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與立法構建

時間:2022-11-12 04: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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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與立法構建

一、我國面部器官移植制度之缺憾與反思

(一)國家暫無器官移植統一立法。1.我國面部器官移植的立法現狀。目前,我國有關面部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還比較缺乏,國務院曾于2007年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之后的幾年,曾有人大代表向國家提出制定器官移植法的相關議案,但是由于各種主觀與客觀的原因最終沒能實現啟動其立法的程序。我國在器官移植的立法上明顯落后于一些西方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管理制度也相對缺乏,醫療機構把一些地方性法規作為我國器官移植的一般性法律依據。如廣州、上海等城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規章制度,如《遺體捐獻條例》《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來解決在我國器官捐獻及移植的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法律糾紛、法律問題,所以這些地區及城市頒布和實施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為醫療實踐活動中對發生的器官捐獻及移植等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及依據,但由于受各方面的影響,存在其范圍的局限性,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全國范圍內在面部器官移植中普遍存在的問題。2.我國現行法規的不足與缺憾。國務院于2007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該條例是行政立法,只屬于行政法規,所以其法律權威性和強制力偏弱。《條例》中主要對關系到人體器官移植過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項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但沒有對器官的捐獻者、器官的接受者之間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規定,只依靠現有的《條例》來規范與約束法律主體之間的醫療行為是不合適的。為使供、受體之間的合法權益得到更為周全和細致的保護,現行法規還需做進一步的完善。這幾個法規,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與缺憾:(1)規定范圍模糊,缺乏一定解釋?!度梭w器官移植條例》中有部分內容已不能解決當下器官移植手術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新矛盾,特別是本文中研究的對象——面部器官,在該條例第2條第1款中對于移植范圍的規定中,就沒有涉及對面部器官的內容,所以該條規定的器官范圍過窄,不利于對面部器官移植技術的法律保障。(2)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弱,難以有效遏制器官移植中的違法活動?!度梭w器官移植條例》是行政立法,只屬于行政法規,所以沒有如民法、刑法的權威性和強制力,這樣不利于調整人體器官移植的各種法律關系。因為是行政法規,所以《條例》主要對關系到人體器官移植過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項做出了一定的規定,沒有對器官移植中法律主體的行為進行立法說明。(二)對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的反思。筆者對我國器官移植法律立法現狀的研究,總結出我國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缺陷與不足,進而有所反思:一是我國醫學專家與法律專家經過多年的研究與討論,最終形成的《條例》是以行政法的形式頒布的,法律位階較低,無法適用于現實的所有需要。所以在現有《民法》《刑法》內容的基礎上增加對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主體的法律內容是必要的。二是在面部器官移植方面的規定太少,《條例》及地方法規中對心臟、腎臟等大器官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對面部器官沒有提到,在實施中我們只能參照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這項醫療項目的應用及發展。而且現行法規對活體器官移植的內容規定得較多,對尸體器官移植的內容規定得較少,而本文研究的面部器官移植必須是尸體器官進行的移植,這無疑是另一個影響的因素。但從整體上來說,我國在器官移植的立法道路上已經邁開了步伐,正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前進,我們可以預見,通過我們的努力,我國器官移植技術將越發成熟,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終將完善。

