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寬恕制度的原理及評價論文
時間:2022-12-03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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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寬恕制度/反壟斷法/競爭立法/實體條件/程序條件
內容提要:寬恕制度是發現、查處卡特爾的一項激勵工具,是現代競爭法的一項基本制度。隨著人們對卡特爾危害性與隱蔽性認識的逐步深入,卡特爾查處難問題日益突顯,寬恕制度應運而生。寬恕制度的本質在于利用嚴厲懲罰威懾下的“囚徒困境”心理,鼓勵卡特爾成員揭發違法事實并配合案件的查處,對符合條件的告密者給予減免法律責任的獎勵。美國1978年創設寬恕制度以來,至今已經有三十多個國家吸收并逐步完善,形成一套內容詳細、程序規范的體系。我國《反壟斷法》也確立了寬恕制度,然而,他國細致且具有較強可操作的實施規則與我國原則性、籠統性的規范形成鮮明對比。為了充分發揮我國寬恕制度查處卡特爾的激勵作用,借鑒他國實施規則經驗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寬恕制度的實施原理
(一)寬恕制度的內涵
寬恕制度(leniencypolicy/programme)是指參與卡特爾的行為主體或其他知情人員,在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始調查前,提供可啟動調查程序的證據,或開始調查后,提供增強案件事實認定的證據,且持續、全面配合調查時,執法機構依法免除或減輕該行為主體因從事卡特爾行為所應負的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統稱“處罰”)。作為內部瓦解和分裂卡特爾的一項有效方法,寬恕制度發端于美國。
1978年,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首次確立公司寬恕政策,但最初不是通過立法形式確立的,而是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負責人在一系列演講中構思、定義而形成的。此后,經修訂,美國于1993年8月頒布《公司寬恕政策》,并于次年創設“個人寬恕制度”,兩者共同構成美國現行的寬恕制度體系。在美國寬恕制度有效作用的帶動下,歐盟、德國、韓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和地區逐步建立并完善寬恕制度。
在寬恕制度的內涵上,主要國家的競爭立法存在以下兩方面的不同:(1)減免責任的程度不同。寬恕制度包括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前者是指全部豁免寬恕申請人的法律制裁,而后者是指僅部分減輕寬恕申請者的法律處罰。目前有的國家僅規定免除處罰,沒有減輕處罰,如美國、澳大利亞和以色列,而大多數國家都兼采免除處罰和減輕處罰兩種。(2)適用對象不同。寬恕制度可以分為公司寬恕和個人寬恕。前者是指對涉案企業寬免處罰,而后者是指對相關自然人的寬免處罰,主要是涉案企業的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管人員。[1]
(二)寬恕制度的實施價值
無論是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還是改革開放逐步深入的我國,卡特爾都是較為普遍的現象??ㄌ貭柕谋举|在于排除、限制競爭,具有危害面廣、危害持續時間長的特點,是反壟斷法規制的主要對象。為了躲避嚴厲的卡特爾處罰,卡特爾的形成過程一般極少采用書面文件,而更多地是采用口頭協議或彼此間的默契等非正式形式予以確定,即所謂的“君子協定”,進而增加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案件的難度。1990年1月至2003年7月,被美國、歐盟等發現的國際卡特爾167個,只占全部秘密存在的卡特爾的10%—30%。[2]
為了解決隱蔽性帶來的案件查處困難,各國競爭法逐步探索以減免罰則的激勵方式,鼓勵卡特爾內部成員主動揭發違法行為,從而實現堡壘從內部攻破,及時查處案件的利益權衡機制,即寬恕制度。寬恕制度的適用使得卡特爾成員之間的信用度降低,大大增強了卡特爾組織的脆弱性。通過對卡特爾成員的激勵機制,以換取內部成員的合作,從而快速、有效地查處違法事實,降低執法成本,瓦解卡特爾。減免處罰的優惠措施成為卡特爾成員揭發的最大誘因,使得競爭者對達成卡特爾具有更多的顧慮,加大卡特爾形成的難度,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3]
(三)寬恕制度的實施基石
