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制度競爭發展論文
時間:2022-06-09 07: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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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經濟法得以發韌并勃興的根本,乃在于其契合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對于法律調整的強烈需求。經濟法的回應性、建構性、經濟性和協調性組成的特質系統,使得經濟法通過發現力、整合力和促進力實現了其在締造制度競爭力中的驅動性價值。在產權和競爭兩個制度板塊上的創新代表著完善和強化中國經濟法制度競爭力的主要方向?;诠饺诤线@一時代背景,中國經濟法在制度競爭的視角下展現出極其重要的價值。
【關鍵詞】制度競爭;中國經濟法;公私融合
【寫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按照學界的通說,真正科學、現代意義上的中國經濟法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開放,因此掐指一算,中國經濟法已經有整整三十年的歷史了。從總體上來說,三十年的發展使得中國經濟法從無到有、從粗到精,時至今日,經濟法不僅已經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其價值和績效已經獲得了官方、學者和民眾的一致認同。筆者認為,中國經濟法之所以得以發韌并勃興的根本,乃在于經濟法契合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對于法律調整的強烈需求,展現出了其自身具有的制度競爭力。經濟法要想在未來中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中繼續扮演——以及更好地扮演——重要的角色,關鍵即在于發掘并強化這種“制度競爭力”。本文試圖運用制度、制度競爭等理論對上述問題做出回答,并以此為視角對中國經濟法的發展作一展望。
一、制度、制度競爭的評述與界定
國際競爭的核心內容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反映。直至20世紀中后期,土地、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比較優勢一直被認為是國際競爭的決定性因素。但從20世紀后期開始,技術作為一種新生產要素的重要性日益被理論和實踐所證明,因此技術競爭、人才競爭成為國際競爭的核心內容。到20世紀末,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以及國際交往的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土地、勞動、資本以及技術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無一不受到一國特定制度的影響和制約,于是制度逐漸被接受為國家間經濟競爭的根本因素,制度競爭、制度競爭力等理念遂日漸盛行。
(一)制度在經濟學理論中的演變與發展
經濟學界一般認為,在凱恩斯以前,無論是以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等為代表的古典主義經濟學,還是以穆勒、馬歇爾等為代表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都忽視了對制度問題的研究。[1]只是從凱恩斯開始,制度(主要是國家法律、政策等)才正式成為經濟研究的對象。凱恩斯經濟學的貢獻既在于首次在經濟學理論中突出了制度的重要性,更在于將國家從“守夜”的限定中解放了出來。但就本質而言,凱恩斯主義經濟學中的制度仍然屬于一種“外生變量”而非“內生變量”,即法令、政策等制度因素只是國家影響經濟發展、干預經濟運行的手段,而并非如基本生產要素一般“嵌”在經濟結構中與之共同演變。外生性的制度觀一方面鼓勵大規模的制度移植和模仿,容易導致忽視一國經濟發展的特定規律;另一方面也造成凱恩斯主義經濟學下的制度具備強烈的干預性和工具性色彩,這種干預性和工具性極易產生對自由和市場的侵犯。
對制度“內生化”研究作出開辟性貢獻的是以科斯、諾思等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對制度以及國家的重視使得這種制度經濟學在研究范圍和框架上實現了極大的完備,特別是新制度經濟學強調制度之于經濟發展的“內生性”,對制度移植和模仿采取相當謹慎的態度,這是對凱恩斯主義很重要的矯正。新制度經濟學承認了國家在經濟演變史中的作用,甚至已經提出了制度(國家)競爭的命題,[2]但回到現實的制度安排上,仍然十分強調國家的保守性立場,比如將國家的職能嚴格限定在保護性職能和行政性職能上,對于國家的生產性職能以及分配性職能表示出明確而嚴格的排斥。[3]
生產力經濟學則在制度內生化的研究上開辟了另一條通道:與新制度經濟學通過經濟史的變遷來研究制度的內生性因而屬于一種縱向的視野不同,它在“生產力——生產關系”這一框架之中發掘制度的內生性,體現出一種橫向的視野。生產力經濟學是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在制度問題上,典型的主張比如“制度更是第一生產力”,認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制度成為生產力的基石,土地、資本、勞動以及技術等生產要素都受到制度的約束。生產力經濟學運用“生產力——生產關系”這一基本的政治經濟學分析工具,賦予制度以“第一生產力”的價值及功能,在經濟學理論上是一個極富挑戰性的創新。[4]
