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信息對銀行信貸風險的防控作用論文

時間:2022-10-19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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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信息對銀行信貸風險的防控作用論文

摘要:時下我國環境問題非常嚴峻,由于企業與銀行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使得銀行對于存在環境風險的企業信貸安全受到很大威脅。環境風險對于一個企業的生存發展將不可避免地帶來重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樣影響到一個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為了克服企業與銀行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環保部門的環境信息提供就顯得格外必要,它是銀行降低信貸風險的有力保障。

關鍵詞:企業環境信息;銀行信貸;安全

一、前言

中國當前的嚴峻環境形勢表明,少數專業部門的污染減排手段有限,必須與更多宏觀經濟部門聯合起來,進行制度創新。國際經驗表明,越來越多的政府和國際組織傾向于運用經濟杠桿來引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它實質上就是政府利用稅收、價格、信貸等經濟手段來迫使排污企業將污染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事前自愿減少污染,而不是事后再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新形勢下,環境經濟手段如綠色信貸、綠色財政、綠色保險和綠色證券都將會陸續加以運用。從2007年4月1日起,國家環保總局將把環境執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管理系統,與人民銀行形成信息聯動,借助金融等部門力量加強環境監管。在此基礎上,2007年7月12日,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以下簡稱《意見》)。此前,國家環??偩峙c中國人民銀行的“共享企業環保信息”,主要是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形成的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而此次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環保信息,其范圍得到擴大,形成了更為完整的環境信息系統。為了保障該項制度能夠貫徹落實,《意見》還明確提出了部門合作的工作機制,即建立環保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會交換信息。盡管《意見》出臺的大背景主要是遏制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但是,由環保部門提供的權威企業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同樣也會發揮重要的影響。

二、銀企環境信息不對稱對信貸安全的消極影響

(一)環境問題的嚴重與企業環境風險的產生

目前,中國正處于環境問題最嚴峻時期,而通常正是在這個時期,企業的環境風險也將更加顯著。這里所說的企業環境風險是指:企業因為其內外環境因素變化直接或間接使企業承擔的風險。這種環境風險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因為違反環境法律,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而受到嚴厲的環境行政處罰,或者高額的環境損害民事賠償。對于嚴重違反環境法律的行為,環保部門可以責令企業停產整頓,而政府可以責令企業停業或關閉。另外,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帶來的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賠償往往足以導致一個企業消亡。

第二,區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帶來的環境風險。企業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惡化,一方面會限制企業的生存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會導致區域環保法律法規及政策日趨嚴厲。例如,為了遏制區域嚴重環境污染,國家環保總局自2006年開始,實行“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措施,這對于在限批區域內的企業無疑加大了其環境風險。另外,中國政府重點治理的“三湖”、“四江”區域,隨著環境治理力度的進一步加強,一些企業將可能面臨被關、停、并、轉的命運。

第三,環境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拓寬、趨嚴帶來的風險。環境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的每一次變動,都可能會對某一區域或某一行業的企業帶來較大沖擊。如1991年,《全面禁止象牙國際交易公約》在中國生效,一百多家象牙雕刻廠全部倒閉,被工藝界稱為“黑色星期五”。1993年,國務院發出的《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同樣給中成藥行業帶來沉重的打擊。另外,我國環境法律對于企業環境行為的規范也日趨嚴厲。例如,江蘇省將在太湖流域制定實施更加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新增氮磷排放的項目。同時,在太湖流域實行更高水平、更加嚴格的水污染防治標準,以提高排放標準倒逼企業完善治污設施,降低排放強度,從總量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依法淘汰2150家小化工企業。

第四,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給企業帶來的環境風險。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資源、環境和人體健康為名,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措施。如2003年1月27日,歐盟通過了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該指令規定:從2006年7月1日開始,進人歐盟市場的電子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等6種有害物質不得超出指定標準。我國將有3000多家整機生產廠和上萬家的機電零部件的生產廠會受到這個指令的影響,涉及出口企業約2000家,產品20多萬種,涉及的機電產品總值達317億美元。

