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安全價值探析
時間:2022-11-12 05: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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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法作為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法有許多價值,然而最為關鍵的價值主要是以安全價值為主。尤其在金融危機環境中,進一步探究金融法的安全價值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與作用;但是不應該限定于單純的金融法研究層面中,還要進一步分析經濟安全內在價值,才能推動我國金融長期平穩發展。經濟法的安全價值主要針對國家總體的經濟安全價值,然而金融法安全價值作為經濟法安全價值的重要內容,通過對金融法進行研究,可以為經濟法安全建設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預等給予支撐。由此可見,探究基于金融法安全價值視角經濟法安全價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金融法安全;經濟法安全;金融危機
法的價值主要在主體和客體內在聯系中展現出來,彰顯法律的促進作用與有效性。為了明確法的價值,需要重視價值標準的設立?!皟r值標準作為實踐者通過努力進取,想要達到的成就目標,所有前進方向為達到目標的任何實踐活動,都可稱作價值定向的活動?!庇纱丝梢?,法的價值評估標準主要以內在與外在標準為主,然而,內在標準是主要對象所依照的內心指標標準。故此,本文將通過分析金融安全價值的基本概述,總結金融安全的基本定義與經濟安全的基本概念,闡明經濟安全價值的展現,理清經濟安全法價值和金融法安全價值的內在聯系,以期促進我國經濟建設穩定發展,避免受金融危機的影響。
一、金融安全價值的基本概述
(一)金融安全價值的研究作用。金融簡而言之,就是資金的融通,金融安全作為國家經濟安全的主要內容,在金融活動不斷發展、金融功能日益豐富的當下,金融新型產品的增加,促使金融對于經濟的反向作用愈發明顯,金融功能作用的展現直接關乎于社會經濟能否穩定發展。通過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在金融創新發展與全球化建設中,金融危機對于國家的政治、社會、經濟所造成的影響與沖擊,不亞于戰爭的影響,影響范圍可能是總體區域,甚至是全球經濟金融。[1]基于此,在經濟全球化環境中,面臨國際合作與激烈的市場競爭,怎樣強化金融風險抵御能力,切實保障國家的金融安全與經濟安全,是國際社會尤其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是首要解決的難題,需要給予深入思考與研究,發揮金融安全價值作用。(二)金融完全理論的提出。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發生與當下金融危機深入發展過程中,金融安全的金融法價值命題得到社會各界的強烈重視。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對于我國而言,并沒有帶來嚴重性、毀滅性的危機影響,根本原因是我國社會經濟市場還未全面開放,尤其針對資本項目建設沒有開放,此種現狀并非我國金融安全達到較高的狀態,恰恰相反,我國正面臨社會經濟轉型的重要階段,可以回顧經濟自由和政府干預的內在關系發展歷程。早在20世紀20年代前,總體經濟市場秉持著自由競爭的觀念。此時亞當•斯密所提出的古典經濟學正處于鼎盛階段,不支持政府干預,將政府看作“守夜人”的身份。努力創造的作風,實質強調自由,自由勢必要求競爭,然而競爭也是自由的真實體現。[2]基于此,當時人們把“自由”和“競爭”相互融合,統稱自由競爭。20世紀二三十年代,經濟發展日漸繁榮,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股票投機活動的發展,促使股市泡沫現象發生。譬如1929年11月股市暴跌為導火索,誘發1929年—1933年經濟危機。在短短的幾年間,共有9000余家銀行宣布破產,等同于1930年初期銀行總數達到36%,銀行總存款下降至39‰。[3]當時人們對于自由競爭的金融市場優勢作用產生了質疑,凱恩斯主義轉變成重要的經濟理論基礎。凱恩斯主義強調,沒有監督管理與難以控制的經濟具有極其不穩定性,這也是誘發經濟危機的根本原因。一個平穩、完善的金融機制離不開政府的干預與引導。立足于當前,信奉貨幣主義的人們更加看重自由的市場競爭力量效率,以為強化于競爭行為的控制,會對資源配置帶來不利影響。