“創設紙面的制度是容易的,但是實現寬恕制度的有效性是艱難的?!盵4]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刑罰實施部門負責人ScottD.Hammond在2004年ICN舉行的關于寬恕制度的會議上,指出有效寬恕制度的基石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嚴厲的處罰、被查處的高風險和透明的制度規范。筆者認為,寬恕制度的有效實施基礎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嚴厲的制裁措施、有梯度的獎賞措施、透明的適用規則和有力的執法手段。
1.嚴厲的制裁措施。促使卡特爾成員提出寬恕申請的主要原因在于處罰措施的嚴厲性。嚴厲的處罰使企業被查處的風險大于潛在的收益,從而增加違法者被施以嚴懲的擔心,誘使其主動披露,爭取寬大處理,避免處罰。如果企業因卡特爾而被處以的處罰低于潛在效益,則企業帶有僥幸心理,違法以謀求非法收益。目前對卡特爾的制裁措施最嚴厲的莫過于刑事責任,除此之外,還有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具體包括監禁、沒收非法收入、處以不法獲利兩倍或銷售金額一定百分比例浮動額度的罰金或罰款。
2.有梯度的獎賞措施。獲得處罰減免的獎勵是卡特爾成員主動揭發違法事實的主要目的,也是“重罪”威懾下的誘因。通過有梯度獎賞措施的激勵,企業才有動力及早報告以爭取最大的寬恕。雖然每個人都應當承擔自己的責任,違法者理應受到相應懲罰,但是由于卡特爾極大危害性和極強隱蔽性,如果沒有相應的激勵機制,執法者往往很難發現和查處,而減免處罰的誘因就是很好的瓦解壁壘的手段。這種低成本的執法方式是符合社會的整體效益。
3.透明的適用規則。寬恕制度實質上是通過減免罰款的優惠,誘使卡特爾成員揭發自己的同伴,查處違法行為。對于內部關系來說,告密者其實是違反對其他成員的約定義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如果其申請寬恕,告發涉案卡特爾及其他經營者,將面臨被其他企業排擠、報復的風險,因而是否提出寬恕申請是慎之又慎的決定。這就要求法律對寬恕制度有清晰明確的規定,尤其是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不可含糊不清,應當避免主觀性證據要求,甚至減少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透明的適用規則能夠使寬恕申請后果具有可預見性,從而有利于寬恕申請人進行利益權衡和作出選擇。OECD的研究報告指出,透明、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在有關條件和利益非常清晰的情況下,相關公司更愿意前來自首。
4.有力的執法措施。堅定的執法態度和有力的執法措施能夠提高卡特爾被發現的概率,增加有關企業和個人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從而促使有關企業和個人進行揭發以獲得寬恕。只有卡特爾面臨著被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的巨大風險時,卡特爾成員才會放棄合謀行為而帶來的豐厚非法利潤,進而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請減免處罰。反之,如果公司被查處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再嚴厲的懲罰措施也只是“紙老虎”,起不到威懾作用,不足以消滅卡特爾組織。所以,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營造一個強有力的執法環境,使得卡特爾成員處于害怕的心理而更加愿意與執法機構合作。[5]
二、寬恕制度實體條件之比較
構建制度的核心之一在于實質條件的規定,寬恕制度也不例外。實施條件設計得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寬恕制度運行得是否高效,因而各國現代競爭法都精雕細琢,致力于制定適合本國的實施條件,以更好地發揮寬恕制度的激勵機制。通過分析比較現代競爭法對寬恕制度實體條件的規定,發現其中絕大部分都是相同或相似的條件,本文歸納為共有條件,同時由于各國對卡特爾規制和執法實踐存在差異,寬恕制度實體要件也呈現一定的不同。[6]
(一)共有的實體條件
1.提出申請的順序條件
第一個提出申請是取得免除處罰的首要條件。率先向反壟斷機構提出寬恕申請的卡特爾成員,能夠獲得最大限度的優惠,這是各國競爭法的共識。這有利于企業積極、快速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自首,減少執法成本,發揮寬恕制度的特有功效。后續申請者即使其他條件都符合豁免要求,但唯獨時間上晚于前一申請者(即使晚了幾分鐘都無例外),依舊不能獲得免除處罰的獎勵,只能依各國不同規定考量是否可以適用減輕處罰??墒怯行﹪乙幎ā靶蛭磺耙啤?,如加拿大的寬恕制度規定如果第一個報告者未滿足條件,則符合要件的第二位申請者可適用免除處罰的寬恕制度。減輕處罰是與免除處罰程度不同的優惠獎勵制度,在分析告密者是否符合減輕處罰的條件以及減輕的幅度時,往往已經排除其適用免除處罰適用的可能性,因而提出減輕處罰申請的主體并不要求是第一個,一般情況下也不可能是第一個。