(二)銀企環境風險信息的不對稱對信貸安全的影響

眾所周知,以上企業存在的各類環境風險對于一個企業的生存發展將不可避免地帶來重大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樣影響到一個企業清償債務的能力。現代企業的生產經營離不開商業銀行,沒有銀行的信貸支持,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開展。但是,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嚴重威脅著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特別是企業面臨的日益加大的環境風險,也直接威脅著商業銀行信貸安全。

常識告訴人們,如果銀行知道企業面臨著不利的環境風險就不可能冒很大風險進行貸款。但事實上,盡管銀行在主觀上并不想將資金借貸給存在嚴重環境風險的企業,然而致命的問題是,銀行并不能在現實中準確地區分哪些企業環境風險小,哪些企業環境風險大,這主要取決于銀行能否真實而準確地獲知企業與環境風險等有關的企業環境信息。問題是,目前在制度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具有這方面的能力嗎?

在銀企信貸關系中,企業由于環境風險而承擔的不利益將可能轉嫁給銀行,從而導致銀行的信貸安全受到極大威脅,而這種風險的轉嫁恰恰是建立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基礎之上。根據信息經濟學原理,在市場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難以擁有等量同質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由此產生。這種信息不對稱從發生的時間上看,可能發生在銀行與企業借貸關系形成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借貸關系形成之后。但無論是發生在何時,對于銀行來說,都面臨著企業由于存在環境風險而產生的道德風險。這至少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借款企業為了取得貸款,可能會刻意隱瞞甚至偽造企業相關環境信息,從而誘使銀行發放貸款,即使銀行在貸款后了解到借款企業的真實環境信息,但所能采取的措施最多也就是亡羊補牢。第二,當企業獲得銀行貸款之后,銀行只能觀測到企業的行動結果,而不能觀測到企業行動本身,或者說,只能觀測到企業的行為,但不能觀測到企業的行動效果,或不能準確評價企業的行動效果,從而使得企業有機會利用信息優勢來損害銀行的利益。如由于銀行對企業的經營行為無法完全徹底了解,企業通過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資金挪用于環境風險非常高的高污染類項目,從而把經營風險轉嫁給銀行。

(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缺失

很顯然,對于這種銀行與企業在環境信息上的不對稱狀態,由于直接對銀行信貸安全構成威脅,消除這種不對稱也是銀行之所求。但靠銀行一己之力無法消除這種不對稱。如果要改變這種狀況至少需要企業和銀行兩方面的努力。客觀地說,銀行與企業信貸關系中的環境信息不對稱可以通過作為借款人的企業誠實行為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努力調查獲得改善,但是不可能根本消除。對于企業來說,在環境信息的收集、處理以及披露上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同時,對于某些環境信息,尤其是環境風險信息,從企業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并不希望讓銀行獲得,因為那樣可能導致銀行對其環境行為的監督和制約,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企業需要披露其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來說,加強對借貸企業的信息收集是克服信息不對稱的重要舉措。但是,由于銀行信息收集能力不高,尤其是我國銀行長期缺乏企業信貸環境風險意識,因此往往難以獲取需要的企業環境信息。

事實上,近幾年來,我國環境法律也開始注意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問題,而且這種公開往往是強制性的,構成了企業的一項環境義務。從法律規定看,對于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公開的主體范圍也不好作統一界定,因為環境問題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的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不同;同時,企業的環境狀況對不同的公眾也存在不同的影響,導致不同的法律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會有不同的要求。目前以下幾類企業負有強制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的義務:

第一,需要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企業。2006年2月,國家環保總局出臺《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要求建設單位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時候,采用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向公眾公開有關的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時都需要公開環境信息,只有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對于那些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輕度環境影響或產生很小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就沒有強制公開環境信息的義務。

第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或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實踐中,往往都是那些平時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對周圍的環境危害最大,也是直接威脅周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強制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中它們理所當然地成為主要對象。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出臺規范性文件《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環發[2003]156號)(以下簡稱《公告》)。這是我國目前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專門進行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公告》規定,對于超標準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其相關的環境信息必須在當地主要媒體以及環保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公開。

對污染嚴重企業強制性公開環境信息,主要是想通過公眾的壓力和監督迫使企業治理污染。因為公眾可以通過選用企業產品來體現對一個企業環境行為好壞的認可,這將直接影響企業在市場上的形象。投資者也將根據企業環境信息,審慎決策投資方向。

