強制度在實踐中的可執行性。

2.2深入開展立法專題研究

進行地質找礦立法工作,必須要在現有認識的基礎上,深入開展立法專題研究,為科學立法奠定堅實的基礎。這次大討論共確定了10個討論主題,都是關系地質找礦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也是下一步立法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所以,要充分利用大討論的成果,在對10個主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開展立法專題研究,著眼解決地質找礦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著眼把握地質找礦工作思想認識、體制機制和工作制度等各個層面的關系,為地質找礦工作立法提供理論支撐。

2.3加快《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工作

現行礦產資源法》是1986年頒布的,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其中對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規定得較為原則,并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地勘單位的體制改革和探礦權管理改革,原來的規定已經無法適應新的形勢需要,應該盡快修改完善。礦產資源法作為礦產資源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基本法律,應當確立地質勘查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探礦權管理的具體規定,為地質找礦的專門性法律提供立法依據。

2.4研究制定《地質調查法》

地質調查工作屬于公益性工作范疇,在整個地質工作中具有先導作用及基礎性和服務性的功能。具體可以說是為礦產資源勘查、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整治和土壤改良等多方面提供基礎地質資料和重要地質信息,直接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開展地質調查立法是十分必要和急迫的,通過地質調查立法,解決當前地質找礦中存在的棘手問題。地質調查立法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各級政府、地勘單位和企業的關系,理順地質調查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地勘單位和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公益性地質工作、商業性地質工作和地勘基金項目的相互銜接,規范地質調查項目的運作管理;三是地質調查的工作環境,依法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地質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四是地質調查的信息、成果應用和地質資料管理及社會化服務等內容。

2.5制定其他配套法規和規章

一是強化礦政管理方面的立法。對于地噴找礦主體來說,地質找礦最終落腳點就是探礦權,目前地質找礦存在的諸多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探礦權管理存在問題,礦區設置、探礦權出讓和探礦權流轉的管理制度和方式不適應地噴找礦的內在規律。加強礦業權,特別是探礦權管理,合理劃定探礦區域,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探礦權出讓方式,嚴格探礦權流轉管理,防止炒作礦業權,通過法律制度保障探礦權管理和地質找礦相銜接,促進地質找礦改革發展。二是加強地質環境管理立法。制定地質環境基本法律,包括礦山地質環境資源保護、地質遺跡與地貌景觀資源保護與利用、礦泉水及地熱資源管理等,完善地質災害防治、古生物化石保護等方面法律制度。三是進步完善地質資料管理法律制度。地質資料管理已經有了專門性行政法規和配套規章,下一步應當在推進地質資料信息集群化、產業化,提高地質資料社會化服務水平方面進。步完善。四是加強地質找礦工作中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制定。全面梳理地質勘查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吸收新的理論、方法和技術,修改完善地噴勘查標準和規范,建立地質勘查技術標準體系。

3努力為地質找礦提供法律支撐服務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作為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具有承擔國土資源政策法規研究工作及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服務的職能。法律中心成立兒年來,先后參與了地質礦產方面的部分工作,如《礦產資源法》修改、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中國國際礦業大會展覽等重大專項工作,承擔了地噴礦產法律政策咨詢、協助查處礦山違法案什等工作。回顧總結這工作,雖然法律中心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離部的要求、法律中心的職能定位還有一定的差距,較地質礦產改革發展的形勢需要還有很多不足,主動為地質找礦單位和地質勘查項目提供法律服務還很不夠。通過開展“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活動,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查找和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了改進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法律中心將緊緊圍繞主動為部監管和決策提供服務的總目標,積極打造國土資源政策法律研究工作主線,努力構建基礎研究、法律服務、監管支撐和決策輔助四大平臺。在眼務地質找礦方面,將進一步發揮人才優勢,健全工作機制,突出地質找礦政策法律研究,在基礎研究、法律服務方面下功夫,全面提高服務地質找礦的工作水平,為地質找礦改革發展提供法律支撐作用。第一,主動開展地質找礦法律政策研究,通過政策研究為地質找礦立法奠定理論基礎。第二,積極承擔和參與地質找礦方面的立法工作。法律中心曾參與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承擔了土地調查條例的起草工作,在地質找礦立法中具有明顯的優勢,我們將繼續保持和發揮這種優勢,為地質找礦立法工作服務。第三,努力為地勘單位、地質勘查項目提供法律服務,通過為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和地質勘查項目實施提供法律眼務,促進地質找礦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第四,做好地質找礦法律政策咨詢服務,強化法律中心為地質找礦提供的社會化服務。第五,充分發揮l2336國土資源違法舉報電話作用,做好地質找礦方面違法舉報線索的收集和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