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維護和經濟法責任模式改革
時間:2022-02-25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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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是法律保護的屏障?!盁o救濟,則無權利”,而無責任,亦無救濟。經濟法在風風雨雨中走過了20多年,其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而重要的法律部門已得到了廣泛的認可。然而,我們仍受困于這么一個簡單而另人疑惑的問題:違反經濟法要承擔什么責任?因而,經濟法責任理論成為了經濟法學者研究的熱點、焦點也是難點問題。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形態嗎?經濟法學界對此眾說紛紜。張守文教授稱之為經濟法“責任的客觀性”問題,指出,經濟法上的“責任的客觀性”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其一,在承認一般法理且認同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的前提下,可以肯定地推論出在經濟法領域,法律責任是客觀存在的;其二,也是最有分歧的,是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是否有自己獨立的責任形態(或稱責任形式)問題。[1]近年來,在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問題已經成為了經濟法責任理論研究中的“瓶頸”。鑒于此,筆者試圖從現實生活中去發掘和提煉經濟法的責任形式,進而論證經濟法責任是客觀存在的。
一、出發點:關注社會生活中的公共利益
現象一:生活中無處不在的虛假廣告現象。假設某藥品生產企業虛假廣告數年(或較長時間)。其承擔的法律責任通常有如下情形:(1)對該消費者承擔民事責任;(2)責令停止、罰款、沒收廣告費用等;(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意識到,個別消費者通過投訴或起訴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廣告主也得到了懲罰,然而,問題僅此而已嗎?經驗告訴我們,“對已經發生的欺詐性廣告,具有較強的社會記憶和廣泛的擴散、傳播功能,會長期遺留在公眾心目之中”,[2]這意味著:即使行政機關對虛假廣告者采取罰款,沒收廣告費等行政處罰措施,盡管特定的消費者可能得到了賠償并有可能向其親友宣傳該廣告為虛假廣告而拒絕再次購買其產品,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社會上眾多不特定的公眾并不知悉該廣告為虛假廣告的事實,因而,“更多的消費者因不知情會陷于蒙騙中而永遠不了解事物的真相,具有繼續上當的可能”,[3]這必然使得社會不特定的公眾的利益仍處于一種潛在的威脅之中,此為其一;其二,正是由于不知情的消費者仍有可能購買虛假廣告者的產品,從競爭者角度觀察,該虛假廣告仍在繼續侵害自己的正當競爭利益,所以,更為嚴重的結果是,如果這種虛假廣告的潛在影響不能消除,出于競爭的需要,競爭者將很可能作出相同的決策:進行虛假廣告,正所謂“劣幣驅逐良幣”。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我們的生活充斥著如此繁雜的虛假廣告。我們的交易秩序勢必陷入一種極其混亂的狀態,從而,一方面,消費者會輕易做出購買決策嗎?“市場啟動的原動力是消費者的購買力”,[4]我們怎么來維護原動力?另一方面,在充斥虛假信息的市場中,消費者的每一個消費決策都必須收集大量信息,進行多方反復比較,經過深思熟慮才可能做出,無疑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造成消費者福利的損失,甚至導致市場的萎縮。綜上所述,經過一般法律程序(即前述法律責任的承擔)處理后的虛假廣告仍危害著廣大不特定的消費者的福利,威脅著競爭者的利益,破壞著市場交易的秩序,這些相關者的利益本質上都屬于一種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威脅之中。
現象二:生活中缺陷產品大量流入市場的現實?!叭毕莓a品”是指由于企業在產品設計上的失誤或在生產線某環節出現錯誤,導致大批量危及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的產品出現,而且這些產品已流入市場。依目前法律規定,缺陷產品生產者可能承擔退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責任以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人遺憾的是,這些承擔責任的方式卻透露出了它的無奈:怎樣消除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可能對不特定的消費者及其他社會大眾造成的損害?“為加強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項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車產品對使用者及公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維護公共安全、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部門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然而,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是,第一,在紛繁復雜的市場中,難道只有汽車產品才可能存在嚴重的缺陷?第二,目前,我國正在研究和制訂缺陷產品管理和召回制度,但這并不是有效之舉,因為,在任何商品都可能是缺陷產品的情況下,我們難道要對任何一種商品都制定一部召回缺陷產品法律嗎?那么,缺陷產品對社會公共利益(不特定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利益)的危害如何消除?
二、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法律責任形式的創新
我們不得不思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徑。我們能讓所有虛假廣告的企業關閉嗎?我們能取締所有生產過缺陷產品的企業嗎?
