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反竟爭自治論文
時間:2022-06-23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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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由于行業協會盡充分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為目的,因此行業協會具有天然的反竟爭傾向。應當成為我國競爭法所規制的主體。行亞協會的反戈爭行為有多種表現,包括對非協會會員的反竟爭行為、對行業協會會員的反竟爭行為以及行業協會之間的反竟爭行為。我國法律對行業協會反競爭行為的規制尹重滯后,必須盡快加強相關立法,包括《行業協會法》與《反壟斷法》。
論文關鍵詞:行業協會競爭法主體反競爭行為法律規制
一、行業協會的性質及其在《競爭法》中的地位
行業協會是由單一行業的競爭者所構成的非盈利性組織,其成立與運作的目的在于促進本行業的集體性利益,不以蓋利為圭皋。因此,行業協會不是營利性法人,對此結論,學者們兒乎沒有異議二那么,行業協會是否為公益法人呢?
所謂公益法人是以社會一般利益.即以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法人.當然,也有民法學者主張“民法上的公益性概念。不應限于社會的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也應包括如象特定業界團體那樣的特定多數者的利益,僅須以該利益對社會一般人開放,即受益對象不固定為要件。也就是說,將行業協會作為公益性法人的前提是協會的行為客觀上有益于社會公眾二盡管行業協會的中介角色及其自治功能咯決定了行業協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會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但是,行業協會畢竟是由一群營利性的企業組成,它是為營利性企業的利益而存在的。而特定的行業利益與整個社會利益發生矛盾是在所難免的.。當行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行業協會往往成為行業利益的代言人或維護者。如行業協會通過對全國人大和地方人大行業立法和各級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影響力,為參加協會的企業爭取和獲得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利益,而這種利益可能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在實踐中,行業協會往往被用來作為限制競爭的工具,而且,由于行業協會的組織統一,相對于一般的限制競爭協議行為而言,行業協會的決議的執行更富有效率,對社會的危害也就越大仁.因此,將其界定為公益性法人有些牽強二筆者主張,行業協會應屬于既非營利法人亦非公益法人的中間法人。
西方國家的行業協會是民間自發產生的,是主要依靠行業內部成員自律管理的社團法人。而我國的行業協會,除了少部分是企業自主推動的外,其余的大部分,是在我國改革開放后進行的行政機構改革過程中,由某些行業行政主管機關轉變而來,往往是將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機關整休或部分改頭換面,甚至有的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向有關行政機關登記為社團法人.便成為行業協會。而這些協會的機構和人員大都按公職機構和人員對待,人員工資待遇仍由國家開支;雖然也有選舉程序,但其管理人員仍大部分由對應的行政機關決定;在管理和決策上,則要接受主瞥行政機關的領導和指導.由于在這種改革中,原有行政機關的諸多行政管理職能交給了行業協會,自然使得這些行業協會具有了行政管理的職能同時.這些管理職能還通過其章程加以規定,使行業協會的章程除了民間自律性外,又多了外部管理性,而垃這些管理職能還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授子和固定這種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業協會隨著我國行政休制改革的進展而大量涌現。因此,我國的行業協會與國外的純民間自律性機構有著很大的不同、帶有更多行政管理特色:
既然行業協會具有如此明顯的反競爭傾向與特點,那么,行業協會是否理所當然的成為我國現行《竟爭法》所規制的對象呢?
由于我國尚未制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我國目前為止法律效力層級最高的競爭法律根據這部法律,其所規制的對象明顯指向兩類主體:一類是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類是利用行政權力直接或間接限制競爭的政府主管部門.(參見覽反不正當竟爭法》第2條、第7條).行業協會顯然不屬于上述兩類中的任何一類。也就是說,盡管行業協會具有天然的反競爭傾向.并在實際生活中直接或間接參與了為數不少的反競爭行為,但在我國現行的考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卻嚴重缺位,這不能不說是競爭立法仁的重大缺憾。
二、行業協會反競爭行為的類型
行業協會在其運作行為的展開過程中,與不同主體形成各種不同的關系,包括:行業協會與會員之問的關系,行業協會內部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系,行業協會(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地域的行業協會之間的關系等.與此相對應,這些關系在其展開過程中都有可能構成反竟爭行為.因此,行業協會反競爭的行為可以分為二類:對非協會會員正當竟爭的限制;對協會會員正當競爭的限制;協會與協會之問的反競爭行為。
(一)對作協會會員正當競爭的限制
由于行業協會是由以盈利為目的的同行業企業所組成,受成員企業牟利性及協會為成員利益服務之宗旨的制約,行業協會一旦組建.不叮避免的被賦予了行業利益代言人的角色。由此決定了行業協會實施限制競爭行為的內在驅動力。行業協會對非會員實施限制競爭行為主要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1.濫用行業協會的優勢地位實施的限制竟爭行為
