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收入分配改革下的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2-01-30 1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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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收入分配改革下的經濟法論文

一、收入分配問題產生的經濟法根源

包括了社會的、經濟的、自然的甚至是歷史的眾多原因導致了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問題的產生。但其中制度安排方面的原因尤其需要注意,因為由于制度的原因所導致的分配不公問題是一種人為的不公平,也是一種最大的不公平。在各種制度安排中,法律作為一種最規范、最具強制力的制度,特別需要我們重視。而在一系列法律制度中,經濟法是與市場經濟關系最緊密同時也是對經濟生活影響最大的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與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經濟法是在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的獨立的法律體系。它是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它的出發點是社會本位,即社會整體利益。它主要針對市場主體的組織管理關系,微觀規制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這四種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經濟法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它能同時保護經濟活動主體的個體利益、不特定多數的社會利益與作為公權力者的國家法益。此外,經濟法還具有政策性,根據經濟體制和政策的變化而變化。經濟法的根本目標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與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經濟法的公平內涵是追求不特定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這種平衡包含了個體間、群體間及個體與群體間的利益平衡。因此,經濟法的公平性體現在三個方面:地位公平(確定市場主體的公平地位,即起點公平)、機會公平(在競爭中享有同樣的機會,即過程公平)、收入分配公平(在分配過程中擁有公平的權利,即結果公平)。與收入分配相對應的經濟法有《稅法》、《金融法》、《勞動法》、《預算法》、《物權法》等。

(二)經濟法律制度不完善與分配不公從經濟角度看,目前的我國收入分配不公問題主要是由法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稅收征管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漏洞,導致了大量制度外收入無法進行合法征稅,這就造成了我國中低收入階層對于稅收的貢獻率高于高收入階層?!段餀喾ā穼怖鏇]有明確的界定,對于農村地區土地流轉沒有做出清晰的規定;《預算法》也為將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付、債務管理等重大財政法律問題納入法律條文。這些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的嚴重性。

(三)執行過程不規范導致收入分配不公從法律執行的層面上看,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配套法規,有些偏離了立法的原則。這是法治社會特別需要避免的,法律本身規定不嚴密、授權規定太多,就容易帶來這種問題。如,《物權法》尚未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導致在執法過程中無明確可操作性的細則可以依據,帶來了執法的困難。此外,經濟法體系中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也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存在著制度缺陷等問題,導致我國對低收入階層的轉移支付功能無法實現,收入初次分配無法實現公平。

二、從經濟法視角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

(一)公平問題的實質首先,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必須要將機會公平、地位公平與收入分配公平三個方面結合起來,統一解決。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是地位公平和機會公平,而分配公平是地位公平和機會公平的目的所在,所以,要進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改革,就需要將地位公平與機會公平問題納入一個統一的系統內一同解決。只有用系統的觀點來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其次,公平問題的解決有助于效率問題的解決。解決收入分配公平問題并不會影響到收入增加的效率問題。許多人將效率與公平對立,認為如果重視了公平就會犧牲效率。其實,公平與效率在本質上并不矛盾,公平恰恰是解決效率內部問題的最好選擇。改革開放以來,很多人忽視了效率問題的真正內涵,片面追求GDP的增速。然而,效率的內涵是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而不是最快化。此外,要全面理解效率這個概念,還需正確認識效率這個大概念中包含的一些矛盾,如個體效率與整體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等之間的矛盾,也就是說,在追求效率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不同效率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會出現不公平問題。因此,公平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效率的內部不公平。如不同群體間的效率的不公平,社會效率與個人效率之間的矛盾。因此,解決公平問題,也就是解決了效率問題的內部矛盾。這樣做不是犧牲了效率而是促進了效率的產生。

(二)完善法律規定,規范執行過程完善法律規定,首先要將與社會公平問題相關的法律制度作為一個統一的體系來構建,需要用統一的原則和方法來指導和完善,否則,就會出現法律規定重復或者是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妨礙社會公平的建設。首先,要從稅收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訂方面入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中地方的財政稅收支配權不足,需要加大地方在稅收征收方面的自主權,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再看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特點是應征的稅收很多征不起來,反而使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工薪階層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其次,在征稅標準和征稅程序上,稅前扣除標準扣除項目存在著不公平性,這些都阻礙了個人所得稅這一稅種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職能的發揮。因此,在制定扣除額標準、健全征管體制、建立公民收入信息系統等方面都需要不斷改革和修訂。與此同時,要加快推進增值稅改革,使稅收這一重要的調節社會公平的工具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此外,在《物權法》的實施細則方面,需要著重從保護合法財產不受侵害尤其是不受公權的非法侵害角度進行詳細規定,在執法程序和執法手段等規定上必須嚴格遵從依法治國的理念制定。并結合《勞動法》、《預算法》等一系列與建設社會公平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秉承扶助弱者,促進社會公平的原則進行法治化改革。

作者:倪姍單位:閩江學院公共經濟學與金融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