二、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之理論構建

縱觀各國器官移植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國情,筆者從理論的層面對未來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活動中的立法工作進行理論性探討,將從此角度來分析在立法過程中可能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并可以加以規范,更好地指導實踐中的立法工作。(一)厘清面部器官移植的立法目的。1.保障面部器官移植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立法須以醫學倫理學中強調的“救死扶傷”為目的,使患者的身體恢復健康或使容貌恢復正常等,從而保障面部器官的供體和受體的合法權益,并促進該項醫學技術健康有序的發展。2.從根本上解決器官緊張的社會狀態從我國現行的器官捐獻的法律措施上看,通過幾年的努力,我們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問題的解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通過研究調查數據,近五年來,我們每年有100多萬人需要器官的移植,2016年登記捐獻器官的志愿者只有66336人,其中6529人通過器官移植獲得健康。隨著醫學事業的發展,我國器官捐獻移植數量會逐年大幅度遞增。器官捐獻量年均增幅達到32%,器官移植手術量年均增幅達到23%。截至2019年,全國已登記器官捐獻志愿者達到116萬人,成功實現捐獻的人數達到2萬例。[1]我國年捐獻量現已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改善現行的捐獻及移植制度來保障我國公民器官移植的醫療全過程是我們亟待找尋的答案。(二)厘清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因為面部器官移植的器官有醫學的移植標準,并非所有的自愿捐獻者都可以成為供體,正如前面所說,捐獻者的血型、白細胞等指標都必須和手術患者相匹配,對年齡也有一定的要求,最好是以青壯年為佳,且臉部在死亡時保存完整,從捐獻者的面部進行器官的剝離、修剪到移植,直到移植至手術患者臉上的整個過程必須要在4個小時內完成。捐獻者不能有遺傳病史和傳染病等,而這些都需要從法律上進行規制。因為捐獻的面部器官有移植時間的限制,所以目前很多國家在器官移植的相關立法中大多確立了腦死亡標準。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提出“腦死亡”的定義,迅速深入人心,并進入許多國家的立法層面,使得摘除器官手術本身的法律與倫理困境得以破冰。科學意義中的腦死亡學說是以腦死亡為真正的死亡結果,有利于進行如面部器官移植這樣的器官移植活動。中國現行關于界定腦死亡的標準是全腦功能的喪失,是一種不可逆轉的狀態,即昏迷的原因明確,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但是由于我國受傳統文化觀念的束縛、社會發展與科學發展的不同步,在我國的立法現狀中,尚無對腦死亡的定義與標準,因此,確立腦死亡標準作為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條件是具有現實的適用性意義。(三)明確面部器官捐獻的原則。1.自愿無償捐獻原則按照《條例》規定,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對于面部器官的捐獻行為,死者生前已經表達自愿捐獻意愿的,只要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供者的愿望即具有法律效力。2.知情同意原則實施面部器官移植手術前必須注意供、受體雙方的知情同意。在面部器官移植過程中,供體是捐獻者的遺體,手術從切除供者的面部器官到移植至受體的時間必須是有醫學標準的,不能超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超時,可能造成器官的浪費,而且必須有足夠的理論研究去論證患者只有通過此類方法獲得最大的收益,證實該方法對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并沒有可以替代的其他方法,最后要求供體或供體的家屬與受體及其家屬簽署必要的協議。3.秘密原則在該《條例》中,規定醫務人員應當對器官的捐獻者、接受者及申請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因此,在人體器官移植中也應該引入此類的原則,不僅是個人資料的保護,而且對雙方的身份等一切可能知曉對方的內容也要進行保密,除非供、受雙方達成見面協議,這樣做一方面解決了潛在的倫理危機,另一方面保證了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所以,在臉部器官移植的相關規定中,應該規定供、受體雙方的保密原則及互盲原則,以此保護各自的民事權利不受侵害。4.無償原則《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眴栴}是如何能以法律的形式切實界定這一行為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比如,在這個供體難求的現狀中,如何規避隱性的器官買賣行為,如何避免實施手術的醫務工作者從中獲取暴利的行為。5.手術適用原則(1)受體要符合醫學中的標準。郭樹忠團隊在《換臉換的是什么?關于中國首例臉部器官移植的回顧與反思》的文章中特別提到,進行器官移植的適應人群需要納入醫學標準機制。目前我國專家共同認為可移植的受體包括腫瘤、外傷、感染、先天畸形等導致的,面中部或全面部的復合組織缺損、生活質量受到嚴重影響,并且使用傳統的修復與重建外科方法修復效果不佳的患者[2]。其次,受體要有面部器官移植的愿望和承受手術后帶來的所有問題的心理素質,因此在手術前對受體要進行必要的心理測試及心理疏導工作。例如,從我國首例“面部器官移植”患者的死亡案例中可以看出,該患者由于在術后對醫囑認識不足,沒有按照醫囑按時服用藥物,最終導致患者死亡。因此,醫療機構在選擇患者的時候要綜合考慮患者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進行器官移植的要求,確?;颊吆歪t生建立長期和諧的醫患關系,保障術后長期的抗免疫治療能夠正常進行,而這些,都應該被納入到立法的范疇中。(2)受體要符合法律中的標準。由于現代科技的發展,“刷臉”成為個人電子信息認證的手段之一,而面部器官移植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途徑,所以,在受體進行面部器官移植前需要對受體的手術資格進行合法層面的核實與確認。比如,可以在術前由醫療單位聯合公安機關對受體的身份及其是否有犯罪記錄進行核實,并且建立相應的術后身份變更制度,錄入相關的電子身份檔案,由實施手術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開具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按照一定要求重新辦理身份證。6.公平、公正原則由于中國器官捐獻的現狀是器官供體短缺,受體很難找到合適的供體,當在供體來源緊張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安排受體實施移植手術時的先后順序,就成為一個關乎患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所以,必須從立法的層面進行規制器官分配的行為。7.法定許可原則進行面部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器官移植相應的技術水平與業務能力。對于不具備相應資格與技術的醫院、診所及個人是不能從事面部器官移植手術的,否則會造成違法犯罪。(四)明確面部器官移植的程序。至今,我國尚無專門的器官移植管理機構,更沒有針對面部器官移植的機構。器官移植現狀比較混亂,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供、受雙方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如可能出現醫療機構開展此項技術的資格認定問題,醫療機構缺乏專門的管理制度,移植器官的程序也各不相同,供體有意捐出自己的器官卻無處可捐,患者找不到適合自己的器官,只有靠醫療機構自尋器官等現象,而這些問題的凸顯都是由于我國對器官移植的組織管理缺乏統一的程序規范所造成的。所以,應成立專門的器官移植管理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器官移植程序,規范醫療機構對器官的管理,如首先對醫療機構建立許可證準入制度、備案登記制度,在供、受體進行器官捐獻與移植前,到本地公安機關備案,確定身份的合法性。