第一,行業協去濫用許可證批準權導致的反競爭行為。賦予企業在某行業或某產品上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即行政許可權,通常由政府來掌握。但是基于行業協會等私人組織在人員專業化及信息方面的優勢,當前各國的發展趨勢是將大量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逐步下放給行業協會來行使。我國也出現了這個趨勢。如國家經貿委在2001年決定,把原來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項目經理審查與頒發證書工作,委托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承擔。許可證是特定行業與產品進人市場的通行證。一旦行業協會承擔了許可審批工作,那么,該項“公益性”的作業便極有可能成為成員企業限制競爭,不當追逐私利的重要手段。
第二,行業協會濫用認證權實施的反競爭行為。由于行業協會最為了解本行業產品的各種信息,因此各國(地區)大都規定了行業協會的認證權。在我國,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賦予行業協會具有認證權,但在一些地區的實踐和章程中規定了行業協會參加產品認證的權利。如國家輕工業局2000年的《行業協會管理的暫行辦法》中第7條規定,行業協會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以及質量管理、監督工作、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名牌產品的宣傳、向國內外用戶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行業協會享有認證權本是有利于消費者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不具有反競爭的效果。但是當一個行業的認證權專屬于某一個行業協會時,行業協會極容易基于對協會本身利益的考慮而作出不利于非協會會員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行為:第一,通過對消費者的影響而間接限制競爭。第二,通過協會許可證批準制度、認證制度對競爭者實施直接的競爭限制。包括:以標準化為借口,拒絕給對標準產品具有強大競爭威脅的革新產品予以認證或頒發許可證,從而限制市場競爭的激烈度;通過對一些不必要的技術指標和原料設置認證標準,提高市場競爭者的生產成本,對市場新進人者和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不利影響,進而減少了大企業所面臨的競爭威脅,最終降低了市場的充分競爭程度。
第三,行業協會濫用優勢地位實施的其他反競爭行為。(1)行業協會組織不公平的評選活動實施的反競爭行為。目前我國的行業組織經常利用某種壟斷地位進行名目繁多的各種評比活動。在評比中,通過設置不公平的評選條件,在客觀上起到了限制競爭的效果。如,杭州市養鱉協會組織2001年度十大名牌甲魚及推薦產品的評選活動,規定參評企業必須是協會會員單位,并于評選活動結束后公布了“2001年度十大名牌甲魚及3個推薦產品”。余杭區的82家農戶(非會員單位)因此將杭州市養鱉協會告上法庭。這些農戶認為這樣的“瞎評選”誤導了消費者,使他們生產的“本牌”甲魚銷量大跌。(2)利用消費者對行業協會的信賴對競爭產品進行推薦或宣傳。行業協會對產品的推薦,往往比企業單純的廣告宣傳更具有號召力。為了幫助本行業會員推銷產品.行業協會往往允許會員企業在其產品包裝或宣傳單上印刷上諸如“xxx行業協會鄭重推薦”、“XXX行業協會專家論證”等詞句。如果行業協會所推薦的產品名不副實,那么這種推薦行為不僅在競爭者之間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效果.而且會造成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2利用行業協會組織管理的職能.強制協會會員采取針對交易相對人的統一行動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第一.拒絕交易。行業協會通過決議,促使會員拒絕對交易相對方的某一企業進行交易,限制有關交易的商品、勞務的數量或內容。第二,共同抵制。如果不采取強制入會的原則,那么在該行業中,并非所有的企業都是行業協會的成員。此時,行業協會就可能會代表會員的利益.采取某些措施,對同行業的非成員企業進行抵制、排擠或限制。第三,拒絕新的同行競爭者進入其已有市場。這種行為常常與地方壟斷聯系在一起。例如,為保護本地區企業的經營。某省行業協會以決議的形式,要求會員不得與外地某企業發生關系.拒絕外地的競爭者進入該地市場。第四,價格歧視。即不正當的區分不同的交易主體,在產品供給價格上對某交易主體實行區別于其他交易主體的歧視價格,該區別與生產成本無關例如,行業協會規定,所屬會員對供給A企業的產品售價為33元.對供給其他企業的產品定價為30元。
(二)對行業協會會員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
作為同一行業協會的會員,他們之間既存在著某些方面的共同利益,也存在著因利益對立而產生的程度不一的競爭關系。為了達到協會共同的利益,協會某些時候會采取一些措施,統一協會會員的經營行為,既借此限制非會員企業與協會會員之間的正當競爭,也借此消弭會員彼此之間的競爭。這些措施通常表現為對協會成員的職能或權利的不正當限制
1.統一定價。最典型的是通過協會決議形成的價格同盟,如:對最低銷售價格.價格的上漲率或上漲幅度作出統一規定。行業協會以充分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為目的,在行業提供的產品的總需求較為穩定的情況下,出售單個產品得到的回報越高,行業總收入就越高。因此,通過行業協會的決議進行聯合,所有的協會成員都能在保持價格上升或提價中得到經濟上的好處。但是,以行業協會名義制定自律價,實際上是將國家下放給企業的定價自主權義被行業部門收回了.這種干預和截留是對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嚴重侵害。同時.由于同行業企、之間存在著程度不一的競爭.建立在市場價值規律基礎之上的價格競爭是自由、正當市場競爭的一部分,行業日律價的形成實質是對企業之間自由競爭的限制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這種限制更多的違背了企業的意愿。而且.行業價格同盟從短期來看.對整十行、世可能有利可圖,但是,如果行業沒有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僅僅試圖通過行業同盟的形式蕕取額外的利潤.就租難獲得消費者的認同.這就很可能有害于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2.數量限制。在市場需求量一定的情況下,限制生產數量.使供需持平或供不應求.產品的價格就可相對穩定或提高因此.為了維護行業利益.有時行業協會通過決議,對產品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作出限制.以維護較高的售價.
