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預視野下經濟法功能定位

時間:2022-04-22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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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預視野下經濟法功能定位

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自由競爭與宏觀調控,是緊密相連、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市場機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嚴格的假說條件下才成立,因而使得政府干預成為必要。但是,政府干預只是一種彌補市場缺陷的途徑,也僅僅是提供了一種可能性,這種干預行為如果作用不當則可能帶來更嚴重的后果,經濟危機可能從經濟領域直接蔓延到政治領域,這是被歷史反復證明過的。因此,如何在政府干預的視角下為經濟法的功能做出準確的定位,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1從經濟法產生的背景看其功能

任何一部門法的產生都依從于它所處的社會歷史背景,其功能的發揮也總是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社會的需要。經濟法產生于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當時在以亞當·斯密為首的自由放任的古典經濟學理論的長期統治下,歐美大陸的資本主義國家經歷了一次大范圍的經濟危機,市場的“無形之手”似乎在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失去了功用,放任市場無序發展可能使社會公平與效率得不到保障,經濟學界因此也開始思考問題的癥結。

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各國都有意識地制定了一些具有經濟法性質的法規,以美國1890年《謝爾曼法》為代表的帶有國家強制性的公法規范開始出現,這體現出政府在對待社會經濟發展的態度上開始發生轉變。原來的自由放任經濟政策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穩定、協調、健康發展的需要,即傳統的完全市場機制的社會功用開始顯現不足。后來,以凱恩斯為代表的供給經濟學派證明了這種不足的存在并承認了國家對經濟干預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在這種背景下,經濟法作為一門國家干預經濟之法才被資本主義各國所廣泛接受。應該說,經濟法是在社會經濟機制產生缺陷的情況下催生出來的,它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傳統法律規范體系社會功能的不足,即在整個社會體系中,缺乏一種制度性的功能支撐以使社會經濟整體順暢有效地運行。因此,我國學界在移植西方經濟法學理論的時候,將經濟法的“干預”功能不假思索地移入了,而且逐步發揚光大,并以此指導中國的經濟立法。

2經濟法中的有限政府干預

18世紀的著名啟蒙思想家哈耶克在他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精辟地闡述了他對政府干預和市場競爭的看法:“有兩種互相對立的組織我們的社會事務的方法———一個是競爭,另一個是政府指令。我反對政府指令,但我也想讓競爭發揮作用?!闼坪醢阉械恼顒佣挤Q為制訂計劃,并以為有人在反對一切政府活動。確實有很多人反對政府制訂計劃,但他們這樣做并不意味著他們認為根本就不要政府。……我不是一個無政府主義者。我沒有說過,競爭制度可以在法律體系沒有得到有效的強制執行、并被明智地制訂出來的情況下照樣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