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共同侵權犯罪法律責任承擔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8 0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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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共同侵權犯罪法律責任承擔研究論文

摘要:一直以來,因果關系都是共同侵權責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觀要件,不僅在加害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損害可以合理、正當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轉,而且也滿足了社會道德和人類感情的需求,體現了司法公正。因此,只有整個共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統一完備,才能符合侵權法中既要保護人們合法的權益又要充分尊重人們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關鍵詞:因果關系;共同侵權形態;原因力;相當因果關系說

因果關系在侵權行為中是確定案件的性質以及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按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理論上,它在傳統民事侵權責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實踐中,它是維護司法公正所要考慮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關系概述

(一)因果關系的概念

哲學上認為,世界是由運動著的事物所構成的普遍聯系、相互制約的整體,“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且在這里不斷更替的運動就顯現出來,一個為原因,一個為結果”。因此,因果關系是指自然界和社會中,客觀現象之間所存在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

在一定條件下,一種現象可以引起另一種現象的出現,這在現實世界中普遍存在。而人們通常把引起某一現象出現的現象稱為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為結果。這種引起與被引起之間的聯系,就是哲學上的因果關系。據此可以得知,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樣也具有該屬性。也就是說,如果某一違法行為引起了某一損害事實,那么某一違法行為是原因,其引起的損害事實是結果,即可以認定該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二)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

在侵權法中,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在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或者對物的內在危險之實現導致的損壞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即準侵權行為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存在性。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直接表現為它是一種存在于任何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且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識為轉移。應當注意的是因果關系本身是客觀的,屬于事實判斷的范疇;但人們對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識卻是主觀的,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

2.單向可逆性。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在邏輯思維上是單向的,只可能由“因”引起“果”的產生,有因必有果;在推理方式上是可逆的,旨在通過損害結果逆向尋找加害行為,達到確定責任承擔者的目的。

3.普遍聯系性。事物與事物之間是相互聯系的,具有普遍性。但為了了解某個現象,需要孤立地考察它們時,我們就可以在普遍聯系性中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發現原因,確定結果。

4.必然規律性。因果關系的發展本身是有規律的,未知的因果關系可以從已知的因果關系中推論得出,也可以從現有的因果關系推論將有的因果關系。

(三)共同侵權中的因果關系

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是指加害人的共同行為作為一個總原因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共同侵權行為中,如果能夠理解其因果關系所包含的內容,對深入了解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學者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觀點,張新寶教授認為,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共同侵權行為情況下,不僅所有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且每一個行為人的行為也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也有學者認為,關于因果關系,以共同侵權行為總體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即可,不以各行為人的個別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為成立要件。從上述不同的觀點中可以看出,張新寶教授細化了共同侵權中的因果關系,特別是把每一個個別行為與引起的損害結果進行分析后得出總原因,采用歸納的原理從具體到抽象。而后一種看法是從總體的角度確定總原因,再對總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進而確定每一個行為人所應承擔的責任,采用演繹的原理從抽象到具體。筆者認為,不論從哪個角度,運用那種推理方法來確定共同侵權行為,只要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具有一定的原因力,那么該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發生就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那些雖然進行了一定的行為,但是其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具有原因力,或者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就不屬于共同侵權行為人。

二、不同形態的共同侵權與因果關系

共同侵權通常呈現出的形態主要包括共同危險行為、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以及教唆、幫助行為等。無論是哪種形態的共同侵權,因果關系都是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之一。共同侵權行為的不同形態與因果關系之間,可以說復式因果關系的多樣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僅一人或部分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且該因果關系還存在轉化的過程——在未致損害的階段,行為人的危險行為僅具有侵害的可能性,并不構成對任何人的實際侵權。只有當這種可能性轉化為客觀的損害結果時,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該具有相應危險性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才產生必然的因果關系。理論上把該因果關系歸屬于“不確定的因果關系”,又稱“擇一的因果關系”,即在共同侵權中無法查明誰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且受害人的損害是由該具有危險可能性的行為所致的前提下,如果能夠確定數人的行為都具有造成損害的相同的危險可能性,那么真正的侵權人就是其中的一人。而在共同侵權行為中,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都具有因果關系且屬于“確定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轉化的問題。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并無共同的過錯,但由于數個行為的結合而致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中,數個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確定的,行為人也是確定的,每個行為人的免責事由是證明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而在共同危險行為的情況下,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只具有導致結果產生的可能性,但總體上所有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系,因此,通常推定每個具體行為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對于共同危險行為來說,證明自己的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還不足以成為免責的條件,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行為人才能被免責。

(二)教唆者和幫助者

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動、唆使或策劃他人實施加害行為的人。幫助者通常是指為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提供必要條件的人,提供這種條件的時間通常是在加害行為實施之前或者加害行為進行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8條規定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加害行為的三種情況:(1)原則上,教唆者、幫助者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教唆、幫助無行為能力人實施加害行為的,教唆者、幫助者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3)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第一種情況是從整體上對教唆、幫助行為的性質與責任承擔進行歸納,教唆者、幫助者把侵權信息傳遞給實行人,通過實行人的加害行為達到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在此過程中,教唆者、幫助者相當于信息源,對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即信息傳遞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二、三種情況是從教唆對象的角度進行分析,如果教唆、幫助行為中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者、幫助者通常是把他們當做侵權的工具,教唆只構成整個加害行為的一個環節,但就是在該環節中教唆者已經將實行人后續將實行的侵權行為提前實施完畢,因此教唆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顯而易見的。

三、共同侵權因果關系的原因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從該條可以看出,法律中已經明確規定適用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力理論,該理論成為共同侵權中行為人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的判斷標準之一,其分類也成為司法實踐中判斷侵權行為原因力的大小的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原因在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中起到決定性的影響,次要原因只是一個次要因素,不起決定作用??梢?主要原因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主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較大;次要原因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起次要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較小;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相同作用的原因,其原因力也是相同的。公務員之家

第二,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可以直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無需介入其他人的行為就能夠導致損害結果,它在損害結果的產生、發展過程中體現出必然存在性。間接原因是指直接引起結果發生需要介入其他人的行為,間接原因對損害的發生往往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并與之相結合后才產生了損害結果,體現出偶然介入性。

綜上所述,確定共同侵權構成要件中的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僅在侵權法因果關系的理論中具有較大的影響,而且是確定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的重要前提。合理借鑒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理論將對司法實踐中有關共同侵權行為的認定和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比例劃分具有積極的意義。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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