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和知識產權保護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31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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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知識產權是對知識產品享有的專有權,而知識產品可以看成是一種思想的產品。知識產權除了涉及有形的物質體現外,還涉及到無形的思想方面。思想的公有特征保障了知識產品的生產和流轉,也折射出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
「關鍵詞」知識產權/思想/勞動學說
智力創造性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區別在于前者是一種“思想的活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腦力勞動、智力勞動。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將智力產品這一知識產權的客體稱為“思想的產品”。在智力創造中,既包含了人類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創造者本人的獨創的思想。公有的思想顯然不能由某一特定的智力創造者獨占。對于創造者獨創的思想,在知識產權的不同的形式中,對其保護的態度和程度則不同。如著作權法中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本身,以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而不壟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各國著作權保護的最根本的原則之一。在專利法中則不存在思想和表達形式的區分。專利法中對技術方案的保護實際上涉及到對思想內容的保護。在這點上,商業秘密的保護和專利具有相似的特征。由于知識產權涉及到“思想的產品”的保護,正確熟悉“思想”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系,對于理解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擬結合國外學者的有關觀點和理論對此作一初步探索。
一、智力創造物中和“思想”有關的財產權
有關思想和有關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的關系,早期的學者曾有探索。例如,19世紀的美國學者斯波納(Spooner)指出,我們擁有的思想和我們的感情、感覺都是我們自己的財產。他提出思想能夠被我們正當地占有,即思想能夠成為我們自己的財產,而不能被他人占有。以下的論述即表明了這一思想摘要:“假如一個人生產的思想不能被其正當地占有,而是被平等地給予其他的人,他們將強制性地要他把他的思想給予他們,而沒有補償;而且假如他拒絕的話,他們將有權把他視為罪犯來懲罰他?!保ㄗ⒄篠pooner,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摘要:OrAnEssayontheRightofAuthorsandInventorstoaPerpetualPropertyintheirIdeas,in3TheCollectedWorksofLysanderSpooner(C.Shivelyed.1971),28.)他建立的基礎觀點是摘要:思想是財富,而所有的財富是智能的產品,思想作為財產來說就是無形的客體。假定思想預先存在于自然中,而且很少被發現(如科學原則或者自然發生的物質),那么“確實做了發現的人,或者首先占有了思想的人,從而會成為法律上的正當的所有人”。另一方面,假如思想不預先存在于自然中,而是一個積極的智力的產品,那么在其中的財產權屬于創造了這些思想的人他們自己(注摘要:Spooner,TheLawofIntellectualProperty摘要:OrAnEssayontheRightofAuthorsandInventorstoaPerpetualPropertyintheirIdeas,in3TheCollectedWorksofLysanderSpooner(C.Shivelyed.1971),27.)。
