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發展的法治環境思索

時間:2022-09-25 0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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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發展的法治環境思索

法治環境民營經濟主要是非公有制經濟,包括有個體、私營和股份制經濟等,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成為我國經濟最具活力的增長點,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在國際金融危機尚未結束的現狀下,民營企業、政府都要遵紀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保證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法治環境現狀以及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影響

法治環境是依靠相對完善的法律制度建立起來的,規范、保障和服務于生產經營活動的外部條件的總和。法治環境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立法、執法、法律監督的各個環節和民族的法律意識、法律文化。良好的法制環境,是加快經濟發展的重要前提和決定因素。改革開放30多年來民營經濟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的發展過程,就是我國民營經濟法治環境不斷得到改善的過程。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的社會主義實行“一大二公”的所有制體制,民營經濟沒有存在和發展的空間。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撥亂反正,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此后,從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到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期間,我國陸續頒布實施了一系列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在對民營經濟還起到影響或規范作用的法律、法規至少還有《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公司法》、《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等等。這些法律、法規促進了民營經濟的發展,逐步確立了民營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應有的地位。特別是2002年11月8日,黨的十六大報告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放在與國有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指出既要毫不動搖地發展國有經濟,也要毫不動搖地發展非公有制經濟。2003年10月14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作出《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允許非公有制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隨著上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頒布和實施,民營經濟在社會各行各業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二、民營企業法治環境現狀以及存在問題民營經濟的法治環境總體上在不斷地變好,但是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執法方面的不配套、不平等。以司法實踐為例,人民法院對民營企業的破產申請顯得十分謹慎,往往對該類企業的破產申請采取“實質審查”,特別是對民營企業是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審查更為嚴格。甚至有些法院在審查過程中一旦發現民營企業出資不足,根本不考慮投資人的出資是否已達到法定最低數額,一律不予受理。也就是這種“實質審查”,將大量的民營企業擋在了破產的“大門”之外。正常情況下,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如要退出市場,申請破產應當是其所選擇的唯一合法途徑。但現實情況是,每年全國法院所受理的民營企業破產數量少得可憐,與之形成反差的卻是,每年有大量的民營企業通過種種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場。二是保護公、私財產的法律力度不一致。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不平等。有些司法人員的傳統司法理念沒有轉變,仍然或多或少地存留著對民營經濟的歧視和偏見,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公輕私”、“寧左勿右”的思想意識,錯誤地認為只有為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司法服務才是為國為民,才感到理直氣壯;而為民營經濟服務則是為私人、為私利服務,感到名不正、言不順。由于思想觀念上存留著對民營企業的傳統偏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視同仁。

3、行政部門侵權時有發生,民營企業感到無能為力。一是行政人員缺乏依法行政理念,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權。有時個別民營企業出了問題,往往采取對這個行業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停業整頓,這樣做難免會侵犯一部分企業的正當權益。二是對待民營經濟的政策缺乏穩定性,時松時緊,甚至說變就變。三是違法行政和“與民爭利”。運用行政特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犯民間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執法權時,不是根據立法本意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四是不認真履行職責。主要是辦事效率低,推諉扯皮,衙門作風嚴重,對企業急辦的事情麻木不仁。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方面不得力,導致市場混亂,也往往殃及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4、民營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首先表現為不懂法,結果常因違法行為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近年來年對該省企業在國外被訴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調查中發現,有很多民營企業不知道自己生產的產品已被國外同類產品搶先注冊,結果出口被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導致競爭失利。其次是不信法,致使權益受損時不能得到法律的及時救濟。由于立法、司法和執法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使得一些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有的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再次是不守法,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制環境。在市場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為了追求暴利,往往在競爭中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如欺詐、不講誠信、搞假冒偽劣、偷稅漏稅、行賄、回扣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既破壞了市場經濟法制環境,反過來又影響到企業自身的形象,從而制約了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關于完善民營企業法治環境的幾點意見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營造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體制環境?!?/p>

1、牢固樹立服務民營經濟就是服務科學發展的理念。各地政府出臺的支持民營企業政策,給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信心。但是在實際落實中,很多政策因為缺乏細化可操作性的辦法,讓企業感覺始終隔著一層玻璃,能看得到政策落實后的“美好前景”卻進不去。。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根本任務就是進一步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所以應當完善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其次要看到發展民營經濟對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民營經濟可以促進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有利于拓寬社會就業渠道、增加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收入,有利于促進市場競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

2、政策層面上采取措施,提高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可操作性。真正實現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中小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和保護,健全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必不可少的。而目前國家在大的政策層面上已經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這些綱領性的文件在實際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對中小型民營企業在市場準入方面產生一定的阻礙,因此,建議各級政府健全相應的具體實施細則,以增強有關中央文件的可操作性。減少在市場準入方面對中小型民營企業的限制,以期真正實現《國務院關于鼓勵和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中央文件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扶持精神。因此,當前尤其要給中小型民營企業以同等待遇機會平等。進一步清理、規范與投資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收費。凡國家、省已廢止的以及違背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不利于投資開放的各類限制及收費要堅決取消。清理規范后,由政府統一公示涉及投資領域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及收費項目和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