2.提出申請的數量條件
各國都十分嚴格限制獲得免除處罰獎勵的主體數量,往往僅規定只有第一位提出申請者可以賦予豁免。在減免適用對象的數額也有一定的限制:日本至多允許三位可獲得處罰減免,如果申請者被給予免除處罰,則僅剩兩位可取得減輕處罰的名額;歐盟、英國、法國至多允許四位申請者獲得減輕處罰,如已經存在免除處罰的企業時,則只有三位申請者可獲得減輕;巴西的減輕對象很特殊,僅針對首位提出申請者,如其無法獲得免除,則可依情形給予減輕處罰;韓國僅第二位申請者可獲得減輕處罰;德國則沒有限制。
3.提供相關證據或信息
現代競爭法都無一例外地規定申請者需提供涉案卡特爾的相關證據或信息,但是關于信息或證據所能證明的程度及其性質卻呈現一定的差異。早期的法律普遍要求告密者提供“決定性證據”,如美國1978年公司寬恕制度、歐盟1996年《關于卡特爾減免處罰的告示》以及德國2000年《聯邦卡特爾局減免罰款的指南》?!皼Q定性”的要求帶有明顯的主觀性,內容模糊、不確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大,這些都打擊申請人的積極性。為了消除主觀證據要件帶來的種種弊端,現在競爭法都逐步修改刪除要件,如歐盟和德國2006年修訂的新規則以及美國1993年《公司寬恕制度》規定:調查前,只要信息或證據能使得委員會可以發動調查權即可;調查開始后,足以證實違法卡特爾存在。[7]但仍有少數國家如韓國還保留“必要證據”。此外,有的國家僅要求提供所有違法信息或相關數據即可,未涉及證據的性質,如巴基斯坦和日本。
對于減輕處罰的申請者而言,雖然提供有關卡特爾的信息或證據是減輕處罰的必要條件,但是就信息或證據的性質而言,與免除處罰的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前者所需證明程度較后者輕。如歐盟2006年修訂的《關于卡特爾減免罰款的告示》規定“對案件的認定有附加價值”;[8]德國要求有“顯著貢獻程度”;[9]日本和韓國僅規定提交證據或信息,但未就其性質作出要求。
4.停止侵害
寬恕申請者及時停止侵害是減免其處罰的必要條件,現代競爭法都有明確要求。停止違法行為不僅是違法者悔罪的直觀表現,同時是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最有效方式。但是存在一定的例外,如為了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違法行為,告密者經獲準可不停止違法行為。雖然現代競爭法都要求申請者停止違法行為,可是對于停止違法行為的時間點有不同的規定。具體情形如下表1。
5.持續、全面、誠實的協助調查
申請者協助調查是及時查處案件的關鍵。主要競爭法國家都對申請者的協助調查施以較高的要求“:誠實”、“全面”、“持續”。一般規定告密者必須配合反壟斷執法機關整個調查過程,直至對卡特爾行為的認定,加拿大甚至還要求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必須協助配合。雖然日本的寬恕制度沒有明確要求告密者履行積極協助調查義務,但是根據日本《獨占禁止法》第7條第2款第12項的規定,如提供虛假證據或未依要求提供證據則喪失豁免資格,因而表明申請人實質上負有協助調查的義務。
6.未有強迫其他主體參加卡特爾
對申請者范圍進行一定限制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實施不道德行為。就內部關系而言,告密行為對于涉案卡特爾的其他成員而言是違反契約、不道德的行為,告密者通過自首獲得減免處罰的優惠,將卡特爾的違法成本轉嫁給其他成員,因此它可能利用該制度陷害同行其他主體,而自己適用寬恕制度逃脫責任,造成所謂的“道德危機”問題,從而成為競爭者之間相互排擠的工具。因而在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巴基斯坦等國家或地區的寬恕制度都明確“不得有強迫其他經營者參加卡特爾的行為”。[10]
7.有梯度的減輕幅度
免除處罰是指符合條件的告密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是全額的免除。但是減輕處罰就依不同情況給予有梯度的優惠。這是保障寬恕制度發揮其激勵功效的一個重要前提。如果減免處罰的程度相差不大或者給予較多數者優惠措施,則相差不大的待遇起不到激發企業告密的熱情,因此針對提供證據的先后順序,各國法律都給予不同的減輕幅度。具體見下表2和表3。
(二)特殊的實體條件
1.提出申請的時間條件
根據寬恕申請提出時間不同,分為調查開始前和調查開始后申請兩種情形。調查開始前申請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展開卡特爾違法行為調查前提出寬恕申請。調查開始后申請是指主管機關啟動調查程序后,卡特爾成員依舊可以提出寬恕申請并獲得減免。目前僅日本、巴西等規定只有在調查前提出申請,才有全部豁免的可能。反之,只能依情形給予減除處罰的優惠。而美國、加拿大以及英國等大多數國家在申請的時間上都不限定必須為調查前,即使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調查后,符合法定要件的企業亦可免除罰則。[11]