確實,在知識產權中涉及到和思想有關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新問題,這主要是因為知識產權涉及智力產品的保護,其保護的客體就是負載思想的知識產品。其中一個關鍵的新問題是摘要:知識產品中負載的思想是否具有專有性,或者從更廣的意義上說,一般的思想、抽象的思想能否被賦予財產所有權。在當代的著作權和專利法中,美國國會和法院一般確認抽象的思想不存在所有權(注摘要:如,17U.S.C.§102(b)(1988)(Copyright);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45F.2d119,121(2dCir.1930)。282U.S.902(1931)(Copyright)。在普通法方面,州法院有時對思想的創造者給予保護,但這些思想限于新奇而具體的,并且當事人之間有某種法律上的關系。參見MelvilleB.Nimmer%26amp;DavidNimmer,NimmeronCopyright,§106.01(1992)。)。賦予智力創造者擁有抽象的思想會傷害后來的創造者。在知識產權制度中,思想非凡是抽象的思想本身是不能被擁有的,但其物質或者有形的表達卻可以,這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原則。抽象的思想在轉化為有形的表達之前,涉及到一個所謂“思想的實施”的新問題。在抽象的思想轉化到人類能夠使用的具體的現實世界的過程中,或者說將抽象的思想轉化為人類能夠接近的形式中,需要添加人類的勞動。這一過程就是思想的實施的過程?,F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即偏向于將知識財產權授予被獲得了實質上實施的思想。如專利被授予沒有被包含在任何技術申請中的表達,不會被授予還沒有體現于一定有形的形式、僅僅存在于人的大腦的思想和靈感。
思想和物質財產不同,它不能以物質財產被占有的方式來獲得,也不能以物質財產消耗的方式來使用。例如,某一個人有某一特定的物質財產后,其他人就不能重復地占有。但一個人在獲得一個思想以后,并不能排除他人的占有。這樣一來,思想能夠在同一個時間被許多人同時占有。并且每一個思想能夠被其他無數的人所使用。但是,思想被其他人利用會不會損害思想的最初的創造者,卻不能簡單地回答。一般地說,在知識產權制度建立之前,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會損害公有的積累。另外,和有形的物質財產相比,思想本身是無形的。正是基于思想的占有的非獨占性、使用的非對抗性和本身的無形性,在知識產權制度出現的較早的時候,一些人借此反對知識產權制度(注摘要:參見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108-09(1952)(認為作者不象有形的創造人一樣,在作品出版和作品被公開占有后,會失去對于字句的專有權)。)。
有關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再聯系一下斯波納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觀點。斯波納對知識產權觀點的闡述或者說對知識產權正當性的解釋,在相當的層面上是建立在對反對者的駁斥的基礎之上。例如,有人提出思想是無形的而反對知識產權制度。斯波納指出,財產權的客體也包括了其他的無形的實體,像勞動、一個人的聲譽。針對思想中的財產權在思想被公開或者思想在從一個人轉到另一個人后會被終止——因為另外一個人從而會完全占有該思想,就像最初的所有人一樣——的反對意見,他認為這種觀點錯誤地確信了“假如一個人相信他的財產被另外一個人保留時,他就會失去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108-09(1952)。)。占有不等于權利的使用,因為“當一個人相信自己的財產被另外一個人所占有時,另一個人沒有使用的專有權,除非他獲得了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針對有些思想在自然中是社會性的反對意見,他認為社會在生產思想中的功能是零。思想是由個人所創造的,而僅僅是個人對它們享有權利。正如斯波納所指出的,“就其本質和性質而言,沒有什么東西比一個思想在專有的占有方面更甚。思想起源于單個的個人。他只是在其意志容忍的范圍內離開他的頭腦。假如他這樣選擇的話,思想將隨著他的死去而終止?!彼f,甚至在反對意見是正確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因為有形物的創造者利用了先前存在的知識,或者在他們的生產中和其他人有了合作而否認有形客體的私人財產權(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他也反駁思想在消費中是非對抗的反對意見。