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網銀交易不能的法律問題

時間:2022-12-27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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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網銀交易不能的法律問題

一、網絡銀行交易不能及其原因分析

(一)網絡銀行交易不能

1.網絡銀行概念

網絡銀行,是指通過因特網或其它電子通訊手段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銀行機構或虛網站。網絡銀行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主要包括:提存款服務、信貸服務、理財服務、電子單據支付服務,資金轉帳服務、外匯交易服務、金融分析服務等。其中,網絡銀行最重要的服務功能是交易功能。

2.網絡銀行交易不能發生原因

網絡銀行的蓬勃發展,能使資金的轉移高效、快捷、方便、低成本的進行,但同時由于互聯網的高度互聯和開放性,與傳統的銀行業務不同,依賴于互聯網的網上銀行業務是由客戶通過因特網連接得電腦進入銀行得電腦主機設備得終端與銀行進行得,因此雖然網上銀行交易關系的主體是銀行及其客戶,但其還涉及到網絡通訊服務商和網絡內容提供服務商,以及第三方例如電腦黑客和未經銀行許可進入銀行系統得第三者。因此導致網絡銀行業務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性問題。

(二)網絡銀行交易不能原因分析

1.網絡銀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況

第一,由于網絡銀行提供的服務有缺陷或瑕疵的情況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二,由于網絡銀行整體技術不匹配或技術能力不足以支持整體系統的運行,導致支付、資金轉帳及其它服務出現延遲或者錯誤造成的交易不能。

第三,由于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利,掌握客戶的信息或商業秘密從事損害客戶利益而造成的交易不能。

2.客戶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情況

由于因客戶不慎或故意向他人泄漏了認證密碼而導致銀行錯誤劃撥或支付的風險;或者由客戶由于操作失誤造成損失或者網上交易沒有完成的風險。

3.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不能的情況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于在網絡銀行交易中出現的不可抗力事件,如通訊系統出現大面積的故障,供電系統突然停電等情況。

4.第三方過錯造成交易不能的情況

第一,由于因網絡銀行系統的硬件出現技術故障而對客戶造成損害的風險。

第二,由于網絡系統經營主體和通訊線路出現故障而給客戶造成損害的風險。

第三,由于不法分子即“黑客”侵襲網絡銀行系統而給客戶造成損失的風險。

二、網絡銀行交易不能的民事責任承擔

(一)民事責任規責原則

當前對于網絡銀行的規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另外還有免責條款。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規責的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旨在要求善盡對他人的義務以達到避免損害結果的目的。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有侵權行為,損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使處在優勢地位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更多的責任,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利益。

3.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指在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不補償又顯失公平時,由法院根據公平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受損害輕的當事人對受損害重的當事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的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4.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二)交易不能的民事責任原則的適用

根據上述民事責任歸責原則,作者對交易不能的幾種情況分別做了分析:

1.網絡銀行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責任承擔

對于上文中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筆者認為應由銀行承擔責任,由于網絡銀行的技術能力直接關系到網上銀行服務的質量和安全,諸如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安全認證技等。銀行負有提供準確,安全的服務的義務,因此銀行也負有提供足以支持系統運行的技術條件的義務,如果銀行的有關技術條件不足,則自然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網上銀行的業務是否符合安全性的標準問題難以確認,銀行在此時的責任承擔應是基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如果基于過錯責任原則,則客戶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無法掌握網上銀行的業務系統信息和安全性指標來證明網上銀行存在安全隱患,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于第三種情況,作者認為應該由銀行基于過無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因為網絡銀行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應有網絡銀行承擔客戶損失后再由銀行向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追究責任。

2.客戶方面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責任承擔

這種情況是由于客戶本身存在過錯,網絡銀行無任何過錯,應采取過錯責任原則由客戶自身承擔法律責任。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責任承擔

