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公平責任原則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9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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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平責任原則的宗旨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的價值目標,在法官的判決中運用相當廣泛,但由于審判中對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隨意性,導致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反而可能使公平不能實現。同時,過分隨意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導致判決產生過程的“暗箱操作”,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所承諾的“司法透明”的義務相抵觸,影響我國國際形象。
一、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
隨著社會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民法所調整的產品經濟關系及其他社會關系內容日益復雜化,無論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發展對歸責原則所提出的需要。過錯責任原則主要以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在加害人主觀無過錯的情況下,加害人不負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出現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某些不足;但無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于法律有具體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它并沒有包括過錯責任以外的一切責任。對于法律無明文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又顯失公平的這一類案件,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出現了空白。這類案件的當事人所受的損害,既無法依過錯責任原則得到救濟,又無法按無過錯責任原則得到補償。
二、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及地位
公平反映了人們對待相互利益關系的一種態度,具體講,公平是一種講求利益均衡的中庸之道,即“于利益不自取太多,而與人過少,于損害亦不自取過少而與人太多”,它要求在民事活動中應當機會均等,互利互惠,兼顧雙方的利益,“反對暴利,不能利用自己某種優越地位以強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奪,取得不公平的利益?!标P于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王利明教授認為“: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睏盍⑿陆淌趧t認為“: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的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毙靽鴹澖淌诘挠^點是“:公平責任原則,就是在損害既非高度危險來源所致,加害人又無主觀過錯,導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也不能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從加害人獲得賠償,造成顯失公平的局面時,授權法官基于公平的考慮,斟酌加害人與受害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判令加害人賠償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損失的法律規定。”
公平責任原則在侵權行為規則體系中的地位是存在爭議的,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公平責任不是一種獨立的責任,而只是賠償標準。這種觀點認:“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將是二元制,即過失責任原則、無過失責任原則并存?!钡诙N觀點認為“:公平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當是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從世界范圍看,當今世界多數國家的侵權行為法都規定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三大基本的規則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基本原則,使用各類的侵權案件;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特殊原則,;而公平責任原則在英美法系通行,在德國、奧地利等國也采用,通常是作為彌補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不足而存在的,一般也有一定的范圍。從立法和理論角度看,在我國的侵權行為法的立法和理論中,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一般侵權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并不否定過錯責任適用的不足,應當是獨立于過錯責任原則外的歸責原則。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與特殊侵權案件,且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責任,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這也與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和責任承擔方式大不相同。從現實角度看,公平責任原則作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有著不容置疑的現實意義。根據現代侵權責任的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如果有過錯,就應當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就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就成為值得研究的問題,即在法律沒有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沒有過錯,不能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由一方承擔情況,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將導致嚴重損害結果由現實受到損害的一方單獨承擔,這對受害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而公平責任原則的出現正是彌補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可能導致的上述不公平,審判人員可以根據公平的價值要求,在當事人間合理損失的承擔。由此公平責任原則的原則的適用有其獨特的價值,它彌補了過錯責任的僵硬性,起到了利益平衡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公平價值目標的實現。
三、公平責任原則的公平危機——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隨意傾向
公平責任原則在審理侵權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但法律對何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是比較原則的?!睹穹ㄍㄕ摗酚嘘P“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規定要求法官審理案件時以公平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雙方公平的分擔損失。但是,“公平”作為一種價值判斷,本身具有很多不確定因素,受法律文化、經濟社會制度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該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更多的依賴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基礎是法律原則的正確理解。但由于對公平責任原則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在司法實踐中,公平責任原則的理解和適用出現了一定程度隨意性,由此產生適用上的混亂。部分審理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在《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斷章取義,曲解公平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關系,忽視案件的具體情況,將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作為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唯一條件。還有的審判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忽視對原告過錯的審查,只要發現被告沒有過錯就考慮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這些現象導致了公平責任原則在審判中出現大量適用的局面,導致公平責任原則的濫用。公平責任原則在使用中出現的上述情況引起了學術界和司法界的廣泛關注。臺灣學者王澤鑒曾指出,法院從寬適用公平責任導致“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不能發揮其應有的規范功能,軟化侵權法體系?!惫截熑卧瓌t的濫用損害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作用發揮,使他們喪失了調整社會利益的功能,法官隨意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容易破壞本來平衡的社會關系,制造新的不公平。
公平責任原則出現的上述情況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公平責任原則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其一,公平責任原則一任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裁量’,使用標準模糊,彈性極大,使行為人難以據此預料自己行為的后果,故安全價值較低;二,公平責任原則的廣泛適用往往會威脅到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的安全價值。換言之,行為人以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不承擔責任時,由于公平責任原則的存在,其對行為后果是否承擔責任仍心無定數,從而累及該兩原則的安全性。
四、明確公平責任原則適用范圍
現實社會中,存在著大量的、表現不一的“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損害行為,公平責任原則的主要適用范圍如下:1.意外事件引起的損害。意外事件是指由于行為人不能、不應當預見的原因發生的偶然事故。對于因意外事件引起的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損害,只要法律未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例如,一輛正常行駛的汽車壓起一小塊石子,恰巧將一個正常行走的路人左眼碰瞎,這是因意外事件而引起的損害行為,當事人對損害均無過錯,因此應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2.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5條規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處理”。這種情況通常也應歸屬于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害。3.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但造成損害的,可以責令受益人對受害人適當補償。4.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此種情形包括因見義勇為而受到的損害。例如,甲家不幸失火,乙奮不顧身將甲救出,乙卻因救人被火燒傷,此時甲應給予乙適當的補償。5.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所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即使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而沒有過錯,也只能適當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責任。對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在適用關于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予以免責后,不應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里的“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應理解為明確具體規定。公平責任原則只適用于侵權責任中,而不能適用于違約責任中。公務員之家
五、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縮小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應當看到,雖然公平責任原則能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彌補一方所受的重大損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平的價值,但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局限性是無法完全克服的。同時,在有些情況下是不能通過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的,如侵害有第三者過錯造成,但是客觀上找不到第三人,或者該第三人確實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的損失即不能通過追究過錯責任,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得到一定補償。又如部分由于SARS病毒傳播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也不能通過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原因在于人類對SARS病毒知之甚少,SARS病毒的傳播者和被傳播者在很多情況下沒有過錯,傳播SARS病毒在很多情況下應當說屬于意外事件,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在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將導致受損害一方無法得到賠償。即使如此,我們也不能通過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受到到重大損害,使用公平責任原則只能是一方的部分損失轉嫁到另一方,使另一方收到更大的損害,有違公平的價值理念。因此,筆者認為,我們國家應當致力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即使無辜的受害人得到及時、有力、全面的救濟,又在民事責任體系的基礎上不傷及無辜,體現公平正義。如國家設立重大災害事故救助制度,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合法權益的重大損失,可通過重大災害事故救濟制度予以救濟。在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承擔了部分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保險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將不斷完善,受害人的權益會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公平責任的適用范圍也將日益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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