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的處理論文
時間:2022-12-16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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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主物歸國有,是為了避免物的閑置并安定秩序,允許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恰恰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目標?;谖锱c知識的區別,物權規則和知識產權規則可能為了相同的立法目的而采用不同的解決路徑。即使在現行立法之下,也有足夠的解釋空間支持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
關鍵詞:無人繼承/著作財產權/國有/公有
無主物歸國有,是為了避免物的閑置并安定秩序,允許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恰恰是為了達到相同的目標?;谖锱c知識的區別,物權規則和知識產權規則可能為了相同的立法目的而采用不同的解決路徑。即使在現行立法之下,也有足夠的解釋空間支持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
最近,因溥儀所著之《我的前半生》一書的著作權人去世,且無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群眾出版社向法院宣告此書著作權為“無主財產”,[1]引發了有關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的處理的討論。有觀點認為,從立法來看此問題似乎并無討論的余地。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死亡后,其著作財產權在保護期內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我國《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币虼?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歸國家所有似乎是當然的結論(本文所稱“無人繼承”包含“無人受遺贈”)。但是,如此處理的結果是否適當,值得商討。若此結果不適當,在現行立法下能否借助解釋技術避免此結果,也值得探索。
一、國有與公有
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歸國家所有,顯然是襲用無主物的一般性處理方案。當物處于無主狀態時,為避免物的閑置,也為了避免對物的爭奪,法律必須設定該物的新的歸屬狀態。一種方案是歸先占人所有,“對于無主財產的歸屬,近現代民法通常規定由發現人(先占人)取得其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權?!盵2]另一種方案是歸國家所有,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睙o論采哪一種方案,其目的是共同的:1.促進物的利用;2.安定社會秩序。這說明在物權規則中,無主物的國有并不是唯一的、不可替換的處理方案,首先應當還原處理方案的目的,然后再考慮達到此目的的最佳手段。我們可以把無主物處理的最佳狀態概括為“物盡其用,秩序安定”,國有是能夠達此狀態的方案之一。
對著作權而言,無法通過先占確定新的權屬,國有似乎是較好的選擇,但我們不可忽略知識產權法中還有一種更好的制度安排:進入公有領域。根據民法理論,國有即全民所有,國家所有的財產就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產,行使國家所有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3]國家所有本質上是全民所有的實現方式,因為物不可能在事實上為全民共同占有、利用,因此由國家統一行使所有權,最終將收益用于整體社會福利,是一種較可行的方式。而著作權的對象則不然,全民可以在事實上毫不沖突地共同利用作品,即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狀態。作品的公有,可以滿足無主財產國有制度所追求的目標,即“在不引起利益爭奪的前提下促進作品的利用”。
與國有相比,讓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進入公有領域可以節約制度成本。如上所述,以國家所有實現全民所有乃出于操作上的考慮,因為全民不可能在事實上共同利用一物。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必須落實到一個具體的組織體,并且在實際的運作中還需要配套的監督制度,以確保國家財產不被侵吞。同理,如果著作權歸國有,也應當建立相應的規則防止著作權代管機構濫用權力,例如原則上應采用非歧視、非專有的許可制度,還要確定許可費的標準與管理制度等,這些都需要相當的制度成本。自新中國著作權法頒布以來,《我的前半生》案第一次引發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的處理爭議,說明著作財產權的無人繼受是一種小概率事件,沒有必要為此支付額外的制度成本。有觀點認為,著作權的國有與公有相比至少有一個優勢——可以向外國人收取報酬。我國加入的諸多知識產權公約均規定了國民待遇原則,不可能只對外國人收費;即便可以,其他規定“無人繼承之著作權進入公有領域”的國家也可能對我國國民施加對等限制,綜合考量,國有方案不具優越性。
綜上所述,物之國有與作品之公有追求的目標是共同的,由于物的全民利用存在事實不能的障礙,不得不承擔國有的制度成本。既然知識產權的對象可為全民事實利用,只需宣告進入公有領域即可,“繞道”國有乃多余之舉。
