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探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3: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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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一)格式合同的單方意志性4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4
(三)格式合同要約的廣泛性、持久性、細致性4
二、現階段我國格式合同的主要問題5
(一)利用壟斷地位,對弱勢方權益的侵犯5
(二)利用專業知識、術語侵犯消費者權益6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費者權益7
三、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9
(一)立法調整9
(二)行政手段調整9
(三)司法調整9
(四)社會輿論等的監督10
引用資料11
參考資料11
摘要
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使用最多的合同形式,它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的個個方面。因為格式合同能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所以日益成為人們維護合法利益,預防風險的有力武器。但在現階段格式合同卻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由于締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而給弱勢方造成的權益損害。
本文主要論述格式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存在問題、應對措施及未來展望。重點論述現階段優勢方所使用的格式合同對弱勢方權益的侵犯及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對弱勢方權益的侵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利用壟斷地位,對消費者的權益的侵犯;2.利用專業知識、術語侵犯消費者權益。3.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費者權益。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主要采用立法調整、行政手段調整、司法調整、社會輿論等的監督。經過調整之后的合同,應該是保障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格式合同今后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圍將進一步擴大,作用也不僅僅限于合同范圍之內。
本文采用案例評論的方法,從實際案例引入論述的內容,主要涉及當前格式合同問題比較集中的電信、保險、運輸、服務等行業使用的格式合同所存在問題。
[關鍵詞]格式合同問題調整
論格式合同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作為市場交易主要法律表現形式的合同的締結速度也要不斷提高,格式合同因為能較少交易成本,提高締結速度而適應了這一要求,日益成為現代社會合同的主要形式。
格式合同有不同的稱呼,在法國稱為附和合同,在德國稱為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契約條款,英美稱為標準合同,臺灣稱為定性化契約。在我國有標準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等稱呼。《合同法》稱為格式條款,其第三十九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并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稱為格式合同。其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和格式合同的特征,可以把格式合同定義為: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使用事先擬定的未與不特定的相對人協商的合同條款,相對人不能修改其條款內容而訂立的合同。
社會經濟發展實踐證明,經濟越發展,格式合同的應用越廣泛,格式合同已成為今天現代社會的主流。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作用外,它的特殊作用主要有一下兩點:
一是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締結速度,預防風險。格式合同因為重復使用
,避免了逐一協商的過程,所以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同締結速度。格式合同一般由壟斷方事先擬定,在擬定條款時,要付出大量的人力、時間和專業知識,可以事先在條款中分化風險。二是國家實現公平的調節手段。既然格式合同是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內容,為了盡可能實現公平,國家就要把格式合同作為一種調節手段來實現這一目的,在立法、行政等方面盡可能的兼顧到弱勢方的利益。
本文結合合同法原理和我國司法實踐,對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存在問題及進一步完善問題加以探討,以便更好的發揮這一形式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首先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也就是說有一般合同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如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的主體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格式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還有自己的特征,主要是:
(一)格式合同的單方意志性
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征,也是區別與其它形式合同的主要特征。單方意志性
