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的法制選擇權概念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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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的法制選擇權概念研究論文

摘要:民事程序選擇權是當事人作為程序主體的體現,當事人可以根據糾紛的類型、特征、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愿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通過程序選擇權,在發現案件真實與促進訴訟之間做出權衡,從而公正、高效地解決民事糾紛。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選擇權;理論基礎;價值

一、民事程序選擇權的范圍

1.選擇糾紛解決機制

各國普遍設立了各種類型的糾紛解決機制來滿足社會大眾的現實需求。糾紛發生后,爭議雙方可以訴諸法院,也可以選擇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至于選擇何者則取決于爭議者實際需要以及法律的相關規定。根據民事程序選擇權的基本要求,糾紛當事人可以比較各自的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大小輕重,決定選用仲裁程序、非訟化程序或訴訟程序來實現糾紛的解決。

2.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屬于比較常見的民事程序選擇權。在訴訟法理論上,這種管轄又稱為合意管轄。從各國的規定看,這類案件主要集中于合同糾紛案件。對于合意管轄的適用,法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只須具備下列要件:(1)當事人之間有書面協議;(2)當事人的協議不得違反公序良俗;(3)原則上,當事人合意管轄不能改變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3.選擇糾紛解決程序

就糾紛解決程序的選擇權而言,其中最為常見的是當事人合意選擇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各國民事訴訟法都普遍有類似的規定。普通程序是最為慣用的民事審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規范完整,對于小額訴訟、簡單案件仍然顯得有些奢侈。從訴訟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簡易程序是一種節約成本、快速解決糾紛的訴訟程序。當事人基于程序選擇權,合意選擇簡易程序審理實現了既可以實現實體利益,又可以兼顧程序利益,在二者的平衡點上選擇優化的解決方式。

二、程序選擇權的理論基礎

1.民事程序選擇權的哲學之維

在哲學世界,主體、意志、自由都是哲學家展開縝密思辨與理論闡釋的重要先決條件。研究法律當然也必須從主體、意志與自由等哲學概念出發。黑格爾在這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他在其《法哲學原理》中深刻地指出:“法的基地一般來說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規定性?!焙诟駹栒軐W思想的一條主線就是意志自由、主體自由。黑格爾闡發了一條基本原則,即所謂的“主觀自由的原則”,或者說法的主體性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主體的自我意識、個人特殊性、自由、獨立自主和能動性等含義。

2.民事程序選擇權的法理之基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憲法,大部分國家均在憲法中肯定了公民主體地位。公民因此享有了憲法所明文規定的各項基本權利,如生存權、財產權、政治權利等。具體部門法則是通過具體規定來細化和落實憲法的基本精神,保障公民諸項基本權利的實現。比如民事訴訟法,詳盡規定了保障訴訟權利和救濟的程序、規則與步驟,既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細化,又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享有的諸項基本權利,肯定了公民的主體地位,毫無疑問,公民是法的主體。就訴訟權利而言,公民的法主體性直接表現為“程序主體性原則”。這一原則是立法者從事立法活動,法官適用現行法以及程序關系人(包括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行為時,均須遵循的原則。根據程序主體性原則,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主人公的角色進入到訴訟活動中,對程序的啟動、行進、變更與終結具有話語權。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與法官必須承認當事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主體地位,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實現,不得任意剝奪與阻卻其權利的行使,更不得將之視為審判的客體,對其訴訟權利與利益進行任意的處分?!耙嗉矗完P涉該人利益、地位、責任或權利義務的糾紛解決程序,應當從實質上保障其有參與該程序以影響裁判形成的程序基本權;并且,在裁判做出以前,應保障該利害關系人能夠適時、適式提出資料、陳述意見或者進行辯論的機會。在未被賦予這種機會的情況下所收集的事實及證據,均不能成為法院裁判的基礎。”

承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必然要求立法者與執法者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和意志。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權原則,是民法上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訴訟領域內的運用,它的理論根據和價值前提就是對當事人人格和意志的尊重。從根基上分析,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內首先體現為處分原則,學者們普遍認為處分原則是由私權自治原則演變而來的。貫徹處分原則,就是便利和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處分權。而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的滲透決定了當事人對自身權利進行處分的自由。賦予當事人民事程序選擇權亦是應有之義。因為,選擇權是最原始的意思自治、最基本的處分。便利和保障當事人行使民事程序選擇權就是保護當事人對民事糾紛的處分權,就是貫徹處分原則,也就是保護當事人的為憲法所保護的財產權和自由權。因此,作為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法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賦予當事人選擇解決糾紛程序的權利和自由。

