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5 0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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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社會契約論
【論文摘要】: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勾畫了一幅場景:每一個自由平等的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在這個集體中,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薏的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這個集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一個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我們稱之為共和國。
一、盧梭的法律思想
《社會契約論》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是國家如何以其全部力量來捍衛和保障每個公民的人身和財富,確保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的意志,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樣的自由。毫無疑問,作為人類社會的共同現象,法是保障個人的自由與平等,調節利益關系,維護社會秩序最有效的手段。如果說在自然狀態之下,面對生活壓力,迫于生存的需要使人類凝結為一個共同體,隨著社會經濟關系的發展,基本生存需要的滿足以及人類對自由、平等等目標的向往的日益增長,在社會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如何對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約定本身就是社會約定的應有之意,這也是法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法是怎么制訂的?法的價值是什么?法是如何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盧梭的法律思想以其豐富的內涵,體現了其豐富的辯證法,展現了其高度的修辭技巧,這是就其文化層面而言,我們應當學習的地方。但是盧梭的法律思想也同樣展示了其豐富的內容,文章擇其要點,歸納如下:
1.法是主權者之行為,公意之宣告。本論斷包含三層含義:首先,法是主權者之行為。誰是主權者?盧梭認為,"這一由全體個人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當它是被動時,它的成員稱它為國家;當它是主動時,它的成員稱它為主權者。"①主權者,就其本質而言,是全體公民的結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法的制定主體是主權者,而不是君主,也不是貴族集團,這是民主制區分于貴族制與君主制的重要特點之一。同時,因為主權是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作為主權者權力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法,也是至高無上的。其次,法是公意之宣告。公意概念在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稱之為核心概念絕不為過。但是,什么是公意?盧梭認為公意,即公共幸福,是全體人民的公共利益。為了正確地闡述公意的涵義,盧梭區分了公意與眾意,盧梭認為,"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②盧梭進一步認為,為了準確無誤地表達公意,國家之內不準有派系存在,每個公民只能表達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制于其他任何的個人與團體。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意決不會犯錯誤,也才能保證法律正確無誤的體現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法律首先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盧梭的法律思想最主要的特點在于它的民主性,法律首要的關注在于公意,而不是君主或貴族的利益,也不是某一個政治派別的利益。另外,法律是人們對于自由和平等的追求日益向往及其在現實世界中的現狀進行思考的結果,總是表現為特定的國家形式。以一定的形式表現全體人民的公共利益的過程,就是法的制定過程,盧梭的民主思想也同樣體現在法的制定過程之中。盧梭極力主張全民公決,反對代議制,認為在代議制中,人民只有在其選擇代表的時候是自由的,除此之外,人民都是社會的奴隸,也是自己所選的代表的奴隸。在此,盧梭提出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即人民代表是否總是代表著人民的利益?現代民主國家對代表行使權利的諸多限制及人民對于其所選出的代表的監督,我想,也一定與盧梭的法律思想有著某種關聯。再次,法律的對象具有普遍性。法律既然是公意的行為,法律的對象也只能考慮涉及人民公共利益的國家以及各種抽象的行為,而不能是個別的人或個別的行為。盧梭的這一法律思想至少體現了兩層意義,一是法律調整的人是全體人民,而不是為某些特定的人量體裁衣定做的,不是一部分人壓迫另一部分的人的工具;二是法律調整的事具有全局性,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所有事情,而不是一部分事情。盧梭認為,"法律很可以規定有各種特權,但是它卻絕不能把特權賦予某一個人;……一切有關個別對象的職能都絲毫不屬于立法權力。"③盧梭的這一論述體現了平等思想以及后來許多法學家所津津樂道的"形式正義"。
