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稅收立法體制的改革

時間:2022-12-03 0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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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稅收立法體制的改革

本文作者:戴海先工作單位:安徽省國稅局

稅收立法形式偏重于行政法規,權威較差。從我國現行的23個稅種的實體法和有關的征收管理、稅務行政復議、稅務以及發票管理等稅收程序法來看,由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以法律形式立法的只有3個,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其余皆是由國務院、財政部等有關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行政性法規,它們只具有附屬性和執行性,法律級次和權威性則不高。這不能說不是導致我國目前稅法實施效果不理想的一個重要因素。稅收立法程序較為復雜,公開性較差。我國稅收基本法律法規立法分為兩個層次:一是低層次的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稅法草案→財政部審簽→國務院法制局征求意見修改→國務院常委會審議通過→以總理名義實施。二是高層次的稅收法律的立法程序:在上述低層次立法程序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議案發送國務院各部委、各省級人大征求意見后進行修改→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以國家主席的名義實施。可見我國稅收立法程序不但相當繁瑣,而且很少經過廣泛的征求意見,公開性較差。

稅收立法體制改革原則

一是合理適度原則。在稅收立法權限的劃分上,應遵循合理分權、適度下放的原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產品的層次性是劃分各級政府職責范圍和事權的基本依據,也是實行分稅制的基本理論依據。由于稅收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財力保證,在各級政府分別提供具有不同受益范圍的公共產品的條件下,必然引申出稅收的劃分,而稅收的劃分其主要的是稅權的劃分,稅權的劃分最重要則又是稅收立法權限的劃分。從國際上許多國家做法來看,有的國家的地方擁有獨立的稅收立法權,有的國家的地方則只擁有部分地方性稅種的立法權。我國根據本國具體情況,在稅收立法權限的劃分上,應合理分權,適度下放。具體說,就是主要稅法的立法權要集中在中央,可把那些地域性很強,對宏觀調控影響不大并一致于形成區域封鎖與稅收壁壘,防礙統一市場的稅種的立法權可下放給地方。二是提高效力原則。就世界各國稅收立法來看,由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制定的正式稅收法律和由行政機關行使立法權制定的行政法規兩者缺一不可,但大多數國家是以正式稅收法律形式為主、行政法規為輔。鑒于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剛剛建立,稅收立法仍應采取立法機關立法和行政機關立法相結合,并需逐步提高稅收法律的級次,使我國的稅收立法形式轉到以正式法律為主,以行政法規為輔的軌道上來,以增強稅法穩定性、權威性與法律效力。三是民主公開原則。民主在本質上需要國家制定稅法須公開地經廣大民眾廣泛的討論。因此,應改變過去那種在稅收立法上不經過廣泛而充分的民眾討論就倉促出臺實施的做法。堅持民主公開原則,既有利于稅收征管機關貫徹執行稅法,也有利于廣大納稅人普遍接受與遵守稅法,減少稅收征管的阻力和偷逃稅行為。

改革和完善我國稅收立法體制的幾點建議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劃分是稅收立法體制的核心問題。在稅收立法權的劃分上,應強調中央與地方的合理分權,做到稅收立法權的適度下放。首先,明確主要稅法的立法權應集中在中央,這里所說的主要稅法包括:(1)稅務基本法;(2)征收管理、稅務行政復議、、發票管理等主要稅收程序法;(3)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各稅種的實體法;(4)一些需借以平衡地區間差異或稅源全國普遍存在的地方性稅種的基本法律。其次,在上述稅法之外,賦予地方(指省級)立法機關有根據區域性稅源或稅收調節的特殊需要決定地方稅種廢立的權力。對此需強調的是地方稅收立法需受稅收基本法的制約并接受中央立法機關的監督。2、確定立法機關稅收立法與行政機關稅收立法相應范圍。在上述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基礎上,按不同稅法的特點,進一步確定哪些由立法機關制定,哪些由行政機關制定,具體處理意見是:(1)稅收基本法是稅法體系中的根本大法,應由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2)稅收實體法是稅法的基本構成部分,屬于中央立法權限的大部分稅種實體法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其實施細則應由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屬于中央立法權限的其它稅種因尚未成熟而需要采用過渡性的暫行條例形式的,應由國務院制定,其實施細則應由財政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3)屬于地方立法權限的各稅種實體法應由省級人大制定,其實施細則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4)稅收程序法是稅收實體法得以有效實施的保障,是稅收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立法時要保證統一,立法條件成熟的,應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其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條件尚未成熟而需要采用過渡性法規形式的,應由國務院制定,其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3、規范稅收立法程序。目前,我國尚無一個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和調整稅收立法程序,為貫徹民主公開原則,筆者認為,我國稅收正式立法程序可規范為以下四個階段:(1)稅法草案的提出: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磋商起草,其好處是起草的稅法一般較為貼近實際,針對性強。(2)稅法草案的討論修改:可分兩個過程,首先,稅法草案起草后發各省級稅收征管機關,由其牽頭組織各有關方面的人士討論,提出修改意見。然后由財政部將各省上報意見匯總,并據此對草案進行修改,修改后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其牽頭再組織有關法律、經濟、財政、稅務及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討論修改。其好處是讓社會各界參與討論修改。能使新制定的稅法公平、合理和嚴密。(3)稅法草案的通過: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4)稅法的公布:以國家主席的名義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