(二)制度競爭的界定
筆者認為,易言之,制度競爭即不同制度之間的“爭勝”,是多個設計(供給)主體通過一定的過程或載體(經濟、政治、文化等)檢驗其制度安排之優劣和利弊的活動。
制度競爭的主體有不同的種類和層次,但國家之間的制度競爭無疑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國家之間的制度競爭主要圍繞法律和政策等正式制度展開,制度競爭的性質歸根結底即國家之間的競爭,是國家之間在制度供給能力上的競爭。這種制度競爭的方式體現在三個層面:從供給與需求的角度看,主要是國家靈敏度即反饋能力的比較;從模仿和創新的角度看,則是國家知識習得能力的比較;從強制與誘致的角度看,[5]比較的則是一國的歷史傳統和整體環境,比如有限權力和國家理性行為的傳統,民主與法治環境等。
根據具體內容的不同,制度有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不同種類,本文討論的是經濟制度,并且限定為經濟法律和政策等正式制度。經濟制度競爭是國際經濟競爭的關鍵,一國經濟的競爭力在根本上即取決于經濟制度的競爭力。經濟法以平衡與協調國民經濟運行作為顯著特征,其對一國經濟競爭力的影響和功效已為世界各國所重視。那么在制度競爭的視角下,經濟法具有怎樣獨特的價值?
二、制度競爭視野下經濟法的獨特價值及其成因
(一)經濟法在締造制度競爭力中的驅動性價值
“驅動”含推動、推進、促進之意,新制度經濟學即用它來強調競爭發現市場、利用價格機制促發組織和技術創新,從而推動經濟發展的功能。[6]經濟法在締造制度競爭力中也具有這樣的驅動性。經濟法的這種驅動性可以細化為三種“力”:發現力、整合力和促進力。
第一,發現力表現在回應和界定兩個維度?;貞附洕ㄍㄟ^特定機構以法定的職權和程序保持對國民經濟的觀察和分析,回應經濟運行和發展對國家調控或規制的需求。比如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央行、國家統計局等眾多政府機構內部都設有專門的經濟觀察和調研機構,通過分析、整理經濟數據等信息而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或經濟規劃。界定,指根據經濟發展戰略或規劃,厘清或創設不同的產權種類、競爭類型,為市場發現新的要素和領域,為經濟發展提供新的源泉。比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通過承包、租賃、債轉股、出售等方式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改革,實際上就是對國家產權的重新界定和分配。
第二,整合力表現在規范、矯正和救濟三個維度。規范,指在經濟立法中對市場競爭行為和國家經濟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明確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職責的內容及關系。矯正,指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市場競爭行為和國家經濟行為予以懲罰和規訓,以及對經濟周期等市場自身的弊病或經濟運行中的結構性癥結進行合理且必要的干預。比如新頒布的《反壟斷法》就是為了消除市場壟斷、矯正競爭秩序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救濟,指對利益受到損害的市場主體進行補償,對遭受破壞的整體經濟秩序進行修復。比如《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賠償制度和罰款制度,對受到利益損害的消費者以及其他市場主體進行救濟。
第三,促進力,指經濟法針對國際和國內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針對不同的經濟領域而作出的積極、能動的反應。依戰略、目的、客觀情勢的不同,經濟法的促進力可以表現為保護、鼓勵、扶持、參與等形式和程度各異的維度。比如加入WTO以后,為了維持國內經濟穩定、保護國內弱勢產業,中國政府針對農業制定了大量的保護性和促進性的經濟法規;并制定了大量的產業和企業促進法,運用政府力量扶持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發現力是前提和基礎,根據發現的經濟訴求選擇整合或促進的具體形式,整合力與促進力是發現力的后續反應。發現力、促進力和整合力往往通過綜合使用實現功能組合,發揮協同效應。三力合成產生的“驅動力”,集中體現經濟法在締造制度競爭力中的獨特價值。
(二)經濟法驅動性價值的成因
第一,經濟法的回應性?,F代社會中的法律對經濟和社會具有更為強烈的能動性和反作用,有學者稱之為法律的“回應性”。[7]經濟法直面社會經濟現實,以專業化的機構和程序搜集、處理經濟信息,利用信息優勢為發現力、整合力和促進力的實現奠定基礎。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經濟法在回應經濟上“速度更為敏捷、范圍更為廣泛、程度更為密切”。[8]回應性是實現經濟法驅動價值的前提。