2.法治國思想。法治對于我們并不陌生,但是什么是法治?按照目前通說,法治與人治相對,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完善的法制;二是法制在社會生活中的有效運行。但是什么是完善的法制?如何才能有效運行?學者們的論述各有千秋,難以一是。法治國思想也是盧梭《社會契約論》必然的邏輯結果。在《社會契約論》中設定的理想的共和國體制之下,社會約定、公意的準確表達、人民直投為制定完善的法制提供了"背景正義",法制的有效運行則依賴于法制的權威。盧梭的法治思想至少包含了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法律至上性。因為主權是至高無上,神圣不可侵犯的,作為主權者的意志表述,法也具有至上性,"我們無須問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為君主也是國家的成員"。④二是依法治國。盧梭認為行政官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公仆,法律的奴隸,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辦事。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盧梭認為,君主首先是國家的成員,一國的公民,他不具有超乎法律的任何特權。任何人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都具有平等的權利,在法律面前承擔平等的義務。
法律是政治體的行動和意志,是政治體得以生存和延續的強有力的手段。法律在社會中具有至上的權威,這也體現在盧梭的立法者理論中。盧梭認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人物",⑤他不僅應該洞悉人世間的一切喜怒哀樂,而且善于改變人性,改變人的素質,使之得到加強。更重要的是,他應該超脫于共和國之外,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因他個人的感情而影響偉大、神圣的立法事業。在盧梭的眼里,最好的立法者當數上帝。該理論無疑是受到了古希臘哲學家及各個時期自然法理論發展的影響,雖然具有美麗的外衣,但僅僅是"烏托邦",難以在人類社會實現。
二、盧梭法律思想評述:民主的法是良法?
任何偉大的人物都屬于當時的時代,盧梭也同他們一樣,無論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掀起過多大波浪,起了多大作用,都僅僅是當時時代精神的凝結,在今天看來,局限性難以避免。就其法律思想而言,私以為,在以下幾個方面尚值得進一步的思考:一是其不成熟的自然法觀,盧梭一方面承認,"存在著一種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義",⑥只有上帝才是真正正義的;另一方面又認為,"由于情感的活動,我們的理性才能夠趨于完善",⑦認為理性來源于人的自愛心與憐憫心,人才是正義之源。二是"烏托邦"式的立法者理論,盧梭一方面認為公民所選的代表有可能與人民的利益相違背,另一方面又相信完全脫離共和國之外的人能洞悉共和國的一切,能實實在在地表達公意。三是文章想要重點探討的問題,即民主的法是不是就是良法?
民主是西方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哲學理念之一,千變萬化,綜合各種觀點,就其主要內容而言,民主是與專制相對的一種制度體系,這種制度體系能體現最大多數人的意志,實現最大多數人的統治。民主的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背景正義下,在最大多數人的參與之下,按照一系列公開的程序所制定的所有法律規范的總稱。民主的法是不是就永遠正確?按照盧梭的觀點,公意永遠是公正的,作為公意的行為--法,也永遠不會錯誤。但是公意會不會錯誤?如果一個國家以全民公決的形式通過一項法律,目的旨在侵略積怨較深的另一個國家,我們能說這項法律是公正的嗎?如果通過的法律是為了殺死無辜的人呢?盧梭思想的邏輯結果容易導致大眾的專政,這已為許多學者及思想家所認識。事實上,納粹德國及我國""的歷史已經足以說明一切。民主的法不一定是良法,法除了表現為國家制度之外,也總是表現為一種文化形式,具有文化的延續性及其自身的發展規律。此外,法總是需要以一定形式存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以一定的語言文字為依托,而語言文字及其涵義的發展變化并不總受制于民主制度。我國的學者對此應該深有體會,因為法文化從根本上說是并不是土生土長的,如何在我國開花結果是一件發人深思的事情,我國法治之路面臨重重困難,進展緩慢,與此不無關聯。但是,怎么樣的法律是良法,良法是怎么制定出來的?這是我們需要深刻思考的問題。什么是良法?"良"在英文中稱之為"good",在中文中與"善"相當,與"惡"相左,表現為人們對于美好事物的內心認可并具有為之向往和追求的驅動。私以為,良法就是正義之法。也許有人會說"正義"和"良"一樣具有不可捉摸的面孔,以"正義"詮釋"良"不免有循環解釋之嫌。正義在不同的時期具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社會的價值目標,我們依然可以從各個時期不同的論述中把握正義的基本脈搏。柏拉圖認為,正義就是"一個人應當做他的能力使他所處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⑧也就是"各司其職,各得其所",而不管社會對崗位安排是否正義,其實質就是不平等。亞里士多德在繼承柏拉圖思想的基礎上,納入"平等"概念,將正義界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在財富分配上實行"按比例分配"原則,其實質是在認可個體差異的前提下,具有相同特性的人獲得相同的財富,包含了后來法學家所說的"形式正義"的東西。馬克思也將平等納入正義范疇,認為正義是在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實現資源和經濟上的平等。與他們相較,斯賓塞和康得則認為與正義相聯系的最高價值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斯賓塞認為,自由的唯一限制是他人的平等的自由,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自由,每個人都可以干他所想干的事情。