二、現行立法之下的解釋空間
有觀點贊同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應進入公有領域,但顧慮此處理方案于法無據?!胺梢罁辈⒎窃谌魏吻闆r下都是自明的,法律適用的主要內容就是法的解釋,所謂法律技術,主要就是解釋的技巧。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概念中總會蘊涵一定的解釋空間。如果我們形成了一種價值傾向,認為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以公有為宜,可考慮以下之解釋途徑:
1.對“遺產”之解釋
《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薄斑z產”與“財產”屬于同一邏輯層次,遺產不是對象,而是客體。民法上所指的財產,既包括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斑z產的范圍不僅包括被繼承人擁有的一定財產權利,如所有權、債權,而且還包括被繼承人負有的一定財產義務,如債務?!盵4]因此,遺產體現的是一種法律關系。如果一種對象上沒有附著法律之力,只是“自在之物”,該對象本身不是法律利益,不能成為遺產。盡管立法將房屋、林木、牲畜等稱為“遺產”,但實質上是指房屋、林木、牲畜等的所有權。同理,作品本身不是遺產,受到法律保護的、對作品的控制力才是遺產,即著作財產權。當著作財產權無人繼承時,作品之上的控制力是否還有必要繼續存在,是可以討論的。著作權的保護期延至作者死后,保證了作者以外的著作權人(著作權人未必是作者)的利益,也保證了著作權的可繼承性,使著作權人可以和其他財產所有人那樣澤及親友,當著作權人和應受其恩澤的主體不存在時,對作品的控制就失去了意義。法律之所以限定保護期,是為了在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達成利益平衡。當著作權人的相關利益不存在時,社會公眾的利益就沒有必要受到制約,法律完全有理由撤除作品之上的控制力。保護期在作者死后的延續,并非為國家利益而設。因此,當著作財產權無人繼承時,如果作品之上的控制力已經喪失存續的理由,即使作品存在,也不存在遺產。學理上認為,“依法因人的死亡而消滅的權利和義務,不屬于遺產?!盵5]如果我們把著作財產權解釋為“無人繼承時即歸于消滅的權利”,則國家所有的客體不存在。日本著作法第62條即采用了這種處理技術,規定著作權在以下情況消滅:
(一)著作權人死亡,該著作權依民法典第959條的規定應屬國有財產時;
(二)作為著作權人的法人解散,該著作權依據民法典第72條第(3)款或其他類似法律應屬國有財產時。日本學者對此的解釋是:“無繼承人時,根據版權的文化使命,與其將之歸國庫,不如將之作為人類社會的公有財產,讓一般人都可自由使用。為此,《版權法》規定,無繼承人時,版權失效?!盵6]
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第42條作了類似規定: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于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于其消滅后,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于地方自治團體者。
臺灣地區法將無人繼承之著作財產權視同保護期屆滿之著作財產權,非常合理。
2.無人繼承之專利權、商標權處理的類比適用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的期限終止。當專利權無人繼承時,自然會發生年費無人繳納的結果,從而導致專利權的消滅。湯宗舜先生指出:“專利權無人繼承,在專利局看來與無人按照規定交納年費情形相同”。[7]商標權也屬于可繼承的財產權,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p>
因此,專利權與商標權在無人繼承的情形下,并未采取國有的處理方式,可考慮通過類比技術,提出另一種解釋:《繼承法》第32條不適用于知識產權,《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的“著作財產權在保護期內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僅針對著作財產權的繼承,而不包括無人繼承時著作財產權的處理。此處的“轉移”具有一定的解釋價值,因為國有不屬于權利的轉移,國家取得無主財產所有權屬于原始取得,繼承才是繼受取得。
三、結語
本文所探討的問題極其細微,但也能觸動兩點較宏觀的思考:1.基于物與知識的區別,物權規則和知識產權規則可能為了相同的立法目的,采用不同的解決路徑,如“物之國有”與“作品之公有”;2.只要形成了較合理的價值判斷,在立法中尋求解釋的空間總是可能的。如果不能直面解釋的難度,法律適用就毫無創造性可言?!耙婪ㄐ惺隆辈荒艹蔀樘颖芙忉屓蝿盏慕杩?“法”本身是在解釋中生成的。
注釋:
[1]《我的前半生》版權歸屬再起波瀾[N].中國新聞出版報,2007-10-25(12).
[2]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70.
[3]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169.
[4]劉素萍.繼承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156.
[5]張俊浩.民法學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94.
[6][日]半田正夫,紋谷暢男.著作權法50講[M].魏啟學,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70.
[7]湯宗舜.專利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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