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產品連帶責任問題探討論文

時間:2022-04-14 09:52:00

導語:明星代言產品連帶責任問題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明星代言產品連帶責任問題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法條約束范圍與對象不公平;法條規范形式與內容不合理;實踐中存在許多的模糊點,難以操作;在實踐中,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長遠看,并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額代言費的權利、既然是連帶責任,明星代言就有賠得傾家蕩產之虞、連帶責任就是對食品廣告的嚴格限制、明星代言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個責任是很重的、一個食品代言廣告的出臺,是建立在一條完整鏈上的、一旦出現問題,形象代言人將會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有過錯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在崇尚明星、講究fans的明星時代。明星的號召力得到了極大地釋放,消費者對明星行為的追風、模仿有時顯得近乎癡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業擴大產品影響力。爭取市場份顫的首選手段,明星代言的產品非常廣泛,從日用品到耐消費品。從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藥品等等,幾乎涵蓋了老百姓消費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為我國廣告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廣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個人行為,儼然已成一個產業。當然,明星代言出現問題也是屢見不鮮,從肯德基的蘇丹缸事件、郭德綱的藏密減肥茶到去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人們已經喪失了對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人們在對不法廠商聲討的同時,也在譴責培這些產品進行的代言的明星,最終上升到這次的對食品安全代言進行立法。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明星代言;連帶責任

2009年_2月28日,《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得通過。并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最終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額代言費的權利,而逃避因未盡注意和審查義務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注意和審查義務主要表現在,名人、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如之前飽受詬病的“全國牙防組”)在食品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時,應審查并確認廣告內容的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否則即成立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應依法對消費者使用食品后合法權益受到的損害。包括財產和人身損害,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從法律角度說。既然是連帶責任,明星代言就有賠得傾家蕩產之虞。因此該法一經公布,就有人提出對代言者來說責任過重。在日前召開的全國政協文藝組討論中,“明星代言食品出事要追究連帶責任”的規定還引發了兩位著名導演馮小剛、張藝謀的一場觀點PK。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負責人李援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連帶責任就是對食品廣告的嚴格限制。“在審議過程中有不同的意見,是不是一定要給予一個這么嚴格的連帶責任的限制?這是人命關天的。如果你覺得不能承擔這個責任的話就可以不做這個廣告”。

這一連帶責任條款究竟體現了罰當其責。還是有點矯枉過正呢?本文筆者希望通過對《食品安全法》中關于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問題的小議,來探究這一條款是否矯枉過正。

《食品安全法》是基于以人為本的理念,著手于具有輿論影響力的小眾,以凈化食品市場維護老百姓健康正常生活為目的而提出來的規章制度。本無可厚非。其他國家如美國、加拿大、韓國等都相應地具備針對明星代言產品的法規和制度,但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文化社會背景,以及不一樣的消費習慣和消費理念,故對于明星代言一作法也具有輕重緩急之分。在中國這樣一個歷史悠久、地大物博的領土上,明星代言也亦如電視的興起和普及一樣深入人心。據調查結果顯示,大多數老百姓更傾向于欣賞并樂于接受明星代言的產品和廣告,從認知結構的變化到轉變為實實在在的行動,于是產品銷量上升了,產品經銷商便更變本加厲的投資明星,將大把的鈔票砸向包裝,而老百姓真正需要的產品卻受之冷落??墒沁@似乎并不打緊,大家不仍舊趨之若鶩的去投奔明星投奔產品嗎?如此惡性循環的搗騰終于搗出了三鹿奶粉。于是食品的危害終于波及到了代言的明星身上,這似乎也頗有“株連九族”的意味。

針對“明星代言虛假食品廣告要承擔連帶責任”引發的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關負責人李援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首次明確回應,“食品安全。涉及人命關天,就是要從嚴”,“明星如果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可能因此賂得傾家蕩產”。李援指出,根據剛剛通過的《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明星代言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且這個責任是很重的。所謂“連帶責任”,就是指消費者若購買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他可以選擇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對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過這個食品的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賠償。李援解釋說:“面對消費者,形象代言人的連帶責任和食品經營者是同等責任,同等責任意味著以你的所有的財產作為賠償?!氨热缛鼓谭凼录?,三鹿企業把全部家當賠完了,涉及的廣告公司、電視臺等媒體,加上明星等責任人應根據事先合同約定分擔余下的責任?!碑斎?,李援也表示,《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實施,并不溯及既往。

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該法條出臺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因為有些矯枉過正而不盡合理,而且缺乏實際操作性,在今后的實踐中容易引起各類混亂情況。主要表現在:

(1)法條約束范圍與對象不公平。

眾所周知,一個食品代言廣告的出臺,是建立在一條完整鏈上的。這其中有廣告主(食品生產經營者)、廣告經營者(廣告公司)、廣告者(載體)、形象代言人。絕大部分情況下還有向商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等,各個環節各司其職,各享其利。

那么,根據我國民法最基本的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與公平原則,如果真的出現問題,食品生產經營者與形象代言人當然是難辭其咎,但同樣有過錯的其他主體呢,沒有他們的環環相扣,哪里又會有最終食品代言廣告的出臺?特別是食品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如果沒有他們的質檢合格證書,恐怕很少會有人愿意代言該食品的。

(2)法條規范形式與內容不合理。

根據該法條,一旦出現問題,形象代言人將會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且無任何免責條款。

形象代盲人也許是社會知名人物。但也是普通人。在行使了一般的“查證”義務后,很難想象其會有如孫悟空般的火眼金睛。換言之,個人一旦成為特定食品的形象代盲人,就等于簽了一紙綁有定時炸彈的賣身契。因為,即使個人在代言前盡了最大的審核查證義務,也不可能控制得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今后生產過程中,某批次出現質量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對已經行使了“查證”義務的形象代言人,依舊讓其承擔完全的連帶責任,很顯然是有失偏頗。是不合理的。

(3)實踐中存在許多的模糊點,難以操作。

例如。虛假廣告的界定問題,廣告中形象代言人的定義與界定問題,如何認定是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界定問題等等。實踐中必將引發更多的爭議。

(4)在實踐中,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發新的混亂。

這是因為,該法條規定形象代言人承擔的是一般連帶責任,而不是補充連帶責任,且無任何控制條件存在。這就造成了實踐中可以避開生產廠商而直接起訴形象代盲人的情況產生。而我們知道,實踐中的訴訟可能出于各種動機,如果有人甘愿承擔微不足道的敗訴風險和訴訟成本而進行該類訴訟,其目的不在于維權,那就完全違背了長遠來看,并不利于社會的發展。

(5)長遠看,并不利于社會的發展。

筆者認為,對于明星代言人的責任,應該適用的是有過錯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對于《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連帶責任,既然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那么誰還敢代言?誰還敢冒著“傾家蕩產”的危險去代言?這樣一來,勢必造成一種社會發展的倒退。明星代言,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出現的,是符合社會進步趨勢的。從法律上及客觀現實上對其進行限制,對社會發展是極其不利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妒称钒踩ā逢P于明星代言的連帶責任問題矯枉過正。并不利于社會的發展,有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