本文認為,一個有效途徑是創新法律責任形式制度。創新之一:更正廣告。針對虛假廣告的潛在的不利影響,“有效方法是采取糾正令或者更正廣告,通過正面公開消除廣告殘留的影響,還原信息應處的狀態?!盵5]通常做法是,在媒體更正廣告,承認以前的信息為虛假,并提供真實信息。即將更正廣告作為虛假廣告已經在何種媒體的時間長度而定,消除誤導所帶來的公眾處于虛假信息狀態的不利后果,緩解企業與消費者信息嚴重不對稱的狀態,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并真正促進消費者福利。值得說明的是,這并不是筆者的空想,除了美國成功的實踐外,我國《廣告法》第37條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消除影響,但實際執法中采用最多的是行政罰款,而責令廣告主公開消除影響的方式很少采用,個中緣由值得深思。
創新之二:召回缺陷產品。這是有效消除缺陷產品對社會的潛在威脅的有效途徑。作為一種法律責任形式,具體做法是:由企業在大眾媒體公布其缺陷產品的名稱、型號、生產日期等(或由法院公布,企業承擔相關費用),消費者可以到指定的渠道進行免費更換。如企業不執行,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通過法律責任形式的創新,可以有效消除公共利益的不利益狀態。
三、經濟法責任的厘定
關于經濟法責任的定義,學界觀點甚異。本文將法律責任定義為: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義務而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表現為其應履行的第二性義務。
對此定義可做如下分析:
(一)承擔經濟法責任的主體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主體即經濟法所規定的承擔經濟法義務的組織與個人,依其地位可分為調制主體和調制受體?,F實中,法律主體往往參與多種法律關系,判斷其是否經濟法主體的標準為是否負有經濟法義務。
(二)承擔經濟法義務的前提是違反經濟法義務。經濟法義務即指經濟法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對法律主體應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法律確認,是主體對社會公眾(公共利益者)所負的一種義務。因而也可以理解為承擔經濟法責任的原因在于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是社會生活中不特定多數人所享有的法律利益,或者盡管該多數人可能是可以特定的,但特定的成本過于高昂而不可行。它與國家利益有什么區別呢?筆者認為,廣義上的國家利益包括國家階級統治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狹義的國家利益僅指國家階級統治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區分僅具有相對意義,它僅僅表明,這三者可能在某些情形下存在沖突,而非必然沖突。
(三)經濟法責任的根本特征———直接的社會公益性
1.經濟法的社會公益性決定了經濟法責任的社會公益性?!敖洕ㄒ陨鐣楸疚?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立足點和追求的目標?!盵6]我們知道,經濟法產生的深刻的經濟根源是“市場失靈”的凸顯?!笆袌鍪ъ`”表明理性經濟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導致社會公共福利的損失,政府可以而且應當介入經濟運行協調經濟活動。但“政府失靈”的現實又使我們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政府,政府權力既然可能醫治“市場失靈”,而權力的濫用又傾向于加重“病情”,破壞市場,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擔負著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雙重任務的經濟法,使命只有一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違法主體承擔的經濟法責任,是為了恢復社會公共利益,消除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利狀態。
2.經濟法責任的社會公益性具有直接性。就經濟法的保護功能而言,經濟法責任的追究在于直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即通過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使不特定的社會主體受益。而在其他法律部門中,通過追究違法者的責任直接維護特定權利人的權益或對違法主體進行懲罰時,法的教育、評價作用得到了實現,間接給社會帶來了福利。
四、經濟法責任的客觀存在
筆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獨立于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法律責任形式而與之相并列,此即經濟法任的客觀性。經濟法責任與傳統三大法律責任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直接的社會公益性,承擔經濟法責任的根本目的直接恢復被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或消除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潛在威脅。經濟法具有自己獨特的責任形式,前述更正廣告、召回缺陷產品的法律責任形式即屬于經濟法的責任形式。沿著經濟法責任的社會公益性特征的思路,我們將會發掘和提煉更多的經濟法責任形式,我們的社會公共利益也將得到更有利的維護,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也一定會被人們所接受,進一步被立法所接受。值得進一步說明的是:
1.怎么解釋同一個違法行為承擔了多種性質的責任?
我們認為,原因在于一個違法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種不同性質的利益,如在刑法上的典型是,某人故意重傷受害人,則既侵犯了受害人的個人利益,同時也嚴重威脅了社會秩序、統治秩序從而侵犯了國家利益,故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之外,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2.經濟法責任如何落到實處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關鍵是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賦予社會公眾的任何個人以訴權,維護作為公共產品的社會公共利益,或允許自然人(或組織)在提起普通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附帶提起公益訴訟,以啟動公益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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