第三,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現代公司需要承擔環境和社會受托責任,其中環境受托責任要求公司必須對環境資源承擔保護責任,如增加對環境保護的投入,治理環境污染,為社會提供無污染的食品等,并將履行情況全面及時地向委托人報告。我國證券市場建立時間不長,但是在證監會的證券信息公開的監管規范中也很注重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1997年,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要求上市公司闡述投資項目環保方面的風險。2001年在《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中明確要求,股票發行人對其業務及募股資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進行說明,如三年內是否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等。2001年,國家環??偩至恕蛾P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將其修改為《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在規定中要求,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進行公示。比如,在1993年到2003年間,江蘇省在深、滬上市的78家上市公司中,對環境信息進行披露的具體情況是: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的有50家,占64.1%;在2001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15家,占25%;在2002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24家,占35%;在2003年年報中進行披露的有30家,占38%。

盡管,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企業也存在強制性環境信息的主動公開,但是,對于銀行來說,其不足是很明顯的,因為在前面提及的幾類企業范圍極其有限,而且其披露的環境信息也并不是涉及企業整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所有環境信息,其環境信息公開的目的同樣也并不是直接針對銀行信貸安全的。當然,這并不是說,這些環境信息對于銀行沒有任何價值。事實上,無論是企業環境影響評價信息,還是企業嚴重超標、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信息往往都構成企業的環境風險信息,銀行積極而主動地收集并加以運用,對于防范信貸風險將產生積極影響。

三、公權力的干預與銀企信息不對稱的克服

(一)銀企環境信息的不對稱克服與公權力的干預

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無論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還是對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都不利。那么,如何克服銀行與企業之間環境信息不對稱困境就不僅僅是銀行一方面要考慮解決的問題,它也是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要關注的對象。正如筆者在前面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對于環境信息不對稱的克服,單純依靠企業自主的環境信息公開,或者是銀行的獨自收集都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通過環境公權力的干預就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其理由如下:

第一,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環境信息不對稱問題不可能在市場框架內通過私力自身得到解決。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在銀行與企業信貸交易過程中,占環境信息優勢的企業不會主動提供環境信息給銀行,這種信息的提供對其而言不僅無利可圖,反而會使其喪失因為信息優勢而可能獲取的超額利益。對于環境信息劣勢者而言,既然不能通過環境信息優勢者的告知而獲取環境信息,其就會自行收集環境信息,但這種環境信息的收集不僅會使其承受過多的信息成本,還會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問題,所以環境信息劣勢者自己收集環境信息的行為不可能普遍成功。因此,我們不難看到,現實生活中,在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貸交易前和信貸交易過程中,企業往往能夠主動提供環境信息,銀行也可能主動收集企業的環境信息,但這種環境信息的提供行為和環境信息的收集行為都是以促成信貸關系形成為目的的,只要信貸關系已經形成,環境信息優勢方的企業就可能會減少甚至停止環境信息的提供,而銀行受到信息收集能力以及成本的約束也可能會停止環境信息的進一步收集行為。

第二,政府在解決銀企環境信息不對稱問題中具有先天的優勢。首先,政府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其公權的強制力可以強制性地賦予企業對自身環境信息的說明義務,而銀行作為私權主體是不能夠強迫企業告知環境信息的。其次,一般來說,政府作為一種超越于私人主體之上的公共組織對于環境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處理能力要強于銀行,這使得政府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成為可能。特別是與私人主體往往注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不同,政府作為一種代表公共利益的組織,使其無償提供環境信息成為可能。再次,政府具有組織優勢,其直接向銀行提供企業環境信息,使得銀行無需再去收集、處理環境信息,因而極大地降低了環境信息成本。最后,政府權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環境信息具有公信力。

(二)銀行獲取企業環境信息的現實路徑與信貸安全的保障

也正是政府在環境信息公開上具有的先天優勢,使得從2007年上半年開始,在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確立的基礎上,由國家環??偩峙c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聯合發文,通過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公開,達到建立綠色信貸機制,既有利于環境保護,又有利于銀行信貸安全。那么,銀行又如何獲取企業相關環境信息以及如何能夠實現其信貸安全目標呢?

