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論循環經濟法

時間:2022-04-22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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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循環經濟法

循環經濟法是以生態效率為中心,按照自然形成物質循環規律進行的經濟模式。資源→產品→再生資源,循環往復,以至無窮,直至人類的理想王國。循環經濟法正是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規范,確立直接管制、間接調控、自我整合的平衡系統,將循環經濟納入其中,逐步實現經濟、環保、生態可持續發展。

一、循環經濟法的邏輯起點

工業革命以來,人類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物質財富迅猛增加,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然而,在人類取得一個又一個成就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社會代價。人口劇增,資源枯竭,環境污染,生態失衡,依靠資源消耗線性增長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受到嚴峻挑戰。循環經濟堅持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的原則,控制有害環境的資源投入;防止破壞生態盲目開發;在減少廢物生產的基礎上,加強產品的再利用。循環經濟法具有外部經濟調控功能,是環保及生態資源有效配置、和諧發展的重中之重。

要保障人類開發利用不超過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裁力,不把資源枯竭、環境惡劣的風險轉嫁給子孫后代,就要在環保政策制訂、建設項目論證、有限資源管理上明確立法,用科學的法律規范調整先進的經濟運行方式,以達到人類社會期望和追求的理想目標。循環經濟法以生態效率為核心,尊重生態學規律,最大限度地保護生態環境,走社會經濟發展綠色空間內在化的路子。循環經濟法倡導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采用無害工藝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及能源消耗,實現少投入、低污染、無破壞、可轉化、再循環經濟效益理念。確立法規標準→頒發許可證→監督實施→違法制裁一條龍規范機制。同時,運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市場規范使破壞環境資源的生產者、消費者承擔相應的經濟代價,有效控制決策失誤、市場缺陷、消費落后、無意損害等經濟發展弊端。

隨著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提高,強制措施的可行性及效果會增強,而經濟手段的適用擴張能力則成為補充。所以,加速折舊、補貼、稅收優惠等經濟措施的實施,可使嚴厲的直接控制法律規范變得柔和順暢。這將有助于實施屬于自愿范圍內的經濟技術強制措施,有力配合直接控制條款的全面推行。一般情況下,經濟措施極有利于預防性政策的實現,有利于提高靈活性和效率,并能為消除污染保護生態產生持續不斷的壓力,從而激發開拓創新能力。循環經濟法正是利用法律法規,使全民認識到整個社會是一個大循環系統,整個世界是一個“地球村”,各種生靈都維系在這一綜合系統的正常運轉中,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物華天寶,人杰地靈,這是造福人類的唯一途徑。

循環經濟法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溶為一體,要求運用生態學鏈接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當產品成為再利用資源時,將加大循環力度和環節,確保無法進行循環性利用的循環資源得到適當處理,以抑制天然資源的消耗,最大限度降低環境負荷,讓藍天更藍、大地更綠、空氣更加清新宜人。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也是人類對難以為繼的消耗型發展狀態進行冷靜反思后的創新。經濟社會是一個自然生態系統,未來社會應成為循環經濟社會是歷史的必然選擇。因此,人們一定要未雨酬繆,落葉知秋,盡快建立循環經濟法體系,使世界變得更加美好和諧。

二、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內涵

循環經濟法是指關于調整循環經濟活動所形成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法律體系和法律淵源的總稱。凡是調整因循環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都可納入循環經濟法的范疇。循環經濟法是用法律調整資源配置、資源利用和資源開發的當代環境法律與經濟法律的交叉整合。由于循環經濟是生態經濟、綠色經濟和環保經濟,所以,循環經濟法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經濟法,而是與經濟活動緊密相連的環境資源法。它主要適用于循環經濟活動,強調結合發展過程保護資源、反復利用資源、并解決因資源引發的諸多問題。

它不是單純狹窄的防污手段,更不是贏利性廢物產生的“行業陰影”或“行業枷鎖”。循環經濟法的建立是對所有可利用資源的保護,其法律體系必須符合自然規律和科學運行。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要遵循自然規律,并符合市場、政治、人文需要,在產品選擇、收入分配、信息傳遞、經濟引導、技術研發等方面尋求總量平衡。循環經濟法應以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一體化,以優化資源重復利用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形成政府主導、市場推進、公眾參與的有效機制和法律保障體系。

該法可把循環經濟活動劃為生產階段、消費階段和處理階段,統籌規劃生產、分配、流通、消費等動態經濟的全過程,增強法律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從而形成小循環——中循環——大循環、環環相扣的循環鏈條。企業層面上發展循環經濟,應著眼于清潔生產,減少和降低物質能源的消耗量,實現污染物生產量的最小化。在生態園區發展循環經濟,要把上游生產過程的副產品或下角料用作下游生產過程的原材料,形成企業間的代謝——共生——往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