2.排除特定主體
在前述的共有條件中,有關申請人必須沒有強迫他人參與卡特爾已經基本成為主要國家競爭法的共識,但是對于告密者是否必須排除卡特爾的領導人或發起人存在立法差異。這里要區分免除處罰和減免處罰分別對待。免除處罰中,美國在《公司寬恕制度》中規定調查程序開始前,申請人必須不是違法卡特爾的領導人或發起人,這主要是為了維護卡特爾成員的公平性。德國、巴西、巴基斯坦也有與美國相似規定,但歐盟、韓國沒有相關規定。而加拿大只是單獨提出告密者不是違法行為唯一的受益者,否則也排除豁免。日本僅要求申請者不得妨礙他人退出參與卡特爾行為。至于減免處罰,目前僅巴西要求申請者不得居于領導人、發起人或煽動者地位,而日本和韓國要求申請者未強迫其他經營者參與涉案卡特爾行為,其他國家或地區都沒有這三項限制。
3.保護證據
保護相關信息或證據是申請者的一項潛在義務,包括采取相應措施保護信息不受損害,不得違法泄露信息。但是僅歐盟在2006年修訂的《關于卡特爾減免罰款的告示》中特別指出該項義務:告密者提出申請前,不得有任何損毀、變造或隱匿涉案卡特爾相關信息或證據的行為。同時還應當對證據進行保密,除向其他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透露以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其提出申請的事項或內容。如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或證據致使委員會針對涉案卡特爾發動調查權,則為了保全委員會的發動調查權,申請人不得有任何妨礙權力行使的行為。
4.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良好合作
美國的《公司寬恕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在有可能的情況下,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加拿大在2002年的修訂中也明確這一點。但是這些都只是倡議性立法,真正將這一義務落實的是美國2004年的《刑事處罰增加和改革法》,取得刑事豁免的申請人如希望獲得減免至一倍的民事賠償和免除連帶責任,僅承擔補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受害人損失,必須履行良好合作義務。
此外,為了防止涉案卡特爾集體提出申請,阻礙調查的開展,韓國和日本要求告密者必須單獨提出申請。而其他國家或地區都沒有設定此限制條件。
三、寬恕制度程序條件比較
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是實體正義得以實現的保障。早期法律對寬恕制度的規定缺少可預期的程序規則,降低涉案企業申請的熱情,隨著各國對寬恕制度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現行的寬恕制度都制定可操作的、普遍適用的程序規則。
(一)提出申請
申請的提出是開啟卡特爾寬恕制度的“鑰匙”。提出申請時應當同時遞交有關違法卡特爾的信息,根據所需信息或證據資料的證明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申請和非正式申請,即“登記”申請。
1.正式申請。正式申請是指當事人已經獲得有關符合減免要件的證據資料而提出的申請。根據加拿大的寬恕制度,申請免除的同時應披露特定的可使其他主體負罪的信息,申請人應當向執法機構遞交所有其可獲得的,有關違法卡特爾所有信息和證據資料,包括公司聲明;或者以假設條款的形式遞交信息和證明,并送交一份其將在指定時間內披露的信息或證據清單。以色列、澳大利亞的寬恕制度也都要求申請時必須提交可證實違法卡特爾事實的信息或證據。[12]歐盟委員會2006年頒布的《關于卡特爾案件減免處罰的告示》中也對正式申請有明確的界定。這種對證據證明力要求較高的正式申請,企業一般難以判斷自己預提交的證據性質,存在一定的顧慮。因此除了減輕處罰的申請必須以正式的方式提出外,免除處罰的申請可以通過非正式形式提出。
2.非正式申請(登記申請)。由于正式申請所要求的證據證明力較高,增加卡特爾成員揭發違法行為的疑慮,因此美國、歐盟、德國都相繼增設非正式申請制度,與前者并行適用。非正式申請又稱“標記”申請或“登記”申請,是指雖然企業在申請的時候沒有掌握充分的證據,但仍可以申請免除登記,執法機構為其在一定期限內保留位置,允許該企業在指定期間內收集必要信息和證據。“登記”申請鼓勵卡特爾成員及時與執法機構聯系、溝通,積極揭發違法事實,打消企業對證據證明力難以判斷的顧慮。為了獲得登記資格,申請人必須向執法機構提供有關信息。根據德國2006年修訂的《聯邦卡特爾局減免罰款的指南》規定,提出“登記”申請時需同時提供以下信息: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違法的類型和持續時間,受影響的產品市場和地理市場,涉案企業的成員以及申請人其過去或將來可能向其他機構提出涉案卡特爾所做的寬恕申請。相比之下,歐盟委員會要求信息內容更多一些,除了上述德國法律要求的內容外,還包括該被指控的卡特爾估計持續的時間、被指控卡特爾行為的性質、申請者過去或將來可能向其他機構提出涉案卡特爾所作的寬恕申請及其正當理由。非正式申請的設立表明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不再按完全符合寬恕全部條件時間來判定申請順序,而是按照企業提交寬恕申請的時間來定。