3劃分市場。為了消除同行業企業之問的激刪競爭.行業協會作出決議.根據地理區域或根據顧客的婁型或集中營業的份額(百分比)來劃分市場.這樣在任何情況下,行業協會的成員之問就可以避免競爭性的對抗。
4內部歧視。行業會的運作過程中,由于協會會員個體利益的差異及彼此問競爭關系的存在,就同一議題.意見分歧在所難免,有時,甚至到了針鋒相對的地步。此時,在會內部有町能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占優勢的企業團體將控制行業協會,利行業會的名義對其他協會成員進行歧視.不正當地排斥某一企業,或者,不正當地別對待某一企業+給該企業的生產銷售活動帶來困難。
(三)行業協會之問的反競爭行為
為了競爭目的不同地域的行業協會之間也可能發生反競爭行為例如,A省和B省的行業協會聯合起來一致對付C省的同業競爭者在我國,尚帶有行政色彩的行業會常會采取這種方式來限制競爭.
三、對行業協會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立法現狀與對策分析
(一)立法現狀勝存任_的問題
由于行業協會代表著特定企業的利益.具有反競爭的內在動力,因此自行業協會成立之日起.其反競爭的歷史也就開始了。在我同,行業協會濃厚的行政色彩又使其反競爭行為具有了部分行政壟斷的性質。但是,與行業協會反競爭的廣度與深度相比,我國關于行業協會反競爭的立法嚴重滯后就行業協會本身而言.關于它的現行立法比較零亂、分散,并主要體現為行政法規與規章,如《社會團體管理條例》(1998年l2月30日)、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羔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主管的行業會管理意見》等;而對于涉及行業會反競爭行為的法律則主要從整頓市場秩序.加強物價管理的角度對涉及到壟斷價格等問題加以規定如1987年的《物價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企業之削或行業組織商定美斷價格的”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1993年的《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地推進物價改革,抑制物價.總水平過快上漲的通知》第6項規定,“對部分城市出現的商界或企業聯手提價.壓價和拒銷等行為要加以制止,引導他們走上行業價格管理的正常軌道,防止價格壟斷的出現和不正當競爭的發生?!钡沁@種規定僅涉及價格壟斷方面的問題,不能反映行業協會反競爭行為的全貌。而且由于僅僅是物價方而的規定,沒有相應的競爭法與之銜接或配套,沒有操作性可言。
(二)立法建議
競爭法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極高的地位。筆者認為,要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法律規制,現實的作法應當從兩個方面人手:
第一,抓緊制定、出臺《反壟斷法》,對行業協會的反競爭行為加以規定。法律層面上《反壟斷法》的缺位,使行業協會的反競爭行為不能得到有效的規制。筆者建議,正在完善之中的《反書斷法》的草案中。應與為行業協會的反竟爭行為設置一定的行為規范??梢苑譃槿齻€方面:首先確定禁止行業協會實施反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其次,以定義加列舉的方式明確什么是行業協會的反競爭行為及其類型:第二,設置除外規定根據我國國情,對有利于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所實施的行為設定除外規定。
第二,制汀硬行業協會法》。入世之后,行業協會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行業協會社會地位的提高,既有利于其發作推動行業發展的積極作用,也為其實施反竟爭行為提供了更為便利的條件。.同時,由于行業協會實施反竟爭行為往往與其自治職能的發揮聯系在一起,如何正確界定行業協會的行為是其正當自治職能的行使還是構成反竟爭行為是個難點。這個問題放在反壟斷法中不好解決,只能通過專門的《行業協會法》進行規范.,為此,我國有必要借鑒先進國家相關法律制訂《行業協會法》,以達“正本渭源”之功。在這部法律中,應當對以下問題作出規定:行業協會的宗旨、行業協會與會員的關系、協會機構的組建及其運作、行業協會的自治權、行業協會自治的限度、行業協會所屬企業在競爭中所應遵守的行為規則以及行業協會的反竟爭行為的責任承擔等問題:
市場的自主調節與國家對市場的適度干預是現代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行業協會最本質的特征在于自治,但是行業協會的自治具有諸多負功能,其中尤以反競爭行為為甚二因此.行業協會的自治必須有一定的限度,這個限度體現為對行業協會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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