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用益質權法律責任
時間:2022-11-17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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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用益質權包含動產質權和動產用益債權兩種不同性質的權益,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與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競合的產物。動產用益質權,是質權人與出質人之間兩個法律關系競合的產物。在競合時,出質人也稱用益出質人,質權人也稱用益質權人。用益法律關系包括用益債權法律關系和用益物權法律關系,用益債權法律關系包括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和不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質押是動產質押,故這里的競合,只能是質押法律關系與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的競合。出質人為物上保證人時,無阻礙這種競合。
1.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是對應主體之間的兩個雙邊法律關系的競合。雙邊法律關系是對應的兩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質押法律關系與用益債權法律關系都是雙邊法律關系,都有各自對應的兩個主體。雙邊法律關系的競合,也是同一主體央求權、對人權的競合,就與央求權對應(對立)的主體來看,是義務或者義務的競合,即給付的競合。
在對應的兩個主體之間發作了兩個以上的雙邊法律關系,只是競合的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是就同一標的物(兩個給付的同一指向對象)上發作的兩個雙邊法律關系的競合。動產質權的標的物是特定物,但無妨是普通意義上的消費物,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的用益物是特定物但不能是消費物。在競合的情況下,兩個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必是特定物、不是消費物。
用益債權法律關系作為相對法律關系并無疑問。質押法律關系也是相對法律關系。質權作為他物權、絕對權,只不過是相對法律關系的一個結果。不管設立何種他物權,都具有給付性。給付性是相對法律關系的效能。
質權是他物權之一種,質押法律關系首先是相對法律關系,其次是絕對法律關系;首先是債權法律關系,其次是物權法律關系;首先是對人權,其次是對世權;首先是央求權,其次是支配權。筆者以為,任何他物權都具有債權和物權的兩面性,質權當然不會例外。
2.用益質權法律關系是兩個財富性法律關系的并存性競合。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是兩個財富性法律關系的競合,由于它包含的這兩個法律關系都是債的關系。質押法律關系是主債的從債。設立質押法律關系,就出質人的角度看是擔負行為,即是擔負債務的行為。就質權人而言,在質押法律關系中享有債權央求權,有權央求出質人經過托付質物給自己設立質權,因此,設立質押法律關系也可稱為債權行為。質權因給付而設立,其后不時在持續,這正是債的堅持力的表現。
兩個法律關系各有一個財富上的給付(標的),只不過在質押法律關系并不是債務人直接給付財富,在用益債權法律關系則是債務人直接給付財富(移轉財富價值)。質押法律關系的追求,鎖定在交流價值上,質權人可以對占有的質物變價,并就變價款優先受償,在變價之前其對交流價值只是享有等候權,或者說,交流價值是質權人的目的權益。用益債權法律關系的目的,鎖定在用益權能移轉上,用益權能也是財富的一種法律表現。
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又是兩個法律關系的并存性競合。它們屬于非同質競合,由于兩個法律關系的給付(客體)不同。
選擇性競合的制度價值,在于避免重復央求,固然在同一對應的兩個主體之間有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發作競合,但當事人只能擇其一而行使央求權,一個給付使兩個法律關系同時消滅。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作為兩個法律關系的并存性競合,當事人可以先后或一并行使央求權。并存性競合的緣由,不只在于兩個法律關系的給付不相同,還在于兩個給付互相不發作排斥,不發作重復央求。若其中一個法律關系因給付而消滅,并不影響另一法律關系的存在。
