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比較機制探究論文
時間:2022-06-09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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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情況;國外經驗對我國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啟示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建立國家統一的系統立法是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最關鍵問題、靈活運用多種住房保障手段,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內容、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監督考核機制勢在必行、要建立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收入狀況評估系統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分析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現狀及其存在的約束條件,在借鑒和比較國外住房保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進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改進意見。
論文關鍵詞: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一、現狀與問題: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情況
住房問題,直接關系到一國人民的最基本生活質量,是一國最基本的民權民生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住房制度經歷了一系列的改革,實現了由住房實物福利分配向住房商品化的巨大轉變。住房作為一項特殊的商品,僅僅依靠市場調節,無法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從而會進一步擴大社會的分配不均,導致一系列的不公平狀況。因此,由國家加以適當干預,對于維護低收人人群的基本生活質量,保障其人格尊嚴有著重要意義,也是促進社會公正,實現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
早在1980年,鄧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在住房制度改革后,要對低收入職工給與適當的補貼,1994年7月國務院了《關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城鎮住房改革的目的在于改善人民的居住條件,滿足城鎮居民不斷提高的住房需求。1994年印發的《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則對經濟適用房的相關內容做了系統的規定。1999年4月建設部刊發的《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擴大了住房保障體系的覆蓋人群,對廉租房基本制度進行了系統的規定。此后,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又刊發了《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佳房管理辦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等一系列管理規定。
在國務院相關部委不斷出臺各種管理辦法的同時,全國各地區也分別制定了地方政策,如上海政府出臺的《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北京的《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試)和《關于已購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圳市政府提出的《關于進一步促進該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也為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提供了制度的保障。但這些管理辦法的實施卻并不盡如人意,各地實施狀況不一,具體操作中缺乏詳細有效的規則予以制約;保障體制的覆蓋面較為狹窄,保障難以覆蓋需要住房保障的全體城鎮居民,地方主義下缺乏對流動人口權益的關注;缺乏相關的執行和監督機制,使得住房保障制度成為部分不具備相關條件的個人謀取不當利益的工具,同時造成了國家財政壓力的加大和公共資源的浪費。
二、借鑒與比較:國外經驗對我國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啟示
1.建立國家統一的系統立法是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最關鍵問題。從美國的《住房法》、《國民住宅法》,英國《住房法》、《住房協會法》、《住房和計劃法》、《地方政府和住房法》,到日本的《公營住宅法》、《住房金融公庫法》,再到新加坡、我國香港、臺灣,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住房保障的立法,用法律將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內容加以確定,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
而我國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并存著眾多的關于住房保障的相關規定,但卻缺乏全國性的統一系統立法,住房保障的制度體系還非常的不健全。從中央來看,住房保障涉及到的部門越來越繁多。2003年l2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由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而2007年l1月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更是涉及到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七個相關部門,法出多門、各行其是,各部門間職權不明確,導致了互相推諉責任,保障制度無法切實又有效地認真實施。而從地方上來說,截至2006年4月,全國尚有13個省(區)沒有將廉租住房制度建設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70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各地已制定的住房保障政策雖然有不少能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但無形中也增大了我國的地方差異,對于未取得當地戶籍的社會低收入人群的保障也時常并不盡如人意。