隨著金融創新與日俱增,傳統的控制金融競爭法律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作用,相關促進競爭的法律機制正逐漸實施。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已經從控制競爭干預機制向鼓勵競爭的方向轉變。[4]通常認為,金融監督管理是伴隨著銀行危機的部分與總體爆發而生成的,是一種確保金融機制平穩、安全及保障存款者利益的制度安排。相比于其他經濟部門,金融有著顯著的特殊性。在當代市場經濟環境中,金融市場也面臨著比其他市場風險更大的威脅。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金融開放建設期間,怎樣避免或降低我國金融機制受到外力因素的打擊影響,更好地適應金融創新發展,是當前人們需要思考的重點課題。當代金融經營者極度追求金融經濟價值與效率價值,需要人們堅守金融安全價值,使我國金融機制處于平穩狀態,切勿沖動、盲目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
二、金融安全的基本定義
相關研究學者以為金融安全的基本定義是立足于國際關系學的層面,也就是國家經濟安全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5]然而,還有學者認為,金融安全也就是國家金融利益不遭到侵犯威脅,金融機制常規運作,不再受不良因素的影響與破壞,金融機制能有效抵抗各類金融危機所造成的不良侵害。恰恰相反,如若國家金融利益遭到侵犯,金融機制無法常規運作,在各類金融危機面前沒有任何抵抗能力,也就是金融不安全。部分研究專家將金融安全理解成,針對國家經濟獨立發展建設中,金融運作的動態穩定形態;同時強調:“針對現階段開放經濟體制來講,內部與外部經濟通常是相互融合的。過于注重外部均衡能力與形態,以至于忽視內部均衡與形態,對金融安全的分析與理解是不全面的?!保?]金融安全應該是動態化發展,同時隨著社會經濟變化的安全形態。由于經濟運作是持續不斷的變化歷程,金融安全也要在信息安全、反饋機制運作平穩的條件下,達到動態均衡效果,安全形態的形成是在積極調整、不斷優化中實現的。
三、經濟安全的基本概念
安全主要針對沒有風險、不受威脅、免于恐慌。風險被認定為本質性價值,是正義價值需要運用有效方式增進的東西。哲學家霍妮將安全理解成,人是受風險所支配的,人與生俱來的重要動機就是探索安全,避免受不良因素威脅。[7]為此,安全來自人性的基本需求,保護與法律。人性是由物質生活基礎決定的,并非《三字經》所提倡的“性本善”,也不是國外哲學家弘揚的“性本惡”。物質財富的多少直接影響于人性善與惡的顯露,因此“達則兼濟天下”也是蘊藏人生哲理的佳句。在早期階段,人們在物質極度匱乏的背景下,主要面臨財產安全;隨著物質財富愈發富足,人們面臨的問題依然是財產安全。根本原因是財務占用不均衡,導致經濟安全問題發生,這些經濟安全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法律機制。引用“經濟安全”基本概念的官方聲明是早在20世紀80年代日本政府頒發的《國家綜合安全報告》中提出的,經濟安全和軍事安全等都作為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在冷戰結束之后,全球范圍內的軍備競賽轉變成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綜合國力競爭。經濟發展轉變成國家重要政策,保障經濟安全已經變成守護國家安全的主要內容。經濟安全主要針對國家的經濟主權和基本經濟秩序、經濟主要對象,在經濟活動中利益與行為保障水平和受到威脅的可能性。針對經濟安全可以立足于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進行分析。從微觀的層面分析,經濟安全主要以經營建設者權益安全、消費者權益安全及勞動者權益安全為主。民商法立足于個人經濟活動的基礎上,對同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進行有效調整,基于此,民商法是推動微觀經濟安全的主導力量。[8]民商法的缺陷體現在,針對市場經濟短期性、直接性的自身缺陷誘發各類危機,譬如經濟危機、金融危機等;民商法難以保持公平自愿原則,側重方法與解決;民商法僅限定在個人,難以對整個社會的總體經濟利益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這些危機會給國家的經濟命脈帶來嚴重的打擊影響。從宏觀的層面分析,經濟安全也是國民經濟總體安全,涵蓋微觀層面的經濟安全,不僅可以推動國民總體經濟平穩、長效發展,還可對經濟風險、社會風險加以控制,避免經濟疲軟、過熱,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不良經濟形態發展。經濟法立足于國家總體經濟,相比民商法,由于自身的特點,可以對宏觀經濟安全起到積極影響作用。