是指格式合同的條款由一方事先擬定,在簽訂合同時不允許相對人更改和協商的特點,相對人要么完全接收,要么拒絕。如電信、鐵路、郵電、銀行、電業等壟斷部門,都采用格式合同。通常而言,都是由這些優勢部門事先擬定合同條款,由不特定的相對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而這些具有壟斷的優勢地位的部門在擬定合同條款的時候,總要過多的考慮本部門的利益,往往在免責條款,損害賠償等諸多方面擬定傾向于自己的內容。而相對人處于弱勢群體,雖然相對人有拒絕的權利,但為了生產、生活的基本條件,一般都接收。所以,格式合同具有單方意志性。
(二)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
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直接導致物資流動速度和頻率的加快,客觀上也要求締結
合同的效率也要相應的提高,格式合同應運而生。格式合同的主要價值也盡在于此。它的主要作用,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功能外,其本身的重復性與快捷性,還具有減少交易成本特點。
(三)格式合同要約的廣泛性、持久性、細致性
廣泛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約是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而不象其它合同形式有具體的相對人,是具有大眾化特性的要約。比如運輸部門的車票價目表,酒店的房間價格表等都是具有廣泛性的格式合同。
持久性是指格式合同的要約承諾期限比較長,雖然在遇到情勢變更的時候也會變更合同條款,但一般都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期限內有效、持續的發生效用。
細致性是指格式合同的條款完備細致,包含一個合同生效的所有內容。以保險合同為例,它包含所有的合同必備條款和其它的條款,相對人承諾時往往只需要填寫具體金額、姓名等必要條款。
綜上所述,格式合同具有單方意志性、高效率性和要約的廣泛性、持久性、細致性。
正是這些特征,使格式合同成為現代社會中不可缺少的大量采用的合同形式。成為與人的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合同形式。它一方面成為具有優勢地位一方強調自己權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成為國家保護和協調弱勢一方權益的調控手段。
二、現階段我國格式合同的主要問題
雖然格式合同在現代社會中的運用十分廣泛,但卻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合同條款的擬定方對相對人權益的侵犯。尤其在承擔社會公共需要的壟斷部門,這種侵犯表現的更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利用壟斷地位,對弱勢方權益的侵犯
原告廣東直通電訊有限公司訴被告洪分明電信資費一案【1】,要求原告補交所欠的通話費及滯納金8055.87元。被告稱:原告在用戶未按時交納通話費的情況下,連續3個月不停機,有欺騙成份。并且原告在不通知機主的情況下,就私自將電話號碼轉讓給他人使用,損害了被告的財產權益。請求用被告將所交的移動電話入網費沖抵所欠通話費后,只交不足的部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被告繳納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及滯納金共8055.97元。二、原告退還兩個移動電話號碼的入網費共2040元。
很顯然,在本案中,原告是利用了其壟斷地位,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原告的《廣州市數字移動電話(GSM)安裝申請卡》的用戶須知第10條注明:“停機三個月后,本營業處有權將該用戶號碼轉給別人使用,一律不予退還所有入網費用”。首先這是一條格式條款,也就是說無論用戶認為這一條規定是否合理,只要準備使用移動通訊業務,就必須同意這一條。移動電話公司向用戶收取移動電話入網費,是代表用戶擁有移動電話通信頻道,已將這項資源的使用權轉讓給用戶。用戶通過交納入網費,購買了一定頻道的使用權。但是,實際上該頻道仍在移動電話公司手中控制,雖然為用戶隨時可以使用,但實際的控制權依然在移動公司。本案中,“移動公司連續3個月不停機,在不通知機主的情況下,就私自將電話號碼轉讓給他人使用”,實際上是霸王條款的實質表現。移動公司和用戶之間本來是平等的合同雙方,但在壟斷條件下,在格式合同里,實際上變得不平等。移動公司可以隨時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規則,也可以利用手中的控制權控制用戶使用移動電話資源。這就象參加比賽的雙方運動員,移動公司不僅是運動員,他還是裁判員,他可以隨時判定對方有錯,他還是游戲規則的制定者,他事先擬定對自己有利的規則,他還是游戲規則的修改者,凡是在實際中被證明對他不利的條款,在下一次的條款中都將得到修正。
實際上移動公司利用壟斷地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內容遠遠不止以上所言。中國聯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用戶自備機使用CDMA移動通信網絡協議書》第五條規定:“甲方如發生欠費,自欠費之日起乙方按照甲方應繳費用額度的3‰按日收取滯納金,并做停機處理,停機期間月租費及其他附加業務費照收?!鄙唐方洕淖罨驹恚菍嵭械葍r交換原則,我交錢,你提供服務。而電信公司已經停機,即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卻要照收服務費用,這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
綜上所述,類似電信業務一樣,在房地產、電業、餐飲業、服務業等諸多領域都存在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這種壟斷發展到一定階段,便會出現嚴重顯失公平的條款,2003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汽車行業一些霸王條款,如廠家的極限責任是修理產品;任何情況下不得以說明書的數據、插圖及說明為法律依據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最終解釋權在廠家;只能在廠家指定點維修或不在指定點維修廠家不承擔質量擔保責任;指定銷售零部件等都是一些嚴重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的格式條款。
