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論文
時間:2022-07-19 03:51:00
導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責任賠償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內容摘要
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在帶動世界各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人類和平年代的“殺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訴訟至法院的損害賠償案件,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趨勢,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理由和法理依據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體,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范圍;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失;構成要件和負責條件具有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進一步講,它即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且還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權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權益的喪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有:人身損害賠償和車物損壞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超期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進行輕重傷與傷殘等級檢驗鑒定的費用,精神撫慰金等,車物損壞賠償的項目包括:車物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營運車輛停駛造成的間接損失,車輛施救費,停車看護費以及進行車物損失評估的費用等。筆者認為,要有效地預防交通事故,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其次,狠抓道路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隱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礎就是道路,其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條件之一,在預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這些隱患有效整改是絕對不可忽視的;最后,就是強化路面交通的動態管理,路面交通的動態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預防交通事故,特別是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交通事故;道路;賠償
一、前言
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在帶動世界各國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對人類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在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平均發生道路事故約20萬起,因車禍致死人數5萬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別上升到30多萬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數約7萬多人;隨著機動車輛的直線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兩項指數分別是75萬起,10.6萬多人和77萬多起,10.9萬多人,現兩項指數仍在直線上升,平均每天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仍在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已成為人類和平年代的“殺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訴訟至法院的損害賠償案件,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趨勢,筆者擬結合2004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來探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特點,賠償及防范事故的對象。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性質及特點
(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我國從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規定,將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視為一般侵權責任,該《辦法》一出臺,便受到眾多學者的質疑,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應是特殊的侵權責任而非一般侵權責任,理由和法理依據有:
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體,主要是道路上的機動車輛,它們屬于高速運輸工具,高級轎車,時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機動車輛,時速也保持在50-80公里之間,它們運行時,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危險性,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作業造成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范圍,《發法通則》是我國的基本法;《辦法》屬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應與基本法相抵觸。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出于行為人的過失,在侵權的民事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人的過錯形式既有行為人的過失,也有行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過錯形式,只能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失。
3、構成要件和負責條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由四個要件構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不必像一般侵權責任那樣由四個要件構成,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組成要件;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組成要件;《辦法》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為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沒必要規定負責事由,特殊侵權責任的負責事由與違約責任的負責事由不同,前者就由法律作出規定,后者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人身和財產。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為造成人身傷亡的,那么其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人身,即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而且還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權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權益的喪失,如致人傷殘,勢必減少其日后經濟收入,間接地影響其對被撫養人撫養能力;如果事故行為造成財產損失,侵害的對象是他人財產,既包括已形成的財產權利也包括未形成的權利的財產,如間接的財產的損失。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有:人身損害賠償和車物損壞賠償,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超期的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進行輕重傷與傷殘等級檢驗鑒定的費用,精神撫慰金等,車物損壞賠償的項目包括:車物損壞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營運車輛停駛造成的間接損失,車輛施救費,停車看護費以及進行車物損失評估的費用等。
(一)醫療費的計算公式
出了事故,受害人看病的費用怎樣計算?石剛、馮建民介紹說,這筆費用包括為恢復健康需要就醫療支出的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等,按照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當事人創傷治療所必需的費用計算,具體數額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費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身體受到損害,原則上應在縣級以上(含)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但因搶救的需要,受傷的當事人也可以到離案發地最近的醫療機構(包括縣級以下各種醫療機構)救治,交通事故當事人受傷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其治療費用一并計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醫院治療期間需要外購藥品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并與傷情的治療的需要相符。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經原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同意擅自轉院治療的,對其因轉院治療增加的費用,將不予以支持,但確有因原住院的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的治療條件不同意受害人轉院或其他正當的理由除外。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療費+住院費+其他
(二)誤工費與收入狀況有關
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它包括兩部分,一是傷者本人治療創傷造成誤工發生的費用,二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或委托人來隊處理交通事故誤工造成經濟減少的費用,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憑定傷殘的前一日,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GB18667-2002)的有關規定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通則》待其后,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河北省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其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元/月)×誤工時間
1、有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正常情況下勞動工作收入-事故受傷后的勞動收入
2、無固定收入人員的誤工費賠償金額=最近三年收入總和÷3年÷12個月×誤工時間,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誤工時間
3、護理費有級別之分
據介紹,護理費要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河北省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當事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上,當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繼續護理的,必須由該醫療機構出具醫囑證明或診斷書確定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時間超過3個月仍需護理依賴的,申請鑒(評)定機構對當事人是否需要護理進行確定。
當事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其計算公式:交通事故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四)交通住宿并非實報實銷
交通和住宿費用,只能在規定范圍內索賠,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委托人因就醫轉院治療或來隊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與社會或處理交通事故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委托人一般不超過3人,其費用支出標準一般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的國家機關人員出差交通標準。
關于住宿費,外地交通事故當事人,委托人來隊處理交通事故或依據醫療機構意見,受傷的當事人確定必要去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護人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合理的部分應予計算,但不能超過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和出差伙食補助,目前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為每人每天40天,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其計算公式為:住宿費=國家要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住宿時間