1.環保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的收集與提供

環境問題大多是由于企業的排污及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活動帶來的,因此,環境信息主要包括這些污染源的排污情況的信息。根據各國現有的環境立法,大多規定排污單位要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另外,環境保護部門還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等方式主動收集排污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信息。因此,對于企業的環境信息,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一般都已擁有,只要環境保護部門承擔環境信息的公開義務,銀行可以通過環境信息的公開而獲得其需要的某一企業的環境信息。

根據《意見》規定,環保部門在收集企業環境信息時,盡管基于環境保護需要應全面完整收集企業所有環境信息,但是對于向銀行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包括八個方面的環境信息:(1)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2)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3)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4)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5)掛牌督辦企業、限期治理企業、關停企業的名單;(6)環境友好企業名單;(7)企業環境行為評價信息;(8)其他有必要通報金融機構的環境監管信息。

從總體上看,這些環境信息可以分為兩大類:企業環境風險信息與非環境風險信息。對于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已經被環保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治理、關停企業的等環境信息,這些明顯屬于環境風險信息。對于環境信息表明該企業為環境友好型的,則說明該企業環境風險很小。至于涉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以及企業環境行為的評價信息,是否屬于環境風險信息,則要看其環境信息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如企業新建項目由于存在很大的環境污染的可能性,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通過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信息,就應該列為企業環境風險信息。企業環境行為評價信息,主要揭示不同企業的環境信譽等級,通常用不同色彩表示,是一個企業環境信息的綜合指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指標、污染行為指標、環境一項指標、環境管理指標、清潔生產指標以及信任度指標。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可以根據其等級來判斷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存在環境風險。

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于2008年5月1日實施,環保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信息公開的法定程序將依法收集到的企業相關環境信息提供給金融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

2.企業環境信息對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

環保部門對于企業環境信息的提供,使得銀行對于貸款企業的環境信息能夠真實、準確和全面地掌握,從而大大緩解了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矛盾,其對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作用也很明顯。

第一,減少銀行因為擔心企業的環境風險而導致的逆向選擇。由于銀行通過市場難以獲得其信貸所需要的環境信息,只能將潛在的企業借款人分為有限的幾個風險等級,對每一個等級的借款人給予平均的貸款利率。在這種情況下,較低環境風險的企業由于貸款利率高于其預期的利率水平而退出,而高環境風險的企業則會接受貸款條件,從而使得銀行的風險加大。在綠色信貸機制下,由于企業的環境行為優劣評價信息銀行都能夠通過環保部門而獲取,使得銀行有能力區分不同環境風險的企業,也使得那些環境友好型企業在獲得銀行信貸方面處于優勢地位。對于銀行來說,將資金借貸給環境友好型企業,不僅獲取利益,而且其信貸資金的安全性也會有很大提高。

第二,限制商業銀行向環境風險大的企業進行信貸。根據環保部門提供的企業環境信息,各商業銀行要將控制對污染企業的信貸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嚴格限制污染企業的貸款,及時調整信貸管理,防范企業和建設項目因環保要求發生變化帶來的信貸風險;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應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貸支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引導下,分類給予信貸:對鼓勵類項目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且股價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對于淘汰類項目,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信貸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公務員之家

第三,監管機構的積極作為是綠色信貸機制發揮作用的保障。企業環境信息對于銀行信貸安全的促進作用已經明了,但要使其能夠落到實處,《意見》還對監管機構的積極作為提出了要求。對于環保部門來說,在新建項目的環境監管中,對于未批先建或越級審批、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未經環保驗收即擅自投產的違法項目,要依法查處,查處所形成的環境信息要及時公開,并通報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商業銀行。同時,在對現有企業的環境監管中,對于超標排污、超總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企業,要依法查處,并將獲得的企業環境信息及時通報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商業銀行。《意見》對人民銀行和銀行監管機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導和督促商業銀行將環境信息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各級銀行監管部門要督促商業銀行將企業環保守法信息作為信貸時差條件,將商業銀行配合環保部門執法、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有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