即,一個人對于思想的使用不會減少另外一個人的使用,假如在適用于有形物時看看其中的后果,可知思想不適合于列入財產之列。因為假如勞動和生產不賦予財產的專有權,而且通過任何人生產的每一個商品,在不經過生產者同意的情況下應當被服務于它能夠服務的多數人,而不會使不同的人在使用中相互沖突——這是一個真正的原則的話,那么這一原則要求在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人中都能夠自由地使用。就像道路或隧道應當在不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同時自由地讓盡量多的人通過一樣,思想應該在同一個時間被選擇使用它的人盡量多地使用(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
斯波納所主張的關鍵是,否認財產依靠于稀缺、被排除的中間模式和避免暴力沖突的需要的共同功能。他寫到,“財產權利或者控制的權利,不依靠于反對者所提出的在占有和使用商品中人們相互之間避免政治的或者暴力沖突的需要”(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相反,財產權或者控制權,依靠于每一個人供給自己的物質和幸福的需要和權利;以及每個人對其勞動果實實現自己的專有的絕對的需要和權利(注摘要:Prager,TheEarlyGrowthandInfluenceofIntellectualProperty,34JournalofPatentOfficeSociety106,P.52、P.106、P.79、P.81、P.81-82(1952)。)。
斯波納的討論表明他把自然權利適用到了財產,非凡是知識產權,因為財產權或者控制權依靠于每一個人對自己的勞動果實實現自己專有的和絕對的需要。盡管這種討論是建立在道德需要的基礎之上,他的有關和思想有關的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觀點,對熟悉知識產權的本質不無啟發。
思想和知識產權理論視野中的“知識共有物”或者“公有”的概念密切相關,因為知識產權本身是專有的,而思想本身一般地說屬于知識共有物或者公有的范疇。原則上,公有是對財產的一種分配形式。在公有觀念中,公有是一個和財產相聯系的概念,而這個概念又和分配新問題有關。財產的形式方式和利用模式影響到對公有的分配。公有范圍的大小顯然和對財產的專有權利的界定有關。非凡是在知識產權上,雖然像專利一樣在早期是作為一種政府授予的壟斷特權的形式出現的,但它在逐步的發展和演化中卻成為一種“私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即明確地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要求各成員予以確認。在早期的哲學思想中,也可以找到這種私權的影子。例如,休謨指出,在個人的思想和思想的客體之間有一個結合,并且在以后一個新的道德聯盟將通過權利或者財產被產生出來,而這歸于該人(注摘要: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503(P.Nidditchrev.Ed1978)。)。
私權意味著對公有的排除。但是,在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的意義上,私權對公有的分配仍然是存在相當大的余地的?,F行的知識產權的形式不會支持對非所有人的完全排除,公有中總是存在一定的容量,而且這種容量是在不斷地增加的。完全排除非所有人的知識產權制度無論從理論的還是現實的角度看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有學者對此分析了兩個原因摘要:第一,從思想中完全排除第三方的任何財產制度必須以我們的私有和個人自由的觀念不能匹配的方式實施它的限制。第二,這種排除的成功控制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可能性可以被認為是要么有技術上的原因,要么有經濟上的原因。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實踐中的考慮將會限制人們被從智力商品中排除的方式。通過任何一個標準,深度的審查將要進行。這種深度的審查自然不是有效果的成本(注摘要:參見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0(1989)。)。另外,思想的產品涉及的思想是從公有中被占有的,通過思想的抽走,該公有并沒有被貶值。