霸王條款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存在著,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壟斷,在于優勢一方利用其強大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公正的對抗個體的消費者。壟斷組織擁有強大的經濟優勢,它們在交易中的地位一般不會發生變化,同時它與交易對象之間所從事的交易內容大體相仿。而相對于消費者個體而言,因為其時間、經歷、人力、知識等有限,不可能直接對抗壟斷組織。實踐中個體消費者對抗壟斷組織的結果多是以失敗告終,而壟斷組織掌握的又是消費者生產生活必須的資源,如運輸、電信、電力等等,所以很多消費者采取了退讓、默許的辦法。“至強者,莫不希望把自己的力量轉變成為權利,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2】
(二)利用專業知識、術語侵犯消費者權益
很多格式條款并非典型的“霸王條款”,但因其內容艱深晦澀,專業性強,普通消費者很難真正理解其含義,為以后處理糾紛留下隱患。以保險格式合同為例,不少敗訴的投保人認為,投保的時候“看起來很美”,理賠時卻非常艱難。在保險條款未盡規范之前,投保人有必要認真把握審核,以杜絕類似風險。
據報道,一位小姐做了視網膜脫落修復手術,當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視網膜及玻璃體手術屬于賠付等級第六等,投保人必須做以上兩種手術,才能享受此賠付。一個“及”字就引來了糾紛,而保險人最初銷售保單時,也沒有向這位小姐說明。
在《抵押商品住房保險合同》【2】第二條規定:“本保險限于借款人用銀行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借款人購房后,因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產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于本保險財產”。這一條款保險公司把房屋與房屋附屬物分開,是明顯地與有關法律、規定相違背的。房屋附屬物作為房屋配套設施,與房屋密不可分,一旦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附屬物也隨著轉移,這種把附屬物劃出保險范圍,是極不平等的條款。從另一個角度來講,附屬物造成的滅失可能性比房屋更大,相對投保人而言,把附屬物與房屋分開,不僅不能體現出投保人的真正想法,而且使投保人在利益上得不到真正實惠。實際上,保險合同如同天書的說法由來以久,即使是很多專業人士,如果不是保險公司一方,也很難真正明白其中的含義。而對于普通的被保險人,更難明其究竟。再加之保險推銷方式的不恰當運用,夸大、不實的地方屢屢發生,更使人很難明白有些專業名詞、術語的真正含義。
對于大多數的普通消費者,不可能具有比較完備的消費品、法律的專業知識,而壟斷方正是利用了這一點,把預期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壟斷方一般都會利用其強大的經濟實力,精心擬定格式條款,在條款術語的采用,專業知識的運用上傾向于自己一方,例如:很多都有“本條款的解釋權屬于本**”等等的條款。
(三)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費者權益
作為對人的最低要求的法律,是社會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律不是萬能的,尤其在我國現階段,司法環境有待完善,司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的條件下,不能期望現行的法律能面面俱到的涉及格式合同的所有方面。格式合同中所反映出的法律漏洞,在其他方面也應存在。只不過在壟斷利益的驅使下格式合同在尋找法律漏洞方面表現的更加明顯。
自1997開始,家住鎮江市的王紅英,開始向鎮江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至2003年底,均以1年期投保。2003年底王紅英因病死亡【3】。
在2003年8月15日,王紅英在個人住院費用醫療保險的健康與財務告知中對于過去五年內有無肺氣腫、支氣管擴張等疾病作出了否認表示。但在以前的合同中均有肯定的表示。王紅英親屬多次向鎮江某人壽保險公司提出賠付要求,但鎮江某人壽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前就患有的癥狀,未在投保單中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付。
鎮江市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以王紅英未如實告知投保前即患有疾病為由,拒絕理賠。但王紅英從1997年10月起,即在該保險公司投保了附加住院醫療保險等險種,2000年11月及2002年1月,王紅英因病住院的相關費用,該保險公司亦進行過賠付,故鎮江某人壽保險公司對王紅英2002年8月20日及2002年9月9日投保前患有慢性支氣管炎及肺氣腫等疾病是明知的。本案中鎮江某人壽保險公司明知王紅英患病而同意承保,又以王紅英未如實告知作為抗辯事由,要求免責,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因此,法院對原告請求給予了支持。
雖然法院裁定原告勝訴,但不難發現,保險公司的行為有尋找法律漏洞,加重投保人義務之嫌。
保險人作為保險業的經營者,其對誠信原則內涵的理解及對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后果的熟知程度要遠勝于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其應當向投保人就保險人可能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和情形詳加說明,使投保人知曉有關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自主地做出選擇。
本案中投保人確有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但保險公司在對此明知的情況下依然承保,因此,保險公司已喪失了適用《保險法》第17條的事實基礎。因為該條規定的本意是因為保險人的危險負擔,很大程度上依賴投保人的誠實和信用。在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其承擔因投保人故意隱瞞行為而導致的無法估量的風險,不符合公平和誠信原則。在本案中,保險人的危險負擔并不因投保人的隱瞞行為而增加,相反,保險人在對此明知的情況下以同意承保并不斷收取保費的行為,向投保人表明了其愿意承受此種危險負擔并愿意承擔保險責任的態度。因此,保險公司以此為理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筆者無意厚非保險公司的企業行為,但象這種壟斷方努力尋找法律漏洞情況,基本成為在擬定格式合同條款時的重要原則。尤其在國家干預少,利潤率高的行業尤其如此,如:房地產、餐飲服務、移動、電信等行業。例如酒店開瓶費,作為一種格式合同,它極具隱蔽性,顧客經常是就餐已經開始是方才被告知這一條款,而顧客此時又無法離去。另外它經常無書面明示,造成取證困難。應該說將開瓶費作為一種服務項目而成為合同中的一項本身并無不妥,問題是在這一條款中隱含的強勢表現,即:法律無明確表示,也屬于可接受的合同條款。這樣,占據壟斷地位的一方在此種行為中就表現為利用法律漏洞侵犯消費者權益。