申請人獲得標記后,為了保有第一申請的位置,必須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提交充分證據。如加拿大規定30天,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指定不超過8周,韓國僅為7天,歐盟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期限,而是由委員會依據個案分別指定,且沒有最長期限限制。至于申請的形式一般都沒有太多的限制,口頭、書面均可,甚至允許在初次聯系時使用電話方式,鼓勵卡特爾成員爭當第一位申請者。
(二)初步決定
提交申請后,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身份、申請時間、證據或信息的證明力等進行初步判斷,作出初步決定:附條件減免或不予減免。
1.附條件減免。第一位以正式申請方式提出申請,且提交的證據資料可以促使執法機構展開調查,或者對案件的認定具有重要作用,則給予附條件的免除;以非正式申請方式提出,如在指定時間內補足所需證據,從而符合前述與正式申請相同的條件,也應賦予附條件免除。
2.不予減免。不符合附條件減免條件的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可以撤回所披露的證據。對于免除處罰申請的審查,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同一時間僅審查第一位申請者,后續申請者無論以何種方式提出免除請求,都不再予以免除處罰的審查。
(三)最終決定
初步決定作出后,申請者應當依法誠實、全面、持續地配合調查,直至對違法事實的認定或訴訟案件的完成。調查程序結束后,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法定免除條件對申請者作出全面審查,符合要求的作出免除處罰或減輕處罰的最終決定,與執法機構簽訂協議,反之,將撤銷附條件減免。在減輕處罰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還應當對多個申請減輕的主體進行審查,確定先后排序以及各自減輕幅度。公務員之家
(四)監督履行協議
如果申請者實質上違反執法機構簽訂的豁免協議,或者提供虛假、誤導的信息,則執法機構可以撤銷對申請人的豁免。有的國家還規定撤銷減免決定的,還應符合一定條件。以色列要求執法機構撤銷對申請人豁免的時候必須事先取得反壟斷執法機構總負責人和檢察官的同意。[13]
四、寬恕制度實施條件的評價及啟示
(一)寬恕制度實體條件的評價
1.實體條件的客觀化,限制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美國、歐盟、德國的早期法律都要求申請者須提供決定性或關鍵證據,歐盟還規定涉案當事人并未起到決定性作用等主觀判斷要素。主觀條件沒有確定的判斷標準,帶有明顯臆斷性,阻卻企業主動提供卡特爾違法信息、證據的意圖。隨著寬恕制度的修訂與完善,主要國家法律開始刪除早期規定中“決定性證據”、“非起到決定性作用”等主觀條件,降低證明力要求,增強實體條件的客觀性,一般要求提供的信息可以啟動案件或加強案件認定即可,但仍有少數國家,如韓國保留“必要證據”要件。實體條件的客觀化趨勢是寬恕制度未來發展方向。
2.申請者數量的有限性,彰顯寬恕制度的本質。寬恕制度的運行核心在于通過減輕或免除報告者處罰的優惠獎勵,激勵相關主體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揭發違法卡特爾。為了體現優惠措施的有效性,申請者的數量必須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如范圍限制過寬,則雖然有利于鼓勵更多的成員提出申請,但不利于成員積極、盡早提出申請。因為可獲得寬恕的名額較多,所以成員更愿意選擇觀望和等候。以歐盟、英國和法國為例,法律規定4位申請者可獲得減免;如范圍限制過窄,則雖然有利于激勵成員及時提出申請,爭取獲得寬免的“一席”,但排除其他成員獲得獎勵的可能性。以巴西為例,僅第一位申請者,可獲得免除或減輕處罰的鼓勵。據此,數量的限制不宜過寬或過窄,根據各國情況比較,筆者發現2—3位較為適宜。
3.減輕程度的差別性,表明各國不同的優惠政策。寬恕制度的優惠性不僅體現在申請者數量的限制上,還表現為不同順位的申請者減輕責任的程度不同。根據前述分析,各國寬恕制度的減免程度存在20%—100%的區別。主要國家競爭法的寬恕制度減輕程度不同,該制度的優惠效果也有差異,具體見圖1。
(二)寬恕制度程序條件的評價