3.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是兩個意定法律關系的競合。動產質押法律關系與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都是債法上的合同,因而是兩個意定法律關系的競合,細致地說是兩個意定之債的競合。質押法律關系的設定要受物權法定準繩的限制,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沒定并沒有這樣的限制,適企圖思自治準繩。動產質押法律關系與動產用益債權法律關系生效后,違犯其一即構成違約義務,但前一法律關系不具有強迫執行性,后一法律關系則反之。質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方式,是要式合同;動產用益債權合同,準繩上是不要式合同。作為質押法律關系的質權人有變價處分權,作為動產用益法律關系的債權人卻無變價處分權。
4.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是占有媒介法律關系及本權的競合。占有媒介關系是以直接占有人為媒介,取得間接占有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僅就用益質權達成合意,就可完成兩個法律關系的競合。在標的物托付之前沒有發作物權的變動(質權未設立),也沒有設立居于占有狀態的動產用益債權。占有媒介關系此時還沒有產生,自然沒有競合的問題。
托付標的物可進一步展開為占有媒介法律關系的競合。動產用益質權法律關系,以質權人取得占有為標志區分為前后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僅僅是由于當事人的意定而競合。第二個階段,是占有法律關系的競合,同時也是占有媒介關系的競合。不過,兩個法律關系的發作可以有先有后。
在占有媒介關系中,需重點研討的是直接占有的本權。用益債權人是直接占有人,其本權是用益債權。質權人對質物占有的本權是由出質人的給付產生,來源于相對法律關系,筆者稱為質押債權。質押債權是央求托付、完成占有的央求權,同時是持續占有的根據。質權作為他物權的法律構成,是本權(債權)加占有。筆者以為一切他物權人的占有,其本權都不可能是物權,而只能是債權。用益質權人兼有質權人和用益債權人的身份,他的兩個本權是與兩個占有媒介關系相對應的,也是競合的??隙ㄓ靡尜|權人有兩個本權的實益主要是,當其中一個本權喪失后,其可依另一個本權繼續占有。
占有是類物權,用益質權人當然受占有維護。占有被侵奪時,其央求回復占有所依據的本權,可以是質押債權,亦無妨是用益債權。用益質權人依據競合中的任一法律關系都可以收取孳息,但收取的規則及效能是大相徑庭的。
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是自然孳息而不是法定孳息。單純的質權人對質物是沒有運用權和收益權的,質權人不只自己不能運用,更不能容許他人運用。質權人僅依質押法律關系是不可能獲得法定孳息的。質權人擅自允許他人運用,是用益侵權行為。質權人只能收取自然孳息而不能收取法定孳息。有權收取法定孳息時,必同時存在質押法律關系與用益債權法律關系。收取法定孳息必然是用益法律關系的效能,而絕不能是質押法律關系的效能。筆者主張,我國將來的《民法典》應明白規則,“質權人有權收取自然孳息”,掃除質權人僅依質押法律關系收取法定孳息的可能。
質權人收取孳息,是取得自然孳息的“占有”,而不是取得自然孳息的“一切”。因質權無用益權能,質權人只能是基于質權的擔保權能收取孳息,故收取的是“占有”,不是“一切”,是對自然孳息占有的原始取得。當事人對收取的孳息不一定取得質權,應當細致問題細致分析:第一,原物足以清償債務的,自然孳息不構成質物,應當將自然孳息返還,否則構成了權益的濫用。第二,原物缺乏以擔保債務清償的,收取的孳息應為質物,在解釋上應當以為是基于出質人的默示同意,而不作為法定質權。我國《物權法》只規則了質權人對孳息的收取權,卻不規則在孳息為質物時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筆者以為,在將來的《民法典》中應當包含的內容是:“質權人收取的自然孳息,除有擔保債務的必要而為質物外,應當返還給出質人。作為質物的孳息,在變價后應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次充抵原債權之利息,次充抵原債權?!?/p>
用益債權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債權人只對物中止運用,而不收益(不收獲孳息);第二類是債權人對物不只運用,還收益。孳息作為用益收入時,用益債權人對孳息是自物權,不是以孳息為擔保物的他物權。用益債權人不但收取自然孳息,還可以收取法定孳息。他的用益,可以是將質物交給第三人用益,以取得作為對價的法定孳息。出質人允許用益質權人以此種方式用益的,用益質權人將標的物托付給第三人后,便從直接占有轉化為間接占有,仍不喪失質權。也就是說,在間接占有狀態下仍可存續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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