對于不可抗力,網絡銀行的服務條款中都有明確規定其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因此,銀行并不能完全免除責任,而應該根據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對客戶的損失承擔部分的責任。

4.第三方過錯造成交易不能的民事責任承擔

對于第三方過錯中的第一種情況,由于網絡銀行是依賴于互相網和計算機而展開業務,計算機等硬件的正常運行成為網絡銀行正常運轉的保證,硬件存在問題則可能帶來銀行客戶的損失。由于法律一般都規定銀行有義務保障對當事人服務的及時和準確,因此由服務硬件所導致的錯誤或不能,也應由銀行負責。美國《統一商法典》在確定銀行對遲延、不當、失敗履行支付命令時,銀行有義務向資金移動的受益人或支付指令發出者支付利息。該法典并未對發生遲延、不當或失敗的原因作具體限定。硬件的技術故障顯然應該包含在其中。所以應該對網絡銀行實行嚴格責任的規則原則,由銀行承擔責任,如果硬件所引發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設備本身的質量不合格所致,則銀行在對客戶承擔法律責任后,可向設備提供者、生產者追究有關責任。

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網絡交易需要通過網絡系統與相應的通訊線路進行連接,這就涉及到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簡稱ISP),如果在運行種網絡系統與通訊系統發生故障,致使銀行與客戶遭受損失,ISP原則上應該負擔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該由銀行向客戶承擔無過錯責任,再由ISP向銀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對于第三種情況,由于黑客侵入網絡系統導致網絡銀行與客戶均遭受損失,黑客應該向銀行和客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由于網絡本身的技術性,瞬時性等特點和黑客的隱蔽性,在實踐中,客戶很難確認其主體身份并提起訴訟,不利于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且由于黑客攻擊網絡系統致使網絡銀行系統不能履行其銀行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構成了違約,應該由銀行對客戶承擔責任。

三、總結

網絡銀行對客戶的責任適用原則,目前學界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采用嚴格責任原則,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嚴格責任原則有助于矯正客戶與網絡銀行之間實力的顯著不對稱,最大限度地保護客戶利益,彰顯社會公平與實質正義”。

作者認為,雖然客戶在和銀行相比種屬于弱勢地位,對客戶利益進行傾斜性保護有其必要性,由網絡銀行承擔黑客侵入系統造成的損失也能促進網絡安全技術的發展。但在銀行已經盡最大義務來保障網絡安全的前提下,仍被黑客侵入并造成客戶的損失,由銀行承擔全部的損失是不合理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該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為網絡銀行設定了一個免責條款,即只要網絡銀行能夠證明其安全措施已達到特定技術標準,就可免于承擔民事責任。推定過錯原則會使客戶在交易中需要自行負擔黑客侵襲所造成的風險,對網絡銀行交易失去信心而遠離網絡銀行交易,不利于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該采用公平責任原則。該觀點認為黑客攻擊網絡銀行系統而致客戶損失的,應該由銀行和客戶根據公平原則分擔責任。

作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作者認為,當黑客攻擊網絡銀行系統而致使客戶損失的,在網絡銀行的安全技術措施達到既定的技術標準的情況下,其與客戶都是沒有過錯的,將全部的責任歸由網絡銀行或客戶來承擔,都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可以由網絡銀行與客戶按公平責任的原則對此種風險進行分擔,以達到平衡雙方的損失和利益。

綜上所述,雖然上文中三種情況皆為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責任。但是由黑客侵入系統引發的責任與硬件設施和通訊線路所引發的責任是不同的。硬件設施供應商與ISP是特定主體,且與銀行訂立了相關協議,二者之間具有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銀行在承擔責任后即可向該第三方追償。然而由黑客侵入引發的責任,由于可黑客具有瞬時性隱蔽性等特點,銀行經常因無法確認侵權人而在承擔客戶的賠償責任后無法追償,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如果對黑客侵入系統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不利于我過網絡銀行業的發展,因此作者認為應該對第三種觀點采取公平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