第二,經濟法的建構性。經濟法的建構性是指“經濟法是一種經由人為設計而確立的法秩序,并非自生自發的法秩序”。[9]該建構性在解決具體的經濟問題或風險時,能夠運用整合力或促進力采取系統、高效、連續的制度創制。但它也容易導致政府對經濟肆意的干預,濫用國家意志和能力破壞市場的充分競爭。[10]建構性是實現經濟法驅動價值的整體機制。
第三,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的經濟性是指“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11]對經濟規則的高度內化使得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具有強烈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專業性是指,對于金融、稅收、產品質量等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經濟問題,經濟法通過對具體經濟規則的法律化實現直接和特定的調整,保證經濟法干預經濟生活的準確和效率。技術性是指,即使是公平、正義等經濟理念,經濟法也不追求形式上的、抽象的公平和正義,而是針對不同的經濟領域及情勢追求實質公平、實質正義。[12]經濟法的經濟性還表現為獎勵性的調整方法,這是對傳統法律調整方法的重要拓補。[13]經濟性保證經濟法的發現力、整合力和促進力的具體績效,是實現經濟法驅動價值的具體進路。
第四,經濟法的協調性?,F代市場經濟是一個政府與市場的“混合經濟”,“一個有效率并且人道的社會要求混合經濟的兩個方面——市場和政府同時存在”。[14]經濟法是為了解決市場和政府同時失靈而出現的產物,這種“雙重缺陷——雙重彌補”[15]的實踐品格賦予了經濟法的“協調主義本質”,“作為對經濟生活有著最直接影響的經濟法應當強調協調主義,即強調市場調節之手和國家或政府調節之手相結合”。[16]經濟法的協調性,使得經濟法得以成功運用整合力對各種經濟利益和力量進行協調和平衡,化解經濟發展中的風險和矛盾。協調性是實現經濟法驅動價值的保障。
三、制度競爭、公私融合與中國經濟法的發展
經濟法的發展即經濟法驅動性價值的制度表達,由于不同國家的經濟生態背景各有特點,經濟法在不同國家的發展空間和形式自然也有區別。但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來看,有兩個制度板塊對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締造經濟制度競爭力具有基礎性的影響:產權制度和競爭制度。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一種經濟系統,其主要基礎是私人的、自治的財產所有制,以及財產所有者通過競爭實現的自發協調”。[17]這部分擬以中國的經濟生態為特定語境,論述經濟法在產權和競爭兩個制度板塊上締造制度競爭力的具體空間,并以此對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進行展望。為了強化相關論述的深度和高度,我們將中國經濟法在制度層面上的發展和完善置于一個廣闊而深刻的時代背景之中,這就是公私融合。
(一)公私融合——中國經濟法發展的時代背景
當代中國的經濟生態有兩個鮮明特征。一是轉軌,即由“計劃——集權”向“市場——自由”轉變。二是開放,經濟全球化將中國經濟帶至一個開放、外發的經濟環境之中。轉軌與開放使得中國的經濟生態不得不在一個充滿激烈競爭和變動風險的國際環境中完成向市場化的蛻變。但轉軌和開放僅僅是經濟生態的基本特征,在這些特征背后則隱藏著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的一個更為深刻的屬性,這個屬性也是討論中國經濟法的發展所必須面臨的時代背景,這就是公私融合。所謂“公私融合”,是相對于“公私對峙”而言的,即現代經濟法強調公共意志與私人意志的融合、國家與企業及個人的融合、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融合、公共經濟行為與私人經濟行為的融合等等。
進入現代社會,隨著全球化與一體化的發展,以民族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競爭日益激烈,各國政府高度參與宏觀經濟運行和微觀市場操作,“公司需要‘區域性的’民族國家,以便能夠對于全球化作出反應,同時實現公司自身的全球化。國家需要全球性的公司,以便能夠保障自身合法性與作為‘區域性’政治社會單位的繼續生存”。[18]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經濟法還能恪守那種傳統的完全自由競爭主義嗎?隨著公共因素滲入市場機制的運行,經濟行為越來越多地具有公私融合的屬性,政府日益介入市場機制運行,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意志與市場行為高度結合,相應的法律調整也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如果說公私融合是全球范圍內現代市場經濟的整體趨勢,那么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改革與發展則是這一趨勢的最佳例證。中國市場經濟之所以在很短時間內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一個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政府作為一股理性、敏銳而強有力的市場力量,在法治的約束和指引下,緊緊地與國民經濟的整體結構以及局部細節聯系在一起。