前面已經討論了思想和物質財產的不同。從增加價值的角度看,兩者似乎存在著一定的共性,即物質客體被改造成財產的行為過程中和思想被開發利用的過程中都涉及到增加的價值。但必須看到,在涉及到“公有”時,兩者的區別就很明顯了摘要:前者的增加的價值直接進入的是個人財產所有權,而思想被開發利用的增加的價值,或者說新思想的增加的價值,卻不是理所當然地進入知識產權人的私有范圍,相反,它增加的是社會的“公有”的容量。我們即使假定思想被確定為某一個人的財產,它仍然可以被其他人所獲得。非凡是,和物質財產不同,一個思想被開發后,可以在此基礎上產生更多的思想,從而可以大大擴展公有社區的“勢力范圍”。以計算機語言的開發為例。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對社會的貢獻使其他貢獻成為可能。著手從事創制一種新語言的工作,是一個比利用現有的語言編寫程序更具有雄心和困難的項目。這不是大多數計算機科學家愿意承擔的。在那種意義上,它更是一個獨特的思想而不是現有語言中的新程序。這種新語言可能以沒有那種語言程序就不能進行的方式刺激程序的開發。此外,這種新語言對于編寫這些程序提供了刺激。這樣一來,它是對公有的擴充。在這種公有中,許多人具有新的能力去創造更多的財產,甚至進一步擴充了公有的總量。
美國聞名學者諾齊克(Nozick)曾設想物質占有制度以類似于思想膨脹的方式有利于社會(注摘要: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摘要:BasicBooks,1974,175),174-182.)。在物質財產世界中,這是難以做到的。究竟物質公有和思想公有的膨脹是不同的。根據勞動增加價值理論的觀點,物質被改造成財產的行為增加了財產的價值。但是,這種增加的價值是直接地由該財產所有人來享有的。像英國哲學家洛克提到的耕種土地和增加生產的例子就是如此。所以設想物質占有制度以類似于思想公有的方式膨脹是不大可能的。即使是從價值增加的角度熟悉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也應看到知識產權制度本身對于新思想的增加價值卻沒有賦予新思想的創制人,它也不要求新思想的創制人把思想進入公有。
另外,在某一思想產品和另一思想產品之間,假如在思想的開發、利用方面存在某種特定的聯系,那么就思想產品之上的知識產權而言,會存在相應的制約關系。此時后一思想在前一思想的基礎之上產生的增加的價值受到前一思想產品所有人的控制。像專利制度中的從屬專利、著作權制度中的演繹作品,就屬于這種情況。有學者將這種思想和思想之間的獨立或者制約的關系提煉了以下兩個原則摘要:第一,假如思想能夠從要求有重要的獨立性勞動或者創造性的“母思想”中被分離出來,該思想屬于勞動者。第二,假如新思想和母思想之間太具有相似性,那么母思想能夠對新思想的利益進行控制。最后,這兩個原則受這樣一種情形的限制,即后來的思想包含了全部的母思想,就像使用專利方法的新機器把專利方法作為幾個步驟之一。在這些情況下,在母思想中的所有人的利益必須調節到由前面兩個原則提供的平衡以下(注摘要:參見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4(1989)。)。
思想,被認為是人類的集體財產。思想是不能被占有的,這在于它應當在公有中為任何人能夠利用。一般思想不能被壟斷的部分原因也正是人們關注的保護公眾免受損害。賦予作者、發明者等思想的創造者對于純粹的思想的控制被認為會減少社會總體效用。但是,在思想的產品中賦予財產權,由于不但沒有完全地排除其他人使用該思想,反而會增加思想的產出和增加新的價值,那么按照在私人生產中增加必要的公益觀點就顯得不那么必要了。不過這可以理解為賦予個人以經濟上的利益以彌補在公有中的損失。
思想本身從源頭來說,來自于公有。由于每一個思想都能被無數人利用,而且每一個人的利用都不會耗盡公有的積累,思想的不可耗盡性的條件是輕易被滿足的。思想由于其區別于物質財產的特有性質,對思想產品賦予財產權不會壟斷思想。即令是在知識產權所有人能夠完全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的思想的情況下,按照諾齊克的所謂重構理論,公眾的狀況仍然是比較好的,因為公眾依然能夠購買從該思想中開發的商品和服務(注摘要: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NewYork摘要:BasicBooks,1974,175),175-182.)。當然,現實情況并不是這樣,并且“知識產權不需要在這樣一個狹窄的領域熟悉其正當性。今天人們的境遇更好是因為他們可以獲得更多的思想,至少在一部分意義上,這提供了產生更多的知識產權的理由。新的思想,甚至大部分成為私有財產,仍然能夠通過立即為人知曉,并且在某種意義上為所有的人知曉——而增加公益。這并不需要財產所有人積極地將其引入公有領域”(注摘要:參見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7(1989)。)。而且,只要思想的完全排除不能夠發生,思想哪怕是成為他人的財產的一部分時,也可以由人們以自己的思維方式來獲得。思想的領域還有一個特征是,它的使用不僅不會窮盡思想的公有領域,反而會隨著思想的使用而不斷膨脹。在智力領域尤其如此。當新的思想進入智力社會時,人們對該思想的獲取會導致知識社區的積極的膨脹,或者成為可以接近的公有物,并最終使知識共有物不斷擴大。這也就是通常說的,“兩個人各自交換自己的一個蘋果,結果每個人手中還是一個蘋果,而兩個人交換自己的思想,每個人將獲得兩種思想”。