三、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之立法構建

我國在人體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較其他國家而言相對落后,雖然已有一些法律規定,即2009年我國衛生部辦公廳的《顏面部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試行)》,其規范的內容只是從面部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參與面部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及相關的技術管理做了法律上的規定與要求,沒有涉及面部器官移植中的供體和受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這就造成了因法律制度的制約使臨床救治工作舉步維艱,因此盡快對面部器官移植進行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在此,筆者認為,第一要制定符合中國特色的、較為全面而具體的器官捐獻及移植的法律制度,為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保障;第二是從法律的角度制定相關配套的保障措施來彌補不足。(一)盡快完善我國的器官移植法律。1.形成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體系。我國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只是一部行政法規,沒有對器官移植中的諸多具體問題進行解決,因此,我國有必要進行制定統一的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分會副主任委員陳忠華教授曾指出:“器官的來源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是我國器官移植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要建立《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獻法》、《腦死亡法》以及《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這樣一種“三法一指南”的立法思想,這對完善我國器官移植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面部器官移植一種特殊的醫療技術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社會活動,除了醫學范疇外,還受到諸多外因的制約,如前文提到的腦死亡問題、尸體捐獻的問題等,那么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是全面而具體的,如應該盡快制定相關具體的法律法規對此加以規范。在器官移植醫療事業健康發展的同時,對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權益等方面也可以發揮出正面且積極的作用。2.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綜前所述,總結出一些個人的觀點及看法:(1)規范及修改具體條文及法律解釋。對于現有法規中很多的內容因要涉及具體的操作,所以要在立法上保證法條的適用性。對于無法在法條中明確出來的內容或容易造成歧義的內容,可以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將其進行解釋說明。(2)明確規定器官分配的程序。為了保證器官分配的公平與公正,應在器官移植法中對器官分配的程序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者針對器官分配的原則及程序等進行單獨的立法從而保證器官分配的公平與公正。(3)修訂現行刑法,增加器官移植犯罪的內容。建議增設器官移植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而可以修訂和完善刑法??稍鲈O如“非法買賣、摘取人體器官罪”“強迫出賣人體器官罪”等?,F行法律規定,對于非法摘取公民器官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稐l例》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可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卻沒有針對器官移植犯罪做出相應的處罰性規定,因此,在現行刑法中增設人體器官移植的相關內容是必要的。(二)盡快對腦死亡進行立法,提高供體數量與質量。由于中國傳統思想的束縛與影響,目前對腦死亡的定義與標準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從世界上多個國家相繼完成面部器官移植手術時,因為捐獻的面部器官有移植時間的限制,所以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確立了腦死亡的標準,使得摘除器官手術本身的法律與倫理困境得以破冰。對于腦死亡的立法,我們應該認識到腦死亡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器官的質量及符合器官移植的醫學要求。從醫學的角度來看,腦死亡是不可逆的一種死亡狀態,醫療機構可以停止做無效果、無意義的各類搶救活動,從而為國家節約了寶貴的醫療資源。實行科學的腦死亡標準,可以有效地保障醫療機構合法行為,在臨床上也可以避免醫患之間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當下社會,將寶貴的醫療資源集中分配給真正需要的人才有更大的意義。可是如果立法上不承認腦死亡這種死亡認定的標準,那么器官的摘取就成為問題,其摘取的行為本身有可能也成為犯罪。所以盡快對腦死亡進行立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充分凸顯出人類對生命的敬意。(三)制止器官移植犯罪,嚴禁器官交易與買賣。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刑法具有特殊的規制效果。由于本文研究的面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關系著法律關系中個體的健康發展及生命的質量,嚴重威脅到國家器官移植活動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對于這些違法亂紀的活動,我們應從法律的角度加以規范,不能只用道德倫理的約束來限制此類活動,因為我們所看到的結果往往治標不治本,這也跟社會的文明程度相聯系,根據我國現狀,將器官移植犯罪納入刑法的范疇成為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一部分,是確保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技術健康發展的法律屏障。對于人體器官移植而言,器官的買賣與非法的交易是最嚴重的犯罪,它帶來的惡果是難以想象的,所以嚴禁器官的買賣與非法的交易,必須要用立法的形式,用法律的手段,積極打擊各類器官移植犯罪,做出保障器官移植活動合乎法律的規定,保護器官供體、受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我國登記器官捐獻志愿者達116萬余人[N].中國青年報,2019-04-01(01).

[2]《換臉換的是什么?》.光明網,2015-10-20/2020-09-02.

作者:王虹 單位: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