四、經濟安全價值的展現
從經濟安全內容的層面,可以了解到金融安全作為經濟安全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最為關鍵的內容。經濟安全價值的展現,具體體現在金融安全分析、基礎產業安全分析及投資安全分析中。(一)金融安全分析。鑒于金融在全球各地的顯著地位及金融行業在任何國家經濟生活范疇中有著較強的滲透性,如若金融出現失控態勢,勢必會對總體經濟機制造成嚴重沖擊,導致社會陷入不良風險當中,可見,金融問題成為經濟安全的關鍵性問題。一方面是市場性風險威脅,主要是由市場不穩定性因素導致的,即便是發展較為完善成熟的市場,較為規范的經營,也難以規避正常的風險威脅,譬如利率、匯率等;另一方面為經濟機制性的風險危機,主要因市場經濟體系不健全,規則不清晰,國家監督管理力度較弱,無法確定空間增大,促使風險危機產生,譬如信用風險、犯罪風險、政策風險、管理風險等。[9]然而,對于經濟機制性的風險位置可利用金融法對其進行管控,這就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優化金融行業的風險防范與抵抗系統,與此同時提高對市場自身風險的心理、經濟承受力,盡可能降低風險的沖擊,保障金融安全。(二)基礎產業安全分析。基礎產業安全面臨的風險危機為產業空洞化,也就是國家或地區已經擁有的產業處于衰退時期,然而新型產業還未得到發展;或新型產業發展并不穩固,無法彌補現有產業衰退產生的影響,導致經濟持續下降,出現萎縮現象。為此,我國需要重視產業發展與優化布局,積極應對基礎產業安全的風險危機。(三)投資安全分析。國家應該豐富投資渠道,引領多個投資方向,優化法律機制,規范相應的投資流程與基本條件,才能有效解決該領域的風險危機,減少外來資本對我國經濟帶來的影響。五、經濟安全法價值和金融法安全價值的內在聯系金融安全問題是國際經濟局勢發展到一定階段必定會提升日程的。20世紀80年代,國際資本流動的自由度加大,金融活躍度與創新性愈發高漲,金融投資浪潮頻頻發生,各個國家相繼爆發金融危機。經濟危機的連鎖反應會由一個國家影響到另一個國家,尤其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各個國家面對與處理經濟危機無法明哲保身。基于此,大多數國家對金融安全給予高度重視。在當代市場經濟建設中,金融機制起到積極的影響作用,金融安全運作機制可切實保障國家金融穩定發展。一個安全、高效的金融機制并非任意安排,也不會限制于國家或者個人意志上,金融安全取決于國家產業結構的內在選擇。但是,金融結構的安全,也會進一步對國家產業結構的發展與形成造成影響。為此,需要對經濟法中的安全價值、金融法的安全價值給予高度重視,立足于金融法的層面,分析經濟法安全價值的構建、立法的必然性、政府干預的必要性,這些也和經濟法的內在價值有著相應的聯系。從部門法的層面對總體法律部分的價值進行分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全球化、市場國際化背景下,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技術交往愈發密切,促使競爭愈發激烈,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在貿易保護勢力興起、關稅壁壘、進出口配額界限、傾銷、反傾銷、補貼、反補貼等國際貿易沖突不斷的當下,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十分重要。經濟法安全不僅是具體、生動的問題,還是化解社會經濟建設矛盾的首要措施,基于金融法安全價值的視角,對經濟法安全進行分析,應結合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將保障社會經濟和諧發展作為目標,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對策,提高我國對金融風險的抵抗能力,增強國民綜合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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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萌 單位:鄭州工程技術學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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