二、思想的公有和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
思想在內容上存在不同的層次。有一般的像日常生活中的思想,也有對社會重要的思想。從性質上分,思想有抽象的思想和非抽象的思想。在和知識產權有關的方面,我們注重的是抽象的思想的討論。上面的論述已表明,在思想的產品中賦予財產權,沒有排除他人利用該思想。思想被某作者或者發明者創制出來后,通常也被公開。但是,不排除他人利用思想,以及思想進入公有領域也不等于說作者、發明者等思想的創作者放棄了對思想創作物的一些權利。因為對思想的運用仍然是有限制的。例如,主張另外一個人的思想是自己的,這首先存在道德上的障礙。這樣一來,相對于物質財產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更適合于從思想的公有的角度說明其正當性,因為不斷被創制出來的核心的思想從來沒有被容許成為私有財產,而是以持久公有的形式存在。阻止這些特定的思想的私人控制,知識產權制度解決了一個在物質財產制度中被提出來的主要的不公平新問題。在本質上,思想是反財產化的。
結合洛克勞動學說有關財產權制度的正當性的基礎觀點(注摘要:洛克的財產權勞動學說是有關財產權的哲學基礎的一大理論。由于該理論適用到知識產權領域有巨大的契合性,勞動學說也被用于解釋知識產權制度的合理性。這里從思想公有的角度對知識產權正當性的探索,也借鑒了知識產權勞動理論觀點。),我們可以從“思想的公有”這一點上解釋知識產權制度的正當性。洛克的勞動理論,是對物添加了勞動使個人獲得了對物的所有權,但這種財產權的獲得存在一個“先決條件”,即要求占有者在占有后,必須為他人留下“足夠而良好”的部分。在效果上,若其他人有更充足的同樣的東西,這種占有就不會損害其他任何人的地位。根據先決條件的要求,抽象的思想是被禁止授給該思想的創造者的。理由是,賦予創造者以抽象思想的所有權,會妨礙后來的創造者的后續創造。抽象的思想作為一個特定的事實或者過程,被個人壟斷將會使公有的資源枯竭,或者說個人的壟斷性控制對社會有害。可以設想一下在紙上畫畫的思想被授予第一個有這種思想的人,在美術這一藝術領域中留下的公有將是極少的,這也不可能滿足“足夠而良好”的先決條件。即使是一個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發現,假如這種思想對社會很重要,授予所有權會違反體現先決條件的創造性自由的平等性。在現實中,我們不答應財產以任何思想的形式體現,一個實際的原因是這樣將會導致對思想的財產所有人的財產的重新分配。這些“思想的財產”的分配在實際的操作中是不可能的。從先決條件來看,思想被個人專有,也就是排除了足夠而良好的思想資源在公有中被提供的可能性。
有人可能會從有形財產積累的零收益性質的假定出發,假定在自然狀態以外的所有財產的類型都具有財產觀念的零收益條件。他們認為這必然會違反洛克的先決條件。但是,某些種類的無形財產其專有的條件不會需要零收益的條件(以及相應的不需要零收益的概念)。就某些種類的無形財產而言,排他性條件獨立于限制條件,并且其本身不需要零收益條件,這時情況又會怎么樣?把這樣一個新問題放在一個不同的方式中摘要:是不是存在無形財產,該種財產立即可以取得專有性但在總量上是不可消耗完的?假如是排除性的,它可以是私有的財產。例如,某人可以對其實施控制。假如是沒有被耗盡的,它符合洛克的先決條件。它滿足洛克的先決條件在于,不考慮存在多少,總是為他人留下了“足夠而良好”的部分。換言之,我可以有一項財產,可以排除你的使用,但是這種財產有無限的總量供你占有。你只是去占有一些供你自己去使用。在不考慮我已經占有了多少的情況下這也是對的。財產的非耗盡資源的存在對于私有財產、作為財富的財產的累積和福利的分配正當或者不正當有很強的道德上的含義。
