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經濟法化與反思

時間:2022-04-13 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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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經濟法化與反思

1引言

在我國最重要的法典之一的《立法法》中,特別將稅收同以往的財政、海關、金融、外貿中獨立出來,作為獨立的第6項,這一修改意義非常重大,標志著立法者對于稅法的性質認識發生了重要變化,將稅法置于一個非常高的地位。但是應當認識到的是,這些年來,稅法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得到其應有的地位,尤其是近些年來稅法因為其經濟法趨勢而沒有突出其本質。謀求稅法的獨立地位,就可以真正開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法改革。

2稅法的經濟法化概述

在我國,稅法被隸屬于經濟法化是一個被廣泛接受的認知。但是經濟法是我國政府用來對市場經濟進行適度引導與干預的法律手段與制度體制,防止因為市場的自發性和盲目性所導致的對國民經濟的損失。我國《法律體系》白皮書中,顯然將稅法歸類到了經濟法中,而國內法學界近些年來也一直默認這一事實。但是,稅法與經濟法是共性與個性、整體與部分、普遍性與特殊性之間的關系。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轉變到市場經濟,而稅法一直伴隨這個過程,經歷了重大的歷史變遷。改革開放以來,為建設財政服務,以及作為經濟杠桿為國際民生服務,同時因為一定的繼承性,市場經濟時代的稅法也延續了其經濟法屬性。目前,我國的稅法與稅制同完善成熟的現代稅制相比還依然有差距,改革和發展我國稅制的任務仍然十分繁重,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使得我國為建立現代意義上的稅收與財政制度之路上所遇到的阻礙越來越小,貫徹這項工作的動能越來越大。但是應當注意到的是,稅收具有收入與調節市場經濟的二元職能,但是因為我國具有非常大的經濟體制慣性,對稅收調節經濟的功能的過分重視,這就導致我國稅法與稅制改革的行政主導屬性以及工商稅制改革的稅制依賴,是我國稅法經濟法化的根源。首先,稅收的財政收入職能是稅法經濟法化的深層次根源。稅收收入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稅收的性質與職能主要依賴于我國現存的財政體制。隨著我國的經濟改革,我國財政經歷了供給型財政、生產建設型財政和公共服務型財政這三個階段。改革開放以來,為了發展社會經濟、補足市場缺陷、加強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基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各類經濟法得以誕生。我國目前還處于財政轉型期,這在我國正在推行的“營改增”改革中就可以非常明顯地看出。我國財政轉型期稅收、稅法尚不能完全擺脫供給型財政、生產建設型財政的影響,而稅法的經濟法化僅僅是其副產品之一。其次,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是稅法經濟法化的直接根源。近些年來,西方國家紛紛進入福利型社會,稅收在保障公眾支出所需要的資金時,也越來越多的介入到社會經濟領域,成為調節社會經濟和保障社會福利的工具。但是,要保障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就必須要犧牲稅收的平等原則,通過加重或減輕經濟主體的稅負來達到調節經濟的目的。體現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就體現了稅法的經濟功能。因此,稅收的經濟調節功能就與經濟法產生了交集。也就是說,因為目前我國稅收對于經濟調節功能的過分重視,就給人一種稅法就屬于經濟法的感覺,稅法的經濟法化就理所當然了。

3稅法經濟法化的反思

目前,我國稅法改革遇到了阻力,這就是因為前文敘述的我國稅法的經濟法化所導致的稅法的獨立地位喪失。稅法的經濟法化,不僅僅是法律能否形成科學完整的體系的問題,更影響到中國經濟的法律實踐,關系到能夠正確引導中國經濟發展的問題。但是當前中國的稅法變革,因為長久以來打上的經濟法化烙印,并沒有催生出稅法改革的應有圖景,陷入了迷途。3.1稅法改革的理念不清。在稅法的設置以及改革上,有一個尖銳的問題一直無法回避,那就是稅法到底是國家征稅之法還是保護納稅人權益之法。從司法實踐上來講,這個問題懸而未決。從法律理論上來講,稅法作為現代法律體系的一部分,應當是保障納稅人權益之法。納稅人的基本權利理論應當是稅法訂立的指導性法律,這也是我國近些年來在立法時越來越重視的事情。但從法律實踐上看,納稅人權利并沒有在我國稅收立法、司法、執法等領域形成規范性的現實,主要還是停留在法理認識上面。稅法的經濟法化,其實規避了現代稅法保障納稅人權益的基本理念,客觀上擴張了政府稅權,以及政府財政收入的不斷快速增長。稅法的經濟法化,影響了稅法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理念貫徹,與時代相悖。3.2稅法改革的目標與原則不定??v觀目前的稅制改革,基本上沒有擺脫市場經濟的框架,也就是說,稅制改革是以改進經濟運行方式為主要目的,這就導致了稅法依然是經濟法的附屬品,而讓政府與社會過多關注稅收調節經濟運行的功能,導致行政主導型稅制改革,忽略了稅法真正的含義。稅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稅法的現代化,而不是稅收的現代化。稅法的原則,應當是能量課稅原則,而這一原則與經濟法、社會契約等有這本質區別。否定這一原則,或者是將這一原則置于不重要的位置上,就是將稅法放在了經濟法的范疇內。

4結語

雖然稅法在《立法法》中的地位非常高,但是卻沒有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體現出應有的地位與重要性,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就是稅法的經濟法化。必須實現稅法的去經濟法化,讓稅法獨立,方能實現真正現代化意義上的稅法改革。

參考文獻

[1]葉金育.回歸法律之治:稅法擬制性規范研究[J].法商研究,2016(1).

[2]汪猛,徐經長.公允價值計量、會計—稅法差異與條件穩健性[J].當代財經,2014(9).

作者:梁晨曦 單位:湖南現代物流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