另外,住院伙食費補助費參照河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營養費則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五)殘疾賠償金有細致規定
殘疾賠償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或賠償中一項重要的費用,專家介紹,這筆費用要根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河北省一年度城鎮居發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制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因傷殘,但實際收年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的的調整,在一定幅度為減少或增加殘疾賠償金的總額。
如果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河北省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發按照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的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年額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年
2、60周歲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4、傷殘系數,傷情評定一級傷殘的,按金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以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六)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中,重要的一筆賠償便是老人孩子的撫養費,依照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的年齡,男性在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人鑒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其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撫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有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撫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生活÷撫養人數
6、被撫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七)死亡賠償金依照收入水平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歲)]。
3、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八)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方面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主張賠償數額不宜過高,但當事人在起訴時動輒提出索賠幾萬元以上甚至百萬元精神賠償金的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以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后果,賠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該司法解釋的施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提供了依據,但同時賦予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由于沒有明確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有無最高或最低限額等問題,事實上增加了處理難度。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裁決,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為轉移,因而在審判實踐中,它便會使法官存在濫用自由裁量權,憑著主觀直覺或同意不斷作出自由裁量決定的現象,雖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響受害人精神傷害程度的標準個案千差萬別,但法官司要綜合事故后果,責任人大小(含過錯程度)賠償能力來作出認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責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賠償能力,由誰負責承擔舉證責任及如何認定難于掌握,這時,一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決結果,也可能被二審法官以自由裁量權輕易取代。
對于如何確定精神損失賠償金額,筆者認為,交通事故因侵權人過錯:1、致受害人傷殘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按期傷殘等級,一級的按100%計算,二級的減少10%,依此類推,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標準的50%計賠。2、致受害人死亡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死亡補償費規定標準的50%計賠。3、致受害人流產和致受害人的特定紀念物品丟失或者毀損的,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要以按因流產的實際費用和特定紀念物品的實際價值適當計賠。
任何權利都必須受到制約,精神損害賠償的自由裁量權如沒有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監督,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被濫用的危險,必然導致司法不公,筆者認為,要有效防止濫用精神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就應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納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作為一項賠償項目,并明確賠償標準,這樣,既能做到對侵權人的行為予以制裁,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傷害給以撫慰和補償。同時又為法官在審判中保持公正提供確切依據。
四、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對策
道路交通安全與國家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我國每年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國僅私人擁有的機動車已超過了1000萬輛,且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機動車輛會迅猛增多,對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將越來越高,因此,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會的共同愿望,如何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呢?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筆者認為,要有效地預防交通事故,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交通安全從何而來?就是從全民的交通法制觀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識的增強而來,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觀念,增強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呢?筆者認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導和全力推行的“五進”活動就是一個很好的載體,緊緊抓住“五進”活動,扎扎實實地開展多層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在全社會營造一個濃厚的交通安全宣傳氛圍,讓這個氛圍來感染人、教育人,同時我們還要結合“五進”活動,有測重性、針對性地抓好日常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一是抓住學校,開展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讓中小學生在校園,在家庭,在社會活動中能自覺規范自己的交通行為,并以此影響其家人,鄰居和親朋,達到以點連線,以線連片,以片連面的宣傳效果,二是抓住機關,在公務員隊伍中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公務員接觸面廣,號召力強的優勢來推動我們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三是抓住農民在農村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讓農民學習交通法律知識,了解交通安全常識,潛移默化地規范農民的交通行為,四是抓住駕駛人,采用多種形式對其開展宣傳教育,駕駛人是交通參與者中的特殊群體,特別是機動車駕駛人,從他們學習駕駛時就必須嚴格把關,對機動車駕駛人,特別是客運機動車駕駛人,要從其職業道德,職業風險和交通法律上來開展宣傳教育,采用集中公議、個別談活、公開暴光、獎懲結合等形式,加強對他們的教育,以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
其次,狠抓道路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隱患的整改,道路交通的基礎就是道路,其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條件之一,在預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礎設施和安全設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對這些隱患有效整改是絕對不可忽視的,目前,在全國的公路網中,干線公路,特別是高等級的國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礎設施完好,安全設施齊備,交通安全暢通,然而,在一些等級較低的干線公路或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縣鄉道路上,道路基礎較差,交通安全設施不全,存不著很多的安全隱患,諸如寬路窄橋或直路斜橋;平、縱曲線相交存在視覺盲區;沿河高路基礎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縣鄉道路普通缺少交通標志和標線等,必須引起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視,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分清輕重緩急,積極整改,預防可能因此引發的交通事故。
最后,就是強化路面交通的動態管理,路面交通的動態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預防交通事故,特別是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徑,路面動態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交通的重點之一,多年以來,從公安部交管局,到各個省總隊,再到支隊,大隊,幾乎每年都部署開展夏季或冬季“行車秩序整頓”、“干線路面交通秩序整頓”等等這專項工作其目的就是通過各項整頓工作,規范路面行車秩序,預防減少交通事故,要強化路面交通化動態管理,筆者認為,不但要開展多種形式多種內容的動態交通秩序整頓,還要注意抓住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整合警力資源,最大程度地充實一線,只有整合警力資源,實行多警種聯合管理或緊密型協作管理,才能有效地開展路面動態交通的管理,從而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二是建立科學、合理的勤務機制、勤務管理機制是決定路面動態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礎,用責任制的形式補充,完善勤務管理機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積極預防交通事故。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強化路面交通動態的管理和控制,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四是實行嚴管重罰,執勤民警應有“嚴管出秩序,重罰防事故”的管理觀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對動態交通中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特別是對那些有影響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開車”、“超速行駛”、“強行超車”、“強闖信號”、“帶病行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和“非客運車輛載客”、“報廢車拼裝車上路行駛”、“超載、超員行駛”等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要給予嚴格查處嚴格處罰,通過嚴管重罰,震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從而達到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注釋:
〔1〕房紹坤:《中國民法事立法志論》青島海洋大學出版1995年版,第313頁。
〔2〕王利明:《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頁。
〔3〕宋慧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在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5-96頁。
〔4〕楊立新:《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的侵權行為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頁。
〔5〕二00四年五月一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款第73條第70—77頁。
〔6〕劉玉虎:《道路交通管理執法指南》,群眾出版社2004版,第164—167頁。
- 上一篇:審計機關科學發展觀調研報告
- 下一篇:衛生局醫療機構管理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