[19]在這種“官民捆綁”攜手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背后,隱藏著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一種經濟和社會大勢:即以改革與開放為兩條基本的主線,兩條主線不斷延伸并出現了交叉,這種交叉的結點就是國家從一個完全包辦、集權經濟的統制國民經濟的失敗者轉變為一個強大、敏銳、理性并且受法治約束的高明的公共經濟管理者,國家從全權干預與完全包辦日益轉向公共管理包括維護公平競爭,最終演化成一種“現代性的協調互動理念”,這就是中國經濟改革與發展語境中的“公私融合”。這種公私融合將中國的市場經濟深深地與國家的經濟意志和利益聯系在一起,經濟法之所以重要,并不僅僅在于它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以及國民經濟的平衡協調,而是它實際上代表著對一國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所做出的最基本的法律回應。
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轉軌與開放特征,特別是受制于公私融合的時代大勢,導致產權和競爭兩個制度的發展在中國都具有特殊性。比如中國的產權制度不僅要解決私人產權的保護和促進問題,更要解決公共產權的界定和整合問題。比如中國的競爭制度不僅要保證一般意義上的自由競爭和反壟斷,更要回應不同經濟領域的要求,發現、促進和整合不同的競爭形式、程度和范圍。制度競爭力的締造因而是一個無比復雜的經濟系統問題,巨大的風險和高度復雜性決定了中國的經濟轉軌和開放離不開國家(政府)的有形之手。國家能力的競爭本質上是制度競爭,歸根結底,全部制度競爭力的締造問題,易言之就是一個國家與市場的關系問題。經濟法的驅動性價值恰恰在這種復雜而艱巨的關系上找到了發力點。
(二)中國經濟法在產權制度板塊的發展與創新
首先,在私人產權的保護和促進上,主要是人力資本產權的問題。私人產權“總是在確定的個人和確定的資產之間建立起一種關系。這種資產可以是物質產品、思想或人們自己的身體”。[20]隨著經濟的發展,人的經濟價值隨著經濟增長而不斷提高,“在一個由增長提高了人的經濟價值的經濟中,對大量不同制度的服務的需求會被這種增長形式所改變”。[21]這種改變意味著合同法通過雇傭合同、公司法通過工會組織施加的同質性的、靜態的規定已經不足以妥善調整人力資本產權衍生的經濟關系。經濟法面向這種新型的調整需求,通過發現力和促進力激勵人力資本的發展,對人力資本產權施以特殊的保護和激勵,以實現勞動者經濟價值的持續提高。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有所體現,比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一種典型的促使企業開發員工人力資本的制度設計。再比如最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正在聯合商議制定《關于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意見》,這部規定的主旨在于由政府主導,在各類企業(尤其是非國有企業)中建立并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這一方案在河南省已經大力試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2]通過法律和政府的力量直接推動員工工資增長機制的建構,也表現了對人力資本產權的高度重視。
其次,與私人產權相對應的是公共產權,包括國家產權和集體產權。由于公有制和國家產權的存在,國家所有是一種客觀、必然的經濟形式。經濟法在國家所有制度的建構上通過三個方面實現對國家產權的調整。其一,直接、專向調整。國有財產在所有者的具體形態、利用過程中的委托——問題上,與私人財產存在根本性的區別。經濟法將公共產權從同質化的產權制度中拆分出來,通過國家所有制度直接加以調整。其二,動態、增量調整。國有財產的功能不僅僅在于靜態的安全,更重要的是獲得制度化的空間,以發揮公共資產對經濟全局的影響,因此,國家產權的安全性是在流動性中得到實現的,只有實現增量利益,[23]國家產權的價值才能實現。經濟法突破了傳統產權監守專有性、排他性的限制,著眼于國有財產的使用和增值,在流轉和使用中實現對國家產權的保護。據報道,歷時15年而制定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在2008年6月底已經通過了二審,除了堅持強調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保值增值等傳統目標外,一個突出的亮點就是鼓勵、促進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多種方式參與市場運作,努力實現公有財產的社會效益。其三,整體、系統調整。由于政治、技術或觀念的變化以及改革的影響,公共財產向私人財產之間的轉化時有發生,在轉軌國家尤其如此。公共產權向私人產權的轉化本質上是產權系統內的結構重組,意味著新市場、新機會的發現和激勵。經濟法針對市場和經濟發展的需求,運用發現力對產權的性質予以重新界定,推動市場化改革的進程,實現個人和社會整體福利的共同增進。當這種轉變失敗時,經濟法亦可以再次界定產權關系,重塑合理的產權結構。以上論述主要圍繞國家產權展開,但基本法理可以適用于集體產權,具體制度設計當另文論述。
