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律制度理論及啟發
時間:2022-04-06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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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哈耶克內部規則財政權力分立
論文內容摘要:在財政制度領域,哈耶克認為,分派個人稅額所須依憑的一般性規則與確定所需征收稅款總額的決策分屬于不同的規則范疇。因此,這兩種規則的制定權力應賦予不同的機關行使。藉此,哈耶克構建了其財政權力分立的理論。文章認為這一理論對避免公共財政的過度擴張和確保稅收的經濟效益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哈耶克財政法律制度理論的思想基礎
弗雷德里希•奧古斯特•馮•哈耶克是20世紀英國著名的古典自由主義政治哲學家和奧地利學派的經濟學家,197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在60余年的學術生涯里哈耶克構建了龐大的自由主義理論體系,而其財政權力分立的財政制度理論就是其自由主義理論體系的主要實踐性理論。該理論也是以其自由主義理論體系中的知識論、社會秩序理論和法律理論為思想基礎的。哈耶克的整個自由主義理論是建立在建構論唯理主義與進化論理性主義認識論框架基礎之上的。這一認識論框架將西方的自由主義區分為兩個傳統,一個是立基于笛卡爾式歐陸理性主義的思辨式的建構論唯理主義;另一個則是近代始于蘇格蘭啟蒙運動的,特別是以休謨為代表的,經驗主義的進化論理性主義,它是經驗的且非系統的自由理論傳統。
哈耶克的財政法律制度理論
(一)財政制度兼含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
在對一般意義上的法律作出了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的重要區分后,哈耶克指出,在現代社會,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的制定權力逐漸都被歸于了同一個立法機關行使,并且捍衛自生自發秩序和個人自由的內部規則被認為只保護私人利益而不保護公共利益。這使外部規則得以滲透或替代內部規則,進而威脅到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
而在財政立法領域,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的混淆則更為凸顯。授權支出的財政法與確定不同納稅人承擔稅額方式的稅法在適用范圍、法律責任和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著嚴格的區別。財政法因其所涉及的乃是政府掌握資源的支出,而應屬于規范政府組織秩序的外部規則?!熬退婕暗拈_支項目來看,根本就不會含有任何規則,而只會包含一些指令:它們所涉及的乃是政府掌握的資源應予達致的目的和應予采取的使用方式?!鷾蔬@樣一種政府行動計劃的代議機構,顯然不是在人們所理解的立法機關的意義上作為立法機關行事的,而是作為向行政機關它必須予以執行的命令的最高政府機構行事的”。
而作為對某個特定年度經由稅收而籌集的整個收入所做的決定,稅法確定了每一個社會成員對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稅款的義務。而這一稅額的分配與征收過程必將涉及到是否正當和公平的問題。例如,“多數愿意承擔的稅額是否可以強加給不愿承擔此一稅額的少數的情勢,或者如何在不同的個人和群體當中分配給一定的總稅額的情勢”。也就是說,稅法調整范圍是整個社會的經濟關系,稅法法律責任及于每一個社會成員,并且以追求稅收的公平、正義和效率為原則。因此,為確保社會成員的自由不受侵犯,稅收應當屬于一般性的正當行為規則,即由內部規則來支配。
(二)哈耶克對財政立法的制度性反思
哈耶克認為,“對分派個人稅額所須依憑的一般性規則進行立法,實是與那種確定所需征收稅款總額的決策極不相同的;為了有效地對二者進行界分,我們就必須對公共財政的所有原則作徹底的反思”。而在西方現行的財政制度體系內,人們已經將以上二者混淆,進而認為財政立法的方式是先行確定開支爾后再考慮由誰來承擔稅額的。
哈耶克進一步指出,這一財政制度在本質上也是與一般性的正當行為規則相沖突的。先行確定開支爾后再考慮由誰來承擔稅額的財政制度會導致公共部門持續不斷且毫無約束的擴張,這一擴張“意味著把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日趨轉變成一種只能服務于管理或支配那些資產的官僚機構所確定的某套特定目的的組織”。
(三)財政權力的分立—哈耶克的財政制度構想
在反思了西方現代的財政制度后,哈耶克提出了其財政權力分立的具體制度構想。哈耶克的這一財政制度構想是建立在其憲政構想基礎之上。哈耶克的憲政構想主張把陳述一般性正當行為規則的任務賦予一個代議機構即“立法議會”,而同時把政府治理任務賦予另一個與其不同且獨立的機構即“政府治理議會”。具體到財政立法上,哈耶克認為,“一方面征收款項肯定是一種強制行為,所以它必須根據立法議會所制定的一般性規則予以展開;然而另一方面,有關如何決定公共開支的數額及其用途的問題,則顯然是一個政府治理的問題”。
哈耶克財政法律制度理論的借鑒意義
(一)加強預算法律監督,避免公共財政的不必要擴張
公共財政的行為目標是彌補市場失靈、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以滿足公共需要。因此,公共財政必須最大限度地實行民主決策,充分接受民主監督。否則,如果缺乏信息透明與有效地監督,將使得公共財政規模并不由可供使用的資金數量來確定,而只會在事后通過籌集資金的方式去滿足一項前定的公共開支所需要的資金,這將會造成公共服務的惡性擴張,超出了提供公共產品的范圍而進入了那些本可以由市場提供服務的領域,影響了市場機制的發揮,而造成了經濟效率的下降。因此立法實踐上,應完善預算法律制度,將預算編制、審議、通過、執行以及預算收支違規后的問責,每一步都應該向社會公開,處于全社會監督之下,受控在嚴密的法律規范之中。充分考慮稅收的收入狀況,防止行政機關鋪張浪費,避免公共財政的不必要擴張。
(二)賦稅的分擔應維護經濟自由,減少對市場供求關系的扭曲
哈耶克認為,稅收的征收涉及對公民財產的強制,所以它必須符合根據立法議會所制定的一般性規則,不得對公民獲保障的私域構成侵犯。即稅收不應對生產者自由過分的干預,而造成對經濟激勵機制運作的妨礙和市場供求關系的扭曲,挫傷企業家的生產積極性,并最終會影響經濟的增長和就業。因此,在稅法的制度構建上,賦稅的分擔應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避免整體稅收的過度累進性對資源配置信號造成的扭曲效果,實現經濟的效率,及更高程度的公平與效率。
結論
綜上所述,哈耶克的法律理論,是基于進化論理性主義哲學認識論,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界分為維護市場經濟自生自發秩序的內部規則與規范行政權力行使的外部規則,并且在現代的國家里,由于兩類規則的立法權力被歸于了統一立法機關行使,故而外部規則在逐漸的替代者內部規則。在此基礎上,哈耶克認為財政法律制度兼含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其中,立法機關授權政府支出的財政法屬于內部規則,而確定稅負的具體分擔方式的稅法則屬于外部規則。而在西方現行的財政制度體系內,兩類法律已被混淆。這一局面進而造成市場主體的自由受到了來自公權力的侵犯,并最終阻礙了市場機制資源配置作用的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鄧正來.規則•秩序•無知:關于哈耶克自由主義的研究[M].三聯書店,2004
2.[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鄧正來等.法律、立法與自由[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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