美國當今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則試圖將自由和平等結合起來,認為正義包含兩個原則:一是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權利;二是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只有滿足兩個條件是才是正義的,即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其中第一個原則優先于第二個原則,在第二個原則中機會平等原則優先于差別原則。自由和平等是正義的兩個最基本的價值,但并非是僅有的價值,有些人認為正義還包含安全價值?;舨妓购瓦吳呔J為安全才是法律的首要目的,而自由和平等則僅僅處于從屬的地位。綜上所述,各人對于正義的理解僅僅是他們對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的深刻思索,現在沒有,將來也不會有一種統合性的學說詮釋"正義",作者也不想給正義下一個確切的定義。但從最為一般的意義上講,正義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正義應當包含自由、平等、民主、安全及人權等價值,并且當其發生沖突時,能做出最有利的選擇;二是正義能夠"滿足個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張,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進步和提高社會內聚性的程度"。⑨
判斷一項歷史的法律是不是良法,已有定論,但是判斷當今現行的法律是不是良法,在利益多元化,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的今天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而且對于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觀點,難有定論。但是從最通俗的意義上講,良法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素:
1.正義性。這又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立法者必須以正義為指導原則,法必須以實現社會正義為自己的最高目標;二是法必須包含正義的基本內容,即應當體現自由、平等、民主、安全及人權等理念,建立最低限度人權保障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程序公開及公正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最低限度的人道主義待遇原則等,并且以正義為評判一項法律優劣的標準。
2.民主性。民主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不民主的一定不是良法,即使是一項著實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因為其不民主,也難以獲得人民內心的認可,更別說獲得權威了。民主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立法過程的民主,即應當保證最絕大多數的人參與立法,并且保證立法的一切信息為人民所知曉;二是法律應當確立一些內容,這些內容能夠為執法的民主提供一些依據,并且當執法過程走上偏路時,能夠及時糾正它,確保執法的民主得以準確無誤地執行。如果說正義使法的本質及內容具有至上性的話,民主則使法的形式成為"人民自由的圣經"。此外,民主也是特定的統治階級轉移風險的有效形式。
3.科學性??茖W性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法應該適應經濟發展的規律,體現科技發展的需要及社會發展進程;二是法應該具有明確性,避免含糊不清,具有實際上的可操作性;三是法應該適應語言自身的發展規律,并且能夠提供一種模式避免因語言內在含義的改變而影響法的價值追求。
盧梭的思想博大精深,就其法律思想而言,西方國家的"民意"即源于公意觀,西方國家如今所取得的民主法治成就也不能說與盧梭的思想沒有關系。我國在經歷了歷史的許多磨難以后終于確立了依法治國方略,也是法治思想不斷發展的結果。無論從哪個角度理解,盧梭都不失為一位偉大的民主主義思想家。文章簡要地論述了盧梭的法律思想,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并不是為了抹煞盧梭的豐功偉績,而是希望我國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能夠對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引起新的熱潮。
注釋:
①《社會契約論》,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25-26頁.
②《社會契約論》,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39頁.
③《社會契約論》,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50頁.
④《社會契約論》,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51頁.
⑤《社會契約論》,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55頁.
⑥《社會契約論》,盧梭著,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2月修訂第2版,第48頁.
⑦《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盧梭著,李常山譯.商務印書館出版,1962年12月第1版,第85頁.
⑧轉引自《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7頁.
⑨如上,第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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