可預測的、透明的程序條件不僅有利于涉案企業提出寬恕申請,而且促進寬恕制度的實施。主要國家寬恕制度的修訂圍繞這一目的展開。為了鼓勵企業和個人提出寬恕申請,許多國家和地區在申請程序方面采取了許多措施。如歐盟、德國、美國在寬恕制度中創設了非正式申請的方式(登記申請或標記申請),一改傳統僅依照符合法定寬恕條件來編排申請的先后順序,而是依照申請的實際時間為標準,鼓勵未掌握充分證據的知情者及時向執法機構反映,促進執法機構展開調查。在美國,當寬恕申請遭到調查人員初步拒絕后,有關主體有權向主管部門進行陳述,這在程序上保護了寬恕申請人的利益。同時,還普遍規定了保密義務等。
(三)主要國家寬恕制度比較研究的啟示
我國《反壟斷法》第46條第2款用短短不到兩行的字數涵蓋了寬恕制度的內容,包括實施對象、實施主體、適用責任范圍等??傮w而言,我國的寬恕制度較為籠統,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較大,具體適用規則尚不明確,存在許多不足,為使我國寬恕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了《關于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該規定第12條、第13條細化該制度的適用條件。然而該征求意見稿不僅未獲得通過,而且僅是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因此健全與完善我國寬恕制度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谇笆鰧χ饕獓覍捤≈贫葘嶓w條件和程序條件的比較與評價,我國的法律應從細化實體條件和明確程序條件兩個方面,作出相應修訂。
注釋:
[1]參見李俊峰:《反壟斷從寬處理制度及其中國化》,《現代法學》2008年第2期。
[2]參見游鈺:《卡特爾規制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頁。
[3]參見劉連煜:《臺灣引進寬恕政策對付惡性卡特爾之立法趨勢》,載游勸榮主編:《反壟斷法比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521頁。
[4]ScottD.Hammond,“Cornerstonesofaneffectiveleniencyprogram”,athttp://www.usdoj.gov/atr/public/speeches/206611.htm,2009—10—18.
[5]參見游鈺:《反壟斷寬恕政策的理論分析與實證考察》,《法律科學》2008年第4期。
[6]參見劉金媯:《反壟斷法上寬恕制度的適用研究》,《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
[7]“CorporateLeniencyPolicy”,athttp://www.usdoj.gov/atr/public/guidelines/0091.htm,2009—12—16.“LeniencyPolicyforIndividuals”,athttp://www.usdoj.gov/atr/public/guidelines/0092.htm,2009—12—16.
[8]CommissionNoticeonImmunityfromfinesandreductionoffinesincartelcases(2006/C298/11)at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C:2006:298:0017:0022:EN:PDF,2009—12—16.
[9]Noticeno.9/2006oftheBundeskartellamtontheimmunityfromandreductionoffinesincartelcases(LeniencyProgramme),http://www.bundeskartellamt.de/wEnglisch/download/pdf/06_Bonusregelung_e.pdf,2009—12—16.
[10]《巴基斯坦競爭法寬恕規則(2007)》,載http:///show.aspx?id=3664&cid=31,2008年7月16日。
[11]參見金美蓉:《論核心卡特爾參與者申請寬大的時間條件》,《政法論叢》2008年第3期。
[12]“ACCCLeniencyPolicyforcartelconduct”,athttp://www.accc.gov.au/content/index.phtml/itemId/459479,2008—7—16.
[13]“IsraelAntitrustAuthority,LeniencyProgram”,athttp://www.antitrust.gov.il/NR/rdonlyres/55117966-C543-47F6-9DB3-3CC8E07443CA/258/LENIENCY_PROGRAM.pdf,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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