康德說“法律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而道德支配人們的內心活動的動機”,作為調整范圍來說,法律的范圍遠遠小于道德的約束力。雖然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但靠法律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因為有些問題根本就不是法律問題,如非典時期出現的劣質口罩現象。加強道德建設、提高公民素質,從某種角度講比加強立法和執法更重要。
三、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調整
雖然格式合同在現階段有著種種問題,但是它依然是并且將來也是現代社會生活中的最主要的合同表現形式之一。所以對格式合同的調整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立法調整
立法調整即法律條文對格式合同的規定。立法是格式合同調整最有效的方法,但因
法律本身的特性,不可能設想到所有的內容,現階段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立法調整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法律上。
雖然上述法律對格式合同做了一些規定,但遠遠不能適應格式合同的發展要求。主要問題在于原則規定多,可操作性少。根據格式合同的重要性,有必要制定專門規范格式合同的法律,或是在制定合同法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細分格式合同。在立法中,應該進一步擴大對弱視群體的保護,在維護合同自治和公平的原則下,提高弱勢方的權利,限制優勢方尤其壟斷方的權利。
(二)行政手段調整
主要是指格式合同的行政審核,用這種方式來控制格式合同中的顯失公平,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例如《房地產買賣合同》必須經過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審核才能生效。《合同法》第44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這里“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就是對合同的一種行政調整。
實際上,行政手段調整在現階段能涉及到的格式合同微乎其微,主要是法人組織之間,法人組織和行政單位之間的合同,例如《出口貿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等,絕大多數格式合同是消費者個體與壟斷組織之間的合同,這些格式合同行政手段調整很難涉及,例如運輸、電信、電力等等。所以,有必要擴大負有行政監督、檢查、批準職責的部門對于格式合同審查的范圍。在現階段,首先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操作規程,力爭用程序保證公正;同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方法,例如:價格聽證會,或者加大人大、政協的監督力度。
(三)司法調整
主要是指由法院來認定格式合同的效力。雖然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行為,但這種行為也是作為社會活動的組成部分,總要或多或少的產生社會影響。法院的司法調整,就是在充分體現契約自由的前提下,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維護法律,實際上也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在司法調整方面,合同解釋制度和合同解釋過程應該更加傾向于弱勢群體。
(四)社會輿論等的監督
當求助法律的成本過于昂貴或者不涉及到法律時,社會輿論、道德、傳統文化,商業慣例等等也可以成為格式合同的調整力量。雖然這種力量的作用需要的時間比較長,也不具備強制力,而是主要靠當事人內省的方式表達出來,但這種方式的存在依然會對當事人產生巨大的力量。例如:當一個行業的行為在社會上形象不佳時,即使它依然能依靠壟斷地位繼續生存下去,但它至少喪失了一種寶貴的商業資源—大眾形象,而且最終有可能引起上層主管的行政干預,甚至引起立法的舉措。
在現階段,不是迫于自身的利益而進行的對格式合同的監督,現階段只能依靠立法和行政。所以,應該有必要明確社會各界監督的權利、責任、途徑、方法等等,明確監督渠道,制定方式方法。以消費者協會為例,雖然它被賦予了太多的消費者的期望值,但實際的情況往往不能盡如人意。如果擴大他的職權范圍,將會對規范格式合同更加有利。
綜上所述,格式合同是現代社會中不可缺少的合同形式,而且經濟越是發展,格式合同的應用越是廣泛。格式合同在現階段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優勢方利用格式合同對弱勢方權益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對格式合同進行法律調整?!皼]有監督的權利是危險的,而且極易產生腐敗,從來對待權利只有一種辦法,那就是用權利制約權利”【4】筆者以為,理想化的格式合同必然是利益和權利均衡的結果。對待擔負社會公共需要的壟斷部門,只能用權利和權力來制約它,使它的行為演化成一種長期的帶有社會化性質(更多的考慮社會的需要)的企業行為。格式合同今后的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格式合同的范圍將進一步擴大,作用也不僅僅限于合同范圍之內。當一個社會走向更加和諧美好的時候,強制性的規定將逐步減少,契約約束將逐步擴大,這是人的自由的體現,而格式合同也將順應這一趨勢,越來越體現出強大的生命力。
注釋:
【1】來源于(中國法律資源網)案例精選欄目:廣東直通電訊有
限公司訴被告洪分明電信資費案
【2】《社會契約論》法國,讓•雅克•盧梭著,來源:,第一冊
【3】來源于(中國法律資源網)案例精選欄目:王紅英訴鎮江市人壽保險公司保險費案
【4】《社會契約論》法國,讓•雅克•盧梭著,來源:,第一冊
參考文獻:
1.《合同法學》主編:趙旭東,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
2.《格式合同價值之研究》,吳元國,法律圖書館網站,2003年3月17日
3.《民法學》主編:王力明,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
4.《民事訴訟法》主編:陳桂明,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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