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功能分析
時間:2022-03-06 02: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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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法特有功能的對比分析
經濟法的特有功能,主要包括社會經濟協調、利益資源分配、維護市場秩序以及宏觀管理規范的集成功能。與經濟學追求效率優先、社會學追求行為公平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法的適用特點不同,具有比較優勢。
(一)經濟法學與經濟學關于資源合理配置的比較分析
經濟學是研究人類社會在各個發展階段上的各種經濟活動和各種相應的經濟關系及其運行、發展規律的學科,核心思想是物質稀缺性和有效利用資源,講求效率優先,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以提高經濟基礎為根本任務,更強調“物質”[2]。物質的稀缺性使得我們在創造最大價值時必須考慮稀缺資源的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因此,經濟學在考慮和定位資源配置時第一關注的永遠是如何在物質稀缺的情況下,怎樣作出最佳選擇,進而獲得最優效益的經濟屬性。經濟法則不僅具有經濟屬性,還具有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獨特屬性,通過國家干預來實施制度和規范的強制保證,提供相對公平有序的秩序保證,實現社會利益的統籌協調和分配。
(二)經濟法與社會學關于公共屬性的比較分析
社會學是從社會整體出發,通過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來研究社會的結構、功能、發生、發展規律的綜合性學科,以解決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以及加強和改善社會文化建設為研究目標,更多的關注精神文化領域滿足的公共屬性問題,較少考慮怎樣實現合理的物質供給與分配問題[3]。經濟法則可通過法律范疇內的強制約束和國家干預,合理的配置經濟資源與物質供給,實現社會利益的協調。
(三)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關于協調性的比較分析
民商法在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同時,更多地強調市場的基礎性作用,主張自愿、有償、誠信。調整手段是基于“私權”的調整,對于協調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則體現出無法兼顧利益主體間社會資源的分配正義和公平[4]。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權行使尺度具有較強的監督性和強制性。當行政指令不能有效保證經濟效率提高時,不可避免的將產生政府失靈問題,且單一的行政控制和規范無法消除政府失靈帶來的影響??梢?,民商法和行政法在協調解決涉及民生與發展問題時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義之一,就是要強調國家調控權的“適度干預”和“有所為,有所不為”,在國民經濟轉型期內,協調好國家利益、社會整體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為市場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深入展開,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而經濟法由于其本身的屬性和特有功能,必然在解決上述若干問題和改善民生、追求發展問題上凸顯比較優勢。•26•
二、基于改善民生與社會和諧發展的經濟法功能分析
孫中山對民生問題的經典解釋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群眾的生命”;“民生就是政治的中心,就是經濟的中心和種種歷史活動的中心”;“民生是社會一切活動的原動力”[6]。可見,改善民生需要多維度的共同作用和持續推進,需要在政府職能轉變的大前提下,促進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同時保證社會資源分配的正義和相對公平,進而使政府“公權”與民眾“私權”之間達成一種動態平衡。然而,經濟法范疇內民生問題集中在標志物質基礎豐富的社會主體收入的增長,以及代表資源優化合理分配的利益協調來尋求權利保障與權力有限的政府與民眾、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相對平衡。當市場存在秩序上的混亂和失靈時,經濟法則無可替代的體現出功能上的優勢,通過維護和矯正市場秩序,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和法律框架下的正義,促進物質基礎增加與資源合理分配。
(一)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
經濟法的經濟社會屬性與公私融合屬性決定了經濟法在社會資源分配中的平衡協調功能。經濟法調整經濟生活既以平衡協調為目標,也以平衡協調為手段,促使社會與私人、私人與私人之間達成某種共識和妥協,以實現最大化的社會福利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體說來,“平衡協調”功能主要包括“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平衡”和“公共產品、公共服務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7]。當改革進入深水區,必然面臨經濟社會轉型的問題,也必然觸及經濟體制轉型和政府職能轉型,而經濟法的平衡協調功能則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即在不完全市場經濟體制向完全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全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情況下,調整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8]。
1.社會公共資源的差別均等分配
社會公共資源的差別均等化的內涵體現在享有基礎公共產品、公共服務、公共利益的機會均等化,是一種基于社會個體自主選擇差別的相對均等。例如與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教育資源、公共醫療資源及社會保障資源等,需要在經濟法框架下解決社會資源的平衡協調,穩定和保障基本公共資源的供給能夠滿足社會個體共同但有差別享有的權利,進而改善民生,實現社會公共資源分配的相對均等。
2.社會發展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
社會發展資源的優化合理配置具體指能夠在滿足社會個體基本需求后,資源的配置更多地體現效率和增加經濟收入。經濟法的本位思想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強調社會發展資源的出發點是正義、公平、合理,而不是偏重于國家的公權和個人的私權[9]。因而,在解決社會發展資源配置的問題上,能夠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國家干預和協調,透過經濟現象分析和解讀經濟規律的作用與反作用,進一步總結和梳理合理和優化的關系,上升到制度層面進行調控和解決,達到改善民生的目的。
(二)經濟法的穩定風險功能
當經濟社會轉型期同時面臨全球化帶來的外部經濟沖擊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帶來的內部市場結構調整問題時,穩定經濟風險尤為重要。只有在經濟法框架下,充分發揮其穩定經濟風險的特有功能,才能營造法治規范的市場環境,解決內部供需關系平衡問題、消費群體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發達國家轉嫁經濟風險問題和有效抵制貿易保護等問題,從而推動經濟平穩運行和較快增長,為改善民生和積累社會財富保駕護航。
(三)經濟法的提升效率功能
經濟效率的提升取決于市場主體經營自主的私權利和國家介入干預的公權力之間在制度上的高效合理與運行上的規范系統。在經濟轉型期,市場主體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對于經營自主權和自由度的追求會不自覺的放大,很容易產生市場秩序混亂、競爭失效、甚至市場失靈[10];同樣,國家如果過多地介入和干預經濟生活,來保護經濟發展和預防經濟風險,必然導致部分公權游離于法律框架之外,凌駕于“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之上,導致企業效率低下。由此,需要通過經濟法來設定國家介入和干預的范圍與內容,確保在遵從客觀經濟規律的前提下行使引導、調控、監督和服務的公權,向服務•27•型政府轉變,同時構建和完善適合現代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公司法律制度,從企業內部建立高效合理的運行機制和結構,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經營效率,進而實現社會各利益主體效率的協調,促進社會整體經濟效率的增量提高??梢?,經濟法不僅重視經濟量的積累增長,也重視經濟質的整體平衡[11],對于改善民生、調整宏觀經濟社會環境和實現經濟福利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三、結論與展望
經濟法致力于協調和平衡社會各主體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發揮其特有功能來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以期實現改善民生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12]。任何一門學科、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尚未解決的領域需要研究,經濟法也如此,怎樣制定出最適宜、最合理、最科學的法律規范和怎樣運用最高效、最可行、最可持續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彌補市場和政府的功能性缺陷,為改善民生、惠及民眾提供最佳的法律保障任重而道遠。
作者:徐麗單位:長春金融高等??茖W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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