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保護立法探究
時間:2022-09-20 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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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眾所周知,水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必備要素之一,且長江是中華民族的“母親河”,近年來不斷地對長江流域保護工作作出指示。因此,如何有效地保護好長江流域水資源,達到可持續利用的目的,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課題。長江流域水資源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沒有完善的水法體系作支撐,缺少流域單獨立法,管理機構執法水平有待提高,水權制度不明確,沒有健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公眾參與程度不夠。解決之道便是在原有基礎之上,構筑起完備的水法體系,為長江流域單獨立法,并在此基礎之上建立系統的流域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水權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呼吁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到長江流域的保護中來。
關鍵詞:流域水資源長江流域立法
古往今來,水資源一直是政治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于國家的繁榮和穩定而言亦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近年來我國眾多流域均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破壞。從法律層面上對河流進行保護刻不容緩,基于此,本文將以長江流域為例,從立法的角度探尋合理高效的流域治理方法。
一、長江流域水資源立法保護的必要性及現存問題
筆者將在本部分就長江流域水資源立法保護的必要性及現存問題進行闡述。(一)長江流域水資源立法保護的必要性?!耙粤⒎閮炏?,以法治為保障”,立法保護是維護長江、治理長江“疑難雜癥”的最佳方案之一。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近年來受到了不小的破壞,面對的壓力與日俱增,資源匱乏、污染嚴重、洪澇災害等問題撲面而來,狀況著實不容樂觀。對長江流域加大保護力度,頒布、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維護長江的客觀需要。也于2018年4月再次做出指示,建設長江經濟帶需做到“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不搞大開發的意思是并非不搞大的發展,應當是要科學、有序地謀發展。于長江而言,最要緊的是保護好全流域,堅決反對破壞性開發。將流域水資源保護作為前提,發展適合的產業,實現科學發展、有序發展、高質量發展??傊粢咝е卫黹L江流域,立法保護迫在眉睫。(二)長江流域水資源立法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于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立法起步相對于發達國家偏晚,關于流域水資源保護的立法方面存在著一些顯而易見的問題,筆者將結合長江流域的情況,針對這些問題與瑕疵做一個說明。1.我國相關法律尚不健全。我國水資源法律保護體系在現階段所采取的是資源立法和污染防治立法二元的立法模式,所以在實際的工作之中出現了一些不便之處,而且在這些已經出臺了的法律法規之中,尚未出現占主導地位的法律,也即“基本法”。更重要的是,這些已經實行已久的法律法規的“法律位階”存在矛盾與沖突,導致了一種所謂的“多龍治水”的現象。不同的法律規制了不同的體制,這樣的話勢必會導致一些部門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損害流域水資源的現象??偠灾茨壳拔覈m有關于流域水資源的法律保護體系,但還不成熟,各種利益關系還沒有得到協調發展,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2.管理機構工作不力。已經實行的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之間存在沖突,條塊分割的問題非常嚴重,引發了上文提及的“多龍治水”這樣的交叉管理的現象。每個部門都認為只要完成了自己的事務就好,甚至會借著“規定不明確”的理由逃避本應該由本部門完成的任務,使得法律之威嚴性變得無足輕重??偠灾覈斚碌牧⒎üぷ魃形唇鉀Q好同一區域之內不同的主體之間在管理上存在的矛盾,以及同一執法主體在不同行政區內怎么行使自己的執法權的沖突這兩個首要問題。各級立法單位將水質和水量分開由兩個行政部門管理,此舉違背了水的自然生態規律,對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有負面影響。3.長江流域水權制度不明。水資源的使用權應當是指水資源之使用者在法律的框架下對相應水資源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利。長江流域水權包括長江流域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配水量權、讓渡權和交易權等?,F行的《物權法》僅在第三編“用益物權”中稍稍對此作了規定,即法律保護依法取得的取水權。這樣的規定,使得法律法規具體執行的措施不協調不匹配,主管機關也犯難,對長江流域的管理難上加難。并且,在現實案例中,我們還是能發現有對水資源使用經營權與所有權不分的現象,長江流域的配水量權沒有得到很好的、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地執法不便。并且從上文可得,時空分布不均乃我國水資源一大特征,全國多地的用水量已于水總量控制上限相差無幾,有的甚至早已突破。
二、完善長江流域水資源立法的建議