從對洛克的勞動學說的分析,確實可以推斷出對抽象物的所有權也被洛克的勞動學說所禁止,思想被納入公有的范疇。正如學者格登(Gordon)所分析的一樣,假如勞動會引起財產,在創造性的個人方面,必須涉及到一些目的和實質性的內容。我們可以設想一下一個觀念適用于第一個藝術家。如第一個人雕刻了一作品,他是否創造了藝術的思想,他是否應擁有它?一方面,第一個藝術家的行為是有目的的,并且他對于世界增加了一些價值。此外盡管他僅僅使用了藝術的很小的一個領域,洛克并不認為占有者總是占有了所有被占有的財產,假定沒有被使用的財產沒有被毀壞和具有危險的話。另一方面,很值得懷疑,藝術家把“藝術的創造”概念化作為自己的目的。假如他真的有這種目的,他不能就所有被占有的藝術存在充分的利益。一個單個的藝術家不能占有藝術的全部,就像一個農場主不能夠占有所有的土地一樣。藝術本身不能是合適的報償,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特定的藝術作品的所有權卻可以?;谶@些原因,僅僅是勞動性質(甚至不考慮先決條件)將禁止對藝術的廣泛的思想授予所有權。洛克的勞動學說和他的先決條件是一致的。潛在地可以用于解釋在現行的知識產權法中存在著言論自由和公共領域。
有關和思想的公有相關的新問題,密雪莫(Michelman)教授曾提到“反公有”的觀點。所謂“反公有”,是指“一種純粹的社會財產制度。在這種制度中,每一個人對每一個資源都有專有權。在沒有經過其他每一個人同意的情況下,沒有人能夠使用任何資源”(注摘要:引自FrankMicelman在1985年美國大學法學院聯合會會議上的論文(1985年1月)(轉載于GeorgetownLawJournal)。他提出了一種一分為三的財產狀況摘要:公有財產、私有財產和“反公有”。)。不過,在他對財產的分類中,未涉及到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地接近所有的知識而不需要其他任何人的同意這樣一種思想的公有。實際上,這種思想的公有是非常重要的。非凡是在信息社會,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越來越依靠于更多的思想的公有。人們很難想象越來越依靠于思想公有的社會有越來越少的公有客體。
有些思想在最初可能是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但隨著這種思想在社會上的傳播,基于該思想的增加價值也越來越大,致使社會對該思想的需要變得越來越強烈。即令一個很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發現,這種思想對社會來說如此重要,以致授予其所有權會違反體現先決條件的創造性自由的平等性。在這種情況下,將該思想從私有領域中延伸到公有領域具有更大的價值,因而不宜再由私人控制,否則公有將不能滿足足夠而良好的條件。即使是一般的思想,對其賦予所有權也將妨礙后來者對有形世界的利用??梢栽僭O想一下第一個種植小麥的人被賦予有關農業的思想所有權,就不會有后來的小麥種植方面的發展。實際上,農業的發展是由數代人的發明漸漸改進的。由于利用種植小麥發展農業的思想對社會變得如此重要,它就不能為最初擁有該思想的人壟斷。從一般的規律看,思想進入公有和思想在社會中的價值相關。一個思想假如愈被社會所需要,它對社會的價值就愈大,就愈少被作為財產的標的(注摘要: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45F.2d119,121(2dCir.1930)(文學主題在某些方面變得如此通用化,以至于不再受保護)。另參見282U.S.902(1931)。)。作為一個極端的情況,那些非凡有價值的思想也不在知識產權的保護視野中。
在知識產權制度中,對單純的思想的保護確實是不被準許的。以專利而論,思想非凡是抽象的思想和科學原理是不具備專利性的。發明創造者要獲得專利保護,必須將其具體的思想滲透到產品或者方法中,而且必須包括實際的專利申請。非凡是,公有領域的思想和那些已經成為公共文化一部分的思想將永久性地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外。即令像有的學者一樣將思想假定為總是或者經常是勞動的產品,而主張雖然人們不能在物質上占有或者控制思想,思想本身中的財產是正當的,他們也會發現這個正當性存在一個巨大的缺陷是其他人也需要自由地接近我們的思想這種財產。按照洛克的說法,是存在一個足夠而良好的條件。“法律一般不會為那些開發新奇思想和建立判例的律師提供知識產權”(注摘要:Levmore,ExplainingRestitution,71Va.L.R.65.96(1985)。)。原因就在于,這種觀點是有關法律制度或者世界的基本事實,它不能由有這方面經驗的律師來壟斷。將思想本身排除在專有之外,可以導致“共有社區”的不斷膨脹,同時也不影響創造者獲得和行使自己的權利。通過這一制度建構,“足夠而良好”的要求將被滿足。由此可見,通過確保思想的公有,知識產權制度獲得了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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