(三)中國經濟法在競爭制度板塊的發展與創新
首先,在維護自由競爭的層面上,中國經濟法與西方國家一樣,都需要反壟斷法作為根本的保障。我國反壟斷的重點是反行政壟斷,尤其是《反壟斷法》第7條規定的在“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一些兼具“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經營者實施的壟斷行為,也即壟斷性國有企業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對于這些行為,《反壟斷法》制定之前就有很多專門性、行業性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制,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煙草專賣法》、《郵政法》等等,但效果都比較差?!斗磯艛喾ā窙]有將這類壟斷行為放在“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目下,而是將其視同為普通的經營者,這種一體規制的出發點誠然是好的,但這一點也使其面臨著與其他法律法規同樣的困境。《反壟斷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并沒有提出多少比其他法律法規更為新穎、有效的對策,反而在第51條第2款留下了一個廣為詬病的弊端。那么究竟如何才能有效規制行政壟斷?要言之,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的職能交錯和功能侵蝕,是壟斷性國有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制度性根源。這種交錯和侵蝕的根源則是產業法與反壟斷法之間的斷裂,即產業法與反壟斷法在制度上的不配套、不對接。壟斷性國有企業的存在本質上是國家產業政策的體現,經濟職能和行政職能相交錯,本質上是因為產業法與反壟斷法彼此之間未能獲得有效地協調和配合。在“混合經濟”的客觀條件下,產業法與反壟斷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法律規范。撇開這一前提空談反行政壟斷毫無意義,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才能真正體認中國行政壟斷的特殊性。一言以蔽之,《反壟斷法》絕不能局限在競爭法的框架內獨力規制行政壟斷,這種規制進路將無法掐準壟斷性國有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死穴,行政壟斷的規制之道在于尋求反壟斷法與產業法的協調。
其次,特殊的問題是對競爭范圍、形式和程度的選擇。自發、完備的自由競爭并不必然與特定的經濟條件或經濟需求相契合。在中國這樣的轉軌國家,或為壯大民族工業的國際競爭力,或為維護民族經濟的安全,往往對自發、自主的市場競爭作出一定的修正。換言之,在這些經濟情境中,競爭仍然具有獨立的價值,是市場的基礎,但競爭的具體形式、程度和范圍則是被選擇的。比如在特定產業的發展上,諸如能源、通訊、金融、高科技產業和農業,這些產業對一國經濟全局的穩定及發展具有戰略性的影響,國家往往以各種形式施以扶持、促進或干預,在這些產業上貫徹特定的國家意志。比如2008年5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改委以及財政部聯合《關于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通告》,公告指出“鼓勵中國電信收購聯通CDMA網(包括資產和用戶),聯通與網通合并,衛通的基礎電信業務并入中國電信,中國鐵通并入中國移動”,從而標志著中國電信行業的競爭格局由六大寡頭變為三大寡頭。[24]這就體現了從國家的經濟戰略出發,經濟法對競爭格局的塑造功能。另外,中國經濟法的保護性制度安排比如對糧食以保護價收購、取消農業稅以增強農業的競爭力;促進性制度安排比如創設中小企業板,為中小企業特別是高科技企業融資營造良性金融生態等。又比如在對外貿易上,對于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和鼓勵國內企業進行貨物出口、技術交易、引進投資等活動,是增強經濟競爭力的重要舉措。經濟法在這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包括:通過出口退稅、非關稅壁壘刺激出口、保護特殊民族經濟;通過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或減免吸引技術和資本進入等。[25]還有在政府采購上,通過限定采購對象、地點和標準支持國內企業的發展,也是這種競爭選擇的表現。
以上是從產權和競爭這兩個板塊,對完全和強化經濟法制度競爭力的進路做出的簡要論述。在當代公私融合的“混合經濟”體制下,一國經濟的競爭力依賴于眾多因素之間的功能組合,因此前文列舉的產權制度和競爭制度僅僅是兩大重點,并不構成市場經濟條件下締造經濟法制度競爭力的全部方面。
四、結語
拿破侖曾言:“人是無力拯救未來的,惟有制度能決定國家的命運?!弊疚囊灾贫取⒅贫雀偁幍壤碚摓橐暯?,基于公私融合的時代背景對中國經濟法的發展進行展望,旨在強調經濟法在制度競爭中的價值,以及中國經濟法制、經濟法學所肩負的使命。