根據前面的論述,我們得知了當前長江流域在治理保護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以完善的水法體系為大背景,出臺統一的長江流域水資源法——“長江法”作為框架來解決具體的問題。接下來,筆者將進行分點論述。(一)完善我國現有水資源法律體系。1.構筑“自上而下”的水法體系。立法務必轉變原有舊思想,做到與時俱進,抬高《水法》的法律地位,在《水法》中明確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如何有效結合。盡全力建立起一個以《水法》為基本法,多種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以及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合理配套的,主次分明,同時又可以覆蓋到流域水資源方方面面的,可持續利用的水資源保護法律體系。使得水資源保護真正實現“有法可依”。2.頒布統一的長江流域水資源法。長江流域的治理保護與利用,向來是治國興邦的大事。正因如此,“長江法”不僅是水資源法、水環境保護法、水經濟法,而是綜合長江流域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決策、統籌上中下游利益訴求、協調東中西部均衡發展、協同中央地方聯動的法律系統,是綜合運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環境法等多種調整方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銜接的法律體系。(二)建立流域管理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1.發揮流域管理機構作用。我國《水法》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我們必須在“長江法”中進行制度創新,打破原有隔閡,借鑒海外經驗,統一管理模式,建立起一個各部門不再分割管理的、從中央到流域、再從流域到流域內部的高效管理體系,梳理好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使得中央對長江流域內各項事務可以更好地進行監督管理。2.提升執法隊伍素質。長江流域執法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們應當加強流域行政執法的力度、轉變思路、改變先前的執法模式,以更加文明的態度與執法方式來發揮具體行政職能。建立考核制度與問責制度。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使得執法人員能夠定期學習水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考核,做到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調動起執法人員的積極性,讓執法人員在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權威,創建良好的執法環境。(三)建立健全流域水權制度。1.應先進行“水權確權”。在水權改革中,明確水權是首要的事情,尤其是當前我國用水效率偏低,農業灌溉用水方式還采取老舊的粗獷形式,對取水用戶明確水權后,可以節約出大量寶貴的水資源,有效緩解一些地區的水資源瓶頸問題。從先行試點的經驗來看,“四步走”戰略在確權工作中已經得到明確,首當其沖第一步就是將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給確定下來,將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到地市;第二步明確生活用水份額;在維持生活和生態用水的前提下,用確定的水量份額約束水資源的使用;第三步是在留足生活、生態用水前提下,明確農業、工業用水戶可用水量;最后一步是發放水權證確認農業用水水權、工業用水水權?!伴L江法”若將水權確權措施規制的當,將會使得長江流域的水權改革事半功倍。2.推動“水權改革”。通過前文的描述,我們得知,包括長江流域在內,我國水價普遍不高,對此,我們可以在“水權改革”時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召開聽證會的前提之下,穩步提高長江流域的水價,并對流域內不同行業用水費用做出不同的定價,刺激用水主體節約用水,提高長江流域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同時,合理的法律保障體系應在“水權改革”中體現出來,以此來保障長江流域的水權交易,流域水權交易活動的主體也應當在法律中得以確定,建立水權交易登記制度,實行有權轉讓地區水資源。滿足不同地區人民的不同需求,進行合理支配,使得節水的經濟主體能從中獲得相應的節水利益。明確水權交易的法律責任形式,保護水權人財產權益,第三方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做到權責分明。具體包括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三方面。(四)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伴L江法”還要順應時展健全保障公眾的救濟制度,也即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是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法律武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規定,起訴人應當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而公益訴訟則不要求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要求起訴人是法律關系當事人。因此它在維護社會生態環境的公平正義,保障國家、社會、集體的具體利益方面具有積極作用。“長江法”可以在不違背相關上位法的有關規定下,對環境公益訴訟在長江流域內的適用再多做一些可行的規定?!盀榱俗訉O后代的綠水青山”,“長江法”必須肩負起自己的公益責任,協同多部法律法規,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直面現實中出現的環境生態破壞的法律問題。
作者:陳澤章 單位:長沙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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