三、民事程序選擇權的價值

民事程序選擇權問題日益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關注,除了因為民事程序選擇權能夠切實反映了當事人主體性因素之外,還說明了民事程序選擇權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

1.滿足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需求

民事程序選擇理念的意義在于,應當設置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并賦予當事人根據自身需要而在諸種機制中自主選擇的權利。同時,在訴訟程序內部也應設置繁簡有別的程序制度,以供當事人自主選擇利用,從而避免程序利用上的“強制消費”。司法程序變得愈發人性化,便于人們接近正義。如設置解決小額案件的簡易程序,可以滿足小額、簡易糾紛當事人對效率的優先追求。設置普通程序可以滿足當事人對慎重裁判和實體利益的精確追求。設置非訟程序可以滿足非訟事件的處理需求。賦予當事人依據不同類型紛爭選擇不同程序的權利,讓當事人在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間做出權衡,可避免當事人因追求實體利益而招致程序上的不利益。畢竟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都是糾紛當事人所追求的。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作何種抉擇則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判斷。立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是提供機會,但不可以越俎代庖,代替當事人做出強制性選擇。

2.減少磨損,增進訴訟效益

除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價值,訴訟效益也是近現代司法的基本價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效益原本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進入法學領域,在西方法理學中得到重要發展。效益,無論是在經濟學領域,還是在法學領域,所反映的都是成本與收益、投入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經濟學家認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一種促進或助長自愿性和協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們的偏愛。法學家貝卡利亞曾指出訴訟本身應該在最可能短的時間內結束,訴訟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臺灣學者認為,“訴訟法上,不問民事或刑事,有關迅速裁判之課題皆不可忽視?!蔽覈鴮W者也指出,民事訴訟的效益的實現是通過尋找最科學的途徑,以最少的人、財、物力,在最短的時間內,最大限度地滿足人們對于公平、正義、自由和秩序的需求。因為,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愿望。

3.消除不滿,提高判決的公信力

判決書的法律效力與其說來自于國家權力并以之為堅強后盾,不如說來自于其自身內容的令人信服和裁判過程的公正無私。裁判結果做出之后并不代表糾紛就能真正圓滿解決,問題的癥結還在于程序。程序公正性的實質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證裁決的客觀正確。在一般情況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夠產生更公正的結果?!痹诩m紛解決過程中,法官對許多案件往往都會做出“非黑即白”(allornothing)的判決,換句話說,不管法官怎樣進行裁判(即使依據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承擔一定的責任),當事人也會覺得判決決定了糾紛雙方的輸贏。勝者自然得意無話可說,然而,輸了官司的一方當事人常常都會抱怨法院判決不公平,以致產生抵觸、敵對情緒。公務員之家

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讓當事人親自參與糾紛解決的過程。比如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一旦當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上做出了選擇,選定了某些規則,那么,法官根據此項規則得出的處理結果即便與當事人當初的期望并不相符,當事人自然也心服口服,無話可說。民事程序選擇權還給當事人提供了一個較好的機會,能夠讓他們與法官就程序的運用進行對話,充分交流想法與意見。在公正的程序之中,當事人的主張或異議都可以得到充分表達,互相競爭的各種層次上的價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綜合考慮和權衡,其結果,不滿就被過程吸收了,相比較而言一種最完善的解釋和判斷被最終采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程序才成為了吸納不滿,消解矛盾的減壓閥,判決的結果才能具有信服力,為當事人所接納。經由民事程序選擇權,法院的判決獲得了當事人的事先認可,從而為判決的執行掃除了障礙。

參考文獻:

[1]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52.

[2]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上海:商務印書館,1982.10.

[3]李步云.法與主體性原則的理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

[4]邱聯恭.程序選擇權之法理[A].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四)[C].臺灣:三民書局,1993.560.

[5]趙鋼,劉學在.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幾個基本問題[J].法學評論,2004,2:51.

[6][意]貝卡亞,黃風譯.論犯罪與刑法[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56.

[7]許志雄.迅速裁判之原則[J].法學叢刊,2003,121:19.

[8]季衛東.法律程序的意義[A].民事程序法論文選萃[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