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國際經濟法發展綜述

時間:2022-04-16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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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國際經濟法發展綜述

一、國際經濟法的理論與主體

1.廣義國際經濟法的概念界定國際經濟法”源于英文“internationaleconomiclaw”,從學術的角度對著一概念產生了三種解讀方法,即:經濟的國際法,國際的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的法。不同的解讀方法,各有起合理的內核。但是廣義國際經濟法遇到的理論難題是,從對某一類社會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角度出發,將不同性質的法律規范雜糅成一個學科進行調整,其既具有公法性質、又具有私法性質的特點,混淆了法學分科的學科界限;同時,由于其過于關注法律運用的綜合性,忽視法學分科的嚴謹性,而混淆了“法學分科”與“法律運用”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問題,使國際經濟法看上去猶如一個水果拼盤,不具有法學學科所應具有的獨立領域。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法人與個人之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就是調整國際或跨國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本文所稱的國際經濟法主體,是指以自己名義參加國際經濟關系依法享有國際經濟權利與承擔國際經濟法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這四種主體必須有國際經濟法上所要求的主體資格,方可進行國際經濟交往。

自然人是國際經濟法主體,但不是任何自然人都能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其須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是種擬制主體,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同一性,同時產生、同時滅亡,且受法人的經營范圍和活動章程的限制。國際組織是國際法上新興的主體,是種派生主體。特別是二戰之后,國際組織如雨后春筍般,政府間的、區域性的、綜合性的等各類國際組織應有皆有主權國家是國際社會中最為重要的主體,其對內有最高的決定權,對外則享有獨立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有著雙重身份,一方面國家作為主權者,主權神圣不可侵犯,國與國之間是平等的,任何國家不得憑借其經濟、軍事優勢而欺壓他國。另一方面國家為了生存與發展,還必須進行一些民事活動,如國際經貿活動,此時,國家又具有一般民事主體的身份。

二、二戰后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國際經濟法基礎理論中,關于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產生與發展的歷史、及其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系這幾個問題都是密切關聯的,而且也在長期的論爭過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學說流派,至今未有定論。人類社會的文明發展歷程,從某種角度和意義上講,是經濟和法律的一種交織相伴的歷史。

1.對國際經濟法產生發展歷史的再思考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目前存在大概三種觀點:一種認為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的產物,一種認為國際經濟法的萌芽狀態甚至可以追溯道古代的夏、商、周以及西方的古希臘、羅馬時期,迄今為止經歷了萌芽、發展和轉折更新三個階段。還有一種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在二戰以后出現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以后才標志著國際經濟關系方面的無法律狀態的結束和新興的國際經濟法的出現。

2.二戰后的發展二戰以后,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許多新的變化。美國成為二戰最大的受益國,國力鼎盛;西歐各國經濟遭戰爭重創,百廢待新。新中國等十幾個社會主義國家成立,在國際社會形成了東西方的對立;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發展,許多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取得獨立,形成第三世界國家,他們在國際經濟關系上積極要求變革,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20世紀80年代以后,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信息時代加速到來,全球經濟出現前所未有的相互依賴,出現了經濟的全球化和一體化。但必須注意到,世界經濟“全球化”在目前與地區經濟的一體化是兩股并行不悖的潮流。反映在國際經濟法上,就是法律的國際化和區域化的趨勢加強。

三、WTO框架下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1.入世以來,根據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履行我們的入世承諾,行使世貿組織協議規定的權利,在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梢哉f,幾年來的立法較好地履行了我國的入世承諾。

2.改變了我國經濟法體系條塊化狀況。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健全法律體制的要求,兌現我國的相關承諾,近幾年來我國在經濟法的建設和完善上做許多工作,制定或修改了涉及國內和國際經濟貿易領域的許多法律和法規。

3.經濟立法理念逐漸清晰。入世之后,在指導思想及立法理念上逐漸成熟,在制定和修改相關經濟法律規范時,能將WTO的原則精神有機地融入其中,使WTO基本原則和規則向國內法轉化的步伐明顯加快,這從近幾年涉及到經濟法各部門的法律規范的制定和修改中即得到很好印證。

4.我國經濟立法技術由簡單化而趨于成熟。入世之前,我國經濟法律規范之間、法律文件之間邏輯關系混亂的情況普遍存在,這一點僅從我國并存的三大合同法的內容的交叉與矛盾上就可見一斑。入世后,WTO法律規則要求各成員國內法的統一與規范,從近幾年來我國對重要的經濟立法的修改情況及其內容看,這一狀況發生很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