誠然,從一個社會問題的出現到統一立法,需要一個比較復雜和漫長的過程。以美國的住房法律的制定過程為例,美國政府對住房問題的介入,起初是由于1929年世界性經濟危機所帶來的美國經濟大蕭條,聯邦政府提出“可承受住房”的保障目標,提出公平、公正地解決不同收入人群的居住問題,以住房補貼為主要形式的實施與新政相協調的住房保障政策。1937年美國的首個住房法案計劃中規定聯邦政府資助地方政府建立公共住房以較低房租供給使用。1965年和1968年又對《住房法》進行了修改并詳細規定了政府提供給低收入者住房的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了例如房屋租金的分配等的詳細規定?!秶褡≌ā穼Φ屠①J款建房加以規定?!堕_放住房法案》則為低收入人群獲得房屋所有權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除了具體制度的設計,還通過立法對禁止購買租用房屋時的種族歧視進行了原則上的確認,從而充分保護了社會弱勢群體的居住權利。從政策到法律,立法是一國住房保障體系建立的必然要求。
2.靈活運用多種住房保障手段,完善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內容。隨著我國的住房體制改革,我國的住房保障體制也隨著時代的變化在形式上和相關制度上不斷的深化,我國先后出臺的多部關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使得經濟適用房制度和廉租房制度成為我國最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
住房保障方式往往與一國的社會結構息息相關,與國家的資源分布、經濟狀況也有很深的關聯。如英國就經歷了自1919年《住房和城鎮計劃法》頒布后政府直接干預住房市場的初期,首次將為“勞動階層”提供住房納入地方政府的法定責任,用地方財產稅直接給予補貼由地方政府建設社會出租房,到二戰后政府將高福利視為基本國策,政府深入介入住房市場的高福利時期。而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又通過(1980年住房法》實行購買權政策,鼓勵原住戶購買出租公房出售,加快了住房私有化的進程。同樣德國自工業革命以來也不斷的改變住房保障制度。戰爭期間,德國利用國家免息貸款促進房屋建設,而自上世紀初,住房飽和以來,又通過實施社會福利房政策,根據國家人1:3增長緩慢、老齡化的現狀,推進老年化、混合型、節能環保型的住宅建設。
我國的社會經濟情況在不斷的變化,發達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演變過程告訴我們居民的住房保障問題,是一個復雜的長期問題,這意味著我們不可能僅僅運用簡單、單一、僵化的住房保障模式就期望達到一勞永逸的效果,而現在主要實施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政策也已經逐步顯現出了一些問題,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定對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使用范圍加以區分,兩項制度的協調性較差,在制度的實施中,缺乏明確的分階段的目標和原則性指導,使得制度施行缺乏目的性。
在資源分配上,由于我國國情,使得在短期內實現全國的住房保障有一定的困難,這就要求對不同的收入水平的人群加以不同強度的保障。對于中收人人群可以進一步健全公積金制度,通過對住房公積金免稅、對公積金貸款實行優惠貸款利率的等方式,鼓勵中收入人群調整消費結構,解決住房問題。而對于低收入人群,則要采取半市場化由政府通過減免土地出讓金或提供土地補貼、減免稅費,運用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進行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但是我國仍存在一些極端貧困的群體,連廉租房租金都無法支付,這就需要國家對其進行特別的保護,如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通過直接發放補貼,提高對其的保障水平。在住房保障的具體方法上,除了住房供應和房租補貼這兩種基本的保障方式外,還可以綜合運用財稅政策、金融政策和一定的行政手段,根據本國的住房保障能力、低收人居民的需要、結合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統籌兼顧,綜合設計。在中央和地方的分工上,在中央統一立法對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職權加以明確的情況下,可以鼓勵地方政府在不違背住房保障的基本宗旨和目標的情況下,制定一些合乎地方情況的相關法規,結合各地具體情況,推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好實施。
3.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監督考核機制勢在必行。沒有有效的監督,制度實施的效果往往無法得到保證。在進行住房保障相關法律的制定時,必須要建立起嚴格的核準、進入、退出機制。
首先,必須對不同住房保障措施的實施范圍加以確定。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政府嚴格按家庭收入情況為標準確定住房保障水平,如在住房短缺時期,規定只有月收入不超過800新元的家庭才有資格租住公有住宅。我國的各省市的收入水平相差很大,這就需要根據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建立收入狀況評判標準。同時,在財政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制定分級計劃.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的居住權利給予不同強度的保護。
其次,要建立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收入狀況評估系統。在一些發達國家,依靠于其嚴格的收入認證體系,通過納稅、申報以及銀行聯保的方式,政府對公民的收入狀況可以很容易地進行識別。在我國,由于缺乏相關的收入認證系統,就必須通過嚴格的審查、登記和公示對公民的真實家庭收入狀況予以認定。通過前期公示、跟蹤登記等多種手段,建立定期考核的退出制度,最大程度的利用有限的住房資。通過復審,對脫離貧困的保障對象引導其搬出廉租房,使住房保障落實到最需要的群體。
必須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對住房保障制度的實施加以有效的引導和監督。很多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住房保障機構,我國現階段的住房保障涉及部門繁多,各行其是,容易產生互相推諉、職權混亂的狀況,因此,有必要建立中央的專門管理機構。而在地方上,也需要通過法律明確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避免政府的不作為和濫用職權。改變目前大量地方規定的現狀,通過總體規劃和整體推進,實現住房保障權限的合理再分配。
三、結語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1948年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就已明確指出“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敝挥惺咕诱哂衅湮?,通過不斷的外來先進經驗,并結合本國國情建立起適合我國社會經濟狀況的住房保障制度,通過國家建立起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體系,才能將我國人民的居住權真正落到實處,也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和諧,國家的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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