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藥師立法的重要性芻議

時間:2022-11-29 05: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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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藥師立法的重要性芻議

本文作者:李艷蕾工作單位:北京醫藥集團職工大學

中藥類的職稱系列為中藥士、中藥師(初級職稱)、主管中藥師(中級職稱)、副主任中藥師和主任中藥師(高級職稱)。因此,在我國,藥師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藥師指西藥類職稱系列中的藥師(相當于工程類職稱系列中的助理工程師),屬于初級職稱。廣義的藥師則泛指藥師、中藥師及其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梢?此藥師非執業藥師。我國的藥師是職稱制度的產物,執業藥師是職業準入制度的產物。我國從1994年開始施行執業藥師職業準入制度。執業藥師是我國對執業藥師實行職業準入控制制度一一《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產物。根據我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對執業藥師的定義,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的職責主要有:(l)執業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于職守,以對藥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為基本準則。(2)執業藥師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政策,對違法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或向上級報告。(3)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4)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藥物治療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和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執業藥師概念與國際上的藥師或藥劑師、注冊藥師、注冊藥劑師的概念相同,都是職業準入制度的產物。在我國,增加“執業”這個前綴詞的目的是避免與我國職稱系列中的藥師相混淆。

我國執業藥師的管理模式

我國的執業藥師管理的依據是1994年開始施行,1999年4月1日由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修訂后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屬于我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其性質是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與國際上的執業藥師管理模式相同,執業藥師管理的核心是注冊管理與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監督。我國的執業藥師管理主要有四大管理模塊:執業藥師資格認證管理;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管理。

我國執業藥師管理面臨的關鍵問題

自從1994年我國施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執業藥師與執業藥師管理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取得了許多可喜的成績,同時也遇到了許多問題。綜觀我國執業藥師管理領域,執業藥師管理面臨的突出的根本性問題就是我國尚未對執業藥師立法,由于執業藥師立法滯后,執業藥師管理面臨的關鍵問題主要是:3.1執業藥師管理乏力由于沒有對執業藥師和執業藥師管理立法,十幾年來,我國執業藥師管理依據的一直是部門規范性文件一一《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管理制度層次低、缺乏約束力,執業藥師管理缺乏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導致執業藥師管理乏力。3.2執業藥師地位不高由于沒有對執業藥師和執業藥師管理立法,執業藥師的作用難以發揮。必須由執業藥師執行的藥學技術業務、職責、權力、義務及行為規范不明確,執業藥師的藥學業務崗位、稱謂、權利等缺乏必要的有力的保護,導致實際上執業藥師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作用難以發揮,并因此造成執業藥師的法律地位、社會地位、經濟地位不高。3.3執業藥師日?;顒尤狈ΡO管由于沒有對執業藥師和執業藥師管理立法,執業藥師管理體系尚不完善。目前,只有資格認證、注冊與繼續教育管理,而執業藥師執業行為監督管理仍是空白,執業藥師日常執業活動失去必要的和有效的監督。3.4執業藥師的服務難以發揮作用由于執業藥師立法滯后,執業藥師在藥品零售領域保證藥品質量和藥學服務質量的作用難以發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零售過程中審核、監督處方與用藥咨詢指導等藥學服務質量難以保證,使得公眾用藥的安全、有效大打折扣,影響了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的順利和有效推行。

我國藥品零售和使用領域藥學服務現狀及問題

在我國,執業藥師在藥品零售、使用領域難以發揮作用,配備數量受到影響。在國外,執業藥師的作用和必要性,早已被政府管理部門、醫藥企業、醫療機構所認識。藥品零售、使用領域的藥學技術服務業務必須而且只能由執業藥師承擔,不得由他人替代,已經成為天經地義的事情。經過長期的發展,分布在藥品零售、使用領域的數量龐大的執業藥師隊伍為公眾提供著及時、方便、高質量的藥學服務。例如:在美國、英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現在大約是1500人擁有一名執業藥師,在我國有執業藥師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近巧萬人,大約平均1萬人擁有一名執業藥師,這意味著我國人民所享受的執業藥師給予的藥學保健服務仍然很少,我國人民的藥學保健水平仍然很低。執業藥師立法滯后,藥品零售、使用領域,特別是藥品零售領域的藥學服務令人擔憂,藥學服務水平低,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難以保障,用藥的經濟、合理更難以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對此非常不滿意,怨聲不斷,但又無可奈何。一些藥店和藥品使用單位的藥事管理水平不高,藥學從業人員缺乏藥店、藥房管理知識與能力,藥學職業道德水平不高。他們忽視為病患者提供藥學服務,賣藥只是為了掙錢,藥品零售、使用領域藥學服務水平低下問題己經成為新聞媒體和社會關注的焦點。執業藥師立法滯后,藥品處方沒有監督機制,不合理用藥問題嚴重。在許多國家,執業藥師和臨床藥師擔負著對醫生處方合理性的技術性審查監督任務。在我國,由于執業藥師立法滯后,執業藥師在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用藥方面的監督保障作用無法發揮,難以形成藥師監督醫生處方的制度和機制。因此而導致的一些藥品的濫用或不合理使用,不僅降低了一些藥品的治療效果,更加大了藥物不良反應發生率,給病患者的健康帶來不良影響。

執業藥師立法,將通過法律對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關鍵藥學技術業務領域中的藥學技術人員實行必要的素質、職業準入控制和職業行為管理,規范藥品零售、使用領域的藥學服務活動,充分發揮執業藥師保證藥品和藥學服務質量的作用,切實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切實保障人民健康。因此,執業藥師立法,必要而緊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