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方法在國經濟法研究中的應用
時間:2022-07-11 1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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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法律經濟學方法在中國經濟法總論、反壟斷法、食品安全保護法、財稅法、金融法等研究中的應用。從而探討了法律經濟學方法與中國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指出,法律經濟學為中國經濟法的研究提供了一條廣闊的“途徑”,要通過供求分析、制度經濟學分析、行為法律經濟學分析等分析方法應用于中國經濟法研究中,推進中國經濟法研究水平的提升。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中國經濟法;方法;研究應用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無論是經濟糾紛、經濟矛盾還是經濟現象、經濟規律相較于過去都有了很大的改變,分析和探討中國經濟法對于企業運行、經濟發展成為當前的重要課題。早在二十年前,我國就有專家指出通過法律經濟學方法運用于中國經濟法的研究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應用研究還不夠廣泛,有必要對法律經濟學方法和中國經濟法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
一、法律經濟學方法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的應用
經濟法專家學者運用法律經濟學為分析和探討工具,不僅對于經濟法中所具有的價值進行了相關的論證,并且對于經濟法中具體的制度和規則進行了科學設計。比如說,在經濟法總論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是研究的重要內容,法律經濟學方法注重以經濟法“維護”經濟能夠運行,而不是依靠其他法律管理,經濟法對于國家、政府干預個體經濟行為具有明確規定,并結合行政法對國家和政府的經濟行為進行監督。另外,在法律經濟學中,通過經濟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從而為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公共利益“保駕護航”。有專家從制度變遷的角度考慮,認為中國經濟法對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等有著路徑依賴,從民法、行政法、經濟政策中“汲取”經濟法的理論依據。有研究結果表明,經濟法機制相對于民法和行政法而言具有更強的解決外部性能力,經濟法通過對經濟個體進行補貼、減免稅收、政策優惠等措施,能使個體經濟利益向社會整體收益方向靠攏,能有效減少和避免出現市場失靈等影響。還有專家從“政策”、“法律”相互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認為“政策”和“法律”都具有交易成本,如果要“二選一”的話則取決于二者間哪個的交易成本,在我國經濟發展初期,“政策”具有程序簡單、兼具靈活性的特點“受到重用”,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策”的交易成本優勢被逐漸縮小,相應“法律”交易成本價值在不斷提高。有專家認為,經濟法打破了傳統的民商法中有關平等主體的假設言論,通過多樣性的信息工具和其他工具互相彌補各自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不足,達到協調性和系統性相結合。
二、法律經濟學方法在反壟斷法研究中的應用
反壟斷法和經濟學的關系結合非常緊密,很多反壟斷法的研究成果都離不開法律經濟學方法。有專家從行為法律經濟學的角度探討了建議零售價的問題,建議零售價是生產商給零售商所提供的零售指導價格,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強制性,沒有被認為是轉售價格維持的形式而相應承擔反壟斷法的責任。但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并不完全理性,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1]如果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沒有具有強制性的建議零售價提供價格參考依據的話,那么消費者就會對所購買商品的價格以及心理預期之間進行比較,會產生或大或小的心理差距,有可能會最終影響預期購買的商品決策。因此,在諸如與反壟斷法中對于建議零售價的法律規定要避免完全依據協議,而需要將其納入到轉售價格維持的規定體系當中。
三、法律經濟學方法在食品安全法研究中的應用
在當前的食品安全法內容中有關于“十倍賠償”的條例,但從法律訴訟的角度上來說,如果該食品的價格過低的話,那么往往會讓原告“入不敷出”。假定于消費者購買的劣質產品為10元的話,那么十倍賠償也只有100元,而原告需要有人力、時間、訴訟費用等,在實際的法律訴訟過程中花費的金額可能遠超過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再比如說,如果消費者在消費商家的過期致變質的食品中出現人身傷害的情況,像有消費者在餐館吃飯,餐館的食材不新鮮,導致消費者在食用之后出現急性腸胃發炎需要住院,甚至于更嚴重出現死亡的話,那么僅有補償性賠償和十倍于食材的價格又有何用。那么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要回歸于法律具有懲治性賠償的本質,要從賠償金額、懲罰程度上起到真正遏制商家在生產食品過程中的不良行為。[2]
四、法律經濟學方法在財稅法研究中的應用
傳統的財稅法認為財政主要發揮作用和外部性緊密關聯,但是在法律經濟法中,認為財稅法的經濟學基礎不在于外部性質,而是在于其外部性交易成本的控制。也就是說,政府部門可以通過降低交易費用提供公共服務設施或者是公共物品,從而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費用,而不能以政府壟斷公共服務、公共商品的交易。有專家表示,法律經濟學方法對于財稅法中稅收無償性、稅收強制性、稅收固定性和稅收效益作為財稅法的基本原則,并且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稅收建立聯系。[3]同時,對于財稅法而言,通過法律經濟學的應用研究,以稅法將稅收的主體設置權利和責任框架,提供穩定的稅收預期效益,以法律的形式將稅收的收費標準、收費時間、收費形式等進行明確規定,減少了稅收相關政策出現主觀性,避免由于市場調節的失控出現降低交易成本的發生,能夠積極鼓勵納稅。
五、法律經濟學方法在金融法研究中的應用
在法律經濟學中,對于很多的金融現象、金融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和明令禁止。比如說,像對企業的融資有明確的法律規避規定,包括企業拆解合同、利率管制、企業上市等內容。法律規避對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的制度管理都有著積極的創新意義,當然,對于法律規避而言,要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不能絕對否定法律規避的作用,而是要從矛盾的另外一面看待,將不良的法律現象轉化成積極的法律現象。[4]再比如說,在證券交易市場中,由于市場機制的原因,證券持有者或者證券轉手者對于持有的證券價值未來的清醒都不能知曉,這種信息的不對稱、表面現象和本質的不一致決定了金融證券市場上的不穩定性,因此,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來說,公開、透明的信息機制成為證監會、政府等國家干預證券市場的形式。法律經濟學未來的發展空間更大、價值取向也更加多元化,對于法律經濟學的研究發展方向要更具有針對性。通過供求分析、制度經濟學分析、行為法律經濟學分析等分析方法應用于中國經濟法研究中,并加大引進和培養專業人才的力度,推進中國經濟法研究水平的提升。六、結語綜上所述,法律經濟學為中國經濟法的研究提供了一條廣闊的“途徑”,對于中國經濟法的完善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必要進一步推進法律經濟學在中國經濟法中的研究應用。因此,要充分發揮法律經濟學的作用,豐富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加強法律經濟學研究的隊伍建設,更好地為中國市場經濟的轉型發展提供依據。
作者:白雅晶 單位:內蒙古呼倫貝爾市鄂倫春自治旗司法局
參考文獻:
[1]邢會強.法律經濟學方法與中國經濟法學研究[J].經濟法研究,2015.01.49-60.
[2]于維君.經濟法歷史合理性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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