借用已故歷史學者黃仁宇的觀點——“放寬歷史的視界”,三十年只不過是歷史長河中的一個點滴而已,中國經濟法會迎來一個又一個挑戰和機遇,作為“制度變遷中的行動者”,我們期待著下一個三十年的回顧與總結,也期待著經濟法下一個三十年的輝煌!
謹以此文紀念“三十而立”的中國經濟法!
【注釋】
[1]盧現祥:《論經濟發展中的制度因素、制度績效量度及制度競爭問題》,載《福建論壇(經濟社會版)》2003年第9期。
[2](美)戴維斯、諾思:《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與原因》,載(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357頁。
[4]代表性論述參見譚忠真:《制度是最基本層次的第一生產力》,載《中國工業經濟》2000年第6期;譚忠真等:《社會生產力是制度的生產函數》,載《生產力研究》2005年第3期。
[5]強制性變遷與誘致性變遷本是新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遷的類型劃分。參見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載(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74—277頁。
[7](美)諾內特、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頁。
[8]劉普生:《論經濟法的回應性》,載《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9]鄭鵬程:《論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外部性及其內在化》,載《中國法學》2003年第5期。
[10]陳云良:《謹慎干預——經濟法的現代新理念》,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1]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頁。
[12]鄧峰:《組織、市場與政府的協調與調整——經濟法的回顧與展望》,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第6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3]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頁。
[14](美)薩繆爾森、諾德豪斯:《宏觀經濟學》,蕭琛等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頁。
[15]王全興:《經濟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頁。
[16]劉文華、王長河:《經濟法的本質:協調主義及其經濟學基礎》,載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7](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11頁。
[18](美)默里•L•韋登鮑姆:《全球市場中的企業與政府》,張兆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頁。
[19]史際春等:《論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地方經濟法治》,載《法學家》2007年第5期。
[20](德)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韓朝華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第212頁。
[21](美)舒爾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載(美)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劉守英等譯,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2]康怡等:《“工資九條”草成,工資增長與物價掛鉤》,載《經濟觀察報》2008年6月30日第1、2版;以及汪言安:《洛陽:高成本卞的工資談判秀》,載《經濟觀察報》2008年6月30日第11版。
[23]陳乃新:《經濟法是增量利益生產和分配法》,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8期。
[24]葛清:《電信重組,暗流洶涌》,訪問日期為2008年10月30日。
[25]當然,根據經濟情勢的變化以及國家經濟戰略的不同需要,經濟法對競爭范圍、形式和程度的選擇也會發生變化。比如近年來人民幣升值壓力加劇、國際熱錢流入、外匯儲備過多,國家減少或取消了不少商品的出口退稅,通過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了對外資的優惠政策,《勞動合同法》客觀上也提高了企業的用人成本,但這些制度變遷實際上反映了經濟法與時俱進的實踐品格,在法理上并不與本文論述相悖。相反,這些實例說明,實踐的變化對經濟法制度競爭力的塑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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