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信托避稅下法律思考論文
時間:2022-12-24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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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國際貿易的盛行,跨國公司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開始利用信托制度以及不同國家稅收規定的不同,將本公司許多本應上交國家的稅收予以規避,對國家的財政收入以及經濟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影響。本文就信托避稅的法律規制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
關鍵詞:信托避稅;國際貿易;跨國公司
一、信托避稅的簡述及其危害
信托避稅并不是一個特定的法律概念,但這種社會現象變得日益頻繁,已經開始引起法學界的關注,在法學中,時常作為一個專有名詞出現。對信托避稅的不同理解和界定都直接影響了立法的評價和法律適用。所以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先對這個概念下一個定義,信托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以減少稅負為目的濫用信托制度的安排實現規避稅收利益。
通過信托進行避稅,現在呈現出設計更為隱蔽,避稅數額更加龐大的特點,給我們國家帶來了很多危害。(1)使政府財政收入流失,財稅計劃落空。一個國家的稅收關系著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多寡,利用信托進行避稅會使國家蒙受巨額的經濟損失。(2)破壞稅負公平,擾亂正常的分配秩序。納稅人通過復雜的信托安排,斷開了稅法預先設計好的通常的納稅方式,減輕或排除了原來正常形式下應納的稅收負擔,造成了稅賦的不公。(3)信托避稅導致成本增加,經濟效率降低。納稅人設立信托若沒有其它商業利益上的考慮,而僅僅只是為了規避稅賦,很多資金流通和財產轉讓活動被故意設計得非常復雜,步驟繁瑣,這樣遷回、復雜、多階段的安排將花費一定的成本,耗費了財富資源。
二、信托避稅的主要類型
筆者簡單的歸納了以下幾種關于信托避稅的主要類型:
(一)所得稅的信托避稅
對所得稅的避稅主要是采用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率。各國的所得稅往往采用高額累進稅率,信托因為可以輕易轉移和分散所得,從而有效降低所得稅的課征。
(二)通過遺產信托避稅
各國政府出于均富政策的考慮,為了防止貧富差距和社會矛盾的加大,往往征收高額的遺產稅。富賈巨商們為了能夠規避高額的遺產稅,同時使家產不至旁落他人之手而世代相傳,則通過設立“隔代信托”來達此目的,即透過分離信托財產本金和收益的方法來實現。
(三)設立離岸信托避稅
離岸信托又稱境外信托或外國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進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國居住或不在本國習慣性居住的本國居民委托人設立的信托?,F在其主要方式是通過自益信托的方式把自己擁有的關聯公司委托給避稅地的信托機構進行管理,這樣跨國納稅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擺脫稅務機關對其與該關聯公司進行關聯交易的追查。
三、我國對信托避稅的立法現狀及建議
有關信托稅收問題,我國目前尚無相關的法律、法規乃至政策。信托稅法在我國仍是幾近空白。在我國加大反避稅力度的整體形勢下,我們更應該在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上對規制信托避稅的問題投入更多的重視和關注。當前各國政府對于規制信托避稅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一般性防范規定和個別性防范規定兩種。一般性防范規定大多嚴格限制在各國信托法中以維護各國法治的建設,而個別防范的規定則散見于各稅種法中,并隨著各國稅法的修正而不斷完善。公務員之家
(一)關于一般性防范規定的立法建議
第一,即使對信托避稅作出一般性防范規定的立法,也只能嚴格限制在信托法中,而不能在稅法中作出寬泛的規定,以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確定性。第二,在我國信托稅法沒有完全建立的情況下,應該以我國《信托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暫作為對信托避稅防范的一般性規定。第三,我們主張,信托避稅的立法防范更多應該通過個別性立法的形式加以體現。第四,以我國《信托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作為一般性防范條款,以各稅種法中與信托相關的法律作為個別性防范規定,一起構建起我國防范信托避稅的信托稅法體系。
(二)關于個別性防范規定的立法建議
在所得稅方面,針對累積收入所進行的立法實際上是在累積收入稅率與最高稅率之間進行的平衡,合理的針對累積收入的稅收應當從累積來源于稅率差別的稅收利益和稅收效率兩個方面來考察。而在信托收益累積時,受托人應該在信托存續期間就累積的利益,為受益人代扣代繳。
在離岸信托的防范方面,筆者認為主要的方法是完善離岸信托的申報審查制度。只有從離岸信托的稅源——財產進行控制,才能有效防止其避稅。相對于國外關于公民和富人收入申報的“陽光法”在我國還付之厥如,無疑這對于稅收征管是極為不利的。這就需要建立普遍的財產申報制度,具體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向離岸信托轉移財產的申報和審查。(2)離岸信托的年度活動的申報,包括納稅年度全部信托活動的會計帳目、信托的其它相關信息等。(3)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按照要求提供報表或申報,將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4)根據提供的申報,如果征稅機關認為該離岸信托應該適用國內信托的相關法律規定,則可以限制其財產的轉移。
參考文獻:
[1]吳驪.在避稅地進行離岸信托避稅的主要方式.福建稅務.2002(7).
[2]我國《信托法》第17條第3款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執行:……(三)信托財產本身應負擔的稅款?!?/p>
[3]張建棣.信托收益所得稅比較與借鑒.訪問日期:200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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