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純經濟損失根本問題

時間:2022-11-17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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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純經濟損失根本問題

一、純經濟損失概述

(一)純經濟損失的概念

“純經濟損失”是英美法上一個常見的概念?!度鸬滟r償法》第2條直接規定:“根據本法,純經濟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傷害和財產傷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背酥?其他國家僅在學說著作判例中有所提及。王澤鑒教授認為,“所謂純經濟損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發生?!崩铌徊┦空J為,“純經濟上損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經濟上的不利益或金錢上的損失,它并非是因被害人的人身或者有形財產遭受損害而間接引起的①。

(二)純經濟損失的特點

學界對純經濟損失的特點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學者認為純經濟損失具有無形性、可以用金錢衡量、不確定性三個特征;也有學者認為,它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性。筆者認為,對純經濟損失的特點存在不同意見主要是因為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蚴菑募雍θ私嵌榷?或是從受害人角度出發。因此從確定的角度出發,純經濟損失特點應如下:(1)獨立性。所謂獨立性是指純經濟損失是“一種在任何方面與人身和財產損害都沒有關聯的經濟損失②”。該界定以受害人為出發點。(2)抽象性。從受害人角度而言,純經濟損失是其遭受他人的加害行為受到的財產上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表現為現有財富的減少或者是該增加而未增加,因此具有抽象性。(3)金錢性。即這種損失的直接表現是一種財產上的不利益,具有金錢可衡量性,精神損失不在此列。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純經濟損失是指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財產上的不利益,是與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沒有任何關聯的一種純金錢性利益損失。

二、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

(一)純經濟損失的賠償規則——以賠償為例外,不予賠償為原則

純經濟損失大量存在于合同責任中,如違約責任中所涉及的所得利益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中的信賴利益損失等。對純經濟損失不予賠償的理由除了損失的不確定性外,最為普遍接受的是“防洪閘”理論,即對純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會導致無休止的訴訟,從而使得司法成本大幅提高。第二是為了維護人們基本的行動自由。如耶林所說,如果法律要求所有因為過失提供了錯誤信息、建議的人賠償損失,這固然可以阻卻一些此類不當行為,但是,原本打算提供信息、建議的人,就可能因為擔心承擔責任而保持緘默③。因此法律應當賦予人們在一定范圍內損害他人的自由。

(二)純經濟損失的保護模式

基于上述理由,純經濟損失賠償常常不為人認可。但隨著現實中類似案件的增多及可能導致的嚴重后果,縱觀世界范圍內對純經濟損失賠償的立場,我們可以發現對純經濟損失的賠償主要包括二種模式:

1.大陸法的保護模式

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行為在規范模式上采取的是概括規定的立法技術,其1382條和1383條采用了概括性條款,所保護的客體不區分權利和利益。任何人均享有法定的損害賠償權利,只要損害是由他人的過錯造成的,或有對危險物的保護中存在的過錯造成的④。而德國民法典采取的是限制性保護模式,其第823條第1款、第2款和第826條通過列舉模式規定了三種侵權類型:“對權利的侵犯”、“違反保護性規定”、“違反善良風俗”。即德國侵權行為法并未關注純經濟利益,而是隨著判例法的發展來對這類行為進行規制。

2.英美法的保護模式

英美法中,純經濟損失一般得不到救濟,除非此種經濟損失構成對人身或財產損害的附帶損失。隨著時代的發展,英國判例法明確規定對故意引起的純經濟損失給與救濟,對于過失引起的純經濟損失則不置可否。“在美國法中,純經濟損失是侵權行為法上的問題。對故意侵害純經濟上利益的行為,例如欺詐、脅迫等,均可由侵權行為法加以規制。但對于過失導致的純經濟損失,卻不允許獲得賠償?!?/p>

三、我國法律對純經濟損失問題的規定及完善建議

(一)現行法律對純經濟損失問題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其中有“公民、法人由于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摋l款因對保護客體規定模糊不確定而受到廣泛批評。對于純經濟損失賠償的具體規定還集中在不實陳述案型和遺囑案型。如《證券法》第173條規定了證券服務機構因為過錯所作不實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純經濟損失需要要承擔責任。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正式出臺,明確了除人身權和財產權之外,其他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也受法律保護。由此,《民法通則》關于客體保護的癥結也因此舉而得以解開。

(二)對現行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純經濟損失的救濟模式形式上類似于法國概括式的模式,但可以發現其實質恰恰與德國的限制型模式相類似?!肚謾嘭熑畏ā诽峁┝藢⒓兘洕鷵p失問題納入法律規制范圍的依據,卻并未對純經濟損失的賠償問題作細致化的規定。因此有必要對可賠償純經濟損失的構成要件做專門條款的限制。除此之外,有必要對某些純經濟損失進行類型化并予以特殊的規定,例如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不實陳述案,電纜案,公共設施案等。具體可以